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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1

第一篇云煤二矿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成立顶板管理组织机构。

组长:

矿长

副组长:

常务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

成员:

生产副总、安全副总、地测副总、生产技术科、安监科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区队负责人

职责划分如下:

矿长是顶板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决策部署顶板管理相关工作,保证顶板管理投入,定期组织召开顶板管理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定期听取分管副矿长、生产技术科负责人的顶板管理工作汇报。

常务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是现场顶板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顶板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协调、落实现场顶板管理各项工作。

总工程师是顶板管理工作的第一技术责任人,负责制订年度顶板管理技术措施及资金计划,组织编制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安全副矿长对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负安全监察责任。

生产副总、安全副总、地测副总协助常务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做好顶板管理工作。

生产技术科是矿井顶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矿井的顶板管理负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负责落实顶板管理各项工作,制订顶板管理相关制度,组织会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定期召开顶板管理工作分析会,相关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解决顶板管理中的技术和管理问题。

安监科是矿井顶板管理工作的安全监督部门,对矿井的顶板管理负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责任。

监督检查顶板管理相关制度、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落实情况,督促整改隐患,组织分析顶板事故原因。

施工区队是顶板管理的现场安全责任单位,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及上级部门确定的施工方案,进行作业规程、措施的编制和组织施工;负责按矿有关规定开展顶板管理工作,完善本区队的顶板管理制度,日常顶板管理台帐及顶板支护器材和矿压监测仪表台帐;负责本区队工作面支护质量与顶板动态监测数据的收集工作。

第二条要加强矿井地质勘探和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工作,掌握煤层赋存情况、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煤岩物理力学参数和矿压显现规律,抓好采区和工作面地质情况的预测预报工作,为顶板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第三条每个采煤工程都要制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技术规范及矿井有关规定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完善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均需按矿井有关规定经审批、贯彻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采煤工作面要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坚持月度验收。

第五条每个采煤工作面,都要根据本煤层和邻近采区的地质测量资料和矿压观测资料,确定工作面的顶板管理方法、支护方式、支护参数,作为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依据。

凡是没有顶板观测资料而编制的作业规程,不得审批。

第六条要加强采煤工作面矿压观测工作,各区队的矿压观测成果资料要存档保管。

第七条要积极推进支护方式改革,推广应用顶板支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采煤机械化,组织对大倾角煤层、复合顶板、极破碎顶板等技术难题的科技攻关,使顶板管理向科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第八条供应科所采购的支护材料必须按采购计划从有生产资质的指定厂家采购,采购的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验收报告)、煤炭安全标志,并及时向生产技术科提供,否则不予使用。

供应科必须抓好支护用品入矿质量关,生产技术科进行抽查验收,对因支护材料质量问题造成顶板事故的,将按照矿有关规定追究供应部门人员责任。

第九条工程开工前,严格按照“一工程,一措施”的原则编制规程或措施,不得沿用、套用其它规程或措施,严禁无规程或措施组织施工。

遇有过老巷、煤柱、地质构造破碎带等特殊情况时,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组织作业人员学习贯彻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每月召开一次顶板隐患排查会议,对工作面的顶板管理情况进行排查、分析和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加强对作业人员顶板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辨识顶板事故预兆及处理能力,增强防范顶板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切实做到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第十二条采煤工作面材料场,都必须备有足够的抢险物料,以防发生顶板冒落时及时维护顶板。

第二章回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建立回采巷道周期评估制度

(一)回采巷道竣工后每两年,由总工程师组织设计、采掘、地质、安检部门、采掘区队技术人员对顶板支护现状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巷道支护效果和巷道矿压显现与变形观测情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应对措施。

(二)回采巷道实际服务年限超过设计服务年限的,要对巷道支护情况重新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以后每三个月评估一次,直至巷道服结束。

第十四条回采工作面在设计前,矿地测部门必须提供可靠的地质说明书,地质条件不明的要进行补勘工作。

回采工作面布置应尽量避开断层,难以避开的断层或其他构造影响采煤时,可根据矿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处理方案。

