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金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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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解读.ppt

新旧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比2015年5月概述新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3年年6月月1日日正式起航施行,新基金法根据近年来基金业的发展要求,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改,涉及多项制度调整。

以“为公募为公募基金松绑解缚基金松绑解缚、为公募基金正名定分、为资产管理业、为公募基金正名定分、为资产管理业树立标杆树立标杆”为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体现了新基金法大视野、创新性、开放性大视野、创新性、开放性的特点。

第一章:

总则u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约定了公开募集和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权利义务u将监管范围从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方式拓展到公开和非公开募集新基金法适用范围扩大u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新增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的特别规定范围扩大权责明确税收要求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u将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转变为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基金管理人担任要求的主体资格做了规定担任要求u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其重大事项变更的审批程序做了变更重大事项u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新增:

完善了利害关系的管理,加强了备案管理约束利害关系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u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允许作为基金托管人的金融机构范围扩大范围扩大u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变更为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基金托管人由各自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归口管理u基金托管人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或者未能勤勉尽责,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措施。

新增:

明确了对基金托管人的处罚条例处罚要求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u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四)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等权利。

对公开/非公开募集方式的基金权责做了解读权责约定u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新增: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做了更明确规定明确权利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公开募集方式由核准制改成注册制注册制u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

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针对基金管理人在交易,申购与赎回的义务做了详细解读义务解读u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第七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细化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的要求细化信披u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更加灵活灵活设定u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转变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可以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第九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对基金持有人权利行使做了更明确的说明明确权利u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新增:

对非公开募集资金的募集要求做了规定非公开募集u旧基金法无非公开募集基金规定。

新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u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u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新增:

将“基金服务机构”纳入监管,实行注册和备案管理纳入监管u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并对他们的权责都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新增:

对“基金业协会”做了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行业协会u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

基金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基金行业协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基金行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行使加强行业自律,会员维权,组织培训等职责。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加强了监督管理,依法制定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强化约束加强监管u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u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违约违规行为处罚,有了更详尽的介绍和依据细化条例u第一百二十一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u第一百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u第一百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u第一百五十二条依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u.第十五章:

附则(补充说明)人生概述监管要求补充适用范围补充u第一百五十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u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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