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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容貌规范

城市容貌规范

目     录

前   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内容和要求.2

附录A 主要道路与重点地区.12

附录B 附则...15

前   言

本规范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

本规范根据GB50449-2008《城市容貌标准》并结合广州市实际进行补充与细化。

本规范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李廷贵、赵洪、魏树新、王宇雷、罗意琼、粱少钧、奚介鹏。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城市容貌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建(构)筑物、名胜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识、路桥设施、城市水域、居住区与工业区、建设工地等九大类的城市容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区的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从化市、增城市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CJJ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建城[1997]21号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城市容貌urbanappearance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名胜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路桥设施、城市水域、居住区与工业区、建设工地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3.2

公共建筑Publicbuildings

包含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

3.3

公共设施PublicFacilities

  设置在道路和公交场所的交通、电力、通讯、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3.4

公共场所PublicPlaces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3.5

小区Community

指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特定规划区域。

3.6

小区建筑CommunityBuilding

  小区内的建(构)筑物。

3.7

户外广告Billboard

  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或车、船等设置的广告。

3.8

标识Signboard

  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3.9

灯光广告Illuminatedadvertising

  装有灯光的广告载体。

3.10

临时广告TemporaryAdvertising

  包括彩旗、布(条)幅、宣传单、充气类等临时性广告。

3.11

主次干道Primaryandsecondaryroads

主干道又叫全市性干道,主要联系城市中的主要工矿企业,主要交通枢纽和全市性公共场所等,为城市主要客货运输路线;次干道又叫区干道,为联系主要道路之间的辅助交通路线。

3.12

非主次干道Non-primaryandsecondaryroads

除主次干道外的道路。

3.13

风景名胜区ScenicArea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3.14

既有建(构)筑物Existingbuilding

 市区内已存在年限较久的、纳入和将要纳入改造的建(构)筑物

3.15

防护绿地Isolationsection

 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4 内容和要求

4.1 总体要求

4.1.1 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实施分级管理,按以下两级进行区分:

a)重点维护区:

市属行政区的中心城区和主要城市干道划分为重点维护区,具体道路和地区名称详见附录A。

b)一般维护区:

市属行政区除重点维护区之外的区域。

4.1.2 城市日常保洁以及生活垃圾的收运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

4.2 建(构)筑物

4.2.1 公共建筑

4.2.1.1 城市主次干道上沿街建筑物的门和橱窗均应采用通透、美观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如确需安装防盗门窗的应优先采用镂空横杆式钢质类卷帘门,原则上不采用封闭式卷帘门。

非主次干道的沿街建筑物需安装封闭式卷帘门的,其造型、色彩应与所属建筑物及周边建筑物风格相协调,应保持门面整洁,无乱张贴、乱吊挂、乱涂画等污损等现象。

4.2.1.2 建(构)筑物的外墙无乱张贴、乱吊挂、乱涂画。

应对破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及时整修。

各类建(构)筑物外墙应根据材质区别定期进行清洗或整饰,清洗频率按表1的规定执行。

4.2.1.3 外立面应保持干净整洁,存在破损的应及时原状修复并保持原有建筑风格。

重要的公共建筑外墙面应定期维护、翻新。

使用玻璃材质作为外墙的建筑立面应保持玻璃的洁净、完好,室内摆放的各类物品须美观,不影响市容观瞻。

4.2.1.4 公共建筑应做到在阳台、天台、外走廊无堆放物;窗外无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无违章搭建的挂台、雨棚、鸽棚等其他临时性设施。

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应超过护栏高度。

4.2.1.5 在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的空调制冷设备(含空调搁板),应当保证安全、整齐美观。

临街室外安装的制冷设备托架或搁板下沿离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50米,外飘进深不应超出0.5米。

空调机室外排水管管端离墙面至少0.1米距离,以免空调冷凝水污染外墙立面。

空调冷凝水应集中收集,集中排放。

表1公共建筑各类材质外立面清洗频率

外立面建筑材质类别

重点维护区

一般维护区

玻璃、金属板幕墙

4(次/年)

2(次/年)

石材、瓷面砖、水性涂料

1(次/年)

1(次/2年)

注1:

清洗时间宜避开雨季。

注2:

