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预习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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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预习提纲
刑事诉讼法预习提纲
刑诉法学知识体系
刑法与刑诉法的关系:
实体法与程序法
概说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诉讼效率
诉讼职能:
控诉、辩护、审判职能
基本原则: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诉讼主体:
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
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地区、级别管辖);专门管辖;特殊管辖。
程序回避——适用人员;理由;程序
总论诉讼制度辩护与代理——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辩护种类;辩护与代理之比较。
证据制度——概念;种类;分类;证明对象、责任、标准。
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其他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赔偿范围;成立条件;审判程序
期间、送达:
几种诉讼期间;期间的恢复
1、立案程序:
材料来源;立案条件;立案程序;立案监督
2、侦查程序:
基本原则;侦查行为(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辨认;通缉)侦查终结;侦查羁押期限。
程序3、起诉程序:
对案件的受理----审查起诉----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3种)。
分论概述:
审判原则;审级制度;审判组织
a第一审程序:
(1)种类:
普通程序(包括认罪程序)+简易程序
(2)进程:
庭前审查;开庭前准备;审理程序(5环节);
4、审判程序:
(3)辅助制度: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法庭秩序;
b第二审程序:
上诉、抗诉主体;理由与途径;审判原则;
审理方式;审理结果
c死刑复核程序:
核准权;报请程序;复核结果;全面审查原则
d审判监督程序:
提起主体;申诉与受理;审判程序;
5、执行程序:
执行主体;各种判决的执行;执行变更程序;
其他程序:
未成年人诉讼程序;涉外诉讼程序;司法协助
总则部分
第一章概述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诉讼效率
二、刑事诉讼职能
a控诉职能:
控诉机关(检察院)+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b审判职能:
法院
c辩护职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
第二章基本原则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第三章诉讼主体
1、诉讼中的主体:
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
2、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第四章管辖
一、立案管辖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程序上:
纯粹自诉。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程序上:
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这类案件称之为“公诉转自诉”。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①贪污贿赂罪:
②渎职罪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二、审判管辖之级别管辖
1、重点: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就高不就低原则”: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审判管辖之地区管辖
1、初步原则: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递进原则: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四、专门管辖——军事法院
现役军人(含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第五章回避
一、回避的适用人员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2)人民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3)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三、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申请: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人民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聘请或指派方的负责人决定。
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人的范围
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a绝对排除,包括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b相对排除。
下列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2)本院的人民陪审员;(3)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4)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
二、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1、辩护人普遍享有的权利
(1)独立辩护权。
(2)获得通知权。
比如,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后,辩护人有权在开庭3日以前获得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3)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
(4)拒绝辩护权。
(5)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6)其他权利。
2、非律师辩护人与律师辩护人的权利之比较
非律师辩护人不能调查取证;只有申请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如果没有超期羁押,他没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经过批准才有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其它权利相同。
3、辩护人的义务
a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它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b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三、辩护人与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人之比较
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人
辩护人
介入时间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公诉案件:
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件:
随时。
身份
必须是律师
多元化
权利范围
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了解涉嫌罪名;会见权;
申请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全部囊括前者并加
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等
四、刑事诉讼中的代理
a法定代理,即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b委托代理,即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第七章刑事证据
一、证据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1.客观性2.关联性3.合法性
(1)排除:
以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2)不排除:
被告人的辩解;非法证据衍生的实物证据。
二、证据的种类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结论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三、证据的分类
(一)原始、传来证据
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即第一手资料。
凡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转述的证据为传来证据,即第二手证据。
(二)直接、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乃言词证据。
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乃实物证据
(四)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划分标准:
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四、证明对象
(1)实体法事实:
解决“定罪与量刑问题”的有关事实。
(2)成为争议事项的程序法事实。
(3)免证事实
五、证明责任的分担
1、一般情况:
控诉方举证证明
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负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法院作为中立的审判方,不承担证明责任。
2、例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罪)。
第八章强制措施
一、概述
1、强制措施的特点
(1)主体特定:
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2)对象特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内容特定。
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4)目的具有预防性。
注意,它不具备惩罚性,不是惩戒性措施。
(5)时间上具有临时性
2、公民的扭送
任何公民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
二、拘传
1、适用对象与适用机关
(1)适用对象: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适用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
2、拘传的适用程序
(1)必须出示拘传证、可以使用戒具。
(2)拘传的时间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
三、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的;(6)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2、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a保证人;b保证金(不得同时适用)
3、取保候审的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所委托的律师的申请
(2)取保候审的执行
三阶段的适用:
“重新作决定原则”+“分别适用、分别计算时间原则”+保证金不变原则
(3)取保候审的期限:
12个月
四、监视居住
1、适用对象(适用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
2、监视居住的程序:
与取保候审相同,区别在于期限不同,最长为6个月。
五、拘留
(一)特点
(1)权力主体的有限性:
公安机关与检察院。
人民法院则无权决定拘留。
(2)紧急性:
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一种处置办法。
(3)临时性:
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二)拘留的程序
1、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与通知。
公安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人,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讯问、负责通知。
2、拘留的期限
公安机关最长的拘留期限分为三种情况:
3+7;7+7;30+7.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
10;14。
六、逮捕
(一)逮捕的适用条件
