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黑国税发3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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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黑国税发39号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免税收入、减免所得、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应遵循依法、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分为报批类优惠管理和备案类优惠管理。

报批类优惠是指应由国税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备案类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优惠项目和不需国税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

第五条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备案类优惠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资料两种。

纳税人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时,应分别进行备案或报送资料。

第七条税收优惠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市、地国税局自行确定审批权限;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机关由各市、地国税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报批类税收优惠管理

第八条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执行的税收优惠。

第九条下列税收优惠实行审批管理:

1、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

2、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十条负责审批的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一条负责审批国税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享受税收优惠的书面决定。

依法不予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税收优惠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章事先备案税收优惠管理

第十三条事先备案税收优惠,是指纳税人在年度申报前向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的税收优惠。

对应提请备案的税收优惠,经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下列税收优惠实行事先备案管理: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2、农林牧渔业;

3、技术转让;

4、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5、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6、高新技术企业;

7、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8、创业投资企业;

9、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0、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11、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

12、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1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6、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

17、动漫企业;

18、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1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再投资退税;

20、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税收优惠项目时,应当及时备案,备案截止日期,原则上为本年度终了后45日内。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备案的,经负责备案的国税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第十六条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国税机关应实行一次性备案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税收优惠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纳税人向国税机关提请事先备案时,应提供国税机关要求的资料。

(具体提供资料见附件一)

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的,国税机关应当受理,并填写《企业所得税优惠受理单》。

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国税机关填制《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申请登记表》,告知纳税人执行;不符合条件的,国税机关应及时书面告知纳税人不予备案。

本条所涉及的文书式样,参照附件二。

第十八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管理,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符合性审查,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税收法律责任。

国税机关需要对提请备案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上级国税机关对税收优惠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国税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章事后报送资料税收优惠管理

第十九条事后报送资料税收优惠,是指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下列税收优惠实行事后报送资料管理: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国债利息收入;

3、小型微利企业;

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人员;

5、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6、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

(具体资料见附件一)

第二十二条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第五章税收优惠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税机关报告,经国税机关审核后,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国税机关报告的,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国税机关应结合纳税评估、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2、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国税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税收优惠。

3、税收优惠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税收优惠税款;有规定税收优惠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4、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国税机关备案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5、已享受税收优惠是否未申报。

第二十七条国税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负责优惠备案管理的国税机关应设立纳税人税收优惠管理台账(见附件二),纳入后续管理。

详细登记税收优惠的执行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享受税收优惠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通知适用于我省境内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居民企业。

第三十条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过渡税收优惠的,其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各市(地)国税局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资料

一、事先备案范围及报送资料

(一)免税收入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提供的资料

(1)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

纳税人基本情况、非营利性组织证书编号、批准机关、非营利性活动开展情况、政策依据等;

(2)非营利组织章程、协议及《非营利组织资格证书》复印件;

(3)财政、税务部门公布免税资格名单的文件;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减免所得

2、农林牧渔业应提供资料

(1)《备案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

纳税人基本情况、从事免税项目说明、政策依据、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收入核算情况的说明等;

(2)经营场地租赁协议、经营项目场地证明;

(3)经营项目有前置审批环节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证书、文件等;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技术转让应提供资料

(1)《备案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

纳税人基本情况、当年发生技术转让名称、受让人、转让金额、政策依据等;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需要提供:

A:

与企业当年取得技术转让收入有关的技术转让合同(副本);B:

省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C: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D:

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E: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需要提供:

A:

与企业当年取得技术转让收入有关的技术转让合同(副本);B:

省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C: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D:

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E:

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F: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定期减免税

4、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应提供的资料

从事《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负责备案的国税机关提请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

(1)《备案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

纳税人基本情况、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情况、投资项目核算情况、政策依据等;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的文件复印件;

(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5)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资料;

(6)项目转让的,受让方应提供项目转让协议、出让方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及享受减免税情况说明;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5、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应提供的资料

(1)《备案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

纳税人基本情况、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经营情况、项目核算情况、预计经营所得情况、政策依据等;

(2)每个项目对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提供符合规定范围、条件、技术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3)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资料;

(4)项目转让的,受让方应提供项目转让协议、出让方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及享受减免税情况说明;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优惠税率

6、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1)《备案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

纳税人基本情况、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日期、批文字号、批准机关、高企证书编号、高新技术产品具体情况、政策依据等;

(2)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国税函[2009]203号附件);

(5)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人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6)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加计扣除

7、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应提供的资料

(1)《备案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

纳税人基本情况、研究开发费用名称、费用归集方法、账目设置情况、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属于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说明、政策依据等;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表式见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附件);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8)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

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9)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10)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8、创业投资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1)《备案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

纳税人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企业资质情况、投资对象、被投资企业资质、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政策依据等;

(2)经创投企业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6)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加速折旧

9、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应提供资料

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备案。

(1)《备案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

纳税人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政策依据等;

