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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

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

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港口、防城两城区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各种设施的征收、搬迁、补偿以及人员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3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受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土地征收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等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搬迁安置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部门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

市发改、财政、住建、人社、监察、信访、文广体旅、公安、司法、税务、民政、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交通、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4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其未征收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5条因建设项目需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农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6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7条市征地部门根据项目用地的需要,制订年度征地计划或按单个项目用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征地任务给城区人民政府。

第8条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建设规划,拟定征地(预)公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人民政府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税务、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未经土地征收部门同意的,应当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相关许可证照的审批手续。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养;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

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9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城区征地部门应当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用途、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需安置人口数、安置途径等进行共同调查,并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进行书面调查确认。

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征地部门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10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城区人民政府即可组织开展征地、搬迁、安置等各项前期工作。

第11条征地依法报批前,土地征收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相关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12条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分别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但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前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告。

第13条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城区征地部门应当与权利人签订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第14条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符合听证条件的,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

权利人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由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经协调仍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协调情况、处理意见,附具权利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或意见的书面记载材料,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报送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15条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有争议仍协商不成的,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权利人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16条权利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超过《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拒绝交出土地或拒绝搬迁的,城区征地部门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补偿费用提存手续,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17条征地范围内,涉及土地、山林、水利等权属纠纷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调处;跨县(市、区)范围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调处。

第18条对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和建(构)筑物等不动产,被搬迁人在完成搬迁补偿后应当主动申请注销或变更登记产权证书,否则由有关部门依法注销或变更产权证书。

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费用纳入项目征地成本。

第三章征收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

第19条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征收集体土地不分区域、不分地类,统一按每亩33600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集体土地上的青苗的补偿,按照附件一的标准执行。

第20条征(回)收范围内租赁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由出租人、承租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权益分配问题。

第21条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按附件二的相关规定执行。

被搬迁户在本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有一处或多处住宅的,则所有住宅房屋合并计算建筑面积,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补助)以被搬迁人家庭户为单位进行核算,每户以经审核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按人均80平方米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作为补偿(补助)认定基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人均住宅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按实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不足人均8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按每平方米3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被搬迁户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规划报建批准证件或不动产登记证的,超出人均住宅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按批准内的实有面积给予补偿。

(三)被搬迁户未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规划报建批准证件或不动产登记证的,超出人均80平方米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根据住宅房屋结构给予一定材料费补助,砖混结构的补助每平方米300元,砖木结构的补助每平方米200元,简易结构的补助每平方米100元。

超出部分的房屋装修补偿按照附件二规定装修补偿标准的50%给予材料补助费。

(四)被搬迁户在当次搬迁范围外本集体土地上还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在进行补偿认定时,应合并计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并实行同一种补偿安置方式,但当次搬迁范围外的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在今后实施搬迁时予以支付。

第22条征收被搬迁户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被搬迁户家庭成员均不符合安置条件,具体补偿(补助)规定如下:

(一)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规划报建批准证件或不动产登记证的,按批准内的实有住房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二)未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规划报建批准证件或不动产登记证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原户口在本村组的世居户但现已迁出(不含婚假迁出),则以迁出时的人口数计算人均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住宅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实有面积给予补偿;超出人均8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住宅房屋结构给予一定材料费补助,砖混结构的补助每平方米300元,砖木结构的补助每平方米200元,简易结构的补助每平方米100元。

2.原户口不在本村组且不属世居户,如书面承诺按期腾空房屋并自行拆除的,可根据住宅房屋结构给予一定材料费补助,砖混结构的补助每平方米300元,砖木结构的补助每平方米200元,简易结构的补助每平方米100元;如当事人不配合的,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23条住宅房屋性质由城区征地部门向城建规划执法监察部门及自然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申请认定。

第24条各类水管、水井、晒场、粪池、挡土墙、围墙、棚、畜(禽)舍、养殖塘、坟墓等建(构)筑物、附着物按附件三的规定执行补偿。

第25条征地范围内,属于集体建设的供电设施,由征地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到现场评估计价,按实际用料用工给予补偿,迁改费用纳入项目征地费用列支;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供电设施,由城区政府负责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机构按有关程序规定实施迁改,迁改费用由城区财政向市财政申请拨付。

