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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运输中常见的风险之“FOB”风险案例分析组员:

翁文洁谢翠琪何俊鑫许竣哲国际港口贸易运输常见的风险什么是“FOB”风险“FOB”风险案例分析如何规避“FOB”风险目录国际港口贸易运输常见的风险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全面开放海运市场。

目前,世界主要航运公司均在中国拥有分支机构,开展国际贸易运输业务,因此,中国贸易运输市场竞争非常激烈。

相对发达国家,中国对外开放时间较短,贸易经验不足、贸易与惯例知识匮乏。

讨价还价能力不强、体制不合理等因素,使得中国的贸易商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面临诸多风险,其中贸易运输风险比较突出。

国际港口贸易运输常见的风险国际港口贸易运输常见的风险1.2.3.4.FCR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制定的货运代理收讫货物证明,它与提单不同,不是物权凭证。

卖方接受FCR会面临风险。

使用FCR卖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缺乏流通性的FCR不具有物权凭证效力“FCR”风险目前,在中国对外贸易中,使用“电放”方式极为常见。

贸易商对此的潜在风险了解不够,经常因此而遭受损失。

“电放”风险在贸易运输中,承运人经常“无单放货”,进而导致贸易商面临许多风险。

“无单放货”风险在中国出口贸易中,几乎80%以上的交易使用FOB条件,这对出口商极为不利,导致出口商丧失货物和货款控制权。

几乎所有的贸易纠纷都与FOB条件相关。

“FOB条件”纠纷风险什么是“FOB”风险“FOB”风险FOB也称“离岸价”,实践中的使用通常为“FOB港(出发地)按FOB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货物在装上指定的船上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不包括运费、保险费)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负担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

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卖方还要自费提供证明其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如果该证件并非运输单据,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给予协助以取得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

“FOB”卖方义务“FOB”风险123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FOB”买方义务“FOB”风险123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FOB”风险案例分析案情简介“FOB”风险案例分析原告:

上海弘永服装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弘永服装”)被告:

上海中轻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称“中轻货运”)徐家伟上海亚轮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称“亚轮货运”)“FOB”风险案例分析2001年9月18日,原告弘永服装(卖方)与被告亚轮货运、美国M贸易公司(买方,下称M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弘永服装向M公司出口服装,FOB上海交货,M公司负责办理货物运输,由M公司委托亚轮货运运输货物等。

被告徐家伟代表亚轮货运在该份协议书上签字,并盖有亚轮货运的业务章。

2002年1月,弘永服装按徐家伟的通知要求将货物送至上海兴豪国际集装箱储运公司的仓库。

1月12日,M公司向被告中轻货运及徐家伟出具“订舱委托书”,内容为因弘永服装的货物出口至美国,委托中轻货运办理订舱手续,具体品名件数与弘永服装联系,提单电放至M公司的目的港收货代理TRANS-LLC。

中轻货运就上述货物向海关申报出口并安排出运,报关单上载明发货单位为弘永服装,结汇方式为电汇。

涉案提单记载,货物由EVERGREENMARINECORPORATION(实际承运人)运至美国,托运人为中轻货运,通知方及收货人为TRANS-LLC,提单上盖有同意电放的章。

3月中轻货运开具货代发票,向弘永服装收取有关费用未果。

货物已运至美国。

M公司收取货物后,未向弘永服装支付货款。

7月9日,M公司告知弘永服装,因货物有质量问题,其不接受该货物并取消整个订单。

弘永服装为此提起本案诉讼,认为中轻货运、徐家伟、亚轮货运作为共同承运人未签发提单,违反承运人的强制性义务,造成其款货两空,故请求法院判令中轻货运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结果“FOB”风险案例分析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弘永公司与亚轮公司、MIKADO公司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仅为一份意向书,并未实际履行,亚轮公司也没有收到弘永公司的货物;没有证据证明徐家伟与弘永公司订立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徐家伟的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中轻公司是买方MIKADO公司的货运代理人,无证据证明弘永公司与中轻公司签订了海上货运合同。

涉案贸易合同的结汇方式为电汇,提单的取得不是弘永公司收取货款的必要条件。

弘永公司未收到货款是由于货物的质量等问题,属于贸易合同纠纷,与中轻公司等无关。

据此,一审判决对弘永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弘永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弘永公司与中轻公司、徐家伟、亚轮公司之间均未形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且弘永公司并不是货物托运人,无权依据海上货运合同主张权利。

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FOB条件下的海上货运合同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FOB”风险123交货付运的主体和订立海上货运合同的主体的分离性。

海上货运合同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各关系方权利义务的重叠性及冲突性。

案情分析本案属于FOB贸易条件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产生的争议。

FOB条件下的海上货运合同法律关系具有三个主要特点:

“FOB”风险案例分析总结:

法律和公约之所以规定交货托运人,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FOB条件下卖方的权益。

通过拟制一种海上货运法律关系,交货托运人(卖方)被赋予与缔约托运人(买方)相同的权利。

交货托运人的主要权利之一就是,要求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对其签发提单,以及通过持有提单保留对货物的控制权。

所以,提单的签发和持有对于认定交货托运人的身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何规避“FOB”风险如何规避“FOB”风险风险控制:

因为FOB是买方负责海运定舱,货代为指定货代,因此FOB的付款方式最好选择T/T(预付款),或者起码得争取到一定的预付,这样才能保证安全。

有些国家的风险比较高,经常发生买方和指定货代相互勾结,无单提货,或者私下放提单给客人,这样对卖方风险太大,所以要坚持做全金额TT预付,因此TT付款方式和FOB贸易术语是一组常用的组合,可以有效控制该贸易术语下的潜在风险!

欧美选择FOB比较多!

FOB下出口运输风险的建议:

由于货物出口中海运是主要的运输方式,且大部分出口采用的是FOB的交易方式,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版,在FOB的价格术语下,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完成交货。

这就意味着买方必须承担从该点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根据上述版本的规定,买方必须自行付费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而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货物在越过船舷前发生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而在越过船舷之后发生的风险和费用则由买方承担。

如何规避“FOB”风险3124规避规避“FOB”风险风险慎重选择贸易术语出口商最好能与对方按照国际贸易法的相关原则,遵循国际贸易术语的基本原理,在实际中规范操作,慎重选择贸易术语。

注重进口商资信调查注意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防止进口商与货代公司勾结无单放货,致使出口公司钱货两空。

慎重使用FOB条款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为CIF和CFR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同时也可以避免在FOB条款下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

特别注重货款支付方式出口商最好能与对方按照国际贸易法的相关原则,遵循国际贸易术语的基本原理,在实际中规范操作,慎重选择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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