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电力设施改造工程设计项目.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24905064 上传时间:2023-06-02 格式:DOCX 页数:45 大小:40.3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城区电力设施改造工程设计项目.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5页
城区电力设施改造工程设计项目.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5页
城区电力设施改造工程设计项目.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5页
城区电力设施改造工程设计项目.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5页
城区电力设施改造工程设计项目.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城区电力设施改造工程设计项目.docx

《城区电力设施改造工程设计项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区电力设施改造工程设计项目.docx(4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城区电力设施改造工程设计项目.docx

城区电力设施改造工程设计项目

2018年城区电力设施改造工程设计项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编号:

焦公管办小额[2018]-020号

采购人: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焦作供电公司

代理机构:

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

二○一八年四月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焦作供电公司委托,就2018年城区电力设施改造工程设计项目以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项目名称:

2018年城区电力设施改造工程设计项目

二、项目编号:

焦公管办小额[2018]-020号

三、项目概况:

1、项目主要内容:

(1)拟对钢厂家属院、中轴家属院、涧宏小区等10小区的无人管理台区电力设施进行改造,解决其存在的设备老化、线路布局不合理、线径细、绝缘率低等问题,工程总投资约950万元。

(2)该项目按要求对2018年焦作市城区电力设施改造工程逐项进行现场勘查,开展初步设计,编制初设概算;配合市政府项目评审部门完善设计文件,编制收口概算;提交招标物料清单和技术规范书。

(详见谈判文件)

2、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四、项目预算金额:

人民币¥230000.00元(大写:

贰拾叁万元整)。

五、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

六、服务周期:

20天

七、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供应商须具备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3、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未被“信用中国”网站(;

4、项目主管部门及业主在报名时将对供应商的廉洁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对列入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不廉洁记录名单库的,取消其报名资格,并将不廉洁记录情况向招投标监督部门备案;

5、所有供应商应在开标时提供由公司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院机关出具的有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法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原件,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

八、供应商报名要求及谈判文件获取(网上报名)

1、本项目采用网上报名: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陆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会员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下载采购文件。

(联系电话:

,QQ:

5、8(群));

2、报名及下载采购文件时间:

2018年4月11日至2018年4月13日。

3、采购文件售价:

400元/套,网上支付,售后不退。

凡未在规定时间内购买采购文件者视为无效标。

特别提醒:

报名前请下载《操作手册》按要求进行网上报名

九、响应性文件接收信息:

1、响应性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018年4月17日9时

2、响应性文件接收地点:

焦作市人民路889号阳光大厦B座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四开标室

十、谈判会有关信息:

1、谈判会时间:

2018年4月17日9时

2、谈判会地点:

焦作市人民路889号阳光大厦B座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谈判二室。

十一、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采购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

本项目所有变更、答疑、补充通知均以以上网上发布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十三、监督单位

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十四、采购项目联系事项:

1、采购人: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焦作供电公司

联系人:

王先生

联系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

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王先生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焦作市山阳区长恩路建业森林半岛5号楼8号商铺

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4月11日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公告中所述项目。

2.定义

2.1“采购代理机构”:

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2“采购人”: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焦作供电公司。

2.3“供应商”系指按谈判文件规定取得谈判文件并参加谈判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供应商代表”系指代表供应商参加本次谈判活动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2.5“服务”系指由中标人承担的服务及其他相关义务。

2.6“法定代表人”系指法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上)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如为其他组织或个体经营者参加谈判会的,指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负责人或经营者。

2.7“重大违法记录”系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业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3.采购预算

3.1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人民币人民币¥230000.00元(大写:

贰拾叁万元整)。

4.合格的供应商

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4.2供应商须具备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4.3由公司注所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院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法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

4.4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未被“信用中国”网站(;

4.5符合本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及项目要求的其它条件,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6供应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有关规定

注: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同时参加谈判活动。

4.6服务周期:

20天。

4.7质量:

国家质量验收标准:

合格

4.8踏勘现场:

采购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由供应商在开标前自行踏勘现场。

5、保证金

5.1谈判保证金

(大写:

人民币肆仟元)

17:

00时(含17:

00时)。

账户名称:

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焦作民主南路分理处

账号:

0310

6.谈判费用

6.1无论谈判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谈判有关的全部费用。

6.2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按国家发改委【2011】534号文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计取。

7.谈判文件的约束力

7.l供应商一旦参加谈判会,即被认为接受了本谈判文件中的所有条款和规定。

7.2供应商如认为本谈判文件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条款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请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否则,将视为对本谈判文件要求无任何异议,并不得因此在谈判会开始后提出任何异议。

