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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律效力承诺书共7篇

无法律效力承诺书(共7篇)

无法律效力承诺书(共7篇)

第1篇:

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影响单方承诺保证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两种:

第一,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从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个合同的订立,都要由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尽管单方承诺保证函系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出具,但是如果在承诺保证函中明确无误地表达了类似"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也表示了接受,那么保证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已经具备。

第二,第二,单方承诺保证函形式与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案例一中,当事人在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要求,因此被法院认定担保合同已生效。

而在案例二中,当事人承诺的是其"将在银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14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责任,并签订保证合同",因此,该承诺书尽管已具有明确的提供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但却同时表明将另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意味着该承诺书只是一份立约的要约,而不是已生效的保证合同,据此法院认定该保证合同不成立。

银行在接受客户为落实保证责任而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证担保合同的形式。

根据担保法第13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保证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等。

第二,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定内容。

根据担保法第15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单方出具的保证承诺函中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同时明确"本承诺函系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出具,具有担保合同法律效力"。

此外,安慰函是近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资料中包含的经常性法律文件之一,其是指发函人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陈述,表明发函人对债务人清偿债务承担道义上的义务,或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等。

安慰函在国际经济法中也称"意愿书",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别为政府下属机构的借款或子公司的借款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款方还款的书面文件。

有学者指出,意愿书虽然在广义上为国际融资信用担保形式之一,但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条款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即使明确规定了它的法律效力,也由于其条款弹性过大而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权利义务。

从我国法院判例实践来说,大部分法院的意见是倾向于认定安慰函不能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也是目前银行在审核安慰函的法律效力时的倾向意见和观点。

鉴于此,商业银行在接受单方保证承诺函时,应注意该承诺函措辞不能含糊不清,而应明确表达担保的意思,同时该承诺函应载明担保合同所必须具备的内容要素。

案例启示日常信贷业务中,银行常常会遇到一些大客户以公司内部制度或董事长不在国内为由,拒绝按照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或流程办理业务,如不愿意和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而只愿单方出具保证担保函等等。

对于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我们应尽可能要求客户按照银行的常规做法操作。

另一方面也需要站在客户立场思考问题,如确系客户合理要求,应在做到满足客户需要的同时,避免风险。

篇2:

承诺书法律性质承诺书法律性质承诺书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公司与你签定的书面承诺书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具有约束力。

可以依据该承诺书主张权利。

从分类来看,承诺制度可以分为民事承诺和行政承诺,区分两者最重要的标准是订立合同的目的。

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

而民事合同则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

一般来讲,签订保密承诺书是签订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的一个条件,或者是补充协议,如,行政机关在录用、聘用、调用工作人员时,经常要求这些工作人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机关作出书面承诺。

如果把保密承诺书与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结合在一起的话,保密承诺书是典型的内部行政合同,其主体、目的和内容等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质,所以说,保密承诺书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书。

保密承诺书虽然与私法合同一样,取决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当事人无权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保密承诺书的内容也不能超出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

此外,虽然保密承诺书原则上应当以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为基础,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党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国保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渊源,保密行政主体依据政策所赋予的权限所缔结的保密承诺书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权限范围所缔结的承诺书则属于无效。

篇3:

承诺书(格式)承诺书(格式)尊敬的xxx我:

______系区乡村组居民,在此,特郑重向_________承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我自愿签署此承诺书,并保证严格遵守上述承诺。

如有违反,我将完全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且不提出与承诺无关的异议。

本承诺书一式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持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承诺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篇4:

让利承诺书的效力让利承诺书的法律效力(-10-1409:

13:

00)转载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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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工程建设让利承诺书案例:

年3月1日,某建筑企业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奥林花园一期工程,随即依据招投标文件与建设单位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将奥林花园一期工程交给某建筑企业总承包施工,按照当地现行定额结算。

年4月1日,某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对奥林花园工程予以让利,具体内容为:

奥林花园一期5号楼、6号楼按工程决算总额让利18;4号楼、7号楼、8号楼及地下车库附属工程让利20。

年8月15日,奥林花园一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双方因工程款纠纷诉至法院。

问: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该如何认定让利承诺书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

招标人(发包人)与中标人(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单方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建工程予以让利,该让利承诺书构成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该承诺书无效,不产生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理由如下:

(一)让利承诺书本质上是"黑合同"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它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通常把经过招投标并经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白合同",把实际履行的协议或补充协议称为"黑合同"。

司法解释第21条将"黑合同"表述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容易给人造成一种误解,即另行订立的"黑合同"必须是具备全部施工合同内容的比较完备的建设施工合同。

而在实践中大部分"黑合同"都是在中标之后签订的。

"黑合同"一般都以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让利承诺书的形式表现出来。

实践中也出现了个别法院以这些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或让利承诺书不是建设施工合同为由,而不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情况。

具体到本案涉及的让利承诺书,我们认为,虽然承包人出具让利承诺书的行为是单方民事行为,但发包人对此予以接受认可,便形成了合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从而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

