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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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1总则
1.1通则
1.1.1为了加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1.2各级人员应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树立“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竞争力”的华能安全理念。
1.1.3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发挥安全监督机构和群众性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1.1.4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生产性企业。
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运行人员、检修人员以及本规程涉及到的有关人员均必须认真学习本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
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各企业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但安全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其他能保证安全的措施,并经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生产性企业,指以发电、检修、试验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1.1.5上述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定期进行考试。
凡独立担任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或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
外单位参与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进入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在开始工作前还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并经过本安全规程考试合格。
1.1.6各单位各级领导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中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
班组长以上岗位人员应负责和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1.1.7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
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
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
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者,应立即制止。
1.1.8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1.2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
1.2.1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
1.2.2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设备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
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起重设备的地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1.2.3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设备。
1.2.4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
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和警示标示。
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1.2.5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200mm高的栏杆和不低于180mm高的护板。
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
原有高度1050mm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1.2.6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
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
1.2.7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
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
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地面有灰浆泥污等,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1.2.8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
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的照明,尤须光亮充足。
在操作盘、重要表计(如水位计等)、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
此外,还应在工作地点备有相当数量的完整的手持照明工具,以便必要时使用。
1.2.9生产区域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例如:
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沙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等。
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
不准随意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
1.2.10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
汽油、煤油、酒精等。
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
1.2.11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定期清除。
1.2.12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
当室内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50℃。
1.2.13在油管的法兰和阀门的周围,如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热体,为了防止漏油而引起火灾,必须在这些热体保温层外面再包上金属皮。
不论在检修或运行中,如有油漏到保温层上,应将保温层更换。
油管应尽量少用法兰连接。
在热体附近的法兰,必须装金属罩壳。
禁止使用塑料垫或胶皮垫。
油管的法兰和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
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修好;漏油应及时拭净,不许任其留在地面上。
1.2.14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1.2.15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
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的要求。
如用较高压力的热源时,必须装有减压装置,并装安全阀。
1.2.16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等处的冰溜子,若有掉落伤人的危险时,应及时清除。
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灰、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
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因漏汽、漏水而形成冰叠成山的可能,以防压垮房顶。
1.2.17厂房必须定期检查,厂房的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的现象,门窗应完整。
1.2.18主控室、值班室、化验室等场所宜配备急救箱,根据生产实际存放相应的急救用品,并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19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制定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
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
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
1.2.20在高温酷暑期间室外工作时,必须为工作人员提供足够的茶水、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对温度较高的作业场所必须增加通风设备。
1.2.21在室外作业场所路滑的地段应采取防滑措施,设立防滑标志。
1.2.22室外设备的通道上有积雪应及时清扫。
1.2.23冬季作业中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工序,将分别采取搭设帐篷,使用电暖器或热风机等取暖设备,以确保作业的正常进行。
1.2.24厂区内机动车行驶应遵守以下规定:
1.2.24.1机动车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得超过20km/h。
1.2.24.2机动车行驶下列厂内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得超过10km/h:
(1)在有人看守道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区、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时。
(2)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
(3)无人看守道口。
(4)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m以内时。