第十五条回采工作面应沿底送巷,不准留底煤,有复合顶的工作面两顺槽巷道和切眼,严禁破顶施工,特殊情况,确需破复合顶施工时,必须经生产技术科进行技术论证,矿总工程师批准;工作面顺槽应沿煤层施工,特殊条件下工作面顺槽巷道出现破底板、留底煤情况时,采煤工作面推进至该地段,必须提前制定工作面端头顶板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回采工作面必须开展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工作,包括支架(柱)支护质量监测、巷道变形、离层观测等内容,具体观测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落实、做好记录,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规律分析,并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回采工作面顶板支护必须经过科学设计,支护设计应重点依据已掌握的矿压观测资料及地测部门提供的地质说明书中有关顶底板情况资料进行,液压支架工作面必须进行支架支护强度验算。

第十八条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明确顶板管理方法、控顶距、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的特殊支护方式。

初采初放和临近停采线收尾、回撤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明确特殊时期的顶板管理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回采工作面过老巷、钻场、机电硐室等,必须提前对老巷、钻场、硐室进行加固并制定过老巷专项措施。

工作面的钻场、机电硐室应布置在工作面内侧,避免为相邻工作面沿空送巷施工埋下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回采工作面顶板必须及时支护,支柱、支架可靠接顶,初撑力符合要求,破碎、松软顶底板工作面采取针对性措施。

严格执行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对煤壁的辅助支护,防止煤壁片帮和伞檐冒落。

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对采煤工作面进行放顶或者充填;工作面初采时超前加固范围确定要参考邻近工作面或临近采区的矿压观测资料,超前加固长度不得小于20m;投产后,要持续开展矿压观测分析,确定工作面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大小,验证巷道超前加固范围的合理性;回采期间要根据巷道原有支护情况及目前状况、顶板与两帮隐蔽致灾因素情况等,结合不同时段的矿压观测结果,适时调整巷道超前加固长度,对采动影响范围大、矿压显现明显的巷道,必须延长超前加固长度、加大超前和端头支护强度。

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低于1.8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第二十一条各类支护材料应建立管理台账(规格、型号、数量等),现场使用的支护材料与台账保证一致,并每月登记更新。

有质保期、大修期要求的支护材料不得超期使用。

现场备用的支护材料和备件的规格、型号、数量等参数应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第二十二条回采工作面不得随意留顶煤开采,当过断层或因其他原因必须留顶煤、托夹矸开采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经过审批、贯彻,并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采用放顶煤、采空区充填等特殊生产工艺的采煤工作面,支护设计和顶板管理措施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报请上一级公司审批及备案。

第二十四条回采工作面生产和结束前,必须制定专项初采、初放和工作面回撤安全技术措施,矿上应成立初次放顶和回撤领导组织机构,坚持“三长”(矿、科、队长)跟班制度。

领导小组必须现场跟班,监督指导区队严格按照措施执行。

第二节工作面顶板管理标准

第二十五条综采工作面必须装备液压支架工作阻力监测系统,液压支架初撑力不应低于额定值的80%;对于过断层绞架、回撤通道支护或软岩条件下,支架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经过科学论证,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二十六条回采工作面支架应编号管理、牌号清晰,支架接顶严实,相邻支架顶梁平整,歪斜小于±5°错茬不超过顶梁侧护板的2/3,不出现挤架、咬架现象,支架中心距误差不超过100mm,侧护板、护帮板正常使用,架间间隙不超过100mm,支架排成一条直线,其偏差不超过50mm,支架不超高使用。

支架与工作面运输机垂直夹角保持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二十七条回采工作面液压支架端面距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1m时,其最大突出部分,薄煤层不超过150mm,中厚及以上煤层不超过200mm;伞檐长度在1m以下时,其最大突出部分,薄煤层不超过200mm,中厚及以上煤层不超过250mm。

第二十八条回采工作面内端头支架、超前支架(柱)、贴帮柱(棚)等特殊支护齐全;局部悬顶和冒落不充分(面积小于2m×5m)的应采取特殊支护、垛煤矸袋等措施,超过的应进行强制放顶。

特殊情况下不能强制放顶时,应有加强支护的可靠措施和矿压观测监测手段。

第二十九条回采工作面控顶范围内顶底板移近量按采高不大于100mm/m,底板松软时,支柱应穿柱鞋,钻底小于100mm;工作面顶板不出现台阶下沉。

第三十条工作面控顶距要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切顶线侧应采取有效的挡矸措施,无窜矸现象,顺槽与工作面放顶线原则上要放齐(沿空留巷除外),以控制上、下隅角空顶距,防止瓦斯积聚,特殊情况下,进风巷道隅角侧放顶线可滞后一个循环进度的距离,但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工作面浮煤和伞檐要及时清理和处理,不得随意丢顶煤和底煤。

