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中小学生安全教育读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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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中小学生安全教育读本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安徽省教育厅:
防震减灾
●简述地震原理
地震是地壳运动的一种形式,是地球内能释放的一种方式。
地球内能释放主要有热传导、地壳运动(包括火山和地震)。
地壳是热的不良导体,而地幔和以下的地核源源不断地产生很多能量,这些能量仅通过热传导,不能够顺利排出,就把需要的能量以地壳运动的形式排出。
于是就产生了地震和火山喷发。
●面临地震,如何做好防震减灾?
地震发生时,至关重要的是要有清醒的头脑,镇静自若的态度。
假若地震时你正在室内,如离门窗较远,暂时躲避在坚实的家具下或墙角处,是较安全的。
另外,也可以转移到承重墙较多、开间较小的厨房、卫生间等处暂避。
躲过主震后,应迅速撤到宽敞的户外。
撤离时注意保护头部,最好用枕头、被子等柔软物品护住头部。
一位亲身经历过1920年海原8.5级大地震的老人,曾向人们详细介绍了“伏而待定”的具体方法:
“在屋内感觉地震时,要迅速趴在炕沿下,脸朝下,头靠山墙,两只胳膊在胸前相交,右手正握左臂,正手反握右臂,鼻梁上方凹部枕在臂上,闭上眼睛、嘴,用鼻子呼吸”。
户外的场合,要避开高大建筑物等危险之处,护住头,迅速跑到空旷场地蹲下。
当大地剧烈摇晃,站立不稳的时候,人们都会有扶靠、抓住什么的心理。
身边的门柱、墙壁大多会成为扶靠的对象。
但是,这些看上去挺结实牢固的东西,实际上却是危险的。
务必不要靠近水泥预制板墙、门柱等躲避。
在繁华街、楼区,最危险的是玻璃窗、广告牌等物掉落下来砸伤人,因此,要注意用手或手提包等物保护好头部。
另外,室外的人尽量远离高压线及石化、化学、煤气等有毒工厂或设施。
如遇燃气、毒气泄漏、火灾,用湿手巾捂住口鼻,匍匐逆风绕到上风方向。
在百货公司、地下通道等人员较多的地方,最可怕的是发生混乱。
请依照商店职员、警卫人员的指示行动。
就地震而言,地下通道是比较安全的。
即便发生停电,紧急照明灯也会即刻亮起来,要镇静地采取行动。
在发生地震、火灾时,不能使用电梯。
万一在搭乘电梯时遇到地震,将操作盘上各楼层的按钮全部按下,一旦停下,迅速离开电梯,确认安全后避难。
高层大厦以及附近的建筑物的电梯,都装有管制运行的装置,地震发生时,会自动停止,停在最近的楼层。
万一被关在电梯中的话,要通过电梯中的专用电话与管理室联系、求助。
要务必注意山崩、断崖落石或海啸。
在山边、陡峭的倾斜地段,有发生山崩、断崖落石的危险,应迅速到安全的场所避难。
在海岸边,有遭遇海啸的危险。
感知地震或发出海啸警报的话,请注意收音机、电视机等播放的信息,迅速到安全的场所避难。
避难时要徒步,携带物品应在最少限度。
因地震造成的火灾,蔓延燃烧,出现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时,采取避难的措施。
避难的方法,原则上以市民防灾组织、街道等为单位,在负责人及警察带领下采取徒步避难的方式,携带的物品应在最少限度。
绝对不能利用汽车、自行车避难。
对于病人的避难,当地居民的合作互助是不可缺少的。
从平时起,邻里之间有必要在事前就避难的方式进行商定。
地震发生后,人们可能面对各种困难,必须克服恐惧心理,用正确的方法自救求生,这对于减轻地震灾害,免遭新的损失,是十分必要的。
如果不能自行脱险,一定要沉住气,保护自己不受新的伤害,如果暂时无法脱险,要想办法维持生命,寻找食物和水,保存体力,耐心等待,并设法与外界联系,切不可大声哭喊,勉强行动。
要尽量闭目休息,时间就是生命。
被救后要积极参与震后救人工作,迅速壮大救援队伍,让更多的人获救。
要先救近处的人,先救青壮年,先救容易救的人,先救“生”、后救“人”;要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
在发生大地震时,人们心理上易产生动摇。
为防止混乱,每个人依据正确的信息,冷静地采取行动,极为重要。
要相信从政府、警察、消防等防灾机构直接得到的信息,决不轻信不负责任的流言蜚语,不要轻举妄动。
同学们,地震发生时,只要能按正确的方法去做,就不会有危险的。
有时,地震并不像你所想象得那么可怕,真正房倒屋塌的灾难性地震还是少数。
只要沉着、冷静地应对灾变,就有可能避震成功。
●特定地点避险摘要
Ø在家庭里怎样避险?
