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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比较视野下的深度个案与中国经验表述

类型比较视野下的深度个案与中国经验表述

——以乡村研究中的民族志书写为例

谭同学

  「本文修改稿发表于《开放时代》2009年第8期,如需参考或引用,请参见纸质版本」

  [内容提要]对于中国(乡村)经验中个案的代表性和自身社会研究的客观性问题,已有类型比较法和扩展(延伸)个案法等方法论对策,但如何从操作层面克服对个案经验的“麻痹症”,提高对自身社会经验的敏感性,仍值探讨。

区别于综合、专题、深描、多点民族志和区域比较等方法,类型比较视野下的深度个案以类型比较视野作为特殊的“他者”眼光,增强深度个案和本土社会研究的理论自觉。

中国经验的厚重、广博与多样性决定了此种表述,以及中国研究本土化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一、从两则中国乡村研究“公案”说起

  经验万象自有其存在的方式和规律,人把握经验的路子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体验、推理、洞察、顿悟都常可能是我们认识世界的办法。

但科学研究却有些不同,它比较强调能重复检验的认知模式。

人文社会科学也不例外,若不承认和遵循这一点,总似难以避免他人就“严谨性”提出的责难。

纯粹的哲理性分析倒是好办,坚守严密的逻辑阵线便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

相比之下,社会研究就较为费事了。

尤其是在作质性研究时,如何把握和呈现社会研究中的经验,十分重要。

我们常说的乡村研究就是这么一种研究,在这个话题下,英国人类学家利奇挑起了一则“公案”。

  1982年,利奇在其所著的《社会人类学》一书中,对以英文出版的中国早期人类学的四本民族志一一予以尖刻批评[i],并以否定性的口吻提出了两个问题:

(1)自身社会研究能否做到客观?

(2)个别社区的微型研究能否概括中国国情?

[ii]

  对于利奇的第一个问题,世界格局的改变已然构成了某种批判的“武器”。

在旧殖民秩序瓦解的情况下,包括利奇在内的诸多西方人类学家不得不转向对自身社会的研究。

慢慢地,西方学界对研究自身社会的正当性也予以了半推半就的认可。

由此,单就研究路数来说,在研究自身社会的客观性方面,中国学者未必比西方学者见拙。

当然,这并不是说利奇的提问就失去了意义。

事实上,利奇提此问题时,对旧殖民秩序瓦解后西方人类学的变化不可能一无所知。

他之所以还坚持要提这个问题,大概不至于仅仅是因为傲慢与偏见。

问题可能还在于,如何在经验研究中避免熟知带来的“视而不见”,确实是应该警醒的。

  对于利奇的第二个问题,费孝通先生曾在两个场合下给予过回答。

在《人的研究在中国》一文中,费先生曾以江村为例说道,“中国各地农村在地理和人文各方面的条件是不同的,所以江村不能作为中国农村的典型,也就是说,不能用江村的社会体系等情况硬套到其他的中国农村去。

但同时应当承认,它是个农村而不是牧业社区,它是中国农村,而不是别国的农村。

”[iii]进而,他认为,通过“类型比较法”可能从个别“逐步接近”整体。

在《重读序言》一文中,费先生进一步分析道,“江村固然不是中国全部农村的‘典型’,但不失为许多中国农村所共同的‘类型’或‘模式’”[iv].

  早在《云南三村》(EarthboundChina)一书中,费孝通、张之毅就实践了类型比较法,并就中国农村人地关系、手工业等问题作出了富有解释力的精辟分析[v].由此,没有理由认为它仅仅是用以回答利奇的辩词。

不过,大概由于西方学界较专注于学术的有趣性,对学术研究对象——“他者”的经验生活及社会命运则不甚关心,以致未受“学术领域中各科边界约束”的《云南三村》,并未得到西方学者的重视[vi],类型比较法也未引起其兴趣。

  晚近,一些学者尝试着不是以费孝通式的反驳态度,而是以融入西方话语体系为基础,借鉴当代西方社会学与人类学发展出的新理论、新方法,探讨个案研究的改进之法。

其中,布若威(Burawoy)所推崇的扩展个案研究法(extendedcasemethod,又译“延伸个案法”)引起了较多研究者的重视[vii].例如,朱晓阳援引“延伸个案”方法,对作者在云南滇池边一个村庄所得田野资料进行了分析。

作者将延伸性个案视作一种个人或集体行动的“条件信息”,这种条件信息以及其他历史时间下的结构性和或然性条件的交汇,影响特定行动者的行动,从而影响村落社区建设之“现实”[viii].与朱晓阳不同,卢晖临、李雪结合学术史分析对扩展个案法的衍生和方法论特点,从理论上进行了一次论证。

作者比较了四种处理个案中的特殊性与普遍性、微观与宏观之间关系的方法——超越个案的概括、个案中的概括、分析性概括以及扩展个案法,认为扩展个案法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它立足于宏观分析微观,通过微观反观宏观,并在实践中凸现理论的功能,经由理论重构而产生一般性法则[ix].

