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蜂窝基站选址技术细则V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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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蜂窝基站选址技术细则V1

北京铁塔公司宏蜂窝基站选址技术细则V1

一、总体要求

(一)满足客户对站址的网络规划需求

1.根据客户无线网络规划,站址宜选择在客户需求点位置附近,城区的偏离距离宜小于50米、乡村偏离距离宜小于100米。

2.站址四周应视野开阔,城区站址应确保天线主瓣方向100米范围内无明显阻挡,乡村站址应确保覆盖方向上1/2~1/3基站覆盖半径附近没有阻挡。

3.为了避免二次上站确址,在满足网优建站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多选择合理站址。

每一个需求站点需最少提供3个可选站址。

4.楼站的楼高尽量和周围环境匹配,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尽量不要选择50米以上楼宇和3层以下楼宇。

(二)满足站址的用地要求

1.各站址选择应结合当地的市政规划、环保要求,并与市政规划等相关部门做好协调、沟通,避免因市政规划变化造成的工程调整,郊区选址,建议避开坟地、雷达站、部队等敏感地带,当基站需要设置在飞机场附近时,其天线高度应符合机场净空高度要求,并且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飞机跑道端点距基站在飞机跑道延长线上的投影点的水平距离必须大于(天线高度+150米)/tan3。

2.城区尽量选用市政、企事业单位的站址或建筑,尽量避免选择容易发生纠纷的居民类站址。

尽量避开幼儿园、小学等敏感区域,小区居民楼附近建塔站时,塔站位置须远离居民楼水平距离30m以上,如水平距离小于30m则要保证天线安装高度明显高于居民楼高度,具体高度需由网优现场确定;

3.基站建设环境与电磁辐射评估技术参考以及建设要求,参看附件2《基站电磁辐射防护措施》。

(三)基站选址与二次搬运和外市电引入

1.充分考虑站址获取的可行性,位置选择应考虑动力供电和传输的线路引入方便,交通便利。

2.延庆、平谷、怀柔、房山等山区农村建站,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选址时要考虑二次搬运和外电引入距离,不应过长。

(四)楼面站选址注意事项

1.楼站需注意楼宇本身可否在房顶上加装天线(例如人字形屋顶,玻璃美化顶等无法加装天线的无需选择)。

2.站址选择时若有相邻几个建筑均可选时,首选取框架结构建筑作为基站站址,其次考虑选用砖混结构建筑。

3.机房位置尽量靠近天面,机房到天面之间具备弱电井通道且空间足够,便于室外走线架安装及馈线的布放,馈线布放长度宜小于50米。

室外走线架及馈线不得在房屋的临街面外墙布放。

如规避较低或较高楼宇选址、机柜位置摆放合理完全可规避超标问题,控制造价超标。

(五)地面站选址注意事项

1.地面站需尽量避开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杂填土较厚或低洼地势淤泥质土较厚等不良地质场地,此类型场地建设基站可能引起基础尺寸过大或采用地基处理(夯实、换填)引发造价超标。

2.站址选择时尽量避开山坡或边坡不稳定地带,此类型场地建设基站将引起大方量土石方开挖及护坡挡土墙的工程量引发造价超标。

3.站址选择时尽量避开水资源丰富或河道内或河堤、河道边建站,此类型场地建设可能引起大量抽排水工作量及河道防冲刷工程量引发造价超标。

二、站址选择安全性要求

(一)满足站址的安全性要求

1.基站选址应结合当地的水文、地质、气象资料,宜选在地形平坦、地质良好、坚实的地段。

应避开有可能塌方、滑坡的地质。

2.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内选择站址,在民航航线上、军事管制区、军事航线等区域选址,应满足相关单位对站点位置、高度的要求和其他管理要求,不宜在道路、江河航道、高速公路及其他控制区内选择站址。

3.站址应选择在比较安全的环境内,不应选择在易燃、易爆场所附近,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容易发生火灾、爆炸危险以及散发有毒气体、多烟雾、粉尘、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附近。

