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工作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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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工作暂行规定

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管委会的行政管理职能,实现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工委领导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的作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管委会工作准则:

科学发展,民主决策,依法行政,务实高效。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四条管委会组成人员: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各部门负责人。

管委会在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工委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管委会班子组成人员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五条主任领导管委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六条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七条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实行领导互为替补的工作分工与协调制度。

替补双方互通工作情况,在一方出差或因其他原因离岗不能处理其分管工作时,由对方及时处理。

替补双方一般不同时外出。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领导本部门工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并向主任、分管副主任报告工作。

部门负责人需要向管委会汇报的事项,一般逐级汇报,原则上不得越级。

第九条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条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重大问题须经工委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各部门提请管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等机构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二条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三条管委会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十四条管委会要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实现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

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十五条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管委会工作透明度。

第十六条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依法发布政务信息。

第十七条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

凡涉及管委会政务、园区企业建设、安全生产等,以及管委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高新区网站、公共微信平台、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规范行政审批

第十八条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减少行政执法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第十九条设立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实行行政许可审批集中办理制度。

高新区管委会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其收费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均应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第七章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十条管委会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

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纪工委(监察室)要加强廉政建设监督管理。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接受社会的送礼和宴请。

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二十二条管委会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要严格管理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章议事制度

第二十三条管委会实行主任会议、专题会议和例会议事。

第二十四条主任会议由管委会组成成员和管委会非领导职务领导、总工会负责人、下属企业主要领导组成。

第二十五条主任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

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高新区工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的重要指示、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研究讨论与此相关的管委会文件;

(三)研究管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定加快全区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以及重大方案和举措,制定以管委会名义发布的政策性文件;

(四)研究确定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部署管委会全局性或重要工作;

(六)研究确定事关全局或对局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及实施这些项目的主要措施;

(七)研究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

(八)通报高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分析形势;

(九)研究确定管委会各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

(十)研究决定需要由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主任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七条专题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和主持。

主要任务:

(一)协调落实工委会议或主任会议做出的决策或工作部署;

(二)研究需要提请工委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研究、部署、协调处理管委会工作的专门问题;

(四)需要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八条例会由管委会组成成员和管委会非领导职务领导、总工会负责人、下属企业主要领导组成。

第二十九条例会由管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

原则上每周一下午召开。

主要任务:

听取各部门每周主要工作汇报和下周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条主任会议议题由其组成人员提出,由党政办公室汇总后报管委会主任确定。

专题会议议题由主持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第三十一条提交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应该材料齐备。

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出具书面意见。

涉及多个部门难于达成一致意见的,需要说明理由,提出多个解决方案。

必要时由分管委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达成一致意见。

所有提交主任会议和主任主持的专题会议材料须报分管委领导审定。

第三十二条主任会议、主任主持的专题会议、例会的组织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副主任主持的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副主任确定部门负责。

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一般应提前一天发送与会人员。

第三十三条议题汇报单位和其他与会人员要认真做好参会准备。

汇报人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汇报时间控制在5分钟内;其他与会人员发言要紧扣主题,直陈观点,时间控制在3分钟内。

没有重大原则性的,可以不发言。

第三十四条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组织部门。

第三十五条 与会人员应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会议,不得迟到、早退。

因特殊情况,确需会中离会时,应经会议主持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主任会议、例会会议纪要由管委会主任签发。

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会议纪要应明确落实和执行决定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负责组织会议的部门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会议纪要一般在会议召开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三十八条传达贯彻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

议定事项由纪工委(监察室)负责督办落实。

第三十九条贯彻精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要尽量控制会议规模、减少会议,缩短会议时间。

第九章公文处理

第四十条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海口市人民政府电子公文处理试行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处理公文。

第四十一条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党政办公室统一负责公文的收发处理。

要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党政办公室收到市委市政府或外单位来文,需要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的,提出拟办意见后直接分发承办部门处理。

不需要部门提出办理意见的,提出拟办意见后呈委领导阅或转相关部门传阅。

第四十三条以管委会名义发文,党政办公室负责核稿。

请示、报告类上行文经分管委领导审核后,由管委会主任签发。

除此之外,由管委会主任授权分管工作的委领导签发。

第四十四条来文涉及多个部门之间事项,党政办公室应明确牵头主办部门。

主办部门应主动协调,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提出办理意见。

如有分歧意见,主办、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协商。

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主办部门分管委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达成一致办理意见。

第四十五条公文审批应在办文卡上批示。

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对于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审批人应签署明确意见,如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党政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公文督办制度,切实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特急件随到随办,加急件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平件7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领导批示有明确要求的,按领导批示时限办理。

第四十七条党政办公室负责管委会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档案归档工作。

第四十八条要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

第十章财政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降低行政成本,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按照统筹兼顾、厉行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及时编制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

预算年度终了后,要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年度决算。

第五十一条项目资金支出和预备费使用按规定程序审批。

重大资金支出须报工委审议。

第五十二条日常支出报账实行“一支笔”审批。

第十一章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

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转让等应按程序报批,并按时足额收取租金、转让费等,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十五条加强管委会所属企业的监管力度,其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投资和合作,应按规定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二章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第五十六条管委会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应根据财力情况来确定,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五十七条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健全投资、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执行招投标、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切实提高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五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园区建设和管理需要提出建议,报工委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实施。

第五十九条项目建议书由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及工程设计变更由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负责审批。

项目结(决)算由财政局牵头负责审核。

项目资金由财政局按程序拨付。

涉及招投标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

第十三章市政设施管养管理

第六十条园区管理局负责市政设施(含市政道路、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的日常管理,采集路灯养护、道路雨污水井盖信息、日常巡查、质量监督等。

第六十一条市政设施养护按照市场化管理为主,自主管理为辅的原则,尽可能采用服务外包的管理模式。

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专业队伍进行养护管理。

养护合同期一般为两年,实行月度、年度考核,合同期满后进行重新招标选择。

 

第十四章执行监督

第六十二条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管委会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纪工委(监察室)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十三条督查工作应实事求是,讲求时效,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

要及时掌握会议议定、文件部署、领导批办等事项的办理情况,定期督办。

要将重要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干部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四条建立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高新区工委、管委会的重大部署、履行工作职责等纳入行政问责范围,定期进行定性、定量考核。

第十五章纪律和作风

第六十五条管委会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六条管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工委、管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相关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工委或管委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代表管委会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管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工委或管委会同意。

第六十七条管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八条管委会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学习培训,自觉学习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前沿理论,密切关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以及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

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营造学习氛围,制定完善学习培训制度,创造条件鼓励支持工作人员充实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六十九条管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主任出差、休假或其他事由请假,应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工作,并按市政府的规定请假。

其他组成人员和管委会其他工作人员出差、休假或其他事由请假,应按管委会的规定请假,同时安排好工作。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之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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