供水、供气、弱电等设施的迁改,由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补偿评估或编制预算报市财政部门进行财评。

征迁部门按评估结果或评审结果将迁改费用直接补偿给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迁改。

迁改费用纳入项目征地费用列支。

涉及管线增容、扩建部分的相关费用,由管线产权人负责。

第四章 搬迁安置

第26条居住安置人口的认定。

在征地范围内有承包土地且有住房及其他建(构)筑物被搬迁的本生产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已成年未分户的子女、未成年子女),认定为居住安置人口。

(一)居住安置人口认定时间:

以公寓房或宅基地抽签之日为止。

安置协议签订后至公寓房或宅基地抽签之日期间,被搬迁户的婚嫁配偶及新出生的子女,原则上按原来该户选择的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二)被搬迁户家庭成员在征地范围内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居住安置人口:

1.原户口在搬迁地,属义务兵、士官序列的现役军人;

  2.原户口在搬迁地、现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

3.原户口在搬迁地、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计一个安置人口:

  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2.已领取独生子女证(2015年12月31日前出生并领取)且领证后不再生育或收养的。

(四)本村组集体土地已全部被征收,户口在该村组但没有住宅房屋被搬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审核可纳入安置人口。

(五)已经享受过征地搬迁安置的安置户或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安置。

(六)上述未列明的其他类型安置人员,由城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27条居住安置方式。

征地范围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搬迁户按以下方式之一安置。

(一)公寓安置

城市中心区范围内(含海湾新区、江山环岛)选择区位优势和商住条件较好的地段建设高层公寓,采取政府统建或市场运作开发方式建设。

被搬迁户以家庭为单位,按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申请购买安置住房,同时每人还可以申请购买20平方米以下的补助住房。

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可按64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格购买;20平方米补助住房和由于户型结构原因超出应安置面积的,按900元/平方米购买。

城市中心区范围外的被搬迁户,允许在城市中心区范围内选择公寓安置。

(二)货币安置

以家庭户为单位,按安置人口每人18万元(含临时过渡安置费)的标准给予居住安置费用,由其自行解决居住场所,且不得再在集体土地上建房。

选择该安置方式的必须提供自有固定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证明材料和放弃公寓安置房及宅基地安置的承诺书。

(三)宅基地安置

政府按每人25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宅基地(含附属用房,下同),其中1人户的宅基地经申请批准可安排到50平方米,超出每人25平方米面积的部分,城市中心区范围内的按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交纳土地开发成本,城市中心区范围外的按每平方米400元的标准交纳土地开发成本。

1.政府统建

在城市中心区范围内,由政府负责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建安置房(毛坯房),建筑楼层原则控制在四至五层,具体以各安置点规划设计为准。

被搬迁户以家庭为单位,按人均86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进行申购统建房,并按每平方米850元购买。

因房屋结构、户型结构及申购等原因,安置户实际购买统建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人均86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户按建筑成本价每平方米1500元购买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安置户实际购买统建房的建筑面积不足人均86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政府按每平方米850元补贴给安置户。

2.搬迁户自建安置

由被搬迁户根据城市规划及安置区设计条件自建住房安置,政府负责安置小区的“三通一平”。

安置房回建基础深度超过正负零1.2米以下的(具有资质设计部门设计),超深部分的建设费用由搬迁单位负责。

第28条临时过渡安置。

被搬迁户住房因项目建设拆除需临时过渡安置的,采取过渡周转房及货币两种方式解决临时居住,以保障被搬迁户的基本居住条件。

选择临时过渡周转房的,由政府提供临时过渡周转用房;选择货币临时安置的,自房屋腾空交付拆除之日起,由政府一次性解决3年临时安置费用每人12000元。

因非被搬迁安置户原因超出临时安置约定时限(从实际搬迁房屋时间算起)未能交付公寓房或宅基地的,按实际超期时间每人每月350元的标准补助被搬迁安置户房租费。

因被搬迁安置户自身原因不按时接收政府交付的公寓房或宅基地而超期的,不能享受超期补助。

第29条因线性、单独选址项目工程用地需要征收搬迁农村集体土地上合法住房的,除对住房进行补偿外,另对符合安置条件人口按每人4万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自行择地回建费(含回建用地“三通一平”、房屋基础、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由被搬迁户在本村组自行解决居住。