家庭防震的重点,主要是保证在震前震后如何有条不紊地进行家庭自防。
归纳起来,大致应采取以下7条措施:
(1)学习地震知识,掌握科学的自防自救方法。
(2)震前做好震时应急任务的分工,以防震时手忙脚乱,耽误时间。
(3)确定疏散路线和避震地点。
(4)做好房屋和室内家具杂物的加固,特别是睡觉的地方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5)落实防火措施,对火炉、煤气炉、水龙头、电源等加强管理。
储备好必要的食品。
(6)学会掌握基本的医疗救护技能,如人工呼吸、止血、包扎、搬运伤员和护理方法等。
(7)适时进行家庭应急演习,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弥补。
同时要正确识别地震谣言。
●睡觉时什么姿势有利避险?
地震时睡眠姿势不可小看,侧身睡眠比仰卧睡眠要有利。
因为侧身睡眠,地震时落下的灰土不能直接掉下来堵住鼻口,使人能有呼救生存的机会。
而仰卧睡眠,地震时灰土可直接落到人的脸上,堵住口鼻,使人闷压窒息而死。
比如,唐山水泥厂的董振明就是一例。
董振明和他弟弟地震时同时被压埋,被人救出后,他弟弟因为是仰卧睡眠,扒出后已经闷死,而董振明因为侧卧睡眠而保全了生命。
Ø在学校上课的学生怎样避险?
如果你学校教室为砖平房,地震时坐在离门较近的学生,可迅速从门窗逃出室外。
远离的学生可就地躲在桌椅下面或靠墙根趴下避难。
住在高楼里的学生,地震时千万不要跳楼,也不要到楼梯口拥挤,应迅速躲进走廊等跨度小的空间。
同时,大多数学生应就近躲在桌子下面,即使大楼倒塌时也会有生存的空间。
Ø在公共场所怎样避险?
地震发生时,正在公共场所如影剧院、宾馆、百货商场、礼堂的人们,千万不要慌作一团,更不能造成拥挤现象而堵塞通道。
在影剧院、礼堂的人可迅速躲在排椅下。
影剧院、礼堂多采用大跨度薄壳结构屋顶,重量轻,震时不易塌,塌下来重量也不大,因此躲在排椅下是比较安全的。
在百货商店,如在楼上,原则上可以向下层转移,当然一定避免人流涌到楼梯造成拥挤。
一般情况下,可就地躲在墙角、立柱或大型商品旁边。
正在电梯上的人应掌握时机迅速离开电梯。
Ø正在行驶的车辆怎样避险?
行驶在空旷地带的火车、汽车等车辆,在地震时应立即制动,停止行驶,但千万不要停留在桥梁上、立交桥下、隧道里。
同时,应注意地震造成的地面开裂、下陷。
坐在车内的旅客,感到地震时应迅速抓紧附近的座椅、栏杆、扶手等坚固物体,防止急刹车的惯性作用而摔倒砸伤。
●地震时的10条须知
一、躲在桌子等坚固家具的下面
大的晃动时间约为1分钟左右。
首先,在重心较低、且结实牢固的桌子下面躲避,并紧紧抓牢桌子腿。
在没有桌子等可供藏身的场合,无论如何,也要用坐垫等物保护好头部。
二、摇晃时立即关火,失火时立即灭火。
大地震时,也会有不能依赖消防车来灭火的情形。
因此,我们每个人关火、灭火的这种努力,是能否将地震灾害控制在最小程度的重要因素。
地震的时候,关火的机会有三次。
第1次机会在大的晃动来临之前的小的晃动之时。
在感知小的晃动的瞬间,即刻互相招呼:
“地震!
快关火!
