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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的新领域涉及互联网相应用犯罪行为的挑战

电子的新领域:

涉及互联网应用犯罪行为的挑战

关于互联网犯罪行为的主席团报告

2000年3月

执行纲要

我们不应对互联网在教育、交流、货物交易以及服务方式上的快速转变而惊奇。

随着互联网向社会提供不断扩大、无可比拟的潜在利益的同时,它也为那些想通过互联网犯罪的人提供了潜在的、强大的、新的媒介工具,这与其它犯罪行为具有相同的性质。

互联网犯罪和其他形式的犯罪行为一样是不可容忍的。

对电子商务而言,确保使用互联网的保险性和安全性已成为全部管理政策的关键因素。

该项政策将促进私密性的地位、法规的技术中立和互联网作为国内和国际商业及通讯的重要媒介作用。

事实上,这种新型媒介的持续发展以及在应用上的成熟依赖于采取均衡的方式,以确保互联网不会成为非法活动的避风港。

因此,总统和副总统建议设立了由司法部长主持的关于互联网非法活动的内部咨询工作机构,该机构针对互联网违法行为的法律和政策进行初步的研究分析。

该工作机构认为:

(1)现有联邦法律覆盖范围足够满足处理涉及互联网应用中的违法行为;

(2)为有效地调查和起诉此类违法行为,可能需要涉及新的工具,动用一些职权部门;(3)使用教育和授权行为来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

为取得与全面管理政策的一致性,该工作机构对确定非法行为在互联网上的地址,推荐了三部分的解决方案:

第一、应该在一定的政策框架下,来对涉及互联网犯罪的法规进行分析。

这个政策框架要确保对网上和非网上的行为采取一致的、技术中立的处理方式,并考虑其他的重要社会利益,如个人隐私和公民自由的保护等。

第二、应该认识到互联网给一些领域带来了全新、重大而显著的法律执行的要求和挑战。

这些领域包括资源、培训、对新的调查工具和能力的需求、与联邦或州和地方法律执行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以及和国际相应组织的合作。

第三、支持并授权对互联网使用者进行教育,以防止和减小非法行为的危害性,例如网络伦理道德课程、适宜的技术工具、媒介和其它可拓展的工作范围。

先前的技术进步产品—如汽车、电报和电话,使社会飞速发展,但是也为负面因素提供了滋养的平台。

同样对于互联网,其向社会提供了无可比拟的有益的财富,如:

教育、研究、商业、娱乐和公共事务的发行公布,现在甚至渗透到我们无法设想到的领域。

但是,伴随着这些益处,对那些想通过以计算机为工具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来说,他们发现互联网为他们的犯罪活动提供了一个巨大、廉价而又没有痕迹的方法。

例如:

诈骗、贩卖和散发儿童色情品、军火和毒品的销售、其它法律禁止的管制品销售、计算机软件的非法贩卖或私自销售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物品。

通过对现存的联邦法律条文的分析,这个工作机构认为,现存主要的联邦法律一般不区分通过互联网和通过其它传统通讯工具实施的违法行为。

例如关于涉及诈骗的法律,象信用卡诈骗,证券诈骗、赌博、不公平贸易欺诈行为或交易等,都给予网上或非网络犯罪同样的治理强度。

在某种程度上,这些现存的法律对非网络违法行为覆盖的更为充分,而它们应该充分考虑涉及网络犯罪的治理问题。

无论如何,有一些实例说明,为了更好地满足新技术的现实需要,联邦法律应该给予修正,例如针对互联网技术。

尽管一般的法律法规都已清楚地限定了犯罪和其它侵犯行为,但是,工作机构依旧发现互联网对各级法律机构的调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显著的挑战,这些挑战包括:

需要跨越国内和国外传统的司法管辖界限而对互联网通信进行实时跟踪;需要跟踪狡猾的网上犯罪的罪犯,而他们一般都隐匿真实身份;需要紧密协调各种法律执行机构;需要训练有素并装备精良的人员在联邦、州、地区甚至全球范围内搜寻证据、调查和起诉。

在一些情况下,联邦的法律程序和确凿的法律条文可能需要修正以更好地使法律的执行能够满足这种挑战的要求。

这些要求和挑战既不是微不足道的,也不是纯理论上的。

例如,现今的法律执行机构需要评估和确定匿名邮件的发送者,这些纷乱的电子邮件可能涉及针对某一建筑的炸弹威胁或造成人身伤害的威胁。

其他可能发生的案例提出了类似的重要问题:

如果黑客通过分别位于六个国家的计算机攻入一个在线交易网而获得了消费者信用卡信息,而如果法律执行机构不能够和其他国家里的相关部门取得合作和快速发现违法者,那么消费者可能会丧失对电子商务和网络安全性的信心。

最后,工作组战略的一项实质性内容是支持私人因素的主导作用和给予互联网使用者教育与授予权力,以防止和减小非法行为的危害性,例如网络伦理道德课程,合适的技术工具,媒介和其它可拓展的工作范围。

目前已经开始了针对消费者、父母、教师和儿童如何确保互联网使用的安全性和适宜性的管理方法的教育,这种努力应持续下去。

针对私人因素也采取了显著的自我约束的努力,比如:

自发的编码、与法律执行机构的适当合作,这些努力在防止和缩小互联网非法行为的危害性上,表现出了负责任的姿态,这些工作也应持续性地加强。

通过共同努力,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能够确保互联网和它带来的利益持续发展和繁荣。

电子领域的新疆界:

涉及互联网应用的违法行为的挑战

主席团关于互联网非法行为的报告

2000年3月

1999年4月7日,加利福尼亚Tustin的一家通讯公司PairGain受到了雅虎金融信息公告板上一条新闻信息的重创。

此公告板上被人贴了一封关于PairGain公司被以色列的一家公司接管的邮件。

这封邮件中还包含了一个看起来是一个新闻网站Bloomberg的链接,其给出了接管的细节。

当这条公司被接管的信息散播开后,该公司的市场交易股票缩水超过百分之三十,并且其交易量的增长超过其正常情况下的七倍。

这里的问题只有一个:

这条新闻是虚假的,并且所链接的是假冒的Bloomberg网站。

当这是一条假新闻的消息传开后,股票的价格又迅速下跌,这给购买了这种人为虚假上涨价格股票的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金融损失。

此欺诈行为发生一周后,联邦调查局逮捕了肇事者:

一个北卡罗莱纳州的男子,其被认为是第一个通过虚假网址进行股票诈骗的人。

这位违法者通过其所使用的网络地址被跟踪定位。

他因散播虚假股票公开交易欺诈信息而被起诉。

证券交易委员会也同时通过民事法控告他。

该男子在同年八月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家庭监视居住,以及93000多美元对受害者的赔付。

Ⅰ、导言

在传统犯罪行为中,应用新技术并不是新出现的情况:

比如证券欺诈。

技术进步往往给予了违法者实施犯罪行为的新手段,比如汽车和电话的出现。

互联网也不例外,它只是为犯罪行为提供了一个新的媒介。

通过它,传统的犯罪可以利用廉价的计算机和通讯系统来实施犯罪,而且具有无比快捷的速度和远距离大范围实施的特点。

同时,正象PairGain案例中一样,新技术工具和新技术能力也能够在很多情况下帮助法律执行机构处理这种高科技犯罪。

这种传统犯罪采用新方式的情况出现后,社会和政府机构具体应如何迅速的响应呢?

在该报告中,总统最近签发的行政条例以及处理这种问题的法律和政策的草案作出了回答。

在我们面对新型通讯媒介和数字经济出现的重要问题上,它为各级法律执行者、政策制定者、商业团体、贸易协会和非赢利机构的会员、以及重要公众成员之间进一步对话提供了工作基础和框架。

A、行政条例13,133

1999年8月,克林顿总统成立了关于互联网非法行为的咨询工作组(简称“工作组”)。

行政条例13,133直接指导工作组(隶属于大法官)处理涉及互联网非法行为的网上犯罪事件,并完成关于以下内容的报告:

●对涉及互联网应用的违法行为(例如军火、爆炸物和管制物品的非法销售,麻醉药品的处方使用,以及欺诈和儿童色情等)的有效调查和起诉进行扩展,对此现行联邦法律已经提供了基础;

●对有效调查和起诉涉及互联网应用的违法行为所需的技术工具、能力和法律授权进行扩展;

