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试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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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试题
中小学教师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试题
和矫治)
13.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14.《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6.《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17.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19.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0.权利是以(法律形式规定)并加以保障的人们所应当或可以享有的一种利益.
二,选择题(分单项选择和多向选择,共30分)
(一)单项选择(共10小题,每小题1分,计10分)
1.有关法律规定:
"对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和红色回转警灯的警车,其它车辆应当避让."这体现了行政职权的什么特征(C)
A,优益性B,单方性C,强制性D,执行性
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B)
A,14周岁以下B,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C,16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D,18周岁以下
3.对民办学校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的是(D)
A,校长B,教职工代表大会C,学校工会D,学校董事会
4.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A)
A,当地县教育局B,当地县人民政府C,地市教育局D,省教育厅
5.有的学校在学生手册中规定:
"禁止男女生之间互访宿舍."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
"男女生不得无故进入异性宿舍."这一解释属于(A)
A,目的解释B,文法解释C,历史解释
6第一个教师节是什么时间(A).
A,1985年9月10日B,1986年9月10日C,1987年9月10日
7.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B)。
A,保留教师资格B,取消教师资格
8.《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B)
A,民事责任B,刑事责任C,一般责任D,行政责任
9.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B)
A,教育法律B,教育行政法规C,教育政府规章D,教育单行条例
10.某寄宿小学派车接送学生,途中有学生提出要上厕所,司机在路边停车5分钟,5分钟过后,司机没有清点人数就将车开走.小学生王某从厕所出来发现车已经开走,急忙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摔倒在地,将门牙跌落三颗.王某的伤害由谁承担责任(B)
A,司机负责B,某寄宿学校负责
C,司机和某寄宿学校共同负责D,司机和王某共同负责
(二)多项选择(共10小题,每小题2分,计20分)
1.法律责任的类型有(ABCD)
A,民事法律责任B,行政法律责任C,刑事法律责任D,违宪责任
2.张某作为一名受教育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有(ABCD)
A,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B,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C,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D,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3.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AD)
A,行政复议B,民事诉讼C,仲裁D,教师申诉
4.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职责是(ABC)
A,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B,听取和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团结教职工支持校长正确行使职权
C,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的重要事项,监督校长和学校其他负责人的工作
D,罢免校长
5.学校可以解聘教师的情形有(BCD)
A,不能团结同事,其他教师不愿与之共事的
B,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C,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D,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6.下列属于体罚学生的情形是(BC)
A,让1-2年级的小学生一个生字抄写10遍
B,王某上课讲话,老师令其抄课文5遍
C,李某等八人上自习课讲话,老师令李某等八人到学校运动场跑10圈
D,体育课教师在课堂上为纠正某学生的不规范动作,令其反复练习4次
7.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有(ABCD)
A,权力和自由的广泛性B,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C,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D,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8.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包括(AB)
A,法定监护B,指定监护C,委托监护D,代理监护
9.我国现行的学校教育制度是(ABCD)
A,学前教育B,初等教育C,中等教育D,高等教育
10.学校对高中生可以进行以下何种处分(ABD)
A,警告B,记过C,送劳动教养D,开除学籍
三,简答题(共6小题,1-4小题各3分,5-6小题各4分,计20分)
1.法的要素有哪些答:
(1)法律规则;
(2)法律原则;(3)法律概念.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有哪几种?
答: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3.教师与学生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
答:
⑴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⑵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⑶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⑷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
4.简要回答学校的法定义务?
答: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5.简要回答教师的法定权利?
答:
⑴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⑵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⑶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⑷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⑸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⑹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案例分析
1.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
"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请问:
⑴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⑵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⑶违法主体是谁⑷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要点:
(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11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第28条等规定.
(3)李某及个体户.