  毋庸置疑,朱晓阳与卢晖临、李雪的具体分析进路有着很大的不同。

但无论是朱晓阳结合经验材料解读以凸现扩展个案法的特点,还是卢晖临与李雪对之进行方法论层面的分析,都很明显地受到了解释学与解释人类学的影响。

在这种思路下,通过对个案的意义追踪,将个案的解释链条在时间上延长到历史层面,在空间上延长到宏观层面,反过来又从历史或宏观的层面来看待个案的特征,被认为是一种克服个案的局部性、条件性,拓展和深入挖掘其价值的有效路径。

它对个案意义的追求并不是机械的代表性或典型性,而是加入了研究者的洞察力和理论推导,既注意到了计量上的概率问题,又照顾到了质性研究与量化的不同侧重点,避免强用一个标准硬套所有的研究。

从建设性的角度来看,这无疑是值得探索的方向。

  扩展个案方法非常强调既有理论对于个案阐释的作用。

在某种程度上,扩展个案方法正是依靠理论和深度个案之间的互动,完成从特殊到普遍,微观到宏观的跨越。

在这方面,扩展个案法具有理论与实践相对照、相结合的优点,克服了一般个案的许多不足。

  不过,依笔者愚见,扩展个案方法强调既有理论与深度个案之间互动时,实际上也隐含了另一种重要的不足。

那就是,当深度个案经验与既有理论所依赖的社会经验出现差异时[x],个案经验可以用来反思、修正理论,在以理论阐释个案的同时又发展了理论,但危险在于,当深度个案经验与既有理论所依赖的社会经验较为一致时,既有理论对个案经验具有高度的解释力,个案经验对既有理论的反思、修正能力则消失了。

我们可作一个简单的假设,来说明这个稍有拗口意味的推理:

假如既有理论为“所有天鹅都是白色的”,那么若在新的个案经验中发现了一只黑天鹅,它是能反思和修正既有理论的,但若在新的个案经验中仍是发现一只白天鹅,它对既有理论则缺乏反思与修正能力。

基于扩展个案法在这方面的不足[xi],笔者认为强调不同经验的重要性,通过歧异经验的冲击来定位个案中的经验,似乎显得更为重要和具有根本性(这正是本文将要强调类型比较视野的基本依据之一)。

  此外,与一般的理论探讨或经验研究相比,方法论的分析还有其特殊的一面,那就是其逻辑整洁性在应用过程中往往不能直接得到体现,而需要具体化为一些操作性办法才能真正融入到具体的研究当中去。

正如再好的“经”,也要“和尚”去“念”,没有较好的具体“念”法,好“经”也可能被“念”歪。

扩展个案法也一样,究竟如何“延伸”个案的解释链条,是需要一些具体的操作性办法作参照的。

如果在这个环节上出问题,其扩展后的解释或推理恐有“解释过度”的危险(如以偏概全或将“稻草”讲成“金条”),以致功亏一篑,最终仍不能很好地解决特殊性与普遍性、微观与宏观之间的关系问题。

关于这一点,我们不妨来看看中国乡村研究中的另一则“公案”。

  关于中国家族仪式之一——祖先崇拜,曾有三种颇有分歧的意见,三者均有个案经验作依据,但在“延伸”对个案经验解读时出现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以许烺光为代表,认为祖先崇拜是中国人对直系祖先的亲缘仪式关系,并不是因为祖先留有财产继承才供奉祖先,祖先是仁慈而从不加害于子孙的[xii];在弗里德曼(Freedman)的宗族理论指导下,武雅士(Arthur)结合台湾一个村庄的研究形成了第二种观点,认为中国人的祖先基本上是仁慈而不加害子孙的,只有在子孙疏怠祭祀或没有合宜地延续家系时,祖先才会惩罚子孙[xiii];第三种为芮马丁(Ahern)所持,认为中国人的祖先牌位设立和供奉,是与财产继承相关的,假如没有从祖先处继承得遗产,可不祭拜祖先,祖先并不总是仁慈的,相反常会无端地致祸于子孙[xiv].

