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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随机变量及其分布

一、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北京邮电大学经济责任制(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教财[2002]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经济责任制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校内管理层次,分别建立的各级各类经济管理人员在学校财经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履行的职责及对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者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建立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学校各类财经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将资金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规范校内经济秩序,保障国有资产完整,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促进教学、科研事业发展。

第二章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四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

(一)领导实施和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执行学校党委关于学校财经工作重大事项的决议;

(二)确定或调整学校财经管理体制,报校长办公会通过。

(三)领导学校重要财经政策、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的制定工作。

(四)领导财务计划的制定、年度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的编报工作。

(五)提议任免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备案。

(六)签署学校财务报告和对外经济合同,并负法律责任。

第五条副校长对分管的经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督促分管的部门和单位在各项工作中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纠正所分管部门和单位在财经管理方面违规违纪的问题,切实维护学校整体和全局利益,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全。

(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负责领导学校日常财务工作。

(三)参与学校的重大经济决策,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负主管责任,监督所分管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认真执行预算,确保完成收入计划,支出方面应取得良好的资金使用效益。

(四)对分管工作相关重大支出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的考察、调研、论证的科学性、真实性负责。

(五)对亲自掌握审批权的经费支出负责。

(六)签署学校财务处每月银行对账单。

第六条财务处处长在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财务工作,在学校财经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一)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经济政策,起草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校内经济行为,依法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

(二)按照《会计法》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学校日常财务工作,组织做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组织编制财务报告。

(三)实施会计委派制度。

加强对二级核算单位资金往来和投资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在财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

(五)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学校年度收支预算草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六)负责监督控制学校的年度收支预算的执行。

积极组织收入,严格按照预算控制支出,保证学校年度收支预算的完成。

并于预算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上年学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七)在主管校长授权的范围内审批大额支出。

(八)为学校重点建设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筹集资金。

(九)签署学校财务处每月银行对账单。

(十)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核算工作。

(十一)负责学校财会队伍的建设,组织各级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监察审计处处长在学校财经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校内各级领导干部财经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根据教育部规定,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对学校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的基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经济实体的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审计。

(六)接受主管领导和财经领导小组的安排,进行其他专项审计。

(七)签署学校财务处每月银行对账单。

第八条资产管理处处长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对学校资产、基建经费的管理负直接责任:

(一)负责组织对学校固定资产、物资等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根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审批物资采购计划,组织集中统一招标采购工作,保证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制定办法,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

(四)采取措施,维护学校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第九条科技处处长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对学校的科研经费管理负直接责任:

(一)与财务处协商制定和修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二)监督科研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或签订的合同合理使用。

(三)科研项目完成后,按相关规定及时结题。

(四)采取措施,保护学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第十条其他各职能处室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一)各职能处室的正职领导对本单位的经济决策和各项经费使用的合理合法性负领导责任。

(二)各职能处室领导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本部门承担的任务编报本单位的收支计划,向学校财务处提交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执行学校预算,负责管理和合理安排使用本职能部门掌握的经费,对所管支出项目进行审批。

(三)严格遵守学校的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不得截留学校收入,不得批准违规支出。

第十一条各二级教学、教辅和科研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一)各二级教学、教辅和科研单位的正职领导对本单位的经济决策和各项经费使用的合理合法性负领导责任。

(二)各二级教学、教辅和科研单位的正职领导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组织各项收入,新设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学校批准,合理有效的使用各项经费,不得挪用或转移预算资金。

(四)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所有收支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统一核算,不得随意开立银行帐户,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学校所属校产、后勤企业单位法人代表的经济责任:

(一)学校所属校产、后勤企业单位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负直接责任。

(二)学校所属校产、后勤企业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执行会计制度情况负直接责任。

(三)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和企业“两则”“两制”的要求,实行严格的成本核算。

(四)执行与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签订的有关协议,向学校支付条件占用费,并在完全成本核算的前提下完成向学校的上缴任务。

(五)杜绝国有资产的流失,对学校投入的资金负保值、增值责任。

(六)对本企业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七)负责对本企业的重大决策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报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会计资金结算中心主任的经济责任:

(一)会计资金结算中心主任在财务处处长领导下,对会计资金核算中心的会计核算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依据国家会计法规、财经政策、会计工作规范和学校的财会制度,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工作,确保学校财务收支的集中统一核算。

如实地反映和监督学校各部门的财经政策、财务收支计划及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会计资金结算中心人员及时向财务处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

(四)在财务处的领导下统筹调度集中的资金,确保资金合法、安全、有效地使用。

第十四条财会人员的经济责任: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政策、会计工作规范和学校的财会制度,接受财务处的业务领导,履行岗位职责。

(二)严格监督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对经办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负直接审核责任。

(三)正确开展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对反映的会计业务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四)保证所管辖范围内的资金安全和管理规范。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十五条学校党委和校长负责组织对有关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学校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应对将各级经济责任人财经工作实绩的考核纳入日常和年终的干部考核和人事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和人事聘任工作的依据。

第十七条各级领导干部和经济管理人员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或在进行工作总结时,如实报告个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第十八条学校确立的负领导责任的各级经济责任人离任时,由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记入人事档案。