(4)《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2.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
"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请问:
⑴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⑵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要点:
⑴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⑵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教师法》的实施就是使教师法在实际活动中产生法律效力。
下面主要通过案例分析来明确教育关系主体的法律责任,以提高教师维权意识和增强教师依法规范自己教育教学行为的能力。
一、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师法》第35条规定: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案例8—1〕校长履行管理职责被打伤
某小学校长王某,曾因该校教师袁某调离时带走了公物,按学校管理规定,对袁作出扣工资25.50元的处理。
袁的夫兄曾某道听途说,不辨是非,先后四次对王校长进行威胁,多方寻衅。
在此之后,王路过曾家附近,曾某再次上前侮辱,并喊来10多个家人将王围住大打出手,王当即被打得鼻子出血,口吐白沫,倒在地上不省人事。
过路群众再三劝阻,曾某等人才住手,扬长而去。
王被送进卫生院,经抢救两个小时后才苏醒,后又转区、市医院治疗37天,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4000元。
后经市级法医所鉴定王校长的伤势为:
脑震荡,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现有脑外伤综合症,影响工作。
这是一起本校教师勾结他人殴打校长的事件。
王校长按本校规定严格管理,扣了袁某的部分工资以抵偿他带走学校公物所造成的损失,是完全正确的。
社会舆论与法律对王校长的行为应该予以坚决支持。
在本案中,应根据不同情况,对曾某及其家人责令赔偿损失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校长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责令违法者赔偿损失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8—2〕教师受到学生家长侮辱、殴打,怎么办?
段某,41岁,系某小学四年级一班的班主任。
2003年10月的一天,段某班上的学生侯某放学后在校园里和其他同学一起玩耍打闹,并相互投掷石块。
结果,侯某不小心打坏了学校大礼堂的一块玻璃。
第二天早晨,段某批评了侯某,让他在全班同学面前做了检查,并决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侯某赔偿被打坏的玻璃。
当天下午,刚下完第二节课,侯某的父亲就冲入教室,不问青红皂白,对段老师挥拳便打。
由于毫无防备,段老师被打倒在地上,鼻子嘴角鲜血直流。
侯某的父亲还扬言,如再“欺负”他儿子,还要“教训”老师。
等其他老师闻讯赶来,侯某的父亲已扬长而去,大家急忙将段老师送往附近医院,经诊断,段老师眼底出血,鼻骨骨折,身上多处软组织受损,经鉴定为轻伤。
段老师受到侮辱、殴打怎么办?
段老师无辜受到侮辱、殴打,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侯其的父亲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其赔偿段老师的损失。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其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段老师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有关诉讼案件的规定,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侯某父亲的刑事责任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其要与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有时不可避免地要与一些不良现象发生正面冲突,有可能受到人身权利的损害。
《教师法》将侮辱、殴打教师的行为分几种情况予以制裁,情节较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由公安机关或法院责令违法者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从而确保教师的人身权利。
二、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师法》第38条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案例8—3〕农村公办教师长期领不到规定的津贴费
江某.32岁,某乡小学的公办教师。
该乡属贫困乡,当地经济落后.自然条件恶劣,农民收入很低,江某是为数不多的教师之一,但是,江某却一直未领到规定的津贴费。
江某多次向县教委反映,教委的一位领子告诉江某:
津贴不属于工资,应由单位自己解决。
江某该怎么办?
教师有没有权利获取津贴?
江某可以向当地县人民政府申诉。
国家在1993年实施的新工资制度时已对津贴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1993年工资套改时,各地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发放的福利、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共计64元,纳入新的工资标难,剩余部分暂予保留。
待建立地区附加津贴时一并纳入;建立地区附加津贴之前,按保留数额发给。
按照国务院工改(1993)85号文件的规定,学校教师工资中,按当地工改政策确定的未纳入新工资的津贴部分应由地方财政支付。
为保证教师的工资足额发放,1997年8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专门下发了国办发(1997)27号文件,明确规定:
农村实施义务教育,各级学校公办教师的工资.一律由县级财政负责支付,经济发达的农村,也可以由乡级财政负责支付。
农村地区,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有—定的普遍性,如今,一些地方将应由政府支付的教师工资中的津贴、补贴,改为自筹资金解决,是不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
江某有权向县人民政府申诉,要求按时、足额支付规定的津贴。
三、教师的申诉权利
《教师法》第39条明确规定: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
”
〔案例8—4〕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怎么办?
