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教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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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教育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未经消防安全培训不得上岗。
二、(主管安全部门)负责拟定本单位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并分期、分批对单位员工进行消防复训。
培训以结合其日常岗位特点提高员工“会报警、会疏散自救、会扑救初期火灾”的“三会”能力及本单位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
培训教育的方式可采取印发消防资料、图片,组织人员定期学习,请专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讲解,以及在有关人员指导下实地模拟消防演练等方式进行。
三、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授课、考试等情况。
四、本单位的下列人员应当接受社会消防安全培训:
1、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五、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考勤情况及考试、抽查成绩结果与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挂钩,并实施奖惩。
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第一条防火巡查、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各部门进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开放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
其他部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第二条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在进行巡查、检查时应佩戴统一制作的臂章。
第三条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四条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被检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第五条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6、开放结束或下班后应检查是否关闭电源,消除烟头、发热源等杂物情况;
7、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第六条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水源状况;
4、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情况。
5、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8、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9、其它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禁占用疏散通道。
疏散通道上严禁摆放货架等物品。
第二条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第三条严禁在营业、生产、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遮挡。
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拦、覆盖。
第四条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要求定期进行测试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第五条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整改,整改确有困难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限期改正,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消防器材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种灭火器是预防扑灭火灾的专用工具,必须处于完整良好的状态,方可达到迅速有效的扑灭初期火灾,必须经常检查、保养、维修。
第二条各单位配备的灭火器材,必须由专人管理,不得随意挪动,并能掌握各种灭火器材的性能、用途及保养使用方法。
第三条对所管理的灭火器材的规格、数量、有效期限及时清查登记,发现问题及时报本单位防火负责人统一上报保卫处。
第四条对无火情火灾动用或无故损坏消防器材者,按消防管理条例处理。
第五条对配备的灭火器材,无故损坏,原因不明者,一律由本单位出资如数购买。
第六条对各种灭火器材要加强管理,保持清洁。
注意防冻,防暴晒,置于阴凉、干燥、通风的便取之处。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及时予以清除。
第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由消防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
第三条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止生产、经营或工作,立即进行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条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五条对公安消防机关检查或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指定专人落实整改。
整改完毕后,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报消防机关。
第六条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七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要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第八条对本单位无力进行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须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第二条动用明火需到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条对批准使用的明火施工区域,由用电管理部门和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营业期间施工。
第四条营业场所、车间、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严禁私设使用电热器具(如:
电炉子、电热褥子、电熨斗等)。
第五条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第六条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或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
第七条易燃易爆车间、仓库的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符合防暴要求。
第八条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第九条对消防有电的检查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第一条单位应当成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以下简称演练)领导小组。
第二条演练领导小组由指挥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组成。
第三条领导小组根据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演练。
第四条预案演练组织中的各小组成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
第五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中的各级、各类人员,必须按照演练的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位置。
第六条对通过演练暴露出的问题,由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根据演练领导小组提出的意见,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燃气和电器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含防雷、防静电
1、设备的使用情况,有无异常现象;
2、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
3、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器等现象;
4、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
5、检查避雷器锈蚀程度、有无裂纹,引线是否完全,触点是否松动;
6、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
定期找专业部门对建筑物、设备的防雷、防静电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测试,并做好检查记录,出具测试报告。
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条生产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第二条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定期测温检查。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标准的使用量。
第三条贮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
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第四条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第五条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第六条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第七条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第八条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
义务(兼职)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条兼职消防队主要由消防安保人员组成,义务消防队员由管理人员及员工组成,统一由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条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兼职消防队员每月进行一次培训,对义务消防队员每季度进行一次培训。
第三条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半年组织兼职和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一次灭火疏散演练。
第四条兼职和义务消防队员要服从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对兼职和义务消防队员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六条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1、防火、灭火常识,消防器材的性能及适用范围。
2、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3、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及逃生方法。
4、火灾现场的保护。
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条消防控制室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配备专人24小时值班,每个班次不应少于2人,并实行岗位操作责任制,每班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2小时。
第二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良好的身体素质,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年龄在18岁以上,45岁以下,具有一定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消防安全培训证书》,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第三条消防控制室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作业,严禁存在化学危险物品和无关的杂物,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条操作值班人员值班时,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聊天、打私人电话、在控制室会客。
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第五条控制室内应设置显示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有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制定火灾发生后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
第六条认真落实交接班、报警设备检查,发生火灾信号处置、灭火操作设备检查和设备运行情况登记、记录制度。
第七条对建筑消防设施要定期检查、测试和保养,保证消防系统全时制、全方位、全功能地安全运转及其设备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严禁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第一条单位对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半年和年终考评工作,根据考评成绩实施奖励和处罚。
第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
2、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
3、发现初起火灾及时报警和灭火,避免重大损失者;
4、在火灾情况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扑救事迹突出者;
5、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在消防业务理论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
1、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者;
2、在生产、经营、办公等区域内吸烟或遗留烟头者;
3、擅自使用和遮挡生产、经营、办公等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者;
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内摆放物品者;
5、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和不会报火警者;
6、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者。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一)保卫人员在接到火警后,应迅速赶往失火地点,听众消防安全负责人的统一指挥实施灭火,防止火势蔓延;
(二)单位保卫人员发现有人员被火势围困,应先救人,后灭火,如发现有易然易爆危险物品受到火势威胁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将易燃危险物品转移到安全地点。
(三)如起火物为化学药品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在确定无爆炸危险的情况下,用干粉灭火器、沙子等物品进行扑救,用火将周围的可燃物品淋湿,但严禁用水扑救化学药品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火灾;如不能确定有无爆炸危险的,应在安全地点做好准备,等待消防部门的指挥人员的调令和火灾现场总指挥、
副总指挥的命令。
(四)在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听从公安消防部门指挥人员的指挥,配合灭火工作。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一)通信联络
1.发生火灾后,保卫人员或值班人员应第一时间立即通知单位领导及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到达火灾现场;
2.根据总指挥的指令,及时将破拆、停电、供水、车辆调配等灭火指令传达到火灾现场;
3.将火场的进展情况及时反馈,保障火灾现场与外界的信息畅通和寻求相邻单位支援的联络工作。
(二)安全防护
1.发生火灾后,保卫人员应首先控制车辆和无关人员进入火灾现场;
2.派一名人员到路口引导消防车和消防队员快速进入火灾现场;
3.火灾扑灭后,要全面检查现场,消灭遗留火种,并派人保护好火灾现场,等待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协助对火灾现场进行调查。
(三)救护
如有人受伤或中毒,应根据伤势情况及时处理,必要时拨打“120”救护。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