(2)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3)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八)减计收入

10、资源综合利用应提供的资料

(1)《备案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

纳税人基本情况、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名称、所属类别、被认定日期、认定部门、批准文号、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编号、主要利用原材料、主要产品、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政策依据等;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证书》复印件;

(3)地市级以上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报告;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九)税额抵免

11、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应提供的资料

(1)《备案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

纳税人基本情况、购置设备类型、数量、金额、符合目录款项、购置款项来源、允许抵免金额、政策依据等;

(2)购置专用设备清单,包括:

设备名称、固定资产编号、类型、用途、购置时间、数量、金额、运输安装调试费用额、款项来源、对照专用设备目录中要求的关键技术指标值;

(3)企业实际购置设备的发票;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其他单项税收优惠政策

12、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提供资料

(1)《备案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

纳税人基本情况、被认定日期、认定部门、批准文号、软件(或集成电路)企业(或产品)证书编号、政策依据等;

(2)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1)《备案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

纳税人基本情况、被认定日期、认定部门、批准文号、软件企业证书编号、政策依据等;

(2)提供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文件;

(3)中国软件协会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应提供资料

(1)《备案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

纳税人基本情况、被认定日期、认定部门、批准文号、集成电路企业证书编号、政策依据等;

(2)信息产业部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提供资料

(1)《备案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

纳税人基本情况、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认定情况说明、政策依据等;

(2)省级相关部门联合评审后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6、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应提供资料

(1)《备案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

纳税人基本情况、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情况说明、政策依据等;

(2)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的规定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的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7、动漫企业应提供资料

(1)《备案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

纳税人基本情况、被认定日期、认定部门、批准文号、动漫企业证书编号、政策依据等;

(2)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取得的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8、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应提供资料

(1)《备案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

纳税人基本情况、企业转制情况、资本结构情况,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及缴纳保险情况,政策依据等;

(2)转制方案批复函;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4)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再投资退税

(1)《备案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纳税人基本情况、被认定日期、认定部门、批准文号、集成电路(封装)企业证书编号、政策依据等;

(2)软件(或集成电路)企业(或产品)证书复印件;

(3)提供有关部门对被投资企业增资(新设立)的批复或投资的协议书(合同);

(4)用于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说明及已纳税证明;

(5)用作分配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清算表;

(6)增资(新设)集成电路企业、封装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7)增资(新设)企业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

(8)再投资发生时纳税人记载再投资金额的转账凭证复印件;

(9)投资者委托纳税人申请再投资退税的授权委托书;

(10)纳税人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董事会决议;

(11)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0、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1)《备案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纳税人基本情况、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说明、生产和装配所具体的条件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其他辅助条件的说明、政策依据等;

(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销售收入明细资料;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备案范围及提供资料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提供资料

(1)《备案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

纳税人基本情况、被投资人、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投资性质、投资收益、免税收入、政策依据等;

(2)对外投资的协议书(合同)、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提供有关记账凭证的复印件;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国债利息收入应提供资料

(1)《备案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

纳税人基本情况、国债类型、金额、利率、利息额、免税收入政策依据等;

(2)有关单位支付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利息凭证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小型微利企业应提供资料

(1)《备案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

纳税人基本情况、上一纳税年度人员、资产、应纳税所得额发生情况、政策依据等;

(2)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

(按照黑国税函[2009]45文件附件1);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人员应提供的资料

(1)《备案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

纳税人基本情况、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人员的人数、岗位、工资标准以及政策依据等;

(2)安置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人员名单及其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复印件;

(3)与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4)已安置人员名单及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为安置人员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5、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应提供的资料

(1)《备案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

安置下岗人员人数、岗位、工资薪金额度;

(2)下岗失业人员证明及劳务合同复印件;

(3)主管地税机关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的余额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6、证券投资基金应提供资料

(1)《备案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

纳税人基本情况、经营范围、收入情况说明、政策依据等;

(2)取得收入相关资料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附件2:

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受理单通用格式

――――国税受字〔〕年()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电话:

备案项目:

附送资料

序号

附送资料名称

份数

备注

受理部门:

受理人:

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备案专用章)

年月日

说明:

受理单一式三份,纳税人一份,受理部门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存档一份。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申请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申请备案企业情况

生产经营地址

办税人员

联系电话

登记注册类型

开业日期

年月日

减免属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生产经营范围

申请备案理由

申请备案理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

年月日

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优惠原因

优惠方式

政策依据

优惠金额

优惠税额

税务机关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公章)

年月日

区县级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公章)

年月日

市地局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公章)

年月日

注:

1、本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机关、纳税人各一份。

2、“优惠方式”是指:

免税收入、减免税所得、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

3、“优惠金额”是指纳税人按规定减免的收入额、所得额、加计扣除额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优惠税额“是指纳税人按规定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和应抵扣所得税额。

5、优惠金额和优惠税额项仅限于年度终了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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