1、证据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刑罚条件: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逮捕必要”条件: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逮捕的适用机关
公安机关有申请批捕权与逮捕的执行权;
人民检察院享有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
人民法院有决定逮捕权。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都必须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三)逮捕的执行程序
1、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
2、逮捕后的讯问与通知(程序与拘留后的相同)
第九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赔偿范围
(一)限于物质损失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二)不能提起附带民诉的情形
1、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2、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
3、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程序前提:
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2、赔偿范围:
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
3、因果关系:
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2、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当被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被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利益的维护者,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4、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分则:
具体诉讼程序
第十章立案
一、立案的条件: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立案;不立案。
三、立案监督
(1)控告人不服,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2)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3)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十一章、侦查
一、侦查行为
(一)讯问与询问
1、讯问犯罪嫌疑人
(1)时间、地点: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未拘捕的: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
已拘捕的:
看守所或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办公地点
(2)方法、内容
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然后根据其陈述向其提出问题。
对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对于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当分别进行。
2、询问证人/被害人
(1)地点:
单位、住处或检察院、公安机关
(2)个别进行原则与如实作证原则。
(二)检查与搜查
1、检查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2、搜查
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分为有证搜查与无证搜查。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二、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的条件: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1)
(2)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2+1+2)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2+1+2+2)
(4)无期限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十二章、起诉
一、提起公诉
1、提起公诉的条件: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2、提起公诉材料的移送
普通程序:
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简易程序: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二、不起诉
(一)不起诉的种类
1、法定不起诉:
刑诉法15条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的。
2、酌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3、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二)不起诉的程序
1、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
2、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1)被不起诉人:
只能针对酌定不起诉;可向原决定机关申诉。
(2)被害人:
针对所有的不起诉,被害人都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仍不起诉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直接起诉到法院。
(3)公安机关:
针对所有的不起诉,都可以向原决定机关复议,向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第十三章、审判概述与第一审程序
一、审判原则
(一)审判公开原则
1、含义: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
2、例外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具体说,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4)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二)直接言词原则
1、含义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2、适用
人民法院应做到以下几点:
(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2)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的审判人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
(3)所有证据包括法庭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收集的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当庭质证。
证人出庭作证应作为一般原则,不出庭只能是例外。
(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三)辩论原则
1、含义
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应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辩论,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的辩论为必经程序。
2、适用
除了在法庭辩论阶段集中进行辩论以外,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控辩双方也可以围绕某一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问题进行辩论。
法庭应当保障控辩双方有平等、充分的辩论机会。
(四)集中审理原则
1、含义
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它要求法庭对每个刑事案件的审理,除了必要的休息时间外,原则上应当是不中断地连续进行。
2、意义
有利于实现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目标
有利于实现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迅速审判权
二、审判组织
1.独任制:
基层法院、一审程序。
陪审员不能独任。
2.合议庭
(1)合议庭的人数、组成(3-7)。
(2)人民陪审员的人数:
不少于1/3;权利:
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3.审判委员会
合议庭对下列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第一审程序
(一)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1.庭前审查的内容:
程序性审查,不解决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
2.庭前审查后的处理:
决定开庭审理与特殊情况的处理。
(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工作
(三)法庭审判的五个阶段
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一、二审程序的启动
1、上诉
(1)独立: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非独立: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在法定期限内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2、抗诉的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二、二审审判的原则
1、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2、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在作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的一项原则。
三、二审的审理结果与期限
1、维持原判
2、直接改判——改判分为应当改判、可以改判。
A应当改判: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或者是量刑不当的。
B可以改判: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查清事实之后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
3、应当发回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它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
一、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最高人民法院
二、最高人民法院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报请程序
1、自动性:
中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
2、层层上报性:
必须逐级上报,不能越级。
3、结果:
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三、死缓案件的核准权: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一、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
1、各级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它上级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它上级人民检察院
二、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区别
第十七章、执行程序
一、执行的主体
1、人民法院。
负责无罪、免除刑罚、罚金和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2、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
监狱负责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的执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对未成年犯判决的执行。
3、公安机关:
剩余的所有刑罚(包括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监外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