●潜在的新型及现存的工具和能力,其用于教育并提高父母、教师及其他人员预防和减小涉及互联网应用犯罪行为危害性的能力。

该行政条例指导工作组完成对当前与互联网相关的管理政策的检查。

这些政策包括对行业自律的支持,对技术中立法规的支持,以及互联网作为国际国内商业和自由论坛的重要媒介的评价。

1、行政条例全文列于该报告的附录A中。

该报告对行政条例13,133的指导作用进行了回答,并针对互联网犯罪行为的处理和确保网上环境的安全性制订了战略部署。

对于大量技术细节的讨论,咨询工作组提出的战略包括三部分内容:

(A)评估面向互联网犯罪制定特殊法律需要的原则性政策框架;(B)对于互联网本身所提出的关于调查行为的需求与挑战;(C)对于私人因素重要性的支持和对技术工具及工作效果的评价进一步的支持,包括教育和强化互联网使用者以便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

3、该报告的第二部分以第一部分的战略部署为中心,描述了互联网违法活动的性质和提出了政策分析,以及通过法律解决这种违法行为的工作框架。

第二部分也讨论了该领域私人因素优先的问题,并总结工作组对于现有联邦法律充分性以及对互联网违法行为适用性的分析。

报告的第三部分明确了几个在对涉及互联网违法行为进行有效证据搜集、调查和起诉过程中可能需要新技术工具、能力和法律授权的领域;报告的第四部分关注于战略的第三部分内容,强烈支持利用教育和技术工具来提高互联网使用者的能力;最后,第五部分是报告的总结,并得出了结论,对进一步行动推荐了指导性方法。

B、关于互联网上针对违法行为的咨询工作组

依照行政条例13,133,咨询工作组的组成包括作为工作组主席的首席大律师、预算和管理办公室主任、财政部秘书、商务部秘书、教育部秘书、联邦调查局主任、烟酒管理局主任、麻醉药品管理机构领导者、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食品与医药管理委员会主任等。

另外,来自于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美国关税部门、防御部门、州立部门、国家航空航天管理部门、国家图书和信息科学委员会、邮政检查部门、美国保密部门和贸易委员会的代表,结合其兴趣及技术专长也都参与了该咨询工作组的工作。

为了准备这份报告,咨询工作组吸取了联邦政府以外各个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例如,其包括:

●各州及其地方各团体机构的建议,象国家大律师委员会,国家地方律师协会,国家医药行业协会和国家城市联合会等;

●行业团体,如互联网联盟、计算机系统政策项目机构、商业软件联盟、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代表和其他高科技行业部门;

●非赢利机构和城市自由团体,如国家失踪和寻找儿童中心,民主与科技中心,电子个人信息中心等。

我们期待着与报告中所提到的重要和关键事务团体和机构继续进行对话和交流。

C、战略摘要

互联网已经并且将继续是未来几十年中促进通讯和经济增长的一个主要力量。

与1997年全球经济与商业的工作框架相一致,管理工作继续以提供一个以市场为导向的政策环境来支持这种新的数字经济发展为目标。

在发展这种环境上,寻找出与这种新经济相联系的消极副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这些目标不是不一致的,而是相互加强的:

持续的经济增长需要一个稳定的法律环境,包括对消费者的强有力的保护;加强法律建设的努力反过来又会增强消费者对互联网作为安全通讯和商业应用媒介的信心。

为进一步达到这个目标,咨询工作组给出了一个包含以下三点的互联网违法行为处理方法:

●第一,评估对在常规政策原则的框架上考虑面向互联网违法行为的法规的需求;这些原则包括对网上和非网上犯罪能够在技术上采取一致的处理。

●第二,识别出互联网所带来的法律执行的重要需求和挑战,尤其是资源,培训,新型调查工具和能力的需求,联邦、州和地方法律机构之间及其内部的协作,以及和国际相关组织之间的协作等领域;

●第三,继续支持私人因素的优先性和采取一些措施,如:

网络道德课程教育,合适的技术工具,以及其他的教育和帮助互连网用户防止和减小不法行为危害的努力。

上述三点是我们提出战略的主要部分。

关于战略的更细节讨论在报告的后续部分。

Ⅱ、政策框架及法律分析

互联网被定义为“由无数的计算机和通讯设备组合成的共同体,包括设备和运行软件,组成了世界范围的内部网络整体,采用传播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和其他已存在的各种协议,通过有线或无线系统传播各种各样的信息。