丰某,2001年师范学院毕业后分配在某中学,任初一
(二)班的班主任、语文老师。
在教学中,他不鼓励学生死记硬背,也不采取题海战术,而是重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综合素质,因而深受学生的喜爱。
2003年,他所带的班参加中考成绩不突出,升学率也不高,于是学校据此做出决定,扣发丰某全年奖金。
丰某感到很是不解,为什么国家一再提倡素质教育,要坚决改变以升学率高低为主要指标评估教育政绩优劣、教学水平高低和教师工作好坏的做法,而学校却以升学率较低为由扣发其全年奖金。
丰某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丰某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根据《教师法》第39条,丰某如对学校扣发其全年奖金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在30日内未做出决定,丰某可以其不作为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8—5〕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被学校扣发工资,怎么办?
杨某,30岁,1999年师专毕业,在某乡中学任初中物理教师。
工作以来,杨某教学能力突出,很快成为学科的骨干教师。
2002年,为了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经杨某申请,当地教委和学校批准其到某师范大学进修。
杨某十分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进修机会,在一年的进修期间,不仅成绩优秀,还发表了数篇论文。
然而,进修结束后,她才发现学校将她进修期间的工资扣了一半,并告知:
进修期间,没有在学校正常工作的,一律扣发一半工资。
学校可以扣发参加进修的教师的工资吗?
杨某应该怎么办?
《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4条规定: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帅的权利和义务。
”第16条规定: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
根据以上规定,杨某参加进修进行继续教育,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
经过教委和学校批准,杨某参加进修.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不得扣发其工资,而且还应按当地规定向杨某支付学费和差旅费。
对于学校扣发其工资,杨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教师违反《教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办法
《教师法》第37条规定:
“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根据此条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学生享有不被体罚及变相体罚的权利。
〔案例8—6〕陕西一教师“体罚”学生过火被判刑
2003年10月23日下午,绥德县某乡镇中学初二年级英语竞赛中,马某为监考老师。
临开考马某强调考场纪律时,考生景某突然发笑。
马某随即将该生叫上讲台,问其笑因及名字未果的情况下,马某恼羞成怒在景某的左右脸部大扇耳光。
马某发完试卷后又带景某来到其办公室,继续施暴。
考试结束后景某感觉病情严重,到榆林市第一医院治疗。
住院6天后,景某被家人送往西安交大第二医院治疗。
因诊断与榆林第一医院相同,景某又被安排回绥德县一医院住院19天。
后经榆林中院法医鉴定为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
2004年8月17日,绥德县法院一审因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由马某及绥德县中学赔偿景某治疗及各种费用39152.19元。
(2004年9月17日 《中国新闻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严重伤害,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8—7〕罚学生站和停学生课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省S市的孟女士最近被一件事搅得心烦意乱,她的儿子洋洋在S市第二中学上学,因为成绩不好长期被他们班上的老师停课、罚站,这让望子成龙的孟女士感到十分气愤和惊讶。
