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减负要防止黄宗羲定律的陷阱.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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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减负要防止黄宗羲定律的陷阱

农民减负”要防止黄宗羲定律”的陷阱

农民减负要防止黄宗羲定律的陷阱

近年来农民负担问题日益成为决策层、理论界和社会大众关注的对象。

而减负年年讲,负担逐年增,已成为我国经济繁荣中抢眼的暗点之一为此人们从纯财政角度提出并实践了许多对策,如绝对量控制、负担率控制、发放负担卡、压缩财政幵支等等,而并税除费的征收方式改革则似乎是人们讲得最多的,一些论者还称之为治本之策。

我是赞成在一定条件下并税除费的,因为当前税轻费重之弊的确十分突出。

但应当强调的是并税除费如无其他改革配合,它的效果不能期望太高,甚至在某种制度环境下它的中长期效果可能是适得其反的。

在这方面,我国历史上的教训不少,财政史上所谓的黄宗羲定律就很发人深省。

被称为中国启蒙思想家的明清之际大儒黄宗羲,在那个锦衣卫、东西厂的特务政治和清歌漏舟之中,痛饮焚屋之内的痞子世风葬送了明王朝、儒生们的抗清也已完全失败后,痛定思痛,不仅对明王朝而且对整个传统体制都进行了深刻反思。

他以天下为公的儒家信条为武器,不仅对专制君主制,而且对秦以来两千年间的法制、政治上的内外朝之制、科举选官及胥吏之制、军事上的兵志与方镇之制、经济上的土地制度与赋役制度、以及后宫宦官制度、学校制度等,都进行了系统的评论。

其中,他批判一条鞭法而要求恢复赋役分征,似乎显得颇为保守。

但只要我们不抱有越晚近的东西越进步的先入之见,就应当承认他的批判是极有洞见的,而且他的评论实际上远远超出一条鞭法本身,对传统帝国千年以来农民负担问题及其解决方法的根本缺陷,也堪称认识深刻。

他的这些话对我们今天面临的同类问题,也不无启示意义。

包括一条鞭法在内的历代并税式改革,连同易知由单这样的配套措施,在中国历史上都是屡屡出现。

由于我国传统赋役历来就有明税轻、暗税重、横征杂派无底洞的弊病,而在专制王朝费用刚性增长的条件下,财政安排只能量出制入而不能量入为出。

为克服胡征乱派之弊、减少税收中途流失和官吏层层贪污中饱,并税

—除费—简化税则,就成为主流的改革思路。

仅在明清两代,便搞过征一法、一串铃、一条鞭、地丁合一等等。

其宗旨都是要求把从朝廷到基层的明暗正杂诸税赋、役悉并为一条,一切总征之。

并同时下令不得再征他费,往往还给农民发放易知由单法定税目表,允许农民照单纳税并拒纳所列税目以外的杂派。

一般说来,上述改革大都可以在短期内使向来丛弊为之一清。

然而它的中长期效果却无例外地与初衷相反。

原因很简单原来税种繁多时虽有官吏易于上下其手之弊,但这些税种

包括了能够巧立的一切名目,也使后来者难以再出新花样。

如今并而为一,诸名目尽失,恰好为后人新立名目创造了条件。

时间稍移,人们忘了今天的正税已包含了以前的杂派,一旦杂用不足,

便会重出加派。

黄宗羲精辟地把它总结为积累莫返之害,他说唐初立租庸调之法,有

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

租出谷,庸出绢,调出缙纩布麻,•…杨炎变为两税,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虽租庸调之名浑然不见,其实并庸调而入于租也。

相沿至宋,未尝减庸调于租内,而复敛丁身钱米。

后世安之,谓两税,租也,丁身,庸调也,岂知其为重出之赋乎?

使庸调之名不去,何至是耶!

