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救命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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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救命草
第一章 总论
【温馨提示】
1.考试范围以教材为准,2018年教材内容调整较多,考生务必按新内容掌握。
2.2018年报考人数为403万,由于考试场次的安排增加,必将导致题库内容的进一步扩充,复习难度和考试难度都会有所增加,考生需要全面复习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3.考前考后是骗子活动频繁的时期,世上哪有不劳而获的好事?
请大家相信老师,相信自己,勿信谣言!
4.人生难得几回搏,《经济法基础》的内容虽多但考题不难,努力一回,让自己的人生不留遗憾!
第一章总论
【复习方向】
本章属于非重点章节,核心考点集中于第二部分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其中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等考点应注意在选择题中以小案例形式考核,并注意对比各解决途径的程序。
【考点透析】
表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具体内容
本质
统治阶级+国家意志
特征
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表二、法律关系
要素
具体内容
主体
自然人
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组织
法人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国家
内容
权利
义务
积极、消极
客体
物
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
人身人格
非物质财富
知识产品、荣誉产品
行为
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表三、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
精神状态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8)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X<18)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18周岁(≥18)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6≤X<18)
表四、法律关系客体的适用范围
类别
举例
适用范围
物
如土地、机器、货币、电力,不包括活人身体
常见于物权关系
行为
如运输行为、给付行为
常见于合同关系
人格利益
如公民和组织的名称,肖像、名誉,公民的人格
常见于人身关系
智力成果
如发明、著作
常见于知识产权关系
【注意】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就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合同关系认定为物。
表五、法律事实
分类
内容
标准
事件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自然灾害+生、老、病、死+意外事故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行为
(合法性)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表六、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名称规律
宪 法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 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条例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无“上位法”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自身的权力或者减少自身的法定职责
××办法
××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办法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表七、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矛盾双方
裁判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法律与行政法规不一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规章
同一机关制定
制定机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
副:
国务院
主:
全国人大常委会
表八、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记忆口诀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创法成不成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根本法和普通法
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
实体法和程序法
内容很诚实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一般法和特别法
小三长特别一般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
国际法和国内法
祖国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
公法和私法
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表九、经济仲裁
程序
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
“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
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原则
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委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仲裁协议
形式
必须书面
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效力
(1)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2)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3)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裁决
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和解亦可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
调解书自“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表十、民事诉讼
程序
内容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审判制度
(1)两审终审制;
(2)合议制;(3)回避制度;(4)开庭并公开。
【注意1】适用一审终审制的案件:
简易小额诉讼+非诉讼民事案件;
【注意2】“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注意3】法定不公开:
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
【注意4】意定不公开: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
【注意5】无论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判
地域管辖
普通
一般情况
被告住所地
特殊情况
原告住所地
不在中国境内+身份关系
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身份关系
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
【注意】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特殊
(1)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
(2)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3)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4)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5)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
(6)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最先降落地)
(7)公司设立、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公司住所地。
【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专属
不动产、港口作业、遗产继承。
【注意】不动产租赁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协议
适用范围
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协议法院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关地点
【注意】协议管辖排除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但不能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共同
“立案在先”原则
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注意1】超期丧失“胜诉权”(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注意2】当事人不能约定,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中止
适用情形
客观原因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法律后果
“暂停”,至障碍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
适用情形
主观原因
法律后果
从中断终结时起,“重新计算”
不适用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调解
一般
民事案件可以调解;行政案件不能调解
特殊
民事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注意与“离婚案件”区别);
行政案件:
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调解
判决
一审
“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二审
终审判决
强制执行
判决
裁定
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一审法院;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调解书;
其它
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表十一、行政复议
程序
内容
复议范围
复议事项
(1)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包括规章)可以“一并”提出“附带审查”
排除事项
(1)行政处分;
(2)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3)抽象行政行为
复议程序
申请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书面、“口头”申请均可,可同时申请“赔偿”
复议机关
一个爹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政府(非省级)
俩爹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没爹
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注意1】参加人不包括复议机关;
【注意2】不收费;
【注意3】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特殊情形)
复议决定
(1)采用书面审查(不开庭)(可采用“听证”方式审理);
(2)举证责任倒置(由“被申请人”承担);
(3)答复时间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可以延长,延长期最多不超过“30日”;
(4)决定种类:
维持;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5)复议决定书“送达”生效
表十二、行政诉讼
程序
内容
诉讼范围
受理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受理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为;(4)行政机关作出的终局裁决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1)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情况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经过复议的“也”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
特殊情况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诉讼程序
开庭、公开、合议庭、执行回避制度,“不适用调解”(补偿、赔偿、自由裁量除外)
【注意】起诉时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
一审判决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
判决生效
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
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表十三、法律责任
责任种类
内容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
种类
期限
数罪并罚
管制
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最高3年
拘役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最高1年
有期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无期
死刑
不是罪大恶极可以缓期2年执行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注意】政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复习方向】
