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重点反事故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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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重点反事故措施.doc

国家电网公司

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

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生技[2005]400号

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工作方针,完善各项反事故措施,进一步提高电网安全生产水平,国家电网公司通过总结分析近年来公司系统发生重大事故的特征,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点反事故措施(试行),现印发执行。

做好防止电网生产重大事故的措施,是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条件,是制造、设计、安装、调试、生产等各个单位的共同任务。

因此,各有关方面都应认真贯彻落实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

本重大反措并不覆盖全部反事故技术措施,各单位应根据本重大反措和已下发的输变电设备预防事故措施,紧密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反事故技术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印)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四日

目录

1防止人身伤亡事故………..……………….……………….4

2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2

3防止机网协调事故……………………………………….3

4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6

5防止枢纽变电站全停事故…………………………….....12

6防止输电线路事故…………………………………..…..13

7防止输变电设备污闪事故………………………………16

8防止直流输电和换流设备事故…………………………18

9防止大型变压器损坏事故…………………………….…21

10防止互感器损坏事故…………………………………….25

11防止开关设备事故……………………………………….28

12防止接地网和过电压事故………………………………..34

13防止直流系统事故………………………………………..38

14防止继电保护事故………………………………………..40

15防止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与电力通信网事故…………..44

16防止垮坝、水淹厂房事故………………………………..47

17防止火灾事故……………………………………………..48

18防止交通事故……………………………………………..50

1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1.1加强作业场所的危险点分析和做好各项安全措施

1.1.1工作或作业场所的各项安全措施必须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和DL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

1.1.2根据工作内容认真做好作业现场危险点分析工作,并根据危险点分析做好安全措施.要定期检查危险点分析上作,确保其针对性和有效性。

1.1.3在作业现场对可能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地方,应设立安全警示牌,并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对交叉作业的现场应有交又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

1.2加强作业人员培训

1.2,I定期组织对本单位有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规程、制度、技术等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有关安全措施和要求,明确各自安全职责,提高安全防护的能力和水平。

对于临时和新参加工作人员,必须强化安全技术培训,并在证明其具备必要安全技能情况下,指定有工作经验的人员带领下方可工作,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新参加工作人员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1.2.2应结合生产实际,经常性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思想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掌握安全防护知识和伤害事故发生时的自救和互救的方法。

1.3加强外包工程人员管理

1.3.1加强对各种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明确业主、监理、承包商的安全责任,做到严格管理,安全措旄完善,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考核。

1.3.2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引电力设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较低,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

1.4加强安全工器具的检查。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各项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配备充足合格的经国家或省、部级质检机构检刺合格的、可靠性高的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并根据有关标准、规程要求定期检验,淘汰不合格的工器具和防护用品,以提高作业的安全水平。

2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

2.1加强电网规划和建设

2.1.1加强电网规划设计工作,制定完备的电网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尽快强化电网的薄弱环节,确保电网结构合理、运行方式灵活和坚强可靠。

2.1.2合理规划电源接入点。

受端系统受电应按多条通道、多个方向进行规划和实施,每个通道的输送容量不应超过受端系统最大负荷的10%——15%,以减少失去一个通道时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不利影响。

2.1.3发电厂不应装设构成电磁环网的联络变压器。

2.1.4一次设备投运时,相应的继电保扩、安全自动装置、稳定措施和电力专用通信配套设施应同时投入运行。

2.1.5要加强稳定控制及保电网安全最后防线措施的设计研究工作,稳定控制措施设计要与系统设计同时完成.要合理地设计稳定控制措施和失步、低频、低压等解列措施,合理、足量地设计高频切机、低频减负荷和低压减负荷,以防止电网稳定破坏、电网崩溃和大面积停电事故。

2.1.6加强110kv及以上母线、220kv及以上主设奋快速保护的建设.对500kv(330kv)设备的主保护要实现双重化配置,220kv及以上环网运行线路要配置双套全线速动保护。

500kv(330kv)及枢纽220kv厂站母线应配置双套母差保护。

2.2电网安全运行和技术措施

2.2.1要严格按照电网运行控制要求控制系统运行,禁止超极限值运行.电网一次设备故障后,要按照故障后方式电网运行控制要求尽快将相关元件的潮流(或发电机出力、电压等)控制到规定值.需要按电网运行控制要求控制的设备,要通过调度机构的.EHS系统实现实时在线监测,并要有越限告誊功能。