故杨炎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

有明两税,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银差,盖十年而一值。

嘉靖末行一条鞭法,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之额,均徭、里甲、土贡、雇募、加银之例,一条总征之。

使一年而出者分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余年,是银力二差又并入于两税也。

未几而里甲之值年者,杂役仍复纷然。

其后又安之,谓条鞭,两税也,杂役,值年之差也。

岂知其为重出之差乎?

使银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

故条鞭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

万历间,旧饷五百万,其末年加新饷九百万,崇祯间又增练饷七百三十万,倪元璐为户部,合三饷为一,是新饷练饷又并入于两税也。

至今日以为两税固然,岂知其所以亡天下者之在斯乎!

使练饷、新饷之名不改,或者顾名而思义,未可知也。

••…嗟乎!

税额之积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者亦无几矣。

这意思是说唐初的租庸调制度本来分为土地税即租,征收谷物、人头税庸,征收绢和户税调,征收麻布。

晚唐杨炎改革为两税法,全都以贫富即占有土地的多少为标准来征收,虽然没有了户税和人头税的名目,其实这两项征收已经并入了土地税中。

相沿至宋朝,一直没有从中减去户税和人头税,然而却在此之外重又幵征新的人头税目丁身钱米。

后人习以为常,认为两税只是土地税,丁身才是户税和人头税,其实那是重复征收的。

如果当初不把庸、调之名目取消,何至于此?

所以杨炎的税制改革一时有小利,却给后世留下大害。

到明代,在两税、丁口税之外,又征劳役力差和代役租银差,本来是十年轮一次的。

嘉靖末年改革为一条鞭法,把两税、丁口、差役和各项杂派全都归并到一起征收,原来每十年中轮值一年的差役负担,如今分摊到十年里征收了。

这实际上是把银、力二差又归并到了两税中。

但不久每到轮值之年,各种杂役又纷纷派了下来。

后人习以为常,认为条鞭只是两税,而杂役则是该着轮流当差的,谁

知道那也是重复征收的?

如果当初不取消银差、力差的名目,何至于此?

所以一条鞭法也是一时有小利,却给后世留下大害。

到明末,朝廷又先后加派旧饷辽饷500万两,新饷剿饷900万两和练饷730万两。

户部尚书倪元璐要改革,又把三饷归并为一,实际上是把这些杂派又并入了正税两税。

如今黄宗羲写作时的清初人们以两税之征为理所当然,岂知其中包含的三饷加派正是导致明朝灭亡的原因之一!

设若三饷之名目不改,人们或许还会顾其名思其义,知道这是税外的加派,以后再加不得了。

天哪!

这样每改革一次,负担就加重一层,老百姓还有生路吗?

就这样,历史上每搞一次并税改制,就会催生出一次杂派高潮。

现代有史学家把这黄宗羲定律用公式表示,即两税法=租庸调+杂派

王安石免役钱法=两税法+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

一条鞭法=王安石税法+杂派=两税法+杂派+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

倪元璐税法=一条鞭法+杂派=王安石税法+杂派+杂派=两税法+杂派+杂派+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杂派