2018年新增的本章,难度在各章中垫底,总复习阶段请重点把握会计核算与监督的具体要求及违法会计法律制度的处罚规定,考试中应尽量做到不丢分。
【考点透析】
表一、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要点
内容
概念
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文件的“总称”
会计关系
主体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客体
与会计工作相关的具体事务
法律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
《会计法》
国务院
《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关于“核算、监督、机构人员、工作管理”的制度
表二、会计工作管理
管理原则
统一领导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责任
对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注意】单位负责人是责任主体,但不要求事必躬亲办理具体会计事项
表三、会计核算
核算要求
具体内容
基本要求
依法建账
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伪造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无中生有)
变造
在原有基础上改变,手段是涂改、挖补
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不得“随意”变更
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所有单位
“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
境内外资企业
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其他文字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核算内容
款项、有价证券;财物;债权债务;资本、基金;收入、支出、费用、成本;财务成果
会计年度
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位币
一般单位
人民币
特殊单位
日常核算
选定一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
编制报告
折算为人民币
会计信息处理流程
关于依据
在会计信息处理流程中,前一环节是后一环节的依据,但必须有“审核”二字才能判断为正确
原始凭证
违规处理
不真实、不合法:
不予受理+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不准确、不完整:
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错误更正
不得涂改;有错误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并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注意】“金额”错误,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更正
记载凭证
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部分转账业务以及结账、更正错误
原始凭证分割单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
账簿
错误处理
按规定办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更正处盖章
对账
包括账账核对、账证核对、账实核对、“账表核对”
【注意】用“账簿记录”去核对
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
四表、一注、一说明
对外提供
(1)编制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
(2)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应“一并提供”;
(4)接触人员在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对其内容保密
表四、会计档案
要点
内容
包括内容
(1)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属于其他会计档案;
(2)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不属于会计档案
管理程序
仅保存电子档案条件
(1)来源真实,以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2)电算化系统完善;
(3)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完善;
(4)能防止被篡改;
(5)已备份;
(6)非需永久保存或有重要价值
临时保管
一般情况:
可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一年;
特殊情况:
应经档案机构同意,最长不超过三年
【注意】出纳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
由“会计机构”编制档案移交清册
外借
借出单位:
因工作需要或国家规定可以外借,须严格办理手续;
借入单位:
妥善保管、按时归还
保管期限
分类:
永久和定期;
定期保管期限:
10年、30年
起算日期:
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
永久
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30年
凭证、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10年
其他财务报告、调节表、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销毁
程序
“档案机构”编制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档案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及档案和会计机构的经办人”销毁“前”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由档案机构+会计机构(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销毁后“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不得销毁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2)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3)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表五、三类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监督种类
主体
对象
内部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本单位经济活动
外部监督
政府监督
(主要监督人)财政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各单位会计工作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
有关单位会计资料
社会监督
(主要监督人)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委托单位经济活动
单位和个人检举
违法行为
表六、三类会计监督的其他考点
要点
内容
内部控制
原则
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成本效益
措施
企业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授权审批、会计系统、财产保护、预算、运营分析、绩效考评
行政事业
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内部授权审批、会计控制、财产保护、预算、归口管理、单据、信息内部公开
不相容职务
政府监督
监督内容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注意】没有对“税”的监督
查询权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被监督单位的往来单位和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
审计报告
要素
标题;收件人;引言段;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审计意见段;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报告日期
【注意】不包括“说明段”、“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段”等
报告类型
标准报告
不含“说明段、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段或其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非标准报告
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保留、否定、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计意见
无保留意见
“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
保留意见
无论是否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错报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否定意见
“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错报影响重大且“广泛”
无法表示意见
“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错报影响重大且“广泛”
表七、代理记账
要点
内容
行政许可
会计师事务所
不需要
其他单位
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
业务范围
“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双方义务
委托方
“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提供;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保管;以及处理代理记账机构退回,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
代理记账机构
遵守法规,按委托合同办理业务;保密;拒绝违法要求;解释有关问题
表八、会计机构及会计岗位
要点
内容
机构设置
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
会计岗位
岗位
会计机构负责人、总账报表、稽核、会计电算化、“会计机构内”的会计档案管理、出纳、会计核算
设置要求
按需设岗
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内部牵制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建立轮岗制
表九、会计人员
要点
内容
任职资格
一般人员
专业能力+职业道德
机构负责人
会计师“或”“3年”工作经验
总会计师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
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五年
见“本章表十及表十一”
一辈子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避制度
具体规定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
直系亲属
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配偶亲
工作交接
交接的范围
工作调动、离职、因病暂时不能工作
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监交
交接后
(1)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2)移交清册“一式三份”;
(3)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责任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初级资格
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中级资格
高级资格
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会计专业职务
高级职务
正、副高级会计师
中级职务
会计师
取得“中级”资格+符合其他规定
初级职务
助理会计师
取得“初级”资格+(大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满2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满4年、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担任会计员满5年)
会计员
继续教育
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的“会计人员”
学时要求
每年累计≥“90学时”,专业科目≥总学时的“2/3”
表十、十项违法会计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
(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
(2)罚款(单位3000~5万元,个人2000~2万元)
(3)给予行政处分(公务员)
(4)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情节严重)
(2)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3)不依法设置账簿
(4)私设账簿(账外账、小金库、两本账)
(5)向不同的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6)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8)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和记账本位币
(9)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
【注意】与“税”有关的不属于违法会计行为
表十一、其他违法会计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
(1)通报;
(2)罚款(单位5000~10万元,个人3000~5万元);
(3)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1)罚款(5000~5万元)
(2)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给予行政处分;
补救措施:
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表十二、违法会计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