4.避免在大功率无线电发射台、雷达站、生产强脉冲干扰的热合机、高频炉的企业或其他强干扰源附近设置站址。

严禁将基站设置安装在河岸、大坝等水利设施附近。

(二)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筑物安全距离

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筑物安全距离的相关规定,除满足无线覆盖外,必须遵从国家或地方法规规定的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1)基站与公路距离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需埋(架)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应当事先经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据2009年6月13日交通运输部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造物或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条例》的以下规定:

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另外,还需确保距离高速公路栅栏一个塔高距离。

或征得高速公路或省公路路政主管部门同意。

2)基站与铁路距离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

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第十一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取土、挖砂、挖沟;

采空作业;

堆放、悬挂物品。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第十八条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另外,还需确保距离铁路栅栏一个塔高距离。

或征得铁路主管部门同意。

3)基站与水利工程安全距离

参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等相关规定。

水利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水利、河道相关规定执行。

经水利、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相关手续程序执行。

4)基站与易燃易爆加油站距离

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3.0.3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

级   别

油罐容积(m3)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级

120<V<﹦180

V<﹦50

二级

60<V<﹦120

V<﹦50

三级

V<﹦60

V<﹦30

注:

V为油罐总容积;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4.0.2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

4.0.4 加油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 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级  别

项  目

埋地油罐

通气管管口

加油机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50

50

50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25

18

18

18

民用建筑

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25

20

16

16

16

二类保护物

20

16

12

12

12

三类保护物

16

12

10

10

10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22

18

18

18

其他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8

16

15

15

15

室外变配电站

25

22

18

18

18

铁路

22

22

22

22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0

8

8

8

6

次干路、支路

8

6

6

6

5

架空通信线

国家一、二级

1.5倍杆高

1倍杆高

不跨站

不应跨越加油站

一般

不跨站

不跨站

不跨站

不应跨越加油站

架空电力线路

1.5倍杆高

1倍杆高

不跨站

不应跨越加油站

注:

1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建规》的规定

2 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他民用建筑保护类型划分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移动基站可按二类保护物

3 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

4 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5 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式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6 油罐、加油机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

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基站机房参照该规范中民用建筑保护类别的二类保护物进行设防,其防火间距在12~20米之间。

基站杆塔可参照该规范中架空通信线1.5倍至1倍杆高的相关规定。

由于基站的杆塔容易遭雷击,因此在考虑基站杆塔倒伏间距的同时,必须考虑基站杆塔遭雷击可能产生的危害,所以基站的最小安全间距应控制在不小于4/3杆高。

取各种规定的较大值。

另外,还需征得油站主管部门同意。

5)基站与高压线距离

1998年1月7日实施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颁布第239号令),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做出了规定。

1999年3月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公安部颁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对高压架空电力线与建筑物的安全间距进行的详细说明。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l千伏以下1.0米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66~110千伏4.0米

154—220千伏5.0米

330千伏6.0米

500千伏8.5米

对于在高压线附近选址的基站,其水平安全距离可参照2007年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编制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宣贯辅导材料》中第31页:

3.5.2《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5050—20056.1.9规定:

高压输电线不应穿越卫星地球站场地,距35千伏及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应大于100米。

在变电站附近的基站,也可参照卫星地球站的要求执行;对于35千伏以下的一般情况下(从安全角度约定),移动基站要求水平距离至少大于1个塔高及输电线路距地的最大距离。

6)基站与飞机场距离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_5050-2005相关条款:

6.1.7地球站天线波束与飞机航线(特别是起飞和降落航线)应避免交叉,地球站与机场边沿的距离不宜小于2km,移动基站亦按与机场边沿的距离不宜小于2km。

同时,应征得机场管理单位的同意。

7)基站与边坡与房屋的距离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5.4.2位于稳定土坡坡顶上的建筑,当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边长小于或等于3m时,其基础底边外边缘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公式5.4.2-1,5.4.2-2),通过计算确定,且不得小于2.5m,一般不小于3m。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_5050-2005规定:

6.1.11站址选择应有较好的卫生环境,应避开产生烟雾、尘粒、散发有害气体的场所和腐蚀性排放物的工业企业。

6.1.12站址选择应有一定的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易燃、易爆的仓库以及地震带和易受洪水淹灌的地方,应避开断层土坡边缘、古河道及有可能塌方、滑坡、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或古迹遗址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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