”InternetTaxFreedomAct,Pub.L.No.105-

277,Div.C,tit.11,§1101(e)(3)(C);1998儿童在线隐私保护行动Pub.L.No.105-277,Div.C,tit.13,§1302(6),互联网链接与电话采用同种类的电线、电缆和卫星连接方式。

不同于传统的通话者间靠回路开关的电话呼叫形式(就是呼叫者和被叫者间象一跟线连接着两个罐头盒子一样),互联网发送信息就象将信息制作包裹输送切换,在信息包裹输送切换中,通讯信息被分解成一些小数据片,每一个数据片被打入一个信息包,每个信息包被单独发送到接收者那里,通过不同的通道到达它们的目的地。

信息于是重新恢复到发送时的状态而完成任务。

3、互联网使用者目前已经超过了一亿户,N.Y.TIME,NOV。

12,1999,ATC8。

4、ForresterResearch,到2003年美国在线商业贸易将升至1.3万亿美元(见1998,9,17))<>.媒体和其他扩展的计划-----通过教育和扩大互联网使用者的权力以使非法行为的风险得到预防和缩减到最小。

这些每一部分内容都是我们提出的全部战略的完整组成部分并且对报告中的大部细节都进行了讨论。

毋庸质疑,因特网(一个全球的计算机电子网络,包括万维网)已经并将继续完成通信、教育、买卖货物和服务的变革。

互联网使用者从1998年的6500万增加到了1999年的一亿户,相当于美国的一半成年人;美国互联网用户到2003年底预期达到1.77亿户;互联网的全球用户到2003年3月将达到5.02亿户;电子商务在1999年超过了一万亿美元(比1998年增加了一倍多),并有望在2003年4月突破一万亿美元。

毋庸置疑,互联网为深远的社会利益提供了不可估量的机会。

例如基于互联网上的通讯为教育、研究、商业、娱乐和公共事务的信息发布提供了无可比拟的机会。

电子邮件(E-MAIL)对商业和个人通讯来说,已经成为一种全新的媒介,它可以使用户快速、廉价地保持联络,发送文件和图片,以及将声像文件传输到个人或团体用户,也可以用来买卖物品和信息服务。

由于互联网开放和离散的本质特征(任何人可以建立一个网站并向全世界发布信息),新闻和其它信息可以通过计算机和调制解调器使得每个人即刻接收到,从而方便地使更多的人获得更多的信息(在绝对的规模上)。

以往对研究数据库、目录、百科全书或者其他信息源,只有那些有时间、金钱和精力去获得纸质版本材料的人才能够获知,而现在通过互联网就可以对普通的公民开放了。

通过使事务处理更加廉价、快速、交互和高效,电子商务改变了商务操作的方式,改变了顾客工作、购物和娱乐的方式。

互联网象更多的新技术一样,是一种具有固定中立价值观的工具:

它可以被用于对社会有益和有害的两个方面。

新技术当然也能够产生社会所不期望的有害行为方式,进一步说,它为传统的人们不期望的有害行为方式提供了新的方法。

例如,电话的出现使违法者不仅产生了新型的犯罪(如长距离的费用欺诈),而且用新的方式来实施传统的违法行为(如通过使用电话进行搔扰)。

互联网对于那些寻求犯罪行为的有智谋和复杂技术能力的人来说,与其它的技术手段一样有效。

例如去年,成千上万的计算机用户被“Melissa”和“Explore.Zip.Worm,”袭击,邮件病毒快速地传遍了世界,它们删除文件,侵蚀系统,并花费企业大量的金钱去恢复系统运行。

最近,一些常用的消费和商业网站因遭受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而临时瘫痪。

其他网站已经成为“page-jacking”病毒的靶子,在该病毒攻击行为中,网站和搜索引擎被操纵引导没有怀疑心的用户去他们不愿意去的网站(通常为成人网站)(见附录B对“page-jacking”病毒的进一步讨论)。

更一般地说,希望把计算机作为犯罪的工具的人可能发现互联网与几十年前利用新出现的电话和电报进行犯罪一样甚至更为吸引人。

与之前的技术工具类似,互联网为违法者实施犯罪提供了一种新型的工具,如诈骗、销售和散发儿童色情信息、贩卖军火及毒品或其它管制物品,非法散发计算机软件及其他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创造性物品等。

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散布的言论和其它违法行为能够导致身体的暴力行为,诱拐劫持和人身的折磨。

