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YA070320资产损失认定及核销管理规定 第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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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YA070320资产损失认定及核销管理规定第2版

济南宝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文件编号:

BGYA070320第2版签发:

吴健

资产损失认定及核销管理规定

1、目的与适用范围

1.1为规范济南宝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损失认定及核销,保证资产有效运营,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国际)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1.2适用于公司资产损失认定及核销管理。

2、3职责分工

2.1各责任部门负责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整理资产损失核销所需的有关依据,并报财务部。

2.2财务部是公司资产损失认定及核销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公司各项资产损失进行审核,提出财务处理意见,负责提交审核报告、进行公司本部的财务处理,负责向宝钢国际办理资产损失备案或报批。

2.3本规定所称的责任部门,是指发生资产损失的所在部门。

3、文件内容

3.1释义

3.1.1本细则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及非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

如坏账损失、存货、固定资产损失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担保(抵押)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债权投资损失、经营期货、证券、外汇交易发生的损失等。

3.1.2非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主要有:

债务重组损失、在建工程报废损失,不可抗力造成的资产损失及刑事犯罪形成的资产

损失。

3.2资产损失处理原则

3.2.1确定资产损失的类型,分备案类和报批类两种。

3.2.1.1属于报宝钢国际备案类的资产损失情形:

a、单项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坏账损失;

b、属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或毁损,一次存货盘点损失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存货损失;

c、其他原因造成一次存货盘点损失在200万元以下的;

d、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因技术进步、改建、扩建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部分或全部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且单项固定资产净值在5万元以下的资产损失;除此以外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单项固定资产损失净值在2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损失。

3.2.1.2属于报宝钢国际报批类的资产损失:

除备案类外的资产损失。

3.2.2资产损失的单笔发生金额指单项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一条生产线或机组、一套设备和其他单项固定资产产生的损失)、单个客户的应收账款、一次存货的盘亏、一次确认的股权、债权投资损失及一次确认的证券、外汇交易所发生的损失。

3.2.3资产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不得随意批准作损失处理。

3.2.4资产损失预算管理

备案类和报批类的资产损失需按资产损失类型编制年度资产损失预算。

非年度预算范围内的资产损失需经宝钢国际经营财务部报宝钢国际领导审批。

3.2.5不做资产损失处理的情形

3.2.5.1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存货定额内损耗、钢材磅差及以重量计量的资材备件产生的磅差、1万元以下结算尾差不属于资产损失管理范畴。

3.2.5.21万元以下结算尾差,由责任部门说明情况、财务部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后,直接进行帐务处理。

3.2.6公司的资产损失完成内部审批后,向宝钢国际办理备案或报批。

3.2.7申请报损的各项资产,备案类的可在完成账务处理后办理备案,已作账务预处理的资产损失应及时办理备案,不得跨年度办理,需履行报批手续的,实物在审批同意前不得先行处置。

3.2.8实物资产报损后,不得在内部重新使用,其相关处置收入必须按规定入帐。

其中,高能耗、高污染、工艺技术落后等国家明文规定淘汰的设备报损后,不准再流入社会重新使用。

3.2.9各项资产损失需履行内部报批程序后再报所属税务审批机关审批,办理税前扣除。

3.3资产损失的确认标准

3.3.1坏账损失

坏账损失是指公司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对于发生的坏帐损失,责任部门必须查清责任,出具坏账损失责任处理意见,并区分不同情况确认损失。

3.3.1.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相关文件等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

3.3.1.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应当在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后,确认为坏账损失。

3.3.1.3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公司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中)止执行的,确认为坏账损失。

3.3.1.4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协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且已超过诉讼时效无法追偿的,无法通过法律诉讼回收资金或残值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坏账损失。

3.3.1.5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3.3.1.6按照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及仲裁机构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而形成的债务重组损失,根据相应的协议约定和财务资料确认坏账损失。

3.3.2存货损失

3.3.2.1属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或毁损,责任部门应出具责任处理意见并取得清查盘点资料或保险公司赔偿凭证,按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存货损失。

3.3.2.2属于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存货损失,应取得有权机关出具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责任事故应取得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及保险公司赔偿凭证,扣除预计可收回金额、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存货损失。

3.3.2.3属于账实相符,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属于已过期且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责任部门应提供证据、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实物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扣除残值后确认为存货损失。