其它类别材料根据其材质特性及受污染程度参照执行。

4.2.2 小区建筑 

4.2.2.1 建(构)筑物外墙面及附属公用设施外表面应整洁完好,无明显脱落和污迹;墙面、楼梯口及树木、邮箱、电话交接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公用设施无乱张贴、乱吊挂、乱涂画等污损。

4.2.2.2 建(构)筑物外墙破损部分应及时清理、整修。

各类建(构)筑物外墙应根据材质区别定期进行清洗或整饰,清洗频率按照表2的规定执行。

4.2.2.3 建(构)筑物外墙上无悬挂私自接驳的电线、通讯线、网线等线路。

附着在建筑物上的空调架、排水管等物应排列整齐并保持完好。

4.2.2.4 在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的空调制冷设备按照4.2.1.5的要求执行。

表2小区建筑各类材质外立面清洗频率

外立面建筑材质类别

重点维护区

一般维护区

玻璃、金属板幕墙

1(次/年)

1(次/3年)

石材、瓷面砖、水性涂料

1(次/年)

1(次/3年)

碎屑饰面(水刷石、干粘石、剁斧石)

1(次/年)

1(次/3年)

注:

清洗时间宜避开雨季。

4.2.3 既有建(构)筑物

4.2.3.1 临街及内街的建筑如需在阳台、外走廊、窗顶设置遮阳帐篷,在同一临街面应统一材质、样式、颜色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以不妨碍交通,保持整洁美观为原则。

遮阳帐篷的下沿高度不宜低于2.5米(其中消防通道的上方不低于4米),宽度不宜大于0.6米。

4.2.3.2 临街及内街的建筑不应采用外飘的防护设施,需要安装防盗设施的应在建筑物门窗的内侧设置通透、美观的防护设施。

4.2.3.3 主次干道沿街建筑物的门和橱窗的防护设施按照4.2.1.1的要求执行。

4.2.3.4 建(构)筑物的外墙按照4.2.1.2和4.2.2.2的要求执行。

4.2.3.5 外立面按照4.2.1.3的要求执行。

4.2.3.6 临街的建(构)筑物阳台、天面、平台、外走廊等按照4.2.1.4的要求执行。

4.3 名胜景观

4.3.1 标志性建构筑物

4.3.1.1 城市的标志性建(构)筑物外墙应定期清洗,清洗频率按照表3的规定执行;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重新粉刷、喷涂或翻新需根据其材质性能要求和自然风化程度确定。

4.3.1.2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以及政府规定的时间段,应按规定对城市街景及标志性建(构)筑物实施光亮工程。

表3标志性建筑各类材质外立面清洗频率

外立面材质

重点维护区

一般维护区

玻璃、金属板幕墙

6(次/年)

4(次/年)

石材

4(次/年)

2(次/年)

注1:

清洗时间宜避开雨季。

注2:

其它类别材料根据其材质特性及受污染程度参照执行。

4.3.2 历史建(构)筑物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容貌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其他受保护的建(构)筑物不应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及改变风貌。

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地域文化代表性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原有风貌。

4.3.3 风景区

4.3.3.1 风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当按照风景区管理机构划分的卫生责任区,保持责任区的环境整洁。

4.3.3.2 在风景区内设置牌匾、标语、画廊、条幅、招牌、旗幌、灯箱等,应经批准后设置。

风景区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4.3.4 城市雕塑及建筑小品

4.3.4.1 城市雕塑和街头建筑小品的设置应经审批,按照城市文化和景观要求因地制宜,其造型、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定期清洗,保持完好整洁,清洗频率应按表4的规定执行。

4.3.4.2 建筑物前原则上不应设置围墙,可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等形式分界,确有保卫、人身安全等特殊要求的,应经审批后设置。

表4城市雕塑及建筑小品各类材质外表面清洗频率

外立面材质

重点维护区

一般维护区

金属材料

2(次/年)

1(次/年)

石材、瓷面砖

1(次/年)

1(次/2年)

人工合成材料

1(次/年)

1(次/2年)

注:

清洗时间宜避开雨季。

4.3.5 景观喷泉

4.3.5.1 景观喷泉设施应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出现污损、失效的部位应及时清理和修复。

须保持水体清洁、无沉淀物、无漂浮物,溢流、飘洒到喷泉池体外路面的喷泉水应及时清理干净。

4.3.5.2 喷泉景观外立面的清洗频率应按表5的规定执行。

表5景观喷泉各类材质外立面清洗频率

外立面材质

重点维护区

一般维护区

瓷面砖

1(次/年)