虽然涉及互联网违法行为的精确界定范围仍然不清晰,但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已经使得这样的非法行为成为了立法者、政策制定者、产业界和法律执行机构的首要考虑内容了。

A、明确涉及计算机非法行为的性质

虽然计算机犯罪的界定范围不同,但是并非每一个使用计算机的犯罪行为都属于计算机犯罪。

例如,一个人盗窃了一个电话的使用密码并打了长途电话,在呼叫长途电话之前,电话的使用密码是从计算机中得到的,即使这样,这种行为更适合被称为“费用诈骗”,而不是计算机犯罪。

这个例子看起来比较直接,但是并非很多案例都可以如此明确的分类。

例如,一个银行人员从现金库里偷窃了十美元被称为盗窃。

一个银行职员通过编写计算机程序从很多帐户里各盗窃少量的货币,然后通过电子基金转移系统将这些货币转移到另一家银行,可能也被称为盗窃,但是对于此事件,无论是犯罪行为还是起诉这种行为都需要银行计算机系统的操作知识。

因此,这种犯罪被理所当然地称为计算机犯罪。

广泛地说,计算机在网络犯罪中扮演着三种不同的角色。

首先,计算机可能成为犯罪的目标。

比如当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从计算机或从计算机网络中获取信息,或对其造成损害。

象伴随着侵入白宫或其它网站的“Melissa”和“Explore.Zip.Worm”病毒就是这种侵犯计算机的例子。

其次,计算机在一个犯罪行为中可能不是主要的,但对于法律实行的目的来说依然是重要的。

例如,贩毒人员可能通过计算机来存储交易信息(如姓名、日期和数量等),而不是以纸张文件的形式。

第三、计算机可能成为实施犯罪的工具。

如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诈骗、处方药品的非法出售等。

三种角色中的每一个都能够而且经常在一个单独的犯罪案例中存在。

虽然本报告主要集中于计算机犯罪的第三类角色范畴中,但是理解所有涉及计算机的违法行为范围是非常重要的,这可以帮助理解与这些违法行为相关的法律执行的需要和挑战。

1、以计算机为犯罪目标

判断计算机是否被卷入一违法行为的明显方法就是确定一台计算机的信息或服务的可信度、完整性和可用性是否受到攻击。

这种犯罪针对的是计算机系统,一般是为了获得储存于计算机里的信息。

在没有被授权或付费的情况下控制计算机系统,或者是改变数据的完整性,或者是干扰计算机或服务器的可用性。

很多这种侵犯都涉及到获得目标系统的非授权访问权限。

根据被攻击系统的特点,信息盗窃的方法有各种各样的形式。

储存于法律机构和军用计算机的敏感性信息对很多团体而言具有很大的吸引力,比如犯罪调查机构、恐怖组织和国外的情报组织。

黑客们为了得到财富或其他有价值的信息也将目标对准了非政府组织。

例如,黑客可能侵入旅馆的预订系统以偷窃信用卡号码。

其它的案件可能侵入更广泛的知识产权领域。

这些行为不仅是对商业机密的盗窃,而且更普遍地涉及到未授权的盗版行为,尤其对计算机软件。

其他的案件可能涉及到侵犯他人的个人信息,来获得商业优势或者简单地满足个人的好奇心(比如勒索钱财或通过向公众披露信息使人难堪)。

此类的攻击目标包括医疗记录系统、电话客户记录(如呼叫记录或未列出的目录信息),或消费者信用信息等。

计算机在攻击者获得了未授权的访问权限后,也可能成为攻击的目标。

例如,攻击者可能用其计算机突破一个电话交换系统(包括私有系统,如PBX)以盗取长途电话服务。

(这种类型的电话操作设备称为“phonephreaking”或简单的“phreaking.”)在一些案件中,黑客利用“肉机”资源执行集中的计算任务,例如破解从其它地方盗取的密码。

服务型的盗窃攻击经常与复杂的网络行为相联系,在这种行为方式中,黑客通过穿行于多个系统(或尽可能的多个电话通讯网络,如互联网、蜂窝型和有线电话系统等)抹去其真实身份和位置。