2,2.2系统运行要按有关规定留有一定的旋转备用容量。

2.2.3应避免和消除严重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电磁环网。

对于高一级电压网络建设初期,暂时不能消除的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电磁环网,要采取稳定控制措施防止系统稳定破坏,并要采取后备措施以限制系统稳定破坏后的影响范围。

2.2.4省网及大区网间要采取自动措施防止一侧系统发生稳定破坏事故时扩展到另一侧系统.特别重要的系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要采取自动措施防止相邻系统发生事故时直接影响到系统的安全穗定运行。

2.2.5电网运行控制极限是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主要技术措施,要做好电网运行控制极限的运行管理,密切跟踪系统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电网运行控制极限。

2.2.6要加强并网发电机组励磁系统、PSS(电力系统穗定器)和调速系统的运行管理,管理应侧重于参数设置、设备投停、设备改造等。

2.2.7要加强稳定控制措施及保系统安全最后防线运行措施的管理.要密切跟踪系统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稳定控制措施,完善失步、低频、低压解列等装置的配置,井做好装置的定值管理、检修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和其它安全自动装置要足颠投入。

2.2.8应避免220kV及以上枢纽厂站的线路、母线,变压墨等设备无快速保护运行.母线无快速保护运行时,要尽量减少无母差保护运行时间并严禁安排母线及相关元件的倒闸操作.受9S系统的枢纽厂站继电保护定值整定困难时,应侧重防止保护拒动。

2.2.9要加强开关的运行维护和检修管理,确保元件故障能快速、可靠地切除.对500kv(330kv)厂站,220kv枢纽厂坫分闸时间分别大于50ms、60ms的开关,要尽快通过检修成生产改造加快分闸速度,经上述工作后分闸时间仍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开关要尽快给予更换。

2.3系统安全稳定计算分析

2.3.1要重视和加强系统安全稳定计算分析工作,规划、设计和调度均要严格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相关规定要求的深度进行系统安全稳定计算分析,结合电网发展的实际,合理安排运行方式,适时调整控制策略,不断完善相关的电网安全稳定控制措施。

2.3.2电网调度机构在制定电网运行控制极限值时,一般要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极限值的基础上留有一定的稳定储备,因此系统设计在计算线路(或断面)输送能力时要考虑到这一情况。

2.3.3在系统规划、设计和电网运行计算中,发电机组均应采用详细模型,以保证能反映出系统的动态稳定特性。

23.4在系统设计和电网运行计算中,应保证所采用模型和参数的准确性和一致性,系统规划计算中对现有电力系统以外部分可采用典型详细模型和参数。

2.3.5应通过开展模型、参数的研究和实测工作,建立系统计算中的各种元件、控制装置及负荷的详细模型和参数。

计算应使用合理的模型和参数,以保证计算结果的准确度。

2.4并网发电机组的保护定值要满足电网对机网协调的要求.

2.5防止系统电压崩溃

为防止系统发生电压崩溃稳定破坏事故,要继续贯彻执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755—200i)、《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8D325-1989)、《国寒电网公司电力系统无功补偿配置技术原则》(国家电网生[2004]435号),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2.5.1在规划设计电力系统时,必须包括无功电源及无功补偿设施的规划设计、并按照无功电力在高峰和低谷负荷时均能分(电压)层、分(供电)区基本平衡的原则进行配置.同时应具有灵活的无功电压调整能力与足够的检修事故备用容量.受端系统应有足够的无功储备,并应有一定的动态无功补偿。

2.5.2对于接入电网的发电机组,满负荷时滞相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受端系统应为0.9至0.85;满负荷时进相额定功率因数新机组应不低于—0.95,者机组应不低于—0.97。

2.5.3主变最大负荷时其高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5,最小负荷时不高于0.95。

2.54电网局部电压发生偏差时,应首先考虑增减该局部厂站的无功出力,改变该点的无功平衡水平.母线电压低于调度下达电压曲线下限时应闭锁接于该母线上的变压器分头。

2.5.5发电厂、变电站电压监测系统和EHs系统应保证测量数据准确,中枢点电压超出电压合格范围必须及时向运行人员告警。

2.5.6电力系统应有一定的无功备用容量,以保证正常运行方式下,突然失去一回线路、一台最大容量无功补偿设备成本地区一台最大容量发电机(包括发电机失磁)时,保持电压穗定和正常供电.无功电源中的事故备用容量,应主要储备于运行的发电机,调相机和静止型动态无功补偿设备中。

2.5.7当电压持续降低并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时,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拉路限电防止系统电压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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