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因公出国境费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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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因公出国境费用管理办法
西北大学因公出国(境)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出国(境)费用管理,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发布《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出国(境)费用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各单位应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
第三条各单位出国(境)人员应履行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未经审批的出国(境)费用不得报销。
国际合作部负责学校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规模、控制出国(境)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
第四条财务处应加强对出国(境)团组的经费报销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第二章短期出国(境)费用管理
第五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和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
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各单位选派教师、学生和管理人员参加会议、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
因公短期培训是指各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境)外进行90天(不含90天)以内的业务培训。
主要费用包括:
国际交通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交通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培训费是指出国(境)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境)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六条国际交通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出国(境)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也可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机票款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标准
对应人员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一类
1.院士
2.二级教授,校级领导
3.国家级教学名师
1.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2.高铁/动车(商务座、软卧);
3.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公务舱
凭票报销
二类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2.正处级管理干部
1.火车软卧、一等软座;
2.高铁/动车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票报销
三类
其他人员
1.火车硬座、硬卧、二等软座;
2.高铁/动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票报销
(三)出国(境)人员应当按下列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凭票据实报销。
未按标准乘坐的,超支部分自理。
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
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四)出国(境)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境)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五)乘坐境外飞行时间超过6小时(含)的国际航班,经所在单位审批,可乘坐飞机公务舱。
第七条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的住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省部级、院士凭票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在规定标准(见附件1)之内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标准执行,超出费用不予报销。
对方组织单位指定酒店的,如超出费用标准,须事先报经单位审批,经批准后可凭票据实报销。
第八条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境)人员伙食费、公杂费补助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补助标准(见附件1)。
(二)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出国(境)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参加国际会议缴纳会议费,需提供会议举办方的费用明细说明,如会议方提供餐饮接待,出国(境)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补助。
(三)领取公杂费补助后,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不再单另报销。
(四)外方为我校出访人员提供交通接待的,出国(境)人员可按标准的40%领取公杂费。
(五)出国(境)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交通费,可参考城市间交通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单位选派各类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境)外进行业务培训,组团单位和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双方应当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费用的明细支出项目。
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应在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结果范围内选择。
培训费开支在规定的标准(见附件2)内据实核销。
出国(境)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出国(境)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境)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凭票据实报销。
第三章中长期出国(境)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中长期出国(境)是指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境)培训、进修、访学、留学及开展合作研究等。
第十二条中长期出国(境)国际交通费参照因公短期出国(境)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中长期出国(境)培训、进修人员费用开支项目包括:
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和零用费等,开支费用按月包干发放,具体标准详见附件3,不再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中长期出国(境)访学、留学及开展合作研究开支费用包括:
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实行按月包干资助,资助标准详见附件4,不再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中长期出国(境)人员获得对方单位提供的资助,其数额高于国家资助标准的,不再给予补助;低于国家资助标准的,可按国家资助标准补齐其差额。
实际出国(境)时间,按月计算发放补贴,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发放。
第四章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出国(境)任务类型(90以下或90天以上)以出国审批表为准,补助标准按照对应类型计算,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出国(境)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予补报。
使用学校预算经费报销出国经费的,在核算标准范围内实行限额报销,具体限额标准由经费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境)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合作部和经费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九条出国(境)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审批材料中列明,确因科学考察、学术调研等需要临时增加访问城市的,须经国际合作部同意后补办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城市间交通费不得报销。
第二十条出国(境)人员应合理规划出国(境)路线,在同一出差任务中只能报销一趟国际旅费,因工作需要须报销两趟以上(含两趟)的须事先经所在单位、国际合作部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国(境)外城市间交通原则上应采用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包车或租车。
因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确需包车或租车的,应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并报经费主管部门审批后,凭有效原始票据、付款记录及租车或包车合同据实报销。
第二十二条出国(境)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审批手续齐全的出国(境)申请表、审批表、护照出入境记录复印件或登机牌、外方邀请函等,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出国(境)人员或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学生参与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出国(境)费用,在不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内,由科研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使用非科研经费的,出国(境)费用报销标准按下表规定执行,由经费主管部门审批。
学生类别
交通工具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
公杂费
博士生
参照“其他人员”
参照“其他人员”
按照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按照公杂费标准执行
硕士生、本科生
参照“其他人员”
参照“其他人员”标准的1/2执行
按照伙食补助费标准的1/2执行
按照公杂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出国(境)人员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出国(境)代理服务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出国(境)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境)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境)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审计处、监察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确有必要到未列培训费开支标准的国家(地区)开展因公培训的,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校内各二级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根据出访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物价等变动情况,对相关经费开支标准适时调整。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9年月日至2024年月日施行。
附表:
1.因公临时出国(境)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2.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费开支标准表
3.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表
4.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及艰苦地区补贴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