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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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公司年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健全长效人才激励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集体合同规定》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和年金参加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自主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
(二)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三方利益;
(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四)高度安全与适度收益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第六条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研究、审定、报批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二)协调、决定企业年金重大事项;
(三)监督、检查企业年金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财务中心、战略中心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一)起草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
(二)负责公司企业年金的组织实施和资金收集;
(三)定期向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企业年金工作;
(四)负责指导公司所属各部门企业年金实施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企业年金事务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企业年金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一)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起草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协调企业年金的实施;企业年金缴费基数的确定;账户管理系统所需信息的采集、数据传输、运行维护;企业年金相关政策咨询及业务协调等;
(二)财务中心主要负责企业年金资金的筹集与缴纳;企业年金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工作等;
(三)战略中心负责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计划的审核及投资建议等,负责企业年金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实施范围和权利义务
第九条职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企业年金:
(一)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与公司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二)在公司或所属部门连续工作年限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公司或所属部门连续工作年限满5年的在岗职工;
2、按照公司人才储备计划,由公司统一引进的国家统招全日制二类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连续工作年限满3年,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公司总经理核批同意的;
3、由公司总部、事业部或专业化公司行文聘任的经营或职能部门正副职,或经公司协商引进的紧缺专业人才,连续工作年限满1年,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公司总经理核批同意的;
4、连续工作年限即劳动合同实际连续履行年限,计算起始时间为职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截止时间为企业年金申报当月。
职工离职后重新就职本的,其享受年金条件和工作年限计算按新入司职工办理。
第十条符合参加企业年金条件的职工,有权选择自愿参加或不参加企业年金:
(一)职工符合参加企业年金条件,且自愿参加的,由本人填写《企业年金申报表》并明确表达参加意愿(附件1),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批并备案;
(二)职工符合参加企业年金条件,放弃参加的,须由本人在《企业年金申报表》明确表达不参加意愿,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留底备查。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企业年金参加人的权利
1、对个人年金账户信息拥有知情权;
2、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对个人账户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
3、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领取条件后,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二)企业年金参加人的义务
1、授权所在部门从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
2、授权公司作为委托人委托本计划的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
3、在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领取条件时,不得要求从个人账户中提取资金,也不得利用记入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权益私自进行交换、转让、抵押、质押、担保等活动。
第十二条企业年金参加人退出企业年金的条件和程序
(一)企业年金参加人办理退休手续、出国(出境)定居、在职死亡的,企业年金自动中止,按本办法规定享受企业年金待遇;
(二)企业年金参加人自动离职、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自动退出企业年金,部门缴费和个人缴费在退出生效日均中止。
第十三条企业年金新增申报分别为每年的6月及12月,年金新增申报经公司审核通过后,于次月由部门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年金费用。
中途达不到参加企业年金条件的,由所在部门配合集团人力资源部及时取消,进入中止或保留账户。
第四章资金筹集和缴费办法
第十四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公司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公司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缴费由从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十五条部门及职工均需按照确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企业年金费用。
第十六条企业年金公司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年金基数于每年元月按照上年7月的社保基数予以集中调整。
第十七条公司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
根据企业效益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公司可适时调整企业和个人年金缴费比例。
第十八条企业年金的资金计划申报和缴费到账工作由财务中心负责。
第十九条公司应明确专人负责年金对账和费用缴纳工作。
人力资源人员负责每月本部门的缴费人数核对、缴费情况变更及缴费金额汇总、代扣个人应缴部分。
年金管理办公室
安排专人负责建立部门及个人缴费明细台账,每月核对实际扣缴人数及金额,确保个人费用扣缴到位,并将核对无误的各部门年金费用报表(部门应缴部分及代扣个人应缴部分)交予财务中心。
财务中心安排专人负责每月25日前将各部门上月应缴年金费用收缴到财务专户。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从次月起停止(暂停)办理企业年金部门缴费和个人缴费:
(一)员工办理退休手续
(二)自动离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职工个人提出申请中止缴费;
(四)其他。
第五章账户管理与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年金账户包括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额、企业缴费计入额及其对应投资运营收益;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分配余额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委托专业机构负责企业年金账户管理,由其开立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并负责账户的维护与变更。
第二十三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一)企业年金参加人离职且新部门企业年金方案可接受转入,可将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转移到新企业的企业年金中
(二)企业年金参加人离职或者自愿退出企业年金,但新企业未实行企业年金或新部门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参加人的个人账户可保留在公司企业年金受托人处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
到退休时或其他可领取条件下仍不具备转移条件的,由受托人按规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个人账户保留后,企业年金参加人个人需自行承担各项管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个人账户的注销
(一)企业年金参加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若无指定受益人),个人账户注销。
(二)企业年金参加人出国(境)定居,其个人账户积累的已归属权益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参加人,个人账户注销。
(三)企业年金参加人退休后,其个人账户余额领取完毕的,个人账户注销。
(四)企业年金参加人退休前离职,并将个人账户转移至新企业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注销。
(五)企业年金参加人丧失工作能力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手续,其个人账户余额领取完毕后,个人账户注销。
第二十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第二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采取法人受托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由公司委托具有受托管理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担任受托人管理本企业年金基金。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受托人签订《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合同》,委托受托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管理、基金托管、委托投资、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受托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委托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银行和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托管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坚持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投资原则,由受托人拟定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政策报公司年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与年金发起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条年金管理委员会要协调账户管理人以电话、传真、网上银行及其他中的至少一种形式,给职工提供个人账户资金自助查询服务,并及时将各类账户、资产、收益报表向职工公布,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企业年金的受益人在达到领取条件后仍未领取的,其后发生的账户管理费均由本人自行承担,由账户管理人直接在账户资金中扣除。
第六章权益归属与待遇计发
第三十二条企业年金参加人个人账户权益归属规则:
(一)个人账户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100%归属职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100%归属于职工:
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2、企业年金方案终止的;
3、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以外,个人账户中部门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归属方式如下:
权益归属类型
N归属比例违法违纪解除劳动合同——0%
其他方式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N<5年0%
5年≤N<6年50%
6年≤N<8年75%
N≥8年100%
出国(境)定居或部门同意的其它特殊情况——100%
备注:
N是指在本部门工作年限
企业年金参加人在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间调动的,参加企业年金的年限合并计算。
第三十三条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中由公司收回的部分进入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账户。
企业账户余额的分配办法通过集体协商另行制定,并经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参加本办法职工不得提前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达到下列领取条件的,由企业年金参加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填写领取申请交年金管理办公室,经公司审核通过后,由受托人将其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给年金参加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一)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病退手续的;
(三)退休前身故;
(四)出国(境)定居。
第三十五条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一)符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职工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
1、一次性领取:
按照职工个人账户上累积额(含本金和投资收益)一次性全额领取;
2、分期领取:
对职工个人账户上的累积额(含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分期领取。
(二)职工退休前身故的,由职工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三)职工出国(境)定居的,由职工一次性领取。
(四)保留账户人员,按规定归属个人的企业年金,达到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领取条件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第三十六条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职工参加本办法时,应在申请表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身故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已归属权益的继承人。
本办法参加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修改指定的受益人。
第三十七条企业年金参加人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的税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企业年金参加人对本办法产生歧义或发生争议时,由部门与职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当地劳动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第三十九条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的变化,经集体协商对本办法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年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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