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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合同丢失

人事代理合同丢失

篇一:

人事代理合同书

人事代理合同书

甲方:

宁波市海曙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乙方:

根据《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接受乙方人事代理委托(被代理人员为等共人,人员名册附后。

),为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二、人事代理的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提前中止合同。

要求提前中止合同的一方,需补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合同期限届满,要求终止合同的一方,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未通知,则视为本合同自动延续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之日止。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可为乙方提供以下人事代理服务:

1、人员人事关系接转;2、代办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申报审批;3、代缴养老保险;4、代缴失业保险;5、代缴医疗保险;6、代缴生育保险;7、代缴公积金;8、出具代理人员工龄证明;9、代办劳动手册、视作缴费工龄年限核定;10、办理外地人才引进;11、办理应届毕业生集体户口挂靠;12、人事档案管理;13、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14、首次就业成人教育毕业生人事代理;

15、代办各类考试报名;16、有关人事政策咨询;17、有关单位人员档案工资审核报批。

(二)甲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取乙方人事代理服务费(与档案管理费语义完全相同)元/年/人,乙方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付清当年费用。

(三)乙方每年4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通知甲方。

如乙方未及时向甲方通知,乙方同意甲方将按当年的平均基数报社保部门。

基数一经报出,乙方不得修改。

如乙方委托代办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未按时向甲方缴纳,甲方有权为其办理终止手续。

(四)合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为乙方人员办理转档或个人人事代理等服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允许任何单位(司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除外)或个人(包括甲方与乙方员工在内)借阅或查阅乙方人员档案。

(五)合同期间,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档案材料缺损或遗失,由甲方按有关规

定承担责任。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认定,甲方为乙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款第一条中所列第□□□□□□□□□□□□□□□□□□等项人事代理服务。

(二)乙方在移交委托代理人员档案时应按甲方要求补全档案材料与用工手续,因乙方原因导致档案材料与用工手续不全,由此引起的有关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三)合同期间,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期缴纳代理服务费。

每迟延一日,甲方有权按照迟延支付的代理服务费的万分之五/日收取滞纳金。

(四)乙方委托代理人员如有增减或其他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当月以书面通知告知甲方。

(五)乙方委托甲方的各种单项人事代理服务,除代理服务费外,具体协作事项甲方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及与乙方签订的单项人事代理服务合同要求办理。

(六)乙方如须增减人事代理服务项目,应与甲方协商并签订有关补充条款。

(七)合同期间,甲方如未按合同要求为乙方提供服务,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补偿或赔偿要求。

(八)根据宁波市人事局甬人[1999]27号文件规定,已在各人才中心落户的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户口必须迁出:

1、与人才服务中心终止人事代理关系的;2、工作单位已建立了集体户口的;3、具有固定合法住房的;4、已办理结婚手续的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宁波市海曙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乙方:

(盖章)(盖章)

代表:

(签字)代表:

(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

宁波市中山西路298号海光大厦3楼地址:

联系电话:

87258823、87258824联系电话:

传真:

87258826传真:

邮编:

315016邮编:

宁波市海曙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

甲方:

宁波市海曙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乙方:

(档案编号:

根据《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接受乙方人事代理委托,为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二、人事代理的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要求终止合同的一方,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未通知,则视为本合同自动延续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之日止。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可为乙方提供以下人事代理服务:

1、代缴个体工商户(户口在老三区)、自由职业者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2、根据档案材料出具证明材料;3、办理应届未就业全日制院校本科毕业生集体户口挂靠;4、人事档案管理;5、办理集体户口挂靠;6、代办各类考试报名;7、有关人事政策咨询。

(二)甲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取乙方人事代理服务费(与档案管理费语义完全相同)元/年/人,乙方应在每年合同届满前一月付清次年费用,因乙方拖欠代理服务费,甲方有权暂停服务至乙方付清代理服务费与滞纳金之日。

(三)合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为乙方人员办理转档,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允许任何单位(司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除外)或个人借阅或查阅乙方人员档案。

(四)合同期间,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档案材料缺损或遗失,由甲方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五)乙方每年4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通知甲方。

如乙方未及时向甲方通知,乙方同意甲方将按当年的平均基数报社保部门。

基数一经报出,乙方不得修改。

如乙方委托代办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未按时向甲方缴纳,甲方有权为其办理终止手续。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在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时应按甲方要求补全档案材料,因乙方原因

导致档案材料不全,由此引起有关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二)合同期间,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期缴纳代理服务费。