1(次/2年)

石材

1(次/年)

1(次/2年)

注:

其它类别材料根据其材质特性及受污染程度参照执行。

4.4 公共设施

4.4.1 广场、空地等公共场所

4.4.1.1 城市公园、影剧院、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周边的广场、空地应保持完好、洁净、通畅,门面建筑完好,场内外管辖范围内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画、乱吊挂、乱堆放,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的要求。

4.4.1.2 在公共场所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宣传、商业等活动,应保持活动过程的整洁、有序,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扫干净、恢复原状。

4.4.1.3 在公共场所营业的摊点,应在规定区域经营,及时清理产生的垃圾,保持整洁。

4.4.2 餐饮场馆及附属设施

4.4.2.1 餐饮场馆应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废气净化装置和专门的油烟排气管道,油烟排放应符合GB18483的要求。

4.4.2.2 餐饮业项目的油烟气不应排入下水道内;室外烟气排放口离地高度不应小于所在建筑物的最大高度,并有利于烟气扩散;烟道不应安装在临街面,排气管道出口不应直接朝向街道并应避开居民楼及其他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4.4.2.3 餐饮垃圾收集容器配备与放置应符合《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规定》的要求。

4.4.3 城市照明

4.4.3.1 城市照明应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

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安装,兼顾夜间照明及白昼观瞻。

4.4.3.2 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突出珠江两岸、城市新中轴线、标志性建(构)筑物及商业街区的景观照明。

城市繁华商业街区的景观照明宜结合店牌与广告照明、橱窗照明等进行整体设计。

4.4.3.3 光色应与被照对象和所在区域的特征相协调,不造成对交通、航运等标识信号的混淆。

4.4.3.4 城市照明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应注重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确保正常运行。

城市夜景照明应合理确定灯具安装位置、照射角度和遮光措施,以避免光污染。

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风能、光能等可再生能源。

4.4.3.5 照明设施的设置应满足相关规范、标准和专项规划要求,并根据环境条件和安装方式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不能影响园林、古建筑等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当景观照明涉及文物古建、航空航海标志以及堤防附属设施等,或将照明设施安装在公共区域时,应经批准后实施。

4.4.3.6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完好,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亮灯率应达到98%以上。

4.4.4 电信、邮政、电力、环卫等其他设施

4.4.4.1 城市邮政、电信、传媒、电力、水务、路桥、公交、环卫、公安、供热、燃气等公用设施,应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标识明显,整洁美观。

4.4.4.2 架空线缆和杆架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废弃、多余线缆缠绕、悬挂,主次干道上空不应新建架空线缆设施,各类架空线缆应按规划逐步入地,废弃的线缆和杆架应及时拆除。

4.4.4.3 各类公共设施及线缆杆架上不应吊挂物品。

4.4.4.4 各类破损的设施应更及时更换和修复,废弃的应及时拆除。

4.5 园林绿化

4.5.1 基本要求

4.5.1.1 城市绿化应按照建设原则和设计意图体现园林造景,遵循生物多样性及适地适树原则,注重应用开花植物、彩叶植物、乡土植物,合理配置乔、灌、草,兼顾园林节点,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小品。

绿化建设和改造多措并举,拆围透绿、种摆结合、立体绿化,绿化景观多层次、多形态、多色彩,充分体现岭南园林特色。

4.5.1.2 绿化植物、园林建筑、园路及其他设施应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维护。

绿地总体景观效果好,与周边环境和谐统一。

植物生长良好,乔灌木树形优美、开花及时,绿篱、地被线条优美,枝叶茂密,色彩艳丽,树体孔洞和切口用专用材料封堵,无缺、死株,无明显病虫草害。

4.5.2 公共绿地

4.5.2.1 公共绿地主要包括向公众开放的各级综合性公园和专类公园、居住区级公园、带状公园、小游园、街旁绿地、道路和广场绿地等。

4.5.2.2 公共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应遵循生物多样性及适地适树原则,合理配置乔、灌、草,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