7.3本谈判文件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焦作供电公司负责解释。

2、谈判文件

8.谈判文件的组成

8.1谈判文件是用以阐明采购需求、采购程序和合同格式等的规范性文件。

谈判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8.2供应商收到谈判文件后,应仔细检查谈判文件是否齐全、是否有表述不明确或缺(错、重)字等问题。

供应商发现任何页数和附件数量的遗缺,任何数字或词汇模糊不清,任何词义含混不清的情形,应立即与采购人联系解决。

如果供应商因未按上述提出要求而造成不良后果的,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3供应商被视为充分熟悉本采购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劳动力及公用设施等,本谈判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

8.4供应商必须详阅谈判文件的所有条款、文件及表格格式等。

供应商若未按谈判文件的要求和规范编制、提交响应性文件,将有可能导致响应性文件被拒绝接受或被视为无效。

9.谈判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9.1提交(接收)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相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或以更正、变更公告的方式)通知所有接收(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相应顺延提交(接收)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响应性文件的编制

10.要求

10.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提交响应性文件。

响应性文件应对谈判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包括供应商资格要求和响应性文件中对响应的要求等),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其响应性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0.2任何对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性文件没有完全响应谈判文件的有效理由。

10.3供应商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谈判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响应性文件被拒绝。

11.响应性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

11.1响应性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所有书面往来都应用简体中文书写。

11.2供应商提供已印刷好的产品资料如产品样本、说明书等可以用其他语言,但在解释响应性文件时,以译文为准。

11.3关于计量单位,谈判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谈判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谈判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4本谈判文件所表述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12.响应性文件的组成

12.1响应性文件由资格性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其他材料三部分组成。

具体内容和格式见谈判文件第四章。

13.响应性文件格式

13.1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响应性文件,不得缺少、留空或私自更改任何谈判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谈判文件提供格式的按格式填列,未提供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4.谈判报价

14.1报价说明

14.1.2缩短工期增加费用包含在本次报价中,由供应商自行考虑。

14.2响应性文件中的报价并非最后报价,在第一轮谈判结束后由供应商再提交第二轮报价,谈判小组根据供应商的第二轮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如供应商第二轮报价相同时,比较服务承诺和优惠条件,其第二轮的报价即为成交供应商的成交价。

如还无法比较,则进行下一轮报价,最后一轮报价即为中标价。

14.3本项目不接受有选择的报价。

14.4最后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

15.谈判保证金

15.1谈判保证金为响应性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参加本项目谈判的必要条件,金额及缴纳方式按谈判文件第二章第5条要求执行,未按规定足额缴纳谈判保证金的供应商,将不能参与谈判。

评标时以中心出具的保证金汇总表为准。

15.2谈判保证金的退还

15.2.1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5.2.2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5.2.3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5.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6.响应性文件有效期

16.l响应性文件有效期为自谈判会开始之日起60天,有效期短于此规定的响应性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6.2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响应性文件有效期满之前书面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供应商应在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谈判保证金可按规定予以退还。

供应商答复不明确或逾期未答复的,均视为拒绝上述要求。

对于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性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谈判保证金有效期,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的规定在响应性文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响应性文件的签署、盖章及装订

17.1供应商应准备1份正本、3份副本的纸质响应性文件,响应性文件必须用A4幅面纸张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响应性文件均须在封面上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7.2供应商应按本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响应性文件。

除了响应性文件封面以外,每个页面都要在明显位置编制页码,按流水顺序填写,字迹必须清晰可认,响应性文件的目录必须编序。

响应性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供应商负责。

17.3未按要求签字或加盖公章的响应性文件为无效文件。

本谈判文件所表述(指定)的公章是指法人(供应商)行政公章,不包括专用章。

17.4响应性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改动是为改正供应商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进行的。

有改动时,修改处应由供应商代表签署证明或加盖公章,但非供应商出具的材料,供应商改动无效。

17.5供应商提交的资料应证明其满足谈判文件要求,该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以及拟提供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指标和性能,提供服务的详细描述等资料。

17.6响应性文件须固定装订成册。

4、响应性文件的递交

18.响应性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供应商应将响应性文件正本、所有副本应密封在非透明专用袋(箱)中,封口处应加盖公章。

18.2响应性文件外封面、封口按照谈判文件第四章要求的格式进行封装。

18.3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要求密封、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于响应性文件的误装、错装以及提前拆封概不负责。

19.响应性文件的递交

19.1供应商应在谈判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前,将响应性文件递交至规定的地址。

19.2若采购代理机构推迟了响应性文件接收截止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响应性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以新的截止时间为准。