”,关闭正在使用的取暖炉、煤气灶等。
第2次机会在大的晃动停息的时候。
如果在发生大的晃动时去关火,放在煤气灶、取暖炉上面的水壶等滑落下来,那是很危险的。
所以可以选择在大的晃动停息后去关火。
第3次机会在着火之后。
即便发生失火的情形,在1-2分钟之内,还是可以扑灭的。
为了能够迅速灭火,请将灭火器、消防水桶经常放置在离用火场所较近的地方。
三、不要慌张地向户外跑
地震发生后,慌慌张张地向外跑,碎玻璃、屋顶上的砖瓦、广告牌等掉下来砸在身上是很危险的。
此外,水泥预制板墙、自动售货机等也有倒塌的危险,不要靠近这些物体。
四、将门打开,确保出口
钢筋水泥结构的房屋等,由于地震的晃动会造成门窗错位,打不开门,曾经发生有人被封闭在屋子里的事例。
请将门打开,确保出口。
五、户外的场合,要保护好头部,避开危险之处
在繁华街、楼区,最危险的是玻璃窗、广告牌等物掉落下来砸伤人。
要注意用手或手提包等物保护好头部。
在楼区时,根据情况,进入建筑物中躲避比较安全。
六、在百货公司、剧场时依工作人员的指示行动。
在百货公司、地下街等人员较多的地方,最可怕的是发生混乱,请依照商店职员、警卫人员的指示来行动。
七、汽车靠路边停车,管制区域禁止行驶。
发生大地震时,汽车会象轮胎泄了气似的,无法把握方向盘,难以驾驶。
必须充分注意,避开十字路口将车子靠路边停下。
为了不妨碍避难疏散的人和紧急车辆的通行,要让出道路的中间部分。
八、务必注意山崩、断崖落石或海啸
在山边、陡峭的倾斜地段,有发生山崩、断崖落石的危险,应迅速到安全的场所避难。
九、避难时要徒步,携带物品应在最少限度。
避难的方法,原则上以市民防灾组织、街道等为单位,在负责人及警察等带领下采取徒步避难的方式,携带的物品应在最少限度。
绝对不能利用汽车、自行车避难。
十、不要听信谣言,不要轻举妄动
在发生大地震时,人们心理上易产生动摇。
为防止混乱,每个人依据正确的信息,冷静地采取行动,极为重要。
●地震到来时在各种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一、震前应做好哪些应急准备工作?
经常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区,特别是政府正式发布了地震预报的地区,每个家庭都要认真做好应付地震的准备工作。
1、家庭成员平时要熟悉地震知识,掌握基本的预防地震的方法,震前震后都不要听信和传播谣言。
2、发布临震预报后,应准备好食物、水、手电筒、毛巾、简便衣物、塑料布和简易帐篷、收音机等,对煤气、电闸等做好关闭的应急准备。
3、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不宜放在室内,要妥善安置。
较高家具上不堆放笨重物品。
4、房屋正门、楼道、走廊内不堆放杂物,以利人员疏散。
5、发布临震预报后,家庭成员都要听从当地政府的指挥,按指定路线和地点疏散。
二、地震时,人员疏散应避开高大建筑物、窄小胡同、高压线、变压器、陡山坡、河岸边等。
三、地震发生后应当采取哪些自救措施?
大地震中被倒塌建筑物压埋的人,只要神志清醒,身体没有重大创伤,都应该坚定获救的信心,妥善保护好自己,积极实施自救。
1、要尽量用湿毛巾、衣物或其他布料捂住口、鼻和头部,防止灰尘呛闷发生窒息,也可以避免建筑物进一步倒塌造成的伤害。
2、尽量活动手、脚,清除脸上的灰土和压在身上的物件。
3、用周围可以挪动的物品支撑身体上方的重物,避免进一步塌落;扩大活动空间,保持足够的空气。
5、几个人同时被压埋时,要互相鼓励,共同计划,团结配合,必要时采取脱险行动。
6、寻找和开避通道,设法逃离险境,朝着有光亮更安全宽敞的地方移动。
7、一时无法脱险,要尽量节省气力。
如能找到代用品和水,要计划着节约使用,尽量延长生存时间,等待获救。
8、保存体力,不要盲目大声呼救。
在周围十分安静,或听到上面(外面)有人活动时,用砖、铁管等物敲打墙壁,向外界传递消息。
当确定不远处有人时,再呼救。
四、地震发生后应当遵循哪些互救原则?
互救是指已经脱险的人和专门的抢险营救人员对压埋在废墟中的人进行营救。
为了最大限度地营救遇险者,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先救压埋人员多的地方,也就是“先多后少”。
2、先救近处被压埋人员,也就是“先近后远”。
3、先救容易救出的人员,也就是“先易后难”。
4、先救轻伤和强壮人员,扩大营救队伍,也就是“先轻后重”。
5、如果有医务人员被压埋,应优先营救,增加抢救力量。
五、地震发生后如何寻找被压埋的人?
利用救助犬和测定微量二氧化碳气体的方法,可以很方便地对遇险者定位。
但为了抢救时间,也可以用简易的方法找寻被压埋的生存者。
一是问,向了解情况的生存者询问,了解什么人住在哪些建筑内,震时是否外出,有什么生活习惯等,从中寻找可靠的线索。
二是看,观察废墟叠压的情况,特别是住有人的部位是否有生存空间;也要观察废墟中有没有人爬动的痕迹或血迹。
三是听,倾听存活人员的动静。
听的方法是:
要卧地贴耳细听;利用夜间安静时听;一边敲打(或吹哨)一边听。
有时你敲他也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