孟女士的家距离二中只有200米,孟女士说,当初就是为了方便儿子洋洋到二中上学,才把家从农村搬到了这里。
可没想到儿子只读到初二就读不下去了,作为学生他竟然整整7个月没有进教室上课。
孟女士说,洋洋之所以读不下去是因为成绩不好,受到班主任张某(刚从非师范专业毕业,没有教师资格证)的歧视,长期被停课罚站,而自己是在去年的3月3日发现这个情况的。
孟女士清楚地记得,那一节上的是英语课,可儿子洋洋却没有在教室上课。
最后,她还是在教室隔壁的一间小办公室里找到了洋洋。
当洋洋一看到妈妈,立刻吓得蹲在地上,后来在妈妈的百般劝慰下他才站起身,小声说出事情经过。
原来,他今天在上课的时候随便讲话,老师就停了他这一节课。
孟女士注意到在小办公室里一共有7个孩子,当时在她看来,这些孩子因为上课捣乱而被老师罚站是很正常的事情,所以并没有在意。
但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让她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洋洋每天早上一到学校就站在教室外面,有时要站上整整一天。
洋洋说,因为害怕妈妈生气,就一直没有把停课罚站的事告诉她。
其实,自从2002年9月张某当上班主任,洋洋罚站的遭遇就断断续续开始了。
初二上学期开学没多久,刚刚当上班主任的张某就听其他老师反映班里的纪律差,于是她就想了办法,让全班同学投票评选上课捣乱的学生,结果洋洋和另外4个同学得票最多。
张老师就把这5个同学的名字写在了黑板上。
我们又见到了洋洋的同学明明,明明是这样讲述他的遭遇的:
那天是星期六,下午没有课,从中午放学一直到下午4点多,明明被张老师留在教室里默写单词,不准回家,也没有吃午饭。
后来,趁张老师回办公室的时候,饿坏了的明明和另外两个同学偷偷跑回了家。
谁知到了下个星期一,张老师就让明明和另外两个溜回家的同学一起站到了教室外头,还让他们打电话叫家长,如果家长不来就一直在外面站着。
明明说,自己害怕挨打,就不敢给妈妈打电话。
而明明的妈妈却在当天中午接到了张老师打来的电话,说明明不见了。
明明就这样离校出走了,这一走就是3天。
3天后,他被警方送回了家。
明明的妈妈说,此时学校提出明明要想再进教室上课就必须签订一个"返校合同",合同中要写明,今后如果明明再次出走,与班主任和老师无关,如果成绩没有进步,家长要主动把孩子带走。
为了让孩子可以继续念书,明明妈妈答应了学校提出的所有条件。
这事儿过去没多久,明明就在张老师主持的投票中当选为上课最捣乱的5个学生之一。
从那以后,她从张老师那里听到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
你把孩子带走吧,别在这里丢脸了。
明明妈妈说,她没有把儿子带走,儿子从此也就成了教室外面罚站的"常客"。
明明还告诉记者,除了罚站以外,张老师在上课时间还让他去打扫办公室,在校园里捡垃圾,到车棚里整理同学们的自行车。
如果不是去年3月份他在小办公室罚站的事情被洋洋的妈妈发现,这些他是不敢告诉父母的。
张老师的歧视和体罚让明明产生了强烈的厌学情绪,一提起上学,明明就感到烦闷压抑。
即使后来妈妈给他转了学校,他也不愿意上了。
记者采访时,明明已经辍学在家大半年了。
刚开始,无事可做的明明总是在网吧里打发时间,最近一段时间由于网吧集中整顿,他就每天呆在家里看电视,学校对于他来说已经蒙上了一层阴影。
在对洋洋和明明采访中,记者还听说了班上的另外一件事,一个叫兰兰的女同学因为不堪忍受张老师的辱骂,竟然给家人留了一份遗书准备自杀,后来幸亏被好朋友及时发现才避免了一场惨剧。
记者在这个小区里找到了兰兰的家。
兰兰的妈妈告诉记者,自从辱骂事情发生以后,兰兰就再也不愿意去二中上学了。
她甚至对妈妈说:
如果你让我再去上学,我就死给你看。
脸上流露出以前从没有过的仇恨和坚决。
兰兰的妈妈说,辱骂事件的起因是一次课间的时候,兰兰和一个男生在教室门口闹着玩,被张老师看见了。
张老师当时就让兰兰站到讲台前,并大声说:
把你们俩的丑事再表演一遍,小女孩不要以为自己长得漂亮就可以不知羞耻。
就连同学们都觉得那些话说得太难听了。
兰兰说,事情虽然过去1年多了,可自己仍然记得当时站在讲台上那种头重脚轻、天旋地转的感觉。
那一节课,自己就被张老师关在了教室外面。
放学后,兰兰就托班里的其他同学给妈妈带了封遗书准备离开。
在校方提供的调查报告中,我们看到张老师是从2002年10月开始,断断续续地停了5名学生的课。
那么,从2002年10月到2003年3月,停课事件被洋洋的母亲发现,这期间难道学校就没有发现制止过吗?
记者又采访了和她在同一个办公室办公的年级主任赵主任。
赵主任说,去年3月份,校方在接到学生家长的投诉后就对张老师进行了处分,停止了她的班主任工作,并责令她写出检查。
但家长们认为这样的处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要她还继续教课,就会继续影响其他孩子。
由于不满意学校对张老师的处理,家长们继续向教育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反映情况。
(选自中央电视台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