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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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严可为严可为讲授讲授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二章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固定资产的确认第三章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第四章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第五章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披露固定资产的披露第六章第六章附则附则政府会计准则第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点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点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年(不含1年)、单位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年(不含1年)的大批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固定资产的确认第四条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

(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

(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七条第七条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同时从固定资产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同时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账面价值中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三章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第八条第八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九条第九条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定资产的成本。

第十条第十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交付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

建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产发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

的新旧程度。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政府会计主体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政府会计主体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其他相关政府会计主体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定。

政府会计准则确定。

第四章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第一节第一节固定资产的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本准则第十七条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固定资产除外。

定的固定资产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的折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值。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二)动植物;(三)图书、档案;(三)图书、档案;(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政府会计主体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政府会计主体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一)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政府会计主体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固定政府会计主体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资产折旧。

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或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关资产成本。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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