第三十二条乳化液泵站完好,工作面乳化液泵压力不小于30Mpa,乳化液(浓缩液)浓度符合产品技术标准要求,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三条工作面内作业人员要随时注意顶板变化情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认真检查作业地点顶板、煤墙、支架等情况,发现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工作面遇断层、过老巷时,要避免平行过,尽量减少破碎顶板一次暴露面积,并坚持超前处理。

对于松散顶板和破碎顶板要及时支护,尽量减少空顶时间和面积,顶板要刹严背死,严禁空顶。

顶板破碎带要增加支护密度和强度,严防顶板冒落。

第三十五条移架时要尽量擦顶移架,特别是对于顶板破碎的地段,需要带压移架;对于采煤机过后煤壁片帮的地方,必须及时拉超前架。

第三十六条工作面移架采用追机作业时,移架距离采煤机后滚筒4~6架,移架过程中,如发现掉顶,片帮严重时,必须及时刹顶,加强超前临时支护。

第三十七条更换支架立柱时,首先要检查顶板情况,顶板破碎时,不准直接降架。

旧立柱拆开后,立即升紧支架,之后方可调入新立柱进行更换。

若两立柱同时损坏,在更换时必须在支架前梁下支设单体柱,单体柱要垂直顶底板支设牢固并有可靠的防倒措施。

第三十八条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顶板管理方面的内容,要有符合工作面实际的支护设计和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遇老巷、断层等地质构造变化时要制定专门的顶板管理措施。

第三节工作面安全出口、端头及超前支护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工作面安全出口必须畅通,人行道宽度不低于0.8m,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度不应低于1.8m。

工作面两端第一组支架与巷道支护间距不大于0.5m,单体支柱初撑力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四十条工作面端头使用端头支架或工作面支架进行支护时,支架与巷道外帮间的顶板支护形式及支护要求应根据巷道原支护形式及当前顶板状况,在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支架与巷道外帮间大于一台支架宽度时,具备条件的可增加一台支架。

第四十一条工作面端头使用Π型钢梁或铰接梁进行支护时,Π型钢梁或铰接梁要以护住刮板输送机电机、减速机为宜,Π型钢梁或铰接梁的间排距及支护形式要满足顶板支护安全需要,具体支护参数要根据巷道原支护形式及当前顶板状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架设抬棚的Π型钢梁要成对使用。

第四十二条工作面顺槽超前支护距离不得小于20m,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要根据巷道原有支护情况、顶板及两帮隐蔽致灾因素情况,结合不同时段的矿压观测结果,适时调整加固长度,对采动影响范围大,矿压显现明显的巷道,必须延长超前加固长度,加大超前和端头支护强度,具体支护形式及支护参数要在作业规程或补充措施中明确规定。

超前支护采用铰接梁的,必须保证至少一梁一柱;超前支护采用Π型钢梁的,必须保证一梁三柱;超前支护使用超前液压支架的,必须成组使用,支架初撑力要根据顶板状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合理使用翼板,顶板不平整的地方要适当增加背顶材料,裸露面积大、顶板状况差的地方要增加单体柱、Π型梁或铰接梁加固,巷道两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支设贴帮柱。

第四十三条采用对拉、顺拉、背拉等方式布置采煤工作面时及工作面改造存在中间巷的,中间巷超前支护要按照正规回采工作面超前支护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工作面顺槽采用U型钢棚支护时,超前替棚长度应大于超前支护距离3~5m,若替棚后矩(梯)形断面大于原U型断面,U型钢拱上部暴露煤(岩)部分必须采取全封闭支护措施;若替棚后矩(梯)形断面小于原U型断面,U型拱部需进行绞架时,绞架坑木必须背严背实,最下层坑木必须至少压在两根抬棚梁上,每根抬棚梁必须至少保证一梁三柱。

第四十五条工作面顺槽采用工字钢或U型钢架棚支护时,替棚可在超前支护范围外进行,替棚后及时延长超前支护长度。

第四十六条工作面端头及顺槽使用单体柱加强支护的必须带帽或者配钢梁支护。

第四十七条对于使用Π型梁进行超前替棚支护的回采工作面,可以灵活采用走向Π型梁棚或走向铰接梁棚超前支护方式,以妥善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超前拆卸锚杆(索)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工作面可不在煤壁侧留设安全出口,但工作面前部刮板运输机机头后行人通道宽度及顺槽转载机与巷帮支护间行人通道宽度不得低于0.8m。