地丁合一二……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杂派+杂派

通式=+。

式中为经过次改制之后的新税额,为原始税额,为杂派,为改制次数。

显然,这是个累进的算术级数。

正是出于对这一定律的恐惧,明清时的一些县志作者便在《赋役志》之类章节里把过去已经归并的各种杂派名目不厌其烦地列出,并告诫后之好事者切勿轻言归并税则,以贻后患。

黄宗羲对这类改革的看法也许比我们今天的一些评论更为深刻。

正如今天人们常说军机处之类措施根本解决了相权问题一样,人们往往也说地丁合一之类措施根本解决了力役或人丁负担等问题。

但研究者很快发现早在宋代摊丁入亩趋势已普遍出现,钱物代役更是汉朝的算赋、晋代的户调、唐朝的丁庸和宋代的免役钱等多次实行过的。

而清代的摊丁入亩也不过是明代一条鞭法的又一次重复,因而有清代一条鞭法之说。

实际上,力役或人丁负担不久又在合并后的地丁银之外重复出现,到晚清、民国时,地丁属地,差徭属人又成了各地的常规。

因此,黄宗羲定律实际上是专制王朝时代的又一个怪圈。

从并税改制到又一次杂派高潮的周期,与所处王朝盛衰阶段有明显关系。

王朝治世吏治相对清明时,这一周期较长,改制的积极效果也持续较久。

王朝衰世吏治腐败,周期就会大为缩短。

唐初租庸调并徭役为丁庸,维持了较长时间,但唐中晚期的两税法就衰败得非常之快。

仅十年左右时间,弊端即已丛生。

正如陆贽所说,两税本以大历以来农民负担最重的一年为标准,把大

量临时杂派并入其中,而本来这些杂派财政如果好转是有可能减免的

如今并入常税,已是采非法之权令以为经制,总无名之暴赋以立恒规然而很快,两税之外又出现了急备、供军、折估、宣索、进奉等等临时加派,成为经常的附加税。

而且代役税已并入两税,很快又另有以召雇为名的征役,以和市为名

的科配。

陆贽认为这都是并税改制惹的祸。

上引黄宗羲的话也表明,从一条鞭到倪元璐税改,并税引发新杂派潮的周期越来越快了。

当然,以黄宗羲定律来完全否定并税式改革是不对的。

在历史的局限下没有别的办法,这种改革至少可以起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一时之效,连这样的改革都不搞就真是因循守旧了。

两税法、一条鞭历史上都算是成功的。

史家往往把陆贽这样的人视为保守派黄宗羲有启蒙思想家的大名,人们就不太说他,这也不能算错。

关键的问题在于并税式改革可以搞,但光有这样的改革是不够的。

公民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如果长期受到忽视,如果他们总被视为耕田奉上之草民,那么任何单纯的税改都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1995—1997年间笔者在一些农村税改试点县已经看到那种积累莫返之害的苗头。

而当时一位乡镇官员的话给我印象很深,他说并税改革的确好,过去那些统筹、摊派什么的,农民要就是不交,你还真没办法

如今一合并成皇粮国税,农民再不交那就是抗税了,我就好派出警察去抓人啦!

如果这样的想法成为实行并税的出发点,其危害可以想见。

因此我认为,在其他改革尤其是乡村民主、村民自治改革不能配套的情况下,并税式改革是有一定风险的。

即使从治标的角度讲,绝对量控制定死征收的绝对额而多年不变,不搞什么农民收入的百分之几之类软性的相对指标,财政上厉行量入为出而杜绝量出制入也比并税式改革更重要。

能控制住绝对量,再用并税式改革来防止征收额流失才有意义。

力差和代役租银差,本来是十年轮一次的。

嘉靖末年改革为一条鞭法,把两税、丁口、差役和各项杂派全都归并到一起征收,原来每十年中轮值一年的差役负担,如今分摊到十年里征收了。

这实际上是把银、力二差又归并到了两税中。

但不久每到轮值之年,各种杂役又纷纷派了下来。

后人习以为常,认为条鞭只是两税,而杂役则是该着轮流当差的,谁知道那也是重复征收的?

如果当初不取消银差、力差的名目,何至于此?

所以一条鞭法也是一时有小利,却给后世留下大害。

到明末,朝廷又先后加派旧饷辽饷500万两,新饷剿饷900万两和练饷730万两。

户部尚书倪元璐要改革,又把三饷归并为一,实际上是把这些杂派又并入了正税两税。

如今黄宗羲写作时的清初人们以两税之征为理所当然,岂知其中包含

的三饷加派正是导致明朝灭亡的原因之一!

设若三饷之名目不改,人们或许还会顾其名思其义,知道这是税外的加派,以后再加不得了。

天哪!

这样每改革一次,负担就加重一层,老百姓还有生路吗?