  在比较三方观点所依赖个案材料的基础上,李亦园提出了中国人祖先崇拜仪式亲族关系的三种类型:

第一类,亲子关系,包括抚养/供奉、疼爱/依赖、保护/尊敬等;第二类,世系关系,包括家系传承、财产继承等权利义务;第三类,权力关系,包括分支、竞争、对抗与合并[xv].进而,李亦园指出,许烺光所分析的个案属于儒家“大传统”影响较强的地区,是当时中国乡村社会的常态,亲子关系占主导地位;武雅士的分析所依赖的个案为移民的台湾村庄,世系关系占主导地位;而芮马丁之论述所依赖的个案是极端的例子(即使在台湾移民社会中亦非常少见),是移植人群竞争激烈的村庄,特殊婚姻(入赘、再婚、收养、过房)以维系家系延续所占比重非常大,权力关系占了上风,强调权利义务原则[xvi].故而,在“正常”情况下,中国人的祖先崇拜仪式一般如许烺光所分析的“父慈子孝”,只有在较为特殊情况下,世系关系乃至权力关系的因素才会占主导地位,形成武雅士或芮马丁所述情形。

  当然,李亦园关于中国祖先崇拜仪式中亲族关系的类型划分及论述是否具有说服力,或许是一个可再争论的问题。

武雅士及芮马丁在“延伸”个案经验的理论概括时,对其“代表性”问题的警惕性则显然有所不够。

导致此“麻痹症”的原因,从方法论根源上来说,固然与其未能遵循扩展个案法之“立足宏观分析微观”准则有关。

但从具体操作性的层面来说,与之直接相关的,可能还是作者对其所欲表述的宏观文化框架下的其他区域和类型的经验缺乏了解和敏感性。

若他们能对其他区域和类型的经验(如许烺光所提及的经验类型)略加比较,要在这一点上做到“立足宏观分析微观”从而避免“过度解释”大抵并不难。

  说到这里,我们又回到了费孝通所提及的、西方强势话语未太在意的“类型比较法”。

它看似与“扩展个案法”的立论基础相去甚远,却与之有着内在关联,并且由于它更接近于操作层面而对于后者有着或许是不可缺少的矫正意义。

在经验研究中,如果我们能将二者适度结合起来,想必能在增强个案的自觉性同时,增强其解释力。

本文试图提出的“类型比较视野下的深度个案”[xvii],即是此种思路在操作性层面的一种努力(而倘若它真能在操作性层面具有克服个案经验解释中的“麻痹症”的作用,谁又能说它连一点方法论的味道都没有呢?

)。

依笔者愚见,它对于以挖掘厚重经验为特征的民族志,乃至中国经验的表述,或具有些许参考价值。

不过,下面我们应该先暂将话题从中国乡村研究问题转移开来,对深度个案和类型比较各自的长处和弱点略作梳理。

  二、深度个案与类型比较的特点

  众所周知,对于个案的研究,必须要有深入的调查为基础。

走马观花式的调查,是很难对个案有深入了解的。

不过,这还只是从调查技术层面来说的。

如果走马观花的个案也能建立起人文社会科学分析的信度的话,能做到少花功夫而让个案有说服力当然是更有效率的做法。

但遗憾的是,个案研究的办法也是有参照系的,在方法论上,它与统计分析具有对照性意义。

当统计分析以庞大的样本为基础、以抽样技术为辅助来把握经验时,已经占据了数量上的优势。

在从特殊性到普遍性、从微观到宏观的分析链条中,个案如果要取得与统计分析相当的、甚至于更接近于普遍性和宏观且具有说服力的论据,就必须在经验的质的分析方面多下功夫。

正是在质性的复杂性、微妙性和历史性方面占优势,个案的深入性才具有自己的独特的长处。

由是,深入调查成了增强个案研究说服力的不二法门。

  那么,“深入”又如何判断,或者说如何走向“深入”?

简要地说,至少可以从如下几个角度进行努力。

  第一个角度是对个案所在区域中相关的各类社会、乃至自然因素进行尽可能详细的了解,然后寻找、分析关于个案聚焦的解释对象与这些因素之间的联系,并建立起一个分析框架或理论。

这便是人们常说的综合民族志方向,早期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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