20.响应性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性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性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性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0.2响应性文件的补充、修改文件应按照本谈判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密封、签署,并注明“修改响应性文件”字样。

修改文件须在响应性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性文件接收地点。

20.3供应商在响应性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不得修改、撤回响应性文件。

供应商在响应性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修改响应性文件的,将被拒绝接受。

20.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其响应性文件:

20.4.1在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性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之后递交响应性文件的;

20.4.2响应性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

20.4.3未购买谈判文件参加谈判的;

20.4.4一个供应商不止递交一套响应性文件的;

五、谈判

21.组建谈判小组

21.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谈判小组。

21.2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共3人组成,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依法组建。

谈判小组确认谈判文件,并负责具体评审事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按照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独立履行谈判小组职责。

22.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

22.1资格性检查。

谈判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性文件中资质证明、谈判保证金等进行审查,审查每个供应商提交的资质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中标明的“原件备查”件进行核查,供应商应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限内提供。

供应商拒不提供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的,视为其不具备该资格条件,其响应性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处理。

(1)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原件;

(3)谈判保证金等。

22.2符合性检查。

对资格性检查合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响应性文件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了响应。

(1)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签署情况等);

(2)响应性文件的完整性(正本和副本数量、内容等);

(3)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是否存在重大负偏离等)。

以上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只要有一条不满足,则响应性文件无效,将不进入谈判程序。

注意事项:

资格性、符合性证明材料见谈判文件第四章规定。

22.3实质性响应性文件是指与谈判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重大负偏离的认定须经谈判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2.4重大偏离系指供应商货物的技术指标、数量和交货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谈判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谈判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单位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2.5如果响应性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将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性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响应性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文件;

22.6谈判小组审定响应性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性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2.7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性文件也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按照无效处理(不再参加谈判):

22.7.3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或不符合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或与身份不符的;

22.7.7响应性文件内容不齐全或内容虚假的;

22.7.8响应性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

22.7.9响应性文件的内容修改处未按规定签名或盖章的;

22.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规、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按照无效处理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22.8.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互相混装的;

22.8.2不同供应商授权同一人作为供应商委托代理人的;

22.8.5谈判小组认定的其他串通情形。

23.响应性文件的澄清

23.1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性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性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性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2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3.3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谈判小组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响应性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处理。

23.4供应商的书面澄清材料作为响应性文件的补充。

23.5谈判小组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

23.6并非每个供应商都将被询问、澄清。

24.谈判

24.1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将进入本次谈判程序。

24.2谈判将按照供应商的签到顺序进行。

24.3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成交原则等事项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4谈判的内容主要包括供应商的设计组织方案、售后服务承诺及报价等。

24.5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定。

,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4.6本次谈判进行不少于2轮次报价。

响应性文件中报价为第一轮次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

供应商应当对谈判的每轮次报价或承诺均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在规定的时限内递交给谈判小组,谈判报价以供应商的最后一轮次报价为准。

24.7第一轮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下一轮报价,谈判报价以供应商的第二轮报价为准,如供应商最后报价相同时,比较服务承诺和优惠条件,如还无法比较,则进行下一轮报价,最后一轮报价即为中标价。

24.8已提交响应性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24.9谈判小组在谈判过程中,如果认为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报价明显不合理、降低质量、不能诚实履约或其他特殊情形的,应当通知其限期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

25.谈判过程及保密原则

25.1为保证成交结果的公正性,谈判期间直至授予供应商合同时,谈判小组成员不得与供应商私下交换意见。

在谈判结束后,凡与谈判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将谈判情况扩散出谈判小组成员之外。

25.2在谈判期间,供应商不得向谈判小组成员询问其它供应商谈判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成交结果的活动

25.3在谈判期间,采购代理机构将有专门人员与供应商进行联络。

26.谈判终止

26.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宣布谈判终止,并将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采购任务取消的;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

27.成交原则

27.1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名成交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采购人应当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8.成交通知

28.1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焦作市政府采购网》、《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8.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合同授予

29.签订合同及合同的执行

29.1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29.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过谈判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9.3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的修改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补充或修改的文件及澄清或承诺文件等,均为双方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合同一并作为本谈判文件所列项目的互补性法律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4合同一式4份,采购人和供应商各一份,另两份合同分别由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采购代理机构存档。

29.5成交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7日内凭合同原件向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无息退还保证金。

逾期未向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八、质疑处理

30.质疑程序及处理

30.1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非书面形式、七个工作日之外以及匿名的质疑将不予受理。

30.2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0.3质疑供应商行使质疑权时,必须遵守“实事求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