4.5.2.3 绿化用地应无黄土裸露,植物分布应色彩丰富、层次多样。

公园内建构筑物外表面宜采用攀爬植物做垂直绿化。

植被应定时进行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死树。

4.5.2.4 绿地环境应整洁美观,无垃圾及杂物堆放、悬挂,修剪时产生的渣土、枯枝、落叶等应在当日及时清除,不应露天焚烧枯枝、落叶。

4.5.2.5 主干道两侧应采用透景栅栏、绿篱或花坛、草坪等分界,透景栅栏内应绿化,并保持整洁美观。

4.5.2.6 道路高架桥及人行天桥附属绿化带的灌溉水流不应滴漏至桥下路面;桥身两侧花槽内绿化植物应修剪整齐,无枯叶败枝飘落桥面、桥底。

4.5.2.7 中心城区河道两岸宜适当设置栏杆、绿化带、景观设施和亲水平台等公共设施,需保持环境优美,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郊区河道以自然绿化为主。

4.5.2.8 临街空地宜增设街头绿化小品,树群、树丛以自然景观为主,灌木、草坪等绿化植物应定期修剪,保持整洁美观。

4.5.2.9 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完整。

绿地中模纹花坛、模纹组字、造型花篮、动物形体、彩色组字等保持完整、绚丽、鲜明,及时清除其间枯枝败叶及飘散杂物。

绿地围栏、标牌等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

4.5.3 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

4.5.3.1 居住区以及各单位用地范围内绿地宜布局合理,树群、树丛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构筑物等设施。

4.5.3.2 区内绿化植物应保持生长良好,不应破坏。

4.5.3.3 灌木、草坪等绿化植物以及其他绿化造型应定期修剪,保持整洁美观。

绿化围栏应通透、完好、整洁,无破损。

4.5.3.4 绿化作业产生的余泥渣土应及时清理干净。

4.5.4 防护绿地

4.5.4.1 道路绿化隔离带应布局合理,无黄土裸露;植物应保持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病虫害;绿篱应修剪整齐,树叶无积尘。

4.5.4.2 行道树应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

同一条道路的行道树应有统一的景观风格,无缺株、枯株、死树和病虫害。

植株应定期修剪,不应妨碍人车通行,且不应影响架空线缆、路灯、指示牌、信号灯等高空设施的正常使用。

4.5.4.3 绿化带内不应有垃圾及杂物堆放,渣土、枝叶应及时清除,不应随地焚烧枯枝、落叶。

4.6 广告标识

4.6.1 户外广告

4.6.1.1 户外广告的载体设置合理,形状、规格、色彩和字体大小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并定期检查、维护,发现破损、断字断亮、残缺、陈旧现象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4.6.1.2 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车载广告,应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不使用反光材料,不影响交通视线,保持整洁完好。

车载广告所占面积不宜过大,不应影响公共交通工具的专有标识。

4.6.1.3 公共汽车站台、地铁站台等广告牌位应保持整洁、美观。

广告牌位闲置时间(不包含已发布招租广告)不应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临时设置公益宣传广告。

4.6.2 牌匾标识

4.6.2.1 招牌用字应规范工整,无错别字,字体无残缺,设置位置、外形、色彩和字体大小应与同栋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与建筑物的比例适当,保持安全、整洁、美观、完好,内容应符合工商部门有关的规定。

4.6.2.2 城市的各种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和区域地图等设施应符合相关规范,合理布局;街巷里弄牌、楼房栋号、门牌应按相关国家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清晰和完好,配套使用外语的应符合规范。

4.6.3 临时广告

4.6.3.1 无擅自设置临时性户外宣传品,经批准设置的各类临时性户外宣传品应保持整洁,无残缺破旧,语言规范,无错别字,字体无残缺,并根据审批许可时限按时拆除。

路灯杆、电线杆、交通隔离护栏和公共设施及树干上无吊挂、张贴。

4.6.3.2 道路两旁经批准设置的彩旗、气球、充气类等广告标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且保持印刷清晰、文字完好和内容完整;残缺、损坏或遭受污染的,应及时进行更换,期满立即拆除。

4.6.3.3 不应设置跨街横幅、道路隔离栏及人行天桥条幅等布幅。

经批准设置的布(条)幅,应保持布(条)幅面平整舒展、印刷清晰、文字完好和内容完整;残缺、损坏或遭受污染的,应及时进行更换,设置后30日内应拆除。

为法定节假日或大型活动张挂、张贴标语的,节日过后两天内应撤除。

4.7 路桥设施

4.7.1 道路设施

4.7.1.1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无建筑废弃物(余泥渣土、建筑垃圾)乱堆放,排水通畅,便于通行。