搬迁户确实无法自行回建的,由政府统一负责安置。

第5章就业安置及社会保障

第30条本村组集体土地70%以上被征收,且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村组,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按需选择其中一种就业安置方式:

  

(一)自谋职业补助。

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人口人均6万元的标准进行自谋职业补助。

(二)安排集体生产发展留用地。

居住安置选择宅基地或货币安置方式的,由政府一次性划拨留用地,集体生产发展留用地属于工业用地性质的,按人均不超过0.15亩的标准安排;集体生产发展留用地属于商业等其他用地性质的,按人均不超过0.1亩的标准安排。

(三)实物补助。

选择公寓安置方式,不安排集体生产发展留用地,可选择以下实物补助之一解决就业安置:

1.建筑面积为20平方米一楼商业铺面;

2.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二楼及以上商业铺面。

第31条使用征地范围内土地的企业,根据用地规模按一定比例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单位另行制定。

第32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被征地农民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6章奖励

第33条自土地征收(预)公告起60日内,被搬迁户签订集体土地征收及青苗补偿协议并交地清表的,按每亩80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34条自土地征收(预)公告起90日内,被搬迁户签订搬迁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0元/户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待被搬迁房屋交付拆除后兑现。

第35条坟墓迁移奖励标准按照附件三的规定执行。

第7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36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村民自治原则,公开、透明、合理地分配使用征地补偿款,协调解决内部补偿款分配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37条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征地工作纳入常规性监督检查范围,对违反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有关规定的,责令进行改正。

第38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人员在征地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冒名顶替、冒领征地补偿费用,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39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影响社会稳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要实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4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41条征收土地范围内工程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所需的临时用地,由临时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协商办理。

第42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果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新政策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43条本办法未涵盖的特殊情况,由城区人民政府拟订处理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44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45条本办法实施中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与《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防政发〔2019〕3号)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同步实施,其他补偿标准自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执行。

《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防政发〔2016〕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

2.房屋及装修补偿标准

3.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4.公寓简装房交房标准

附件一

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

1、征收集体土地上的连片青苗原则上不清点补偿,按照如下列表规定补偿。

种类

补偿标准(元/亩)

农作物、疏林地(含竹林、淡水养殖塘)、薪炭林等青苗

3000

经济林(含速生丰产林)、用材林、果园、防护林、海水养殖塘等青苗

5000

其他花卉与园林、绿化苗木等支付迁移费,不再作其他补偿

5000

2、要求清点补偿的,按照种类、规格、密植度套价补偿,超出合理密植度的部分,不予补偿。

具体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竹木、果树等青苗补偿标准

种类

规格

补偿标准

荔枝、龙眼、木菠萝、黄皮、橄榄、沙梨树等

地径2cm-3cm

10元/株

地径3cm-5cm

30元/株

地径5cm-10cm

120元/株

地径10cm-15cm

200元/株

地径15cm-27cm

300元/株

地径27cm以上

500元/株

柚子、杨桃、柿子、杨梅、油柑、枇杷、柠檬、石榴等

地径2cm-5cm

15元/株

地径5cm-10cm

45元/株

地径10cm-15cm

70元/株

地径15cm-27cm

150元/株

地径27cm以上

300元/株

柑桔、芒果、橙、三华李、番石榴、番桃、大青枣

地径2cm-5cm

10元/株

地径5cm-10cm

20元/株

地径10cm-20cm

40元/株

地径20cm以上

100元/株

百香果、葡萄、

火龙果

未挂果的

20元/株

挂果的

35元/株

水番桃、木赖、岭南山竹(罗芒)、佛手树、万寿果、茶油树、人参果等

地径2cm-5cm

10元/株

地径5cm-10cm

20元/株

地径10cm-20cm

40元/株

地径20cm-27cm

100元/株

地径27cm以上

200元/株

罗汉松、黄花梨、沉香树、红花梨、楠木(金丝、香子)等

高度0.5m-1m

5元/株

高度1m-3m

20元/株

胸径3cm-6cm

40元/株

胸径6cm-10cm

80元/株

胸径10cm-15cm

100元/株

胸径15cm-20cm

150元/株

胸径20cm-30cm

300元/株

八角树、粟子树(板栗)