第四节工作面顺槽锚杆(索)拆卸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工作面顶板随采随落不存在悬顶问题或过构造期间,顺槽锚杆(索)可不拆卸。

对于存在悬顶问题的回采工作面,原则上要拆卸顺槽锚杆(索),提前拆卸长度规范如下:

高、突矿井一般顶板条件下不得超前工作面3m,坚硬(f>8)顶板条件下不得超前工作面6m;插矸卧底后顶部需绞架的巷道、沿空留巷巷道原则上不拆卸锚杆(索)。

第五十条工作面顺槽外侧为实体煤,且相邻工作面顺槽将采用沿空送巷方式掘进的,当前工作面回采时,巷道外帮锚杆及最外侧一趟顶锚杆不得拆卸,其余锚杆(索)尽量拆卸掉,以免增大悬臂梁造成煤柱失稳;回采工作面超前支护使用超前液压支架时,顶板锚索可在超前支护段外拆卸,但是仅限超前支护段向外5m范围内,拆卸后必须采取临时加强支护措施。

为避免超前液压支架迈步前移时出现短时间空顶作业,超前支护段顶锚杆可不拆卸,若要进行拆卸,必须采用单体柱打设带帽点柱或单体柱配Π型梁、铰接梁进行加强支护,Π型梁必须保证至少一梁三柱,铰接梁单独使用时必须保证一梁两柱、铰接使用时必须保证至少一梁一柱。

每根单体柱都必须有可靠的防倒措施。

第三章顶板管理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节顶板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十一条为加强顶板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矿成立“顶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

矿长

副组长:

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

成员:

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科科长、调度室主任、机电科科长、安检科科长、企管科科长、供应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科,生产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顶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矿长对顶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的处理整改进行协调,每月组织三次顶板隐患专项检查;认真组织本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程、指令以及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部门关于顶板隐患排查治理的指示和要求。

合理调配人、财、物,负责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所需投入。

安排矿井顶板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安排召开相关工作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指示、要求,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对反映的安全问题或者存在的隐患,认真组织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2.安全副矿长对全矿的顶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领导、监督、管理责任。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及本矿有关顶板隐患排查治理的指示要求,对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3.生产副矿长对全矿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协助矿长抓好全矿顶板管理工作。

组织参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会议,协助矿长组织矿井顶板隐患排查治理,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

4.总工程师负责对全矿顶板隐患的治理整改落实提供技术支持。

5.各副总工程师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顶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协助矿长及生产副矿长贯彻执行上级及本矿有关顶板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加强对分管专业科室、专业区队的领导,协调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按规定参加分管专业的隐患排查,并负责组织对查出的隐患督促落实整改。

参加矿井顶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并对分管专业排查出的顶板隐患的治理整改提出主导意见。

6.生产技术科负责具体组织落实顶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协助矿领导抓好顶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组织活动,及时向相关矿领导汇报,及时组织参加矿及分管专业的顶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并根据会议纪要,督促相关区队按照“五定”原则认真落实整改。

7.生产技术科每月组织三次顶板隐患检查、三次顶板隐患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由各专业负责落实整改,实现闭合管理。

8.调度室负责紧急顶板隐患的电话信息反馈与记录,并向矿领导汇报同时与业务科室联系,在顶板隐患处理时做好协调工作。

9.企管科负责顶板隐患排查处理中的支护材料的审批、预算。

10.供应科负责顶板隐患排查处理中的支护材料的供应。

11.区队应主动开展顶板隐患自查自纠活动,负责对排查出的顶板隐患按“五定原则”及时整改处理,实现闭合管理。

第二节采煤工作面重大隐患认定

第五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矿井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0%的;

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3.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4.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5.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6.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各安全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7.图纸造假、隐瞒采煤工作面的;

8.未配备分管生产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9.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90%的;

10.综采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30MPa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

11.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m2不垮落,不处理继续生产;

12.采煤工作面未经煤业公司验收合格组织生产的;

13.采煤生产和施工过特殊地段未采取特殊措施的;

14.其他未列入的顶板重大隐患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认定办法执行。

第二篇云煤二矿支护质量检查、顶板动态监测和分析制度

为加强我矿围岩观测工作,准确掌握工作面矿压显现规律,适时有效地监测矿山压力,提高巷道支护质量,保证安全生产,结合我矿实际现状,特制定工作面支护质量检查、顶板动态监测和分析制度。