并定期冲洗,减少扬尘。

路面出现破损等影响市容观瞻的情况时,应在核准后及时修复。

如危及安全,应先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后再进行处理。

道路隔离护栏应位置正确,设施线形挺直、圆顺,接缝平整。

出现缺失、变形或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4.7.1.2 路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完好,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缺。

排水、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定期清捞、疏通,污水、自来水不应外溢,雨水积水应及时排除。

4.7.1.3 人行道和安全岛地面砖应铺砌平整牢固,色彩均匀和谐,线条和图案清晰美观;路面无建筑废弃物(余泥渣土、建筑垃圾)乱堆放,无障碍设施应保持完好。

4.7.1.4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供水、排水、供气、燃气、电力、电信等各类设施均应符合CJJ36的规定,保持设施完好、整洁,使用功能齐备,各类管线、洞井应定期清掏、疏通,杆体设施预埋基础不宜凸出路面。

4.7.2 桥涵及高架路

4.7.2.1 桥梁应无毁损、油漆剥脱、涂鸦、刻画、招贴物或水滓痕迹,保持整洁完好。

4.7.2.2 高架道路路面、轨道交通道床及隔音板应定期清洗,立面应保持整洁完好,高架道路外立面应保持整洁美观。

4.7.3 人行天桥

4.7.3.1 天桥路面或梯面应有平整、耐磨的防滑措施。

4.7.3.2 天桥地面、护栏及外露表面应定期清洗、维护。

保持其干燥度,桥体各部分的水流不应冲刷桥下路面。

4.7.3.3 天桥上不应设摊摆卖,无乱张贴。

4.7.4 地下隧道

4.7.4.1 墙面合理选用装修材料,力求美观与耐久性相统一、维护与清洁方便;宜选用表面光洁、不易沾染油污、耐酸碱、耐洗刷、易修复的材料;不应采用水泥拉毛墙面。

4.7.4.2 隧道道内出现污水、污迹和散落的废弃物时,应及时进行保洁作业,以保持干净卫生的环境。

4.7.4.3 地下隧道内不应设摊摆卖,无乱张贴。

4.7.5 小区内道路

 区内路面须平整完好,无破损;道路畅通,不应擅自占路搭建、设摊经营、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及堆放有碍市容卫生的物品;路面应整洁卫生,无建筑废弃物(余泥渣土、建筑垃圾)乱堆放,地面废弃物和宠物粪便应及时清除运走。

路面上空的架空线路应规范布置,不应造成视觉混乱,影响市容;并应按城市规划要求,逐步埋地。

4.7.6 交通设施

4.7.6.1 城市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路牌、道路指示标志等交通设施,应规范设置,标示明显,保持完好整洁。

各类标识、标牌应尽量有机组合,一杆多用。

4.7.6.2 交通信号灯、指示屏应造型美观,设施完好,交通护栏、隔离墩应定期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

4.7.7 交通工具及附属设施

4.7.7.1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体完好。

道路上运输散装物料、液体的车辆应封闭运输。

运输中无飞扬、散落、滴漏。

4.7.7.2 公交站、地铁站、火车站、机场、港口、码头、油站等公共场所应保持秩序良好,环境整洁,无乱停放,乱摆卖,无人员露宿。

4.7.7.3 候车亭(厅)应保持完整、美观,顶棚内外表面无明显积灰、无污迹,座位保持干净整洁,亭(厅)内无垃圾杂物,广告灯箱表面保持明亮,站台及周边环境保持整洁。

4.7.7.4 各类船舶、趸船、码头应容貌整洁,航行有序,泊放整齐无拥塞,船体外部整洁,无明显污迹、锈迹,船窗、护拦、桅杆、蓬盖等无破损缺失,无乱张贴、、乱拉挂乱涂画,船体安装有夜景灯光的游船应保持照明设施良好。

4.7.8各类路桥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清洗频率按照表6的规定执行。

表6各类路桥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清洗频率

路桥及其附属设施

重点维护区

一般维护区

桥梁及高架路

1(次/3年)

1(次/5年)

人行天桥、地下隧(通)道

1(次/年)

1(次/2年)

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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