每迟延一日,甲方有关权按照迟延支付的代理服务费的万分之五/日收取滞纳金;如乙方要求提前中止合同,余下的档案管理费不予退还,作为对甲方的经济补偿。

(三)乙方委托甲方的各种单项人事代理服务,甲方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及与乙方签订的单项人事代理服务合同要求办理;乙方委托办理代理项目时必须携带合同书与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必须出具由乙方签字盖章的委托书与乙方身份证原件。

(四)合同期间,甲方如未按合同要求为乙方提供服务,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补偿或赔偿要求。

(五)乙方工作单位或联系电话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如因未告知变更情况而导致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宁波市海曙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乙方:

(盖章)(盖章)

代表:

(签字)代表:

(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

宁波市中山西路298号海光大厦3楼地址:

联系电话:

87258823、87258824联系电话:

传真:

87258826传真:

邮编:

315016邮编:

篇二:

人事代理协议书(完整版)

()人事代理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中国北方人才市场(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其授权的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劳动人事管理相关的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人事代理服务内容

1、乙方为甲方员工提供人事档案及劳动人事关系管理。

2、乙方为甲方员工代办社会保险(包括: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天津市相关规定执行。

3、甲方需要的其它服务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告知甲方办理各项手续所应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应及时准确地完成甲方员工信息变更和个人资料交换等书面材料的交接工作;同时对甲方员工进行信息登记管理,便于查询核实。

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员工名单,每月按时完成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

3、乙方自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合法的财务票据。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甲方员工有效的相关材料,如因甲方提供材料不符合乙方要求,导致协议不能如期履行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应在每月25日前,将次月确定的参保人员的增减变更信息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按时提供变更信息导致错缴或漏缴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应按照乙方实际代缴金额向乙方支付保险费和代理服务费。

3、甲方应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甲方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按时汇入乙方指定的社保中心账户;如因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指定的社保中心支付社会保险费,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连续2个月未支付或一年累计达到3次迟延支付前述款项的,将视同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甲方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甲方负责通知该员工到我中心办理个人档案转存以及缴纳保险等相关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通知到本人,由此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协作义务

1.甲乙双方应对甲方员工的情况及时交换信息、转递资料。

2、甲乙双方承诺保守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取的对方及客户单位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将对方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三、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档案管理

□代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申报

□代理住房公积金申报

□代填各类保险报表

□保管、填写养老保险手册

□代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报销(单次收费)

□代办就失业证、用工手续、合同备案(单次收费)

□提供上门服务

四、服务费收费标准

1.人事代理服务费标准为:

元(人/年)。

2.支付方式:

自乙方为甲方提供第一次服务当月起,乙方按年度根据实际服务人数向甲方收取服务费。

服务费为:

标准费用(人/年)×实际服务人数。

甲方每半年向乙方支付一次服务费。

五、违约责任

1、因乙方过错造成的社会保险费迟缴、漏缴、错缴,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2、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逾期支付达30日后,乙方可中止提供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服务内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有甲方自行承担。

3、任意终止本协议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年服务费的30%计算,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有关权威机构确认后,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4、除乙方存在重大过错外,甲方不得在协议期内办理撤户及大宗档案转移,否则视为甲方有意终止本协议,则按第五条第3款执行。

5、甲方及其员工或第三方,因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服务内容之外的事项而产生的争议,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与乙方无关。

甲方员工与原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发生争议的,需由甲方员工本人与原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协商解决,乙方不提供代理协商服务。

六、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七、其他

1、本协议所列条款之未尽事宜,或根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需修改、变更本协议时,提出方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协议条款的修改、变更,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间为自年月日(本协议生效起)至年月日止。

本协议期满后,如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顺延期双方约定。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章)乙方代表(签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中国北方人才市场地址:

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邮编:

北路29号

人事经理:

邮编:

300204

电话:

服务专员:

人事专员:

电话:

电话:

手机: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年月日年月日

请人事代理单位仔细阅读以下提示

以免影响职工合法权益养老保险:

1、根据津劳社局发(20XX)85号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转入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手工记录必须与社险中心电脑上的记录完全一致。

3、凡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出人员或在外省市缴纳过养老保险并将个人账户转入到我市社保中心的人员(户口在本市),单位应为其审定连续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

1、员工在本年度发生的门(急)诊费用一律用医保卡刷卡结算,因医保卡暂未下发或者无法正常使用或遇节假日等原因未能联网结算的,所有兰联收据、费用清单、药品费处方等均需加盖全额垫付章,然后于本年度内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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