高1m以下

1元/株

高1m以上,胸径10cm以下

6元/株

胸径10cm-25cm

40元/株

胸径25cm-40cm

100元/株

胸径40cm以上

200元/株

玉桂(桂树、桂皮树)

高1m以下

1元/株

高1m以上,胸径10cm以下

6元/株

胸径10cm-20cm

25元/株

胸径20cm以上

65元/株

橡胶树等

胸径5cm以下

15元/株

胸径5cm-8cm

40元/株

胸径8cm-11cm

60元/株

胸径11cm-15cm

90元/株

胸径15cm以上

150元/株

金花茶

胸径1cm以下

5元/株

胸径3cm-5cm

40元/株

胸径7厘米以上

100元/株

凤凰树、木棉、秋枫树、叶紫薇、鹰爪树、白玉兰、桂花树、榕树、樟树等

胸径3cm-5cm

5元/株

胸径5cm-10cm

15元/株

胸径10cm-15cm

40元/株

胸径15cm-20cm

50元/株

胸径20cm-27cm

100元/株

胸径27cm以上

150元/株

杉树、苦楝树、桐油树

胸径5cm-10cm

6.5元/株

胸径10cm-20cm

13元/株

胸径20cm以上

35元/株

松树、其它杂木

地径5cm-10cm

5元/株

地径10cm-20cm

10元/株

地径20cm以上

20元/株

芭蕉、香蕉

15片叶以下

每株2元

15片叶以上至抽蕾之前

每株15元

抽蕾

每株20元

木瓜

未投产收获

每株1-2元

已投产收获

每株10元

地菠萝

未挂果

每株1.5元

已挂果

每株2元

牛古大力

种植2年内

10元/蔸

种植2年以上

16元/蔸

单竹

--

2元/根

稔竹、黄竹、石竹、甜竹(甜笋竹)

--

3元/根

麻竹、勒竹、马蹄竹

--

5元/根

注:

地径是指地面上5㎝的主干直径;

胸径是指地面上120㎝的主干直径。

(二)竹木果树、经济作物、树种合理种植密度

1.竹木果树、经济作物合理种植密度

品种

种植密度(株/亩)

柑橘(沙糖桔、橙)

70

龙眼

初产期每亩56棵,

盛产期每亩33棵。

荔枝

初产期每亩56棵,

盛产期每亩33棵。

香蕉(芭蕉)

135

地菠萝

3000

火龙果

330

芒果

55

三华李

45

莲雾

25

木菠萝

20

杨桃

30

橄榄

25

黄皮

40

番石榴

40

余(油)柑

60

葡萄

200

柚子

25

大青枣

33

百香果

100

牛古大力

500

2.各树种的造林初植密度

树种

每亩造林株数(株)

生态公益林

商品林

桉树

80

111

相思

80

111

毛竹

30

33

丛生竹

33

33

散生竹

22

22

马尾松、湿地松

111

111

柠檬

42

金花茶

333

八角

果用林:

64

叶用林:

394

玉桂(肉桂)

矮林:

513

乔林:

167

三、其他竹木果树,由城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审计、财政、监察、征地等部门以市场询价为基础会商确定,给予适当补偿。

征收果树、竹类、林木的补偿费均包括砍伐费,由被征收单位或个人自行砍伐。

砍伐后的木竹材由所有者自行处理。

如被征收单位或个人不及时砍伐而影响施工的,由征地单位组织砍伐,砍伐后的木材竹材实行以料抵工。

附件二

住宅房屋及装修补偿(补助)标准

1、住宅房屋结构补偿标准

序号

结构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1

砖混结构房屋

800~850

含安装木门窗、内外墙普通粉刷

2

红砖、水泥砖、条石、毛石瓦(小青瓦或机制瓦)木结构房屋

500~550

含安装木门窗、内外墙普通粉刷。

屋檐高度达3米及以上的带密楼棚结构房屋,楼棚部分按同类结构房屋不带楼棚面积补偿费的70%计算。

室内或屋顶搭建的简易木楼棚每平方米补偿120~130元。

3

红砖、水泥砖、条石、毛石、泥砖、冲墙瓦(水泥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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