正是承包人发出承诺,发包人接受承诺的过程,使承诺书的内容变成了双方合意,形成完备的合同形式。

该承诺书记载的内容因与中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一致而成为"黑合同"。

因此,不管黑合同的形式如何,只要双方形成合意,对"白合同"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或违约责任任一方面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就构成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法院不认可其效力,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本案中,年3月1日,建设单位与某建筑企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合同,是"自合同",其后承包人单方出具的让利承诺书承诺让利20,发包人予以接受,双方形成合意从而构成对建设工程价款的实质变更,如果照此履行,明显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内容相背离。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在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向招标人承诺让利,该让利承诺与招投标中标合同实质背离,则该承诺应为无效,不产生变更中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招投标活动基本原则决定了该让利承诺书应认定为无效招标投标法第l5条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筑法第l6条规定: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与公正。

就工程招投标而言,"公开"即将招投标事宜公之于众,以期望在社会大众的知晓和监督下积极实施;"公正"则要求招标者对所有的投标者一视同仁、不能偏私,建筑行政监管主体对招投标双方实施平等的监督,不能厚此薄彼,尤其不能偏护一方;"公平"则指工程招投标各方在招投标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应彼此对等或均衡。

显然,如果允许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对中标工程予以大幅让利,实际上侵害了其他投标主体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构成对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的违反,法院不应认可其效力。

篇5:

承诺书承诺书致:

杨存保先生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在此对杨存保先生承诺如下:

1.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无任何权利瑕疵:

(1)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均涉及任何法律诉讼,未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扣等任何司法强制措施。

(2)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均未被政府采取征收、征用、处罚等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3)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均没有为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的债权债务提供担保。

(4)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均无负担债务。

2.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计元(详见抵押资产清单为宁夏众亿特煤炭运销公司向杨存保先生借款提供担保,并承诺在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

3.如宁夏众亿特煤炭运销公司届期不能偿还借款(以借款合同为准),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配合和协助杨存保先生处分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保护杨存保先生的合法权益。

4.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取得的一切可转让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种债权凭证:

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以及其他须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均应在取得该权利之日起即转让给杨存保先生,以抵偿其所欠杨存保先生借款本金及利息。

6.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所借款项本金、利息还清之日止,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依法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矿产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审批手续,并保证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营业执照及矿产生产经营许可证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7.自借款合同和本承诺书签订之日起,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不得再另行与第三方签订借款合同或作为借款合同担保人。

8.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及全体股东对以上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自愿承担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一切法律后果。

9.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杨存保先生住所地或居住地法院管辖。

10.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资产清单是本承诺书的组成部分。

此承诺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即成为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2篇:

承诺书法律效力案例承诺书法律效力案例承诺书没有法律效力案例年6月张某应聘到某星级酒店担任厨师,双方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5000元。

合同签订之前,张某提出不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酒店考虑到聘请厨师不容易,所以答应了张某的请求,并当即要求张某书面写了一份承诺书,明确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张某本人的意愿,与酒店无关,今后不得因此事发生争议。

年11月,张某与酒店总经理发生争执,酒店单方面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张某对此事非常不满,经过咨询了解到酒店除应支付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为其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于是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酒店为其补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庭审过程中,酒店递交了张某的承诺书作为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最后裁定该酒店为张某补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评析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可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张某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仅没有强调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和义务,还让其个人立一份承诺书,这种做法显然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双方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员工同意放弃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不能因此而免除酒店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据笔者了解,由于劳动者还不是很清楚缴纳社会保险的真正意义,一些用人单位也就顺水推舟,还美其名曰"职工本人不愿意,我们也是没有办法"。

之词推脱责任。

对此,针对个别单位不予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过了解,该酒店虽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但是没有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做法也是非常错误的。

即使张某不申请仲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也可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不管是什么情况,该酒店都应当为张某补缴纳社会保险费。

.4.9第3篇:

承诺书的法律效力承诺书的法律效力承诺书的法律效力风险投资协议之"对赌条款"的效力分析以某案为例-05-0216:

22星期三风险投资协议之"对赌条款"的效力分析以某案为例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卢宇律师案情介绍:

年11月1日,上诉人a投资公司与b公司和c公司(全部由b公司出资,外商独资)签订增资扩股协议。

根据该协议约定如下内容:

1、a投资公司以现金4000万元人民币对c公司进行增资;2、增资后,c公司注册资本金增加到400万美元,a投资公司所投资4000万元中相当于xx万美元部分作为注册资金进入c公司,其余投资计入c公司资本公积金;3、完成增资后,a投资公司持有c公司4股权,b公司持有c公司96。

4、三方在协议中约定,增资后c公司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人民币,如实际净利润低于2500万元的,a投资公司有权要求c公司予以补偿,如果c公司不能补偿的,则由b公司进行补偿。