3.3.3固定资产损失

3.3.3.1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已提足折旧并按内部报废流程正常报废的,按折旧政策进行核对,核对相符后相应损失确认为固定资产损失。

3.3.3.2因技术进步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责任部门应提供证据、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实物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扣除可回收金额后的余额,确认为固定资产损失。

3.3.3.3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资产盘亏或报废,责任部门应出具责任处理意见,扣除预计可收回金额、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固定资产损失。

3.3.3.4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盘亏或报废,应取得有权机关出具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责任事故应取得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及保险公司赔偿凭证等,扣除预计可收回金额、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固定资产损失。

3.3.3.5属于国家淘汰设备,应取得相关文件列名的淘汰设备清单,扣除预计可回收金额,确认为固定资产损失。

3.3.3.6属于因改建、扩建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部分或全部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责任部门应提供证据、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实物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扣除预计可回收金额,确认为固定资产损失

3.3.4在建工程损失

3.3.4.1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在建工程损失且无法继续利用的;或账面在建工程长期无借方发生额,且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今后年度也不会重新开工;或项目存在其他问题导致项目建成后无法投产;或该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均已落后,无法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责任部门应提供证据、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定并出具评定报告,扣除预计可回收金额后的余额,确认为在建工程损失。

3.3.5股权投资损失

3.3.5.1对于不良股权投资,要逐项进行原因分析,有合法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认定为损失

3.3.5.2被投资方被宣告破产,应取得人民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登记文件或政府部门行政决定等文件,被投资单位被注销的还应取得股东决议、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以股权投资帐面价值扣除实际可收回金额后的余额,确认为股权投资损失。

3.3.5.3基于战略管理需要等原因,转让所持有的被投资方股权,应取得公司董事会决议、被投资方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以股权投资帐面价值扣除可收回股权转让款后的余额,确认为股权投资损失。

3.3.5.4所有股权投资损失,都须履行报批手续。

3.3.6无形资产损失

3.3.6.1有证据表明账面无形资产已被某项新技术代替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部分或完全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今后无法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责任部门应提供证据、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按照无形资产摊余价值,确认为无形资产损失。

3.3.7其他资产损失

3.3.7.1经营期货、证券、外汇交易损失的认定

公司经营期货、证券、外汇交易发生的损失,根据公司内部业务授权资料,依据有关交易结算机构提供的合法的交易资金结算单据逐笔确认。

超出内部业务授权范围的交易损失,应当追究业务人员的经济责任。

3.3.7.2债权投资损失的认定

公司发生的债权投资损失,属于债券投资的,按照本制度第3.3.7.1条的规定确认;属于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的,区别不同情形确认。

a、被投资方已经终止的,根据被投资方清算报告确认。

b、被投资方尚未终止的,可以根据与有关当事方的债权转让或者清偿协议确认,但投资期限未满的,有关协议应当进行公证;如果涉诉,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件、资料确认。

3.4资产损失处理的资料提供和处理程序

3.4.1相关的资料要求

3.4.1.1发生坏账损失,责任部门应整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a、申请坏账报损的专题报告

b、坏账损失申报表

c、申请报损的坏账清单

d、坏账损失责任认定报告

责任认定报告主要涵盖内容包括:

对资产形成损失的简要概述、造成资产损失原因的剖析:

至少应包括损失形成原因(如制度问题、人员问题、管理问题、责任问题等等)、事后的反省及后续措施(制度如何改进、管理如何完善、对相关责任人的惩处等)三项内容。

e、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属于债务人灭失的需提供法院下达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相关清偿文件、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或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停业注销、吊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需提供法院的败诉裁决书、判决书或胜诉但无法执行、债务人无偿债能力的,提供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属于三年以上款项的需提供催讨证明、三年内无经济业务往来的证明)

f、预计可收回金额的证明(包括预计可取得的破产财产、应付债务人的款项等)

3.4.1.2发生存货损失,责任部门应整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a、申请存货报损的专题报告

b、存货损失备案表/审批表

c、存货损失清单

d、存货盘点表

e、存货如为非正常损耗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存货损失责任认定报告(非正常损耗提供)

(2)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有权机关出具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司法机关出具的责任事故结案证明、检测报告等)(非正常损耗提供);被盗存货应提供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立案、破案、结案的证明材料。

