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税企业最常咨询热点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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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咨询热点问题2013年8月27日问题一o个人(不包括外籍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o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

o具体计算o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减去免税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o2012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752元,即2013年度经济补偿的免税额应为637523=191256元问题二o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o外籍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个人所得税计缴,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执行。

对属于境内企业直接聘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合同的外籍人员因解除劳动合同取行经济补偿金情况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经济补偿金个人所得税计缴,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执行。

o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具体计算办法为:

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问题三o某中国居民与国内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被公司派到澳门公司工作,并由澳门公司直接发放工资。

请问:

该中国居民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每月费用扣除标准是多少?

另外,该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基本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否也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o纳税人被派遣到澳门公司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每月扣除费用扣除标准4800元。

其按国家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问题四o在校生学生或者将毕业的大学生利用暑假到企业实习,并在此期间取得劳动报酬。

请问:

学生取得该收入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o不符合有关在职人员的界定标准:

(1)雇佣双方签订了由劳动局监制的劳动合同;

(2)持有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确认的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3)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同时也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确定的“同工同酬、同福利同待遇”原则,所以实习学生不属于企业的任职职工,所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五o个人独资企业出资购买汽车,所有权属于该企业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是否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o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六o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是否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o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七o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私人车辆,所发生的相关汽车费用(包括:

汽油费、路桥费,汽车保管费,车船税、保险费等)和折旧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o由于企业不具有该项资产的所有权,因此不可以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企业与出租企业或个人签订了租赁协议的,企业可按租赁协议规定的租赁费用,凭合法、真实、有效的租赁发票在税前扣除。

即企业使用私人车辆所发生的相关汽车费用(包括:

汽油费、路桥费,汽车保管费,车船税、保险费等),不能凭上述费用的票据在税前扣除。

问题八o商贸企业向另一家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了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应如何确定“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o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o“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问题九o因为资金紧张,企业向私人借款,每期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o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o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o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o

(一)金融企业,为5:

1;o

(二)其他企业,为2:

1.o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问题十o单位发放个人通讯费补贴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o根据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点的规定,其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员工个人取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十一o单位女职工按规定取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o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o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十二o职工因工伤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要个人所得税?

o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o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十三o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按粤地税函2004547号文规定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费补贴,是否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o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费补贴,可暂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处理。

问题十四o公司出租房产,双方合同签定租期为5年,并在当年一次性收取了全部租金,应如何确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o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取得租赁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1079号进一步明确,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问题十五o广州市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纳税地点有什么规定?

o

(一)纳税期限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房产税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广州市从2000年起,对从值计征缴交房产税的纳税人,每年一次征收,征期为每年的6月至9月;对从租计征缴交房产税的纳税人,则随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申报缴交。

o

(二)纳税地点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177号)的有关规定,房产税由房产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纳税人有多处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房产坐落地点,分别向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缴纳房产税。

问题十六o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应如何征房产税?

o根据财税2009128号文件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问题十七o房产出租后,由承租人修缮并以修缮费抵交房租,房产业主应否计缴房产税?

o根据1987粤税三字第006号文的有关规定,承租人将租用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若干年内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

如有租约的,按租约租金计税;如无租约的,按支付的修理费作为租金计税。

问题十八o车辆年审,车管所要求出具车辆完税凭证(证明),应如何出具?

oo

(一)单位车辆。

对单位纳税人一次申报开具一份完税证或缴款书,逐辆开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告知书”)。

(二)个人车辆。

对个人纳税人逐辆开具完税证或缴款书;通过电子自助终端或网站缴纳税款的,只出具自助终端打印的凭证,不再另行开具完税凭证(证明)。

问题十九o车船税完税凭证遗失,能否申请补开?

向哪里申请?

o1.单位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补开具保密信息告知书或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2.个人纳税人原通过地税机关缴纳税款或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到该地税机关申请开具保密信息告知书或补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o3.个人纳税人原通过代征单位(市邮政局、电子自助终端和网站缴税除外)缴纳税款的,到代征单位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保密信息告知书。

4.个人纳税人原通过市邮政局代征网点缴纳税款的,各区(市)地税机关均可开具保密信息告知书。

5.个人纳税人原通过电子自助终端或网站缴纳税款的,由自助终端所属公司负责补打印凭证。

问题二十o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可否退税?

o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的有关规定,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问题二十一o与旅游公司签订的旅游合同、与清洁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要缴纳印花税吗?

oo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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