就这样,历史上每搞一次并税改制,就会催生出一次杂派高潮。

现代有史学家把这黄宗羲定律用公式表示,即

两税法=租庸调+杂派

王安石免役钱法=两税法+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

一条鞭法=王安石税法+杂派=两税法+杂派+杂派=租庸调+杂派+

杂派+杂派

倪元璐税法=一条鞭法+杂派=王安石税法+杂派+杂派=两税法+杂派+杂派+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杂派

地丁合一二……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杂派+杂派

通式=+。

式中为经过次改制之后的新税额,为原始税额,为杂派,为改制次数。

显然,这是个累进的算术级数。

正是出于对这一定律的恐惧,明清时的一些县志作者便在《赋役志》之类章节里把过去已经归并的各种杂派名目不厌其烦地列出,并告诫后之好事者切勿轻言归并税则,以贻后患。

黄宗羲对这类改革的看法也许比我们今天的一些评论更为深刻。

正如今天人们常说军机处之类措施根本解决了相权问题一样,人们往往也说地丁合一之类措施根本解决了力役或人丁负担等问题。

但研究者很快发现早在宋代摊丁入亩趋势已普遍出现,钱物代役更是

汉朝的算赋、晋代的户调、唐朝的丁庸和宋代的免役钱等多次实行过的。

而清代的摊丁入亩也不过是明代一条鞭法的又一次重复,因而有清代一条鞭法之说。

实际上,力役或人丁负担不久又在合并后的地丁银之外重复出现,到晚清、民国时,地丁属地,差徭属人又成了各地的常规。

因此,黄宗羲定律实际上是专制王朝时代的又一个怪圈。

从并税改制到又一次杂派高潮的周期,与所处王朝盛衰阶段有明显关系。

王朝治世吏治相对清明时,这一周期较长,改制的积极效果也持续较久。

王朝衰世吏治腐败,周期就会大为缩短。

唐初租庸调并徭役为丁庸,维持了较长时间,但唐中晚期的两税法就衰败得非常之快。

仅十年左右时间,弊端即已丛生。

正如陆贽所说,两税本以大历以来农民负担最重的一年为标准,把大量临时杂派并入其中,而本来这些杂派财政如果好转是有可能减免的。

如今并入常税,已是采非法之权令以为经制,总无名之暴赋以立恒规

然而很快,两税之外又出现了急备、供军、折估、宣索、进奉等等临时加派,成为经常的附加税。

而且代役税已并入两税,很快又另有以召雇为名的征役,以和市为名

的科配。

陆贽认为这都是并税改制惹的祸

上引黄宗羲的话也表明,从一条鞭到倪元璐税改,并税引发新杂派潮的周期越来越快了。

当然,以黄宗羲定律来完全否定并税式改革是不对的。

在历史的局限下没有别的办法,这种改革至少可以起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一时之效,连这样的改革都不搞就真是因循守旧了。

两税法、一条鞭历史上都算是成功的。

史家往往把陆贽这样的人视为保守派黄宗羲有启蒙思想家的大名,人们就不太说他,这也不能算错。

关键的问题在于并税式改革可以搞,但光有这样的改革是不够的。

公民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如果长期受到忽视,如果他们总被视为耕田奉上之草民,那么任何单纯的税改都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1995—1997年间笔者在一些农村税改试点县已经看到那种积累莫返之害的苗头。

而当时一位乡镇官员的话给我印象很深,他说并税改革的确好,过去那些统筹、摊派什么的,农民要就是不交,你还真没办法。

如今一合并成皇粮国税,农民再不交那就是抗税了,我就好派出警察去抓人啦!

如果这样的想法成为实行并税的出发点,其危害可以想见。

因此我认为,在其他改革尤其是乡村民主、村民自治改革不能配套的情况下,并税式改革是有一定风险的。

即使从治标的角度讲,绝对量控制定死征收的绝对额而多年不变,不搞什么农民收入的百分之几之类软性的相对指标,财政上厉行量入为出而杜绝量出制入也比并税式改革更重要。

能控制住绝对量,再用并税式改革来防止征收额流失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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