在这种案例中,攻击进入一给定的计算机可能是为了将其作为一个攻击其它系统的跳板。

更狡猾的破坏类型发生于攻击者为了一个更大的阴谋而入侵一个系统。

这种类型攻击的许多著名案例已经涉及到电话网络计算机。

一个例子为,一个黑客操纵了电话交换装备以保证在当地电台举行的电话抢先呼叫竞赛中其能够成为获胜者。

该黑客行为的成果包括两部赛车和30000美元现金。

通过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必然会受到相同类型的攻击。

路由器---一种用于确定数据包传输路经的计算机----类似于电话系统中的交换点,对于善于在网络上破坏、甚至改变传输路径和通讯输送信息的有丰富技术经验的黑客来说,是非常有诱惑力的攻击目标。

在众所周知的“拒绝服务”攻击类型中,目标就是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使得目标系统不可用。

一种达到这种目的的直接技术方法是使用邮件炸弹,就是向一个网站(或用户帐户)发送大容量的电子邮件来堵塞邮件服务器或造成攻击目标系统崩溃。

其他方式---从简单的通过占用电话线路,到复杂的利用底层的数据传输协议进行攻击-----都能够达到同样的结果:

使得目标系统对正常的用户不可用。

自从几个主要的网站如雅虎、亚马逊、EBAY等受到这种攻击而瘫痪后,拒绝服务类型的攻击变得日益普遍。

2、计算机作为储存设备

计算机应用到计算机犯罪中的第二种方式为利用计算机作为将来犯罪的存储介质。

如上所述,毒品经销商可能使用计算机储存关于他们的销售状况和客户的信息。

另一种案例是黑客使用计算机储存盗窃来的密码单、信用卡、电话号码、私有社团信息、色情图片文件或盗版商业软件。

如下面第三部分所讨论,计算机常常能够帮助执法行为对非法行为作出反应提供有价值的依据。

事实上,计算机可以使执法机构搜集一些以前在现实世界中保持存在的信息形式,例如,一个经验不太丰富的侵入者在删除计算机文件后(与销毁纸张上的文字相对应),其遗留下的违法行为的证据被训练有素的司法部门的计算机专家恢复。

此外,因为一个一般的计算机所拥有的几个存储器就可以存储相当于百万纸张上的信息,法律执行部门可能根据法律的一定授权(相当于执行执照),在一个地方找到大量的信息。

当然,只有当熟悉相关计算机软硬件配置的训练有素的计算机专家在场,能够找到特殊的信息并可将其恢复为可读的形式(见第三部分B项)时,这些信息才是有用的。

3、计算机作为通讯工具

另一种计算机被用于网络犯罪的方式是作为通讯工具。

很多这一类违法行为是在网上实施的简单传统犯罪行为。

事实上,本报告中很多案例处理的违法行为也存在于物理世界中---即网络以外的世界,比如处方药品、控制物资、酒类饮品和军火的非法销售,诈骗,赌博,和儿童色情等。

这些例子仅仅是说明性的,网络设备可能拓展了传统犯罪的范围。

例如,电子邮件和网络聊天可以用来计划和协作任何类型的违法犯罪活动,甚至向受害者传输威胁和勒索的信息。

正如互联网的合法应用在增长一样,它也在促使更多的传统犯罪行为利用互联网犯罪。

例如,因为允许电子邮件在团体间进行私人通讯,一些个人利用互联网发送威胁性的邮件(包括对总统的威胁)。

互联网的一对多的信息散播能力也使得个人在互联网上或网站上散播不正当的销售广告。

互联网的文件传输能力也使得互联网成为产品销售分发系统,因为大量的文件能够被方便、快捷和廉价地拷贝和传输。

软件公司在互联网上销售其软件:

购买者只需简单地提供信用卡号码并从互联网上下载软件到他个人的机器上。

不幸的是,同样的能力也允许了对有版权的软件进行非授权的复制和散发。

许多违法活动都利用了产品的散发和互联网的通讯特性。

例如:

恋童僻使用互联网文件传送设施分发和接受儿童色情内容,并利用互联网的通讯特性与儿童联系。

因为使用者不需要传输他们的声音和形象,对一个成人来说在网上迷惑一个孩子和得到一个孩子的信任是非常容易的。

如上所述,本报告主要的论述内容为利用计算机实施违法行为的第三种方法---将计算机和现代通讯设备作为工具(类似电话作案工具)实施犯罪。

很多执法和调查部门面临的与互联网违法行相关的挑战,正不断扩大到互联网犯罪的所有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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