1.2.24.3机动车行驶下列厂内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得超过5km/h:
(1)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油库、加卸油区域、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
(2)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
1.2.24.4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且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1.2.24.5如须超过上述规定的速度,应经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2.24.6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上述规定速度限制。
1.3工作人员的条件和服装
1.3.1新录用的工作人员,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
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凡患有不适于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生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其他工作。
1.3.2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见附录A),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法,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作业人员应被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1.3.3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天然气、煤气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
1.3.4作业人员的穿戴和装扮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和可能卡住的部分;作业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着合体的工作服;工作服禁止使用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作,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
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所有进入生产现场的人员,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穿戴围巾、长衣服、裙子、领带等易被卷入的物品;禁止穿拖鞋、凉鞋、高跟鞋和带钉子的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或安全帽内。
1.3.5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正确配戴安全帽。
1.3.6热机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
中断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恢复工作。
1.3.7寒冷地区的冬季室外作业,必须穿防寒衣物及戴棉安全帽。
1.4设备的维护
1.4.1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
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1.4.2对于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
1.4.3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
修理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所有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上述地点都挂上警告牌。
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
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1.4.4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以及把手伸入栅栏内。
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不准把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只有在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轴承里加油。
1.4.5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需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1.4.6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地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以及可能受到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物损害或强酸、强碱泄漏伤害的地方。
例如:
汽、水、燃油管道的法兰、阀门,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的人孔及检查孔和防爆门、安全门、除氧器、热交换器、锅筒的水位计等处。
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这些处所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
在停止运行前除必须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清扫、油漆等作业人员以及参观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逗留。
1.4.7厂房外墙和烟囱等处固定的爬梯,必须牢固可靠,2.4m以上部分应设有护圈,高100m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有休息的平台,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上爬梯必须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须抓牢,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
1.5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1.5.1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1.5.2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1.5.3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遵守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电气部分)》中的有关规定。
1.5.4湿手不准去摸触电源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
1.5.5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1.5.6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
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处坠落。
1.5.7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
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六氟丙烷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六氟丙烷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
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呼吸器。
1.5.8在进入电缆沟、孔洞、密闭容器内工作前,必须进行充分通风,确认有足够的空气可供正常呼吸。
1.5.9在室内(外)作业现场严禁乱拉临时电源,检修工作必要时,要将临时电源线架起并摆放整齐。
电源线应使用橡胶电缆线,禁止使用花线或护套线。
裸露电源线严禁使用,必要时将裸露电源部位用绝缘胶布包扎合格。
1.6工具的使用
1.6.1一般工具
1.6.1.1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工具不准使用。
1.6.1.2大锤和手锤的锤头须完整,其表面须光滑微凸,不得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情形。
大锤及手锤的柄须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不准用大木料劈开制作,应装得十分牢固,并将头部用楔栓固定。
楔栓宜采用金属楔,楔子长度不得大于安装孔的2/3。
锤把上不可有油污。
不得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使用大锤时,必须注意前后、左右和上下环境,在大锤运动范围内严禁站人。
1.6.1.3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应装设安全遮栏,以防碎片打伤旁人。
凿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
1.6.1.4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
1.6.1.5砂轮机必须进行定期检查。
砂轮片应在有效期内使用,砂轮片的有效半径磨损到原半径的1/3时必须更换,砂轮片应无裂纹及其他不良情况,工作转速应与砂轮机的转速相符。
砂轮机必须装有合格的钢板防护罩,防护罩至少要把砂轮的上半部罩住。
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除外)。
使用砂轮研磨时,应站在侧面并戴合格的防护眼镜,用砂轮磨工具时应使火星向下,禁止用砂轮的侧面磨削,不得用砂轮机打磨软金属、非金属以及大工件。
严禁两人同时使用同一砂轮进行磨削工作。
砂轮机必须装设工件托架。
托架与砂轮片的间隙应经常调整,最大不得超过3mm;托架的高度应调整到使工件的打磨处与砂轮片中心处在同一平面上。
使用无齿锯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准用力过猛。
使用手持切割机、角磨机、砂轮机时,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头盔或防护面罩,工作场所除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尽量远离。
1.6.1.6使用钻床时,须把钻孔的物体安设牢固后,才可开始工作。
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
