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食堂校领导教师陪餐日志及管理制度陪餐人员填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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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食堂校领导教师陪餐日志及管理制度陪餐人员填写

 

中小学校食堂校长教师陪餐日誌

 

学校名称:

 

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中小学幼儿园校领导教师轮流陪餐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及企业供餐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提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及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中小学、幼儿园必须建立校(园)领导、教师轮流陪同学生就餐制度。

制定陪餐安排表,落实值班领导和教师进行陪餐,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或企业供餐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陪餐人员每餐提前30分钟进入食堂,负责对食堂从业人员执行晨检制度、个人卫生、食堂卫生、餐具消毒、熟食留样、就餐秩序等情况进行监督;对供餐时间、饭菜数量、饭菜质量、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征求就餐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记录。

三、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应立即指出,并监督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及时整改。

(一)未按要求执行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食堂卫生环境较差、物品乱摆乱放。

(二)未按要求执行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个人卫生差。

(三)未按要求执行食堂餐饮用具消毒制度。

(四)未按要求执行食品留样制度。

(五)食堂制作凉拌菜或提供冷饮;加工的土豆发青、发芽;四季豆、土豆未充分煮熟烧透;上餐剩饭菜下餐继续加工销售。

(六)食堂待出售饭菜未采取防蝇措施,出售前受到蚊蝇污染;食堂从业人员未戴一次性餐用手套或用专用工具直接接触待出售食品。

(七)饭菜口味有异常、发霉变质等感官情况出现。

(八)饭菜数量不足,质量较差,学生反映突出。

(九)其他危害学生食品安全的情况。

四、陪餐人员就餐后发生头晕、呕吐、腹痛、腹泻、嗜睡等明显症状,排除自身身体原因后,应当立即向校长报告,并对当餐同类食品就餐学生进行跟踪观察。

五、陪餐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

对不认真填写试餐陪餐记录、不及时指出整改问题;对危害学生健康的安全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不及时制止、出现明显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况轻重给予责任追究。

六、陪餐人员因故不能陪餐的,应及时向学校报告,由学校在就餐前指定其他人员陪餐,并做好相关工作。

七、陪餐费不得纳入学生的伙食成本。

八、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要加强对食堂陪餐、企业供餐情况的检查,定期通报检查情况。

九、食堂管理人员和企业供餐负责人应认真听取陪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十、陪餐日誌至少保存一年。

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及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立校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为校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一、学校(含市属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要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将校园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的重要内容,每学期进行专题研究;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进行整改。

二、学校要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有学校相关负责人及教师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四、学校要建立膳食委员会,主要由学校后勤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街道社区代表及食堂管理人员组成,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民主监督。

五、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责任。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六、学校要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学校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监督供餐单位或学校食堂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七、监督供餐单位(学校食堂)规范做好供餐前各种入口食品的留样工作。

每种食品留样不低于125克。

八、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九、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十、在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学校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学校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十一、学校要与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落实“四个严禁”,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违规采购霉变食品、发芽土豆、四季豆、鲜黄花等高风险食品;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冷食类制售;严禁超剂量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

十二、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十三、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中小学幼儿园膳食委员会制度

根据全国学生营养办函【2013】1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在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建立膳食委员会的通知》要求,为推动学校幼儿园供餐民主监督和管理,调动广大学生、家长、教师参与的积极性,切实改善学生营养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1、人员组成。

学校膳食委员会由学生、家长、教师、村(社区)代表等组成,组成人员应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

规模在500人(含500人)以上的学校,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不低于6人;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学校,组成人员应不低于4人,具体人数根据学校规模确定。

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实行任期制,每届一年,到期更换。

学校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产生后,应及时报市教育局营养办备案。

2、主要职责。

一是学校膳食委员会参与学校食堂(集中供餐分餐)日常管理和监督,包括监督学校食堂饭菜价格、份量、质量和食品安全,以及食堂员工的个人卫生、服务态度等,征求学生、家长、教师对食堂的合理化建议;二是督促学校定期公开学生享受生活补助及就餐等相关信息。

三是参与供餐单位的评议;四是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学校营养餐供餐情况,向学校提出建议。

 

中小学幼儿园家长陪餐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三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为全面规范、提升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学生在校(园)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鼓励家长参与陪餐,对供餐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对家长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及时整改并向家长反馈。

一、坚持自愿原则,根据学生家长申请,有计划安排学生家长陪餐。

二、陪餐家长可对当餐饭菜的外观、口味、质量等进行认真评价,并对食堂卫生环境、蔬菜、肉品等食材新鲜度等情况进行监督,餐后认真做好陪餐记录。

三、每次就餐前,陪餐家长应提前进入食堂,查看食品安全状况,检查饭菜质量,检查时采取一看、二闻、三尝的工作流程。

四、陪餐家长发现以下问题可向学校陪餐领导报告,并要求食堂管理人员及时整改纠正。

1.食堂环境卫生较差的;