第一条成立矿压观测小组

成立矿压观测小组,矿压观测小组设在生产技术科。

在总工程师领导下,组织完成有关矿压观测与支护质量监测的各项工作任务,把矿压观测列为现场顶板管理工作的重点。

其主要职责有:

1.根据需要制定矿压观测、支护质量监测所用仪器仪表、设备配备数量和维修检测资金计划。

2.组织实施采煤工作面矿压观测与支护质量监测,对监测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

3.对特殊地点进行专项研究。

采煤工作面过断层、富水区、破碎带、交叉点、沿空巷道,对矿山压力进行分析总结,对特殊地点的顶板控制提出超前预防措施,严防顶板事故的发生。

4.对相关的矿压观测、总结报告等进行存档管理。

第二条根据顶板监测需要,每队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矿压观测人员(验收员或技术员),由区队统一管理,做到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矿压观测和支护质量监测工作。

第三条工作面支护质量检查、顶板动态监测与分析

(一)综采工作面支护质量与顶板监测主要内容、指标、测站布置、方法

1.综采工作面支护质量与顶板动态监测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包括:

初撑力满足要求、控顶距符合规定、支柱迎山有力、支护器材齐全完好等,确保能够有效控制围岩,减少顶板事故,提高回采工效,保证安全生产。

2.主要监测指标分为支护监测指标、围岩状态指标和两巷超前支护质量指标。

(1)支护质量监测指标:

初撑力、端面距、支架工作阻力、支架工作空间几何状态(支架歪斜度、直线偏差、相邻顶梁错茬、顶梁俯仰角、支架间隙)、液压系统工况(泵站压力、液压管路和密封件完好状况)、采高、单体支柱支设情况。

(2)综采工作面围岩状态指标:

端面顶板冒高、冒宽、冒区长度,煤壁片帮深度,片帮区长度,老塘悬顶面积。

(3)两巷超前支护质量指标:

超前范围内支护完整,巷高不小于1.8m,有0.8m行人通道。

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加强端头及超前支护。

3.综采工作面矿压及支护质量观测站布置

每5台支架安设1组矿压观测表,分别监测左右立柱及平衡千斤顶的压力;安设支架压力在线监测系统的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4.综采工作面矿压观测方法

(1)支架初撑力观测:

移架升紧支架后,直接读取压力表读数;

(2)支架阻力观测:

下一循环拉架前直接读取压力表读数;

(3)顶板动态观测:

回采期间,对工作面顶板状态进行观测,包括采高、端面距、片帮深度、支架接顶情况等。

(4)支架几何参数观测:

采用目测普查,超标明显处用工具进行测记,包括顶梁走向角及倾角、顶梁错茬。

(5)两巷超前支护质量监测:

测量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或工作阻力。

(二)工作面支护质量与顶板动态监测数据收集、分析

1.区队负责进行现场支护质量与动态监测数据收集工作,由矿压观测人员进行观测,并认真填写矿压观测原始数据记录表。

2.矿压观测人员每班将实测的各种原始数据按记录表格填写清楚,区队技术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根据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后,进行归档管理,发现压力异常的及时向生产技术科反映。

3.工作面安装、回撤面必须对液压支架压力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对液压系统完好情况进行统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三)回采巷道支护质量与顶板动态监测数据处理与分析

1、回采期间,对巷道顶板离层仪、巷道变形等测点,安排专人(兼职)按规定进行矿压观测。

当矿压观测站(点)或观测仪器损坏或失效时,要在同一位置或尽可能近的位置重新设点,继续观测,前后观测数据均要妥善保存,观测数据要详细记录,一并进行分析。

2、超前加固范围内,要每天测定超前支护及密集切顶单体支柱的初撑力或工作阻力情况。

3、施工区队技术人员负责所分管区域的日常矿压观测、记录和矿压观测数据的定期分析工作,总结矿压变化规律,发现异常时要及时向生产技术科汇报,并根据分析结果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预防矿压变化引发顶板事故。

第四条处罚标准

1.不按规定设置观测点的,不按规定安装离层仪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2.观测原始数据和分析资料报送不及时的,每推迟一天报送,罚技术队长(技术员)50元/天,数据出现原则性错误及数据分析不清,每处罚技术队长(技术员)50元。

3.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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