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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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17年乡镇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镇党委、政府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和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按照“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工作总体部署,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创造更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重点范围、重点时段、重点内容和工作分工重点范围:
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非煤矿山、特种设备、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
重点时段:
2017年6月上旬至9月底为本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点时段。
重点内容:
把目前最突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打击重点。
(一)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道路交通:
(1)机动车超载、超速行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的;
(2)酒后驾车、不按道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4)机动车超载超限、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2、建筑施工:
(1)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
(2)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3)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
(4)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行为。
3、危险化学品:
(1)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未及时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的。
4、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
(1)非客运船舶违法载客的;
(2)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渡口和停靠点;
(3)内河和海上运输船舶、施工作业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配员不足,以及内河船舶违规参加海上施工作业的;
(4)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渡船
(5)套牌、伪造渔船证书证件、擅自涂改船名船号和无证从事渔业生产的;
(6)未取得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资质、非法建造海洋捕捞渔船的。
(7)严厉整治内河水上交通安全。
5、消防安全:
(1)“三合一”、“多合一”场所;
(2)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的;
(3)公共聚集场所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4)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和消防栓等消防设施配备、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6、特种设备: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的;
(2)违法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未注册登记擅自投入使用的;
(3)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4)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7、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礼花弹的以及违规使用氯酸钾的;
(2)不按规定配送、储存烟花爆竹的;
(3)分包、转包经营和出租、转让经营许可证的。
(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5)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单位存在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和“三违法”行为的。
8、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无合法勘查许可证或合法资质从事勘探活动,以勘探名义实际上从事采矿活动的。
9、冶金:
(1)违反法规标准进行高温金属液体生产、调运及车辆运输的;
(2)违反法规标准进行煤气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三、方法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2017年6月上旬)
各村委会、企事业镇直及驻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迅速制定细化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并加强指导督促,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在基层全面启动。
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营造有利于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施严厉打击的舆论氛围。
具体实施方案请于2017年6月5日前报送镇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集中打击阶段(2017年6月上旬—8月下旬)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公开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
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发动群众和媒体举报,并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认真做好“打非”工作有关数据的统计上报。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7年9月上旬—9月下旬)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的检查督查活动,督促各单位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要重点加强对已关闭和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抽查复查。
省、市、区、镇各级政府安委会将对各级各部门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请各村委会、企事业、镇直及驻镇、各有关部门于9月2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总结材料报送镇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以便汇总情况后上报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围绕镇党委、区政府“打好五大战役,大干开局之年”的各项决策部署和促进XX跨越发展这个中心,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作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大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即将下发的《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的通知》精神,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打非”专项行动的领导、督促和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突出问题。
要不断强化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严格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主动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各级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搞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打非”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密切配合,实施联合执法。
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对本通知确定的9个“打非”重点行业(领域),各牵头单位要主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执法,形成“打非”工作合力。
要注重源头治理,加强与司法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强辖区之间的联合执法,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深挖、根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防止前纠后犯、死灰复燃,防止新的非法违法行为发生。
要创新手段措施,充分运用电子设备监控等先进科技手段,及时发现各种非法窝点,增强打击实效;利用各部门现有信息平台,积极推进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共享。
(三)突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
要紧抓关键环节,明确打击重点,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公开严惩,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人的嚣张气焰,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大宣传,强化社会监督。
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快速反应的监督机制。
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兑现奖励,并注意保护举报人相关权益。
要坚持和完善“黑名单”制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猖獗、后果严重的地区和企业,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五)落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区、镇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定,强化村居、企事业二级“打非”工作的责任,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方,要严格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据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严格事故查处,对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挂牌和跟踪督办,对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
(六)统筹推进,建立长效机制。
要坚持远近结合,治标与治本结合,集中打击与长效治理结合,一手抓集中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一手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健全完善。
要把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把“打非”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
要建立实施激励机制,将“打非”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要针对非法违法行为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切实加大安全防范、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三个工作力度”,不断巩固提升“打非”工作成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