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
使用钻床不准戴手套。
1.6.1.7使用锯床时,工件必须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并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
1.6.2电气工具和用具
1.6.2.1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6个月须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坏的或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电气人员修理。
对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应进行定期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作好检查记录。
1.6.2.2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1.6.2.3使用Ⅰ类或外壳为金属材料的电动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使用电动工具时,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禁止使用塑料花线。
1.6.2.4狭窄场所(锅筒、金属容器、地沟、管道内等)必须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宜选用Ⅲ类工具,如果使用Ⅱ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电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
电源连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装设在狭窄场所外面。
电气工具的开关应设在监护人伸手可及的地方。
1.6.2.5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
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
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1.6.2.6行灯使用时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V。
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如在锅筒、凝汽器、加热器、蒸发器、除氧器以及其他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24V;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2)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锅筒、燃烧室及凝汽器等的内部。
(3)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4)行灯变压器的外壳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宜使用三线插头。
1.6.2.7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能放在湿地上,过通道时必须采取架空或套管等其他保护措施,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1.6.2.8手电钻、冲击钻、电锤使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塑料外壳应防止碰、磕、砸,严禁与汽油及其他溶剂接触。
(2)使用过程中突然停止转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
严禁借用外力加压。
(3)安装钻头时,必须断开电源,不得用锤子或其他金属制品物件敲击。
(4)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握持工具的手柄。
移动工具时,严禁手提软导线或工具的转动部分。
(5)较小的工件在被钻孔前必须先固定牢固。
(6)作业孔径在25mm以上时,应有稳固的作业平台,周围应设护栏。
1.6.2.9射钉枪使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和将枪口对准人。
(2)击发时,应将射钉枪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均不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置数秒钟后,再切断射钉枪击发动力,并取出射钉。
(3)在更换零件前和停止使用时,必须切断射钉枪击发动力,并取出射钉。
1.6.2.10高压清洗机使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应注意高压水枪的反冲,加减压过程中应缓慢进行,不得突然加减压,工作人员要有固定的立足点。
(2)严禁把高压水枪对准人或电气装置。
(3)高压软管不应扭结、挤压和强行拖拉。
1.6.3气(风)动工具
1.6.3.1不熟悉气(风)动工具使用方法或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或修理气(风)动工具。
1.6.3.2风动工具的锤子、钻头、钎子等工作部件,应安装牢固,以防在工作时脱落。
工作部件停止转动前不准拆换。
1.6.3.3风动工具的软管必须和工具连接牢固。
连接前应将软管吹净,吹洗时排气口严禁对着人。
只有在停止送风时才可拆装软管。
1.6.3.4冲击式风动工具必须在置于工作状态后方可通气、使用。
1.6.3.5在有可能对眼、面部造成伤害的场合(如产生火花、飞溅物及粉尘等),操作者作业时应佩戴防护镜或其他眼面部防护用品。
1.6.3.6使用过程中,不应将风管做锐角弯曲、缠绕、打结或将重物置于其上。
风管受挤压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1.6.3.7更换工具附件前或工作结束时,应首先关闭供气管路阀门,并排尽余气。
1.6.4喷灯
1.6.4.1不熟悉喷灯使用方法的人员不准擅自使用喷灯。
1.6.4.2喷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才可以点火:
(1)油筒不漏油,喷火嘴无堵塞,丝扣不漏气。
(2)油筒内的油量不超过油筒容积的3/4。
(3)加油的螺丝塞拧紧。
1.6.4.3用喷灯工作时,应遵守下列各项:
(1)点火时不准把喷嘴正对着人或易燃物品。
(2)油筒内压力不可过高。
(3)工作地点不准靠近易燃物品和带电体。
(4)尽可能在空气流通的地方工作,以免燃烧气体充满室内。
(5)不准把喷灯放在温度高的物体上。
(6)禁止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7)喷灯用毕后,应放尽压力,待冷却后,方可放入工具箱内。
1.6.4.4喷灯的加油、放油以及拆卸喷火嘴或其他零件等工作,必须待喷火嘴冷却泄压后再进行。
2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
2.1关于热力机械工作票的填用
2.1.1凡在热力、机械和热控设备上进行安装、检修、维护或试验的工作,需要对设备采取安全措施的或需要运行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运行安全措施的,必须填用热力机械工作票或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格式见附录B、C)。
2.1.2严禁采取口头联系的方式在生产区域进行工作。
凡在生产区域进行不需要办理工作票的工作,必须填用生产区域工作联系单或生产区域外包工作联系单(格式见附录D、E),由分管该工作区域的运行值班人员履行许可、终结手续,并记录备案。
2.1.3工作票或工作联系单如附有措施票,必须在工作票上注明措施票的内容和编号,否则应填写“无”。
2.1.4工作票安全措施中如涉及需要由继保、热控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时,必须在由继保、热控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栏内填写,并由继保、热控人员执行。
2.1.5事故紧急抢修,经运行值班负责人许可后,使用事故紧急抢修单(格式见附录F)。
各企业应根据现场实际制定事故紧急抢修单的使用管理规定。
事故紧急抢修指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或严重缺陷、威胁到人身和设备安全而需要立即进行的抢修工作。
节假日、夜间临时检修可以参照事故紧急抢修执行。
如抢修时间超过八小时或夜间检修工作延续到白班上班的均应办理或补办工作票。
2.1.6同一部门或同一单位有两个及以上班组在同一个设备系统、同一安全措施范围内(或班组之间安全措施范围有交叉)进行检修工作时,允许签发一张总的工作票,并指定工作负责人中的一人兼做总的工作负责人。
总的工作负责人负责统一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终结手续,协调各班组间工作的正确配合。
各个工作负责人仍应对其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2.1.7一个班组在同一个设备系统上依次进行同类型的设备检修工作,如全部安全措施不能在工作开始前一次完成,应分别办理工作票。
2.1.8工作票宜应用计算机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2.1.9工作票应一式两份,手书内容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票面内容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涂改后上面应由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签名或盖章,否则此工作票无效。
2.1.10两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运行值班员收执,按值移交。
运行值班员应将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终结时间及复役时间记入值班日志和工作票登记本中。
2.1.11同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
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热机工作票负责人可同时兼任动火作业措施票负责人。
2.1.12检修工作涉及动火作业时必须附动火作业措施票(格式见附录G)。
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缺氧环境、放射性作业时,必须附特殊作业措施票(格式见附录H)。
涉及继电保护、热控措施的必须附继热措施票(格式见附录I)。
措施票编号与工作票编号相同,可以手书,工作票上必须注明措施票张数。
2.2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责任
2.2.1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如下:
2.2.1.1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的人员担任。
2.2.1.2工作负责人应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熟悉工作班人员工作能力和本规程的人员担任。
2.2.1.3工作许可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本规程的运行值班人员担任。
2.2.1.4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