补偿金额=(1-年实际净利润2500万元)a投资公司的投资金额。

1/17承诺书的法律效力该增资协议签订后,a投资公司与b公司将前述增资协议约定的内容纳入中外合资经营众c有限公司合同,该合同以及增资协议均取得商务部门批准并完成c公司工商变更登记。

年度,c公司生产经营净利润未达到约定的2500万元,仅约为4万元。

据此,a投资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依照约定向其支付补偿款。

本案焦点根据本案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为:

协议与合同有关c公司净利润未达到约定金额时,a公司有权要求获得补偿的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即各方约定的"对赌条款"是否有效。

各方观点:

观点一:

对赌协议约定违反公司法第2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8条规定,从而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故对赌协议无效。

观点二:

a投资公司与b公司对c公司联合投资的行为,属于企业法人之间的联营,对赌协议约定实质上使a公司固定收取回报(即"保底条款"),明为联营实为借贷。

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17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之规定,对赌协议无效。

律师观点:

一、该对赌协议是否违反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法第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从本案事实看,似乎很难认定为a公司滥用了股东权利,并导致公司和债权人利益受损。

但是,公司法第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很明确,公司只有在有取得利润并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方可进行利润分配。

如果公司并未实现利润,股东仍旧从公司分配利润的,则不仅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原则,同时还导致公司的资产降低,进而影响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本案中,各方在合同和协议中约定,如果c公司不能实现2500的净利润的,则a投资公司有权要求c公司给予补偿,该约定实际上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原则的规定,应属无效。

二、该对赌协议是否违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8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该条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

但是,3/17承诺书的法律效力需要讨论的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规定。

因此,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规定认定该"对赌协议"无效的前提是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司法文件的说明,笔者认为,该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效力性规定。

因此,以该条作为认定"对赌协议"无效的理由值得商榷。

三、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补偿款如前所述,a公司要求c公司支付补偿款的协议依据无效,其不得向a公司主张支付补偿款。

同时,根据协议约定,a公司的补偿款请求权首先约束的是c公司,b公司支付补偿款的前提是"c公司不能补偿的"。

从字面理解和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看,在c公司应当支付但是不能支付的情形下,b公司才作为代偿人代为履行该义务,该义务如同担保,而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有效以主债务有效为前提。

本案中,既然有关c公司支付补偿款的约定无效,则主债权不存在,相应b公司的担保责任亦不存在。

故,b公司无义务支付补偿款。

四、该对赌协议是否为保底条款以及是否构成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问答")规定,联营中的保底条款,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4/17承诺书的法律效力款。

本案中,协议约定c公司年度净利润须达到2500万元,达不到的(实质上包括亏损),则c公司须补偿,该条约定相当于使a公司在c公司亏损时有权要求抽回投资或要求分配利润。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联营一方投资不参加经营既约定收回本息又收取固定利润的合同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规定,联营当事人签订联营合同,约定出资一方不参加经营,除到期收回本息外,还收取固定利润,又约定遇到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双方承担损失,这类合同应为联营合同。

因此,就本案而言,虽约定了利润补偿条款,但是如果协议中约定有a公司和b公司按照出资或者股权比例承担公司亏损的,则不应当依据问答规定认定为保底条款。

另外,该本案对赌条款之约定使的a公司实际上不论盈亏均收取固定利润。

但是,根据问答的规定,界定为借贷关系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出借方不参与经营;2、出借方不承担任何亏损;3、按期收回本金;4、按期收取利息,且利息标准以本金为基础确定。

从本案而言,难以认定a公司未参与管理,毕竟其作为股东行使其股东权即构成参与管理;同时,如果协议中约定由a公司和b公司按照出资或者股权比例承担公司亏损的,则不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对c公司增资扩股是c公司的股东即b公司决定的,因此,该投资款进入c公司的依据是a公司和b公司间的约定,而非c公司与a5/17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公司的约定,如果认定为借贷,则实际上将投资款进入的原因搞混淆了。

五、结论本案中关于c公司年度利润未达到2500万人民币时,a公司有权要求c公司给予补偿的"对赌协议"无效。

其无效的原因,系违反了公司关于利润分配和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强制性规定,从而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规定。

观点延伸:

一、如对赌协议为股东间协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是否应该被废止三、对赌条款的经济意义四、对赌条款的公平交易原则商品房团购名额转让的法律效力为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许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和学校与"城中村"改造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团购协议,约定本单位的职工购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享有优惠,一般与市场价相对较低,但交房时间一般比较长,交通不是很方便,购房者一般有房屋数套,不愿购买,只想把名额或购房的指标转让给其他人以获6/17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取利益。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约定转让费的数额、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签订的配合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但由于房价不断的上涨,最常见的问题是,转让的房屋交房时比购买时已经价格上涨很多,转让费明显过低,转让者欲毁约,不继续履行与受让者签订的转让协议,对此,怎样保护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呢?

双方所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般认为,转让方将在建的房屋转让给受让方,因该房屋没有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从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转让协议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__条的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所签订转让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为无效,那么受让方因该转让协议所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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