2.食堂备餐工作人员未穿戴清洁工作衣、帽,以及其他不符合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要求的;

3.食堂待出售饭菜未采取防蝇措施;

4.食堂食材不新鲜,制售凉拌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菌、发芽或青皮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

5.饭菜有发霉变质、口味异常等感官问题的。

五、食堂管理人员应认真听取陪餐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六、未经学校安排,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食堂或学生餐厅。

 

 

中小学幼儿园供餐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

晨检制度

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并执行供餐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晨检制度。

一、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四、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五、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六、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应立即安排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七、发现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应立即向供餐单位提出要求,将从业人员调离工作岗位。

八、食堂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要保证手部清洁卫生。

九、从业人员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

十、从业人员在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

 

中小学幼儿园食品留样制度

一、为确保供餐食品安全,必须坚持食品留样制度,每餐供应的所有食品必须进行留样。

二、食品留样必须安排专人操作、专人保管、并做好记录,以备查验。

三、每种样品标明留样时间、餐次、品名、制作人和留样人,并在留样盒上贴上标示。

四、留样器具必须专用、固定、密封,并经严格清洗消毒。

五、每种样品单独留样,不少于125克,贴好标签后存放于留样柜进行冷藏,保持48小时,无师生发生疑似食物中毒现象才能处理。

六、留样柜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它食品,上双锁双人保管。

 

中小学幼儿园餐具炊具消毒制度

一、食堂餐具炊具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未经清洗消毒或清洗消毒效果达不到卫生要求的餐具不得使用。

禁止使用一次性的餐具或不合格的塑料制品餐具盛装熟食。

二、安排专人进行餐具炊具清洗消毒,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在上岗时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清洗消毒时应戴口罩,进入岗位前应先戴手套或洗手消毒。

三、清洗餐具炊具时,应做到专池专用,并在水池的明显位置注明标识。

四、餐具炊具在清洗消毒过程中须做到“一刷、二洗、三冲、四消毒”。

五、餐具炊具消毒以消毒柜消毒为主。

蒸煮消毒时,必须保持温度100摄氏度,作用10分钟以上;红外线消毒时,控制温度在120摄氏度,保持10分钟以上。

六、严格执行餐具炊具清洗消毒流程。

消毒程序按分类-去残-浸泡-刷洗-冲洗-消毒-分装-保洁8个程序进行。

不宜高温消毒的餐饮具消毒程序则按分类-去残-浸泡-刷洗-消毒-冲洗-烘干-分装-保洁9个程序进行,不得减少任何环节。

七、清洗消毒间必须保持整洁、卫生、明亮,不得存放有毒物品、有毒气体、污物、易爆物品等。

八、消毒后的餐具统一放在专用碗柜内,摆放时底应朝上,口应朝下,摆放要整齐,避免与其他杂物混放,防止用具重复污染,并对碗柜定期清洗和消毒。

九、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并有相应的明显标识。

十、食堂管理员要每天检查餐具炊具消毒流程执行情况,发现未按清洗消毒流程操作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屡次不按清洗消毒流程操作及严重违反管理制度的调离工作岗位。

十一、做好餐具、炊具消毒记录。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体检一次,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上岗。

二、个人卫生做到“三勤”:

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常理发;勤洗、换工作服。

三、食堂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办法:

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四、食堂餐具、用具实行“五过关”:

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及五保洁。

五、食堂食品、物品实行“五隔离”:

主食与副食、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食品与杂食,食品与鼠药、农药隔离不得混放;生、熟食的刀案及冷荤配餐用具必须分开专用,并有明显标志。

六、放置食品的橱柜、货架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

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七、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与肉类分池清洗。

九、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十、每星期集中大扫除一次,认真擦拭餐厅地面和桌椅,重点为操作间墙壁、天花板、灶台、案板、饭台、厨柜、餐具、容器、门窗、玻璃以及食堂周边环境卫生。

要求地面无积水,各种用具整洁,摆放有序。

十一、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食堂内无鼠、无蝇,无污染、无杂物。

十二、严禁闲杂、生人进入食堂操作间和备餐间,严防投毒事故的发生。

十三、如发现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食堂管理人员立即封存留样食品,及时上报学校,并保护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学校和上级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十四、学校每天对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食堂环境卫生、食堂管理工作、食品安全进行全面督导检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

 

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分工职责

 

学校食堂管理陪餐工作安排表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中小学校食堂管理陪餐记录表

陪餐时间:

年月日星期

序号

督查内容

督查情况

备注

1

餐次

(早、中、晚餐)

2

食品名称

3

食堂人员晨检

4

个人卫生

5

食堂卫生

6

餐具是否消毒

7

食品是否留样

8

是否按时供餐

9

饭菜数量及质量

10

服务态度

11

就餐秩序

12

陪餐后身体有无异常反应

13

学生意见

 

14

发现问题及

处理情况

 

陪餐人签字:

食堂管理人员签字:

校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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