(3)预计可收回金额证明(保险赔偿凭证、责任人赔偿协议、残值认定报告等)(非正常损耗提供)

3.4.1.3发生股权投资损失,责任部门应整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a、申请股权投资报损的专题报告

b、股权投资损失审批表

c、股权投资损失清单

d、董事会决议、被投资方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提供)

e、相关具有法律效率的书面文件(人民法院关于被投资方破产宣告、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等)(股权清算提供)

f、预计可收回金额证明(破产财产分配协议等)(股权清算提供)

3.4.1.4发生固定资产损失,责任部门应整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a、申请固定资产报损的专题报告

b、固定资产损失备案表/审批表

c、固定资产损失清单

d、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详细材料

e、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正常报废提供)

f、固定资产如为非正常报废的,除上述资料3.4.1.1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固定资产损失责任认定报告(非正常报废提供)

(2)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材料(有权机关出具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司法机关出具的责任事故结案证明、淘汰设备列名文件、检测报告等)(非正常报废提供);被盗固定资产应提供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立案、破案、结案的证明材料。

(3)预计可收回金额证明(保险赔偿凭证、责任人赔偿协议、残值认定报告等)(非正常报废提供)

3.4.1.5发生在建工程损失,责任部门应整理并提供以下资料(在建工程损失的责任部门具体指在建工程所在部门或立项单位):

a、申请在建工程报损的专题报告

b、在建工程损失备案表/审批表

c、在建工程损失清单

d、在建工程损失责任认定报告

e、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有权机关出具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司法机关出具的责任事故结案证明、检测报告等)

f、预计可收回金额证明(保险赔偿凭证、责任人赔偿协议、残值认定报告等)

3.4.1.6发生无形资产损失,责任部门应整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a、申请无形资产报损的专题报告

b、无形资产损失备案表/审批表

c、无形资产损失清单

d、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相关证据、检测报告等)

3.4.2公司资产损失的处理程序

3.4.2.1备案类资产损失(属公司资产损失审批权限内的资产损失)

a、责任部门将第3.4.1.1~3.4.1.6条所列资料报财务部,财务部负责完成本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审批程序见各类资产损失的备案/审批表)。

b、公司内部的审批完成后可直接进行账务处理并报宝钢国际经营财务部履行备案程序。

(1)备案类资产在报送宝钢国际进行备案处理时,公司可以将同类资产损失资料进行汇总,定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固定资产损失正常报废的不超过1年)上报,无须逐笔上报。

附送资料包括:

申请资产备案的专题报告(按资产损失类型汇总,须总经理签字)

资产报损申报表(公司内部进行报批流程的审批表的复印件)

申请报损的资产损失清单(按资产损失类型汇总列示)

责任认定报告(非正常报废的资产损失提供)

(2)公司的备案类资产损失,报送备案时,须同时报送经营财务部(其中C申请报损的资产损失清单须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资产管理部、监察稽核部。

(3)监察稽核部对各公司内部审批的资产报损资料,不定期的进行抽审。

3.4.2.2报批类资产损失

a、责任部门将第3.4.1.1~3.4.1.6条所列资料报财务部,财务部负责完成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审批程序见各类资产损失的备案/审批表)。

b、内部的审批完成后,公司向宝钢国际经营财务部办理资产损失的报批。

c、经营财务部在收到公司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提出需要子公司明确或补充的事项。

d、公司接到宝钢国际经营财务部的反馈意见后,应抓紧落实有关事项,并及时补充有关资料。

e、宝钢国际经营财务部收齐本细则规定的全部资料并审核后,递交宝钢国际资产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进行审核。

f、资料审核完成后,宝钢国际经营财务部报宝钢国际副总以上领导审批。

g、资产损失金额巨大、超过宝钢国际的审批管理权限的,由经营财务部持宝钢国际已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的资料,根据股份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上报到宝钢股份公司进行审批。

h、公司接到宝钢国际批复后,应及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于一月内将账务处理凭证复印件反馈给宝钢国际经营财务部。

4、相关文件

5、附件

6、相关记录

 

制订:

杨慧丽审核:

李建华实施日期:

2009年6月30日

第一次修订:

杨慧丽修订日期:

2010年3月29日

审核:

李建华审核日期:

2010年3月29日

2010年4月20日发布2010年4月26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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