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影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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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影响.ppt

新行政诉讼法新行政诉讼法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影响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影响三方面五个问题一、通报案件情况二、汇报学习体会1、修改背景2、修改意义3、修改八大亮点三、提出几点建议一、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基本情况1、数量多。

2015年我厅办理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共87件。

2、类型全。

行政诉讼中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土地征收、政策咨询等类型的案件;民事诉讼中有人身损害赔偿和劳动人事关系类型的案件。

3、难度大。

时间跨度长(石丁山案从1996年直2015年提起诉讼);涉案金额大(中强煤化要求我厅行政赔偿1个亿,运城交口选矿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我厅行政赔偿2个亿)。

法律关系复杂(石丁山案)。

2013年-2015年我厅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年份年份我厅作为我厅作为复议机关复议机关我厅作为我厅作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我厅代省政我厅代省政府答复府答复共计共计省政府国土部2013年8件01件23件32件2014年10件2件5件26件43件2015年15件6件12件22件55件2013年-2015年我厅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年份年份我厅办理我厅办理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我厅办理我厅办理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共计共计被告代省政府2013年001件1件2014年5件01件6件2015年19件11件2件32件二、新行政诉讼法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影响

(一)修改背景背景一、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党的十八大确立了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领导集体,有思想、有魄力,敢于担当,勇于奉献,尤其是三中、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政治主张,并勇于实践,为全面修改行政诉讼法提供了宽松的政治环境。

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11月1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修改通过,于2015年5月1日实施,这部法律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修改的第一部基本法,具有极强的标志意义。

修法内容多、力度大,新法共10章103条,修改或增加的条文80条,未修改的条文23条,尤其是立案登记制的确立,意义重大,不亚于一次立法,取得了重大成果。

对于立案登记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认为:

这是解决千百年来老百姓告状难的重大举措,必将成为法治史上里程碑。

背景二、近年来官民矛盾比较突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

具体表现为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难。

据统计,全国法院平均每年受理的行政案件为十二万多件,占比不到1%;我省法院平均每年为1500多件,比例也不到1%。

由于各种原因,大量的行政案件堵在法院大门外,导致信访案件大量增加。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干预增加了审判难度,败诉后的不履行,降低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背景三、行政权力强、司法权力弱,导致司法权与行政权失衡,导致行政权力无限扩大,不受监督,出现大量腐败案件,国家治理体系出现问题。

分权制衡出现问题,没有权力有效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有历史原因,注重政治建设,不重视法治建设;有发展阶段问题,我党90年历史分为三个30年;我省痛定思痛后提出:

六权治本、依法设置权力、科学界定权力、制度约束权力、阳光行使权力、合力监督权力、严惩滥用权力。

建立两个清单、两个平台、三重一大,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程留痕制度等等。

(二)修改重要意义意义一、依法治国的抓手和试金石。

习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法治是现代社会成本最低、机会最均等、和谐度最高的生活方式。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规则的确定性,降低了公民之间的交易成本,制度的公平性赋予了公民平等的发展机会,救济的有效性防范了人民内部矛盾的激化。

意义二、有利于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把“维护”二字去掉,重在监督。

体现出立法理念变化,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限制政府的权力,对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举措,对推进法治国土具有重大意义。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主体)、法无禁止皆可为(民事主体),相对应的是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意义三、有利于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行政争议。

过去重程序,轻实体,立法理念有问题,打赢官司,不解决实际问题。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基本法治理念,要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享有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各项行政权力纳入法治化管理,严格遵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要注重权利保护,将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自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要注重程序建设,程序既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实体法律规范实施正当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程序行使国土资源管理职权。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八大亮点1、修改立法目的,化解行政争议2、扩大受案范围,加强权利保护3、保障诉讼权利,解决立案难4、加强法院监督,实质解决争议5、完善管辖制度,解决审理难6、完善证据制度,促进公正审判7、完善诉讼程序,促进程序科学化8、完善执行制度,解决执行难1、修改立法目的,化解行政争议

(1)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解决行政争议(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4)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2、扩大受案范围,加强权利保护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3、保障诉讼权利,解决立案难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加强法院监督,实质解决争议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完善管辖制度,解决审理难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6、完善证据制度,促进公正审判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7、完善诉讼程序,促进程序科学化一是完善判决形式本次修改对判决形式做了补充:

(1)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取代判决维持

(2)增加判决给付(3)增加判决确认违法(4)增加判决确认无效(5)增加判决履行协议二是延长审理期限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是增加简易程序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8、完善执行制度,解决执行难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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