第十九条在责任范围内发生经济事故时,责任人应将经济事故和个人的经济责任向上一级领导书面报告。

第四章责任奖惩

第二十条对领导干部和经济管理人员能较好的履行经济职责的,应给予表彰,经考核履行经济职责成绩突出的,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领导干部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职责的,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经济事故,使学校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组织部门对领导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由纪监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责任制自2002年3月22日起试行。

 

2002.3.20

北京邮电大学财务处工作职责

一、财务处定位

财务处的定位是:

“管理、服务、指导、监督”。

财务处是学校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在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全校的财务工作,并为全校提供财务核算服务。

二、财务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财务计划,保证学校资金合法、合理、安全、有效地使用,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

2.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学校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全校经济秩序和财务行为。

3.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集中管理全校的财务收支,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核算。

4.负责对全校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5.负责编制和调整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

6.负责学校重大投资工作资金的管理,参与各类校级经济合同的签订。

7.负责学校各类收费及票据的管理,积极组织收入,督促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帐,防止学校财源流失。

8.负责各类资金收支的审核、结算等日常的会计核算及各类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

9.配合资产处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0.配合监察审计处做好学校治理教育收费工作,严格收费依据和标准。

11.负责全校会计队伍建设,组织全校会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12.做好财会档案、文书档案的搜集、立卷、归档、查询和管理工作。

13.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做好财务分析,为领导重大财务决策提供建议。

2007年6月

北京邮电大学关于印发

《北京邮电大学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了《北京邮电大学财务管理规定》。

该规定业经2005年度第二十一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邮电大学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邮电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经济秩序;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实行“一级核算、两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一级核算主要是指学校统一财经政策、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会计核算、统一财会业务领导。

两级管理是指财经工作和财务收支在学校统一领导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财经规章制度,明确校内各院(系)、部、处、馆、社、集团(以下简称二级单位)等权责关系,根据财权划分、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校院分级管理。

第六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

第七条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各项财务工作。

第八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是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在业务上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

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校内会计机构的新设、撤消及合并应当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并在财务处的监督和指导下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学校各级财务机构配备的专职人员应当持有会计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学校各级财会人员的任免应征求财务处意见。

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继续教育由财务处负责管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预算分校级预算和二级单位预算。

第十三条预算的编制原则

1、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校级预算和二级单位预算必须各自平衡。

2、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3、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4、预算要坚持“严肃性”原则;校内各级领导应当强化预算观念,强调计划性,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

第十四条预算的编制方法

二级单位负责编制各自单位的预算,财务处负责编制校级预算。

预算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

编制预算时既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又要考虑预算年度的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等因素。

第十五条预算的审批程序

二级单位预算草案经同级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学校预算决算领导小组审议。

财务处编制的校级预算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校级预算批准执行后,学校预算决算领导小组再对二级单位预算进行批复。

第十六条预算的调整

各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

如因一些重大因素确需调整时,每年只可调整一次。

调整方案的审批程序与原预算审批程序相同。

第十七条财务处应当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收入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

(一)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收入:

1、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拨款。

2、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以及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部门取得的用于科学研究的财政性经费。

3、除上述拨款以外的其他经费拨款,如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二)从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事业收入:

1、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等各类教育事业收入。

2、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科研事业收入,包括:

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家财政,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

(五)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校而形成的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六)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九条二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严禁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使用非法票据以及不使用票据。

第二十条二级单位的收入全部纳入校级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准坐收坐支;二级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支出主要包括:

(一)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事业支出。

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人员支出;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就业补助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项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公用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支出。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校内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而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科研机构在进行科学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助学金、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支出。

(二)经营支出,是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所发生的支出。

自筹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应随年度预算,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须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进行补助所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学校二级单位要加强支出管理,支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不得虚列虚报。

有包干使用经费的二级单位,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二十五条学校二级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做到各项开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二十六条学校二级单位的财务规定违反法律、国家政策和校内相关财务制度的,由财务处责令其改正。

第六章结余及分配

第二十七条结余是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未完成教学、科研项目的余额;已完成教学、科研项目的余额;学校事业收入大于事业支出的余额;经营收支余额。

第二十八条未完成教学、科研项目的余额,可结转下年专款专用;已完成教学、科研项目的余额和学校事业收入大于事业支出的事业结余,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专用基金,在提取专用基金后应全额转入学校事业基金,事业基金可以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专用基金是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条学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各种专用基金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凡国家有统一规定的,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凡学校自行设置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三条流动资产是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货币资金是资金在运转过程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和各种存款。

学校应加强对货币资金及各种存款的管理,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学校对银行账户统一管理。

防止过多、过滥开立账户的现象。

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校的一种债权。

学校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存货应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借出款是指学校借给校内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科研、后勤等单位以偿还为前提的周转性款项。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

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学校可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财务处应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帐帐核对;财务处应督促并参与、监督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帐实核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

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学校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后进行对外投资。

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二级单位不得对外投资。

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八条借入款是指学校与外单位发生借贷行为形成的负债,包括金融机构向学校提供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向学校提供的周转金和其他部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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