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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技术管理办法

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郑煤集团白坪煤矿

二零一五年一月

 

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井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促进我公司生产技术基础建设,从技术软件管理到现场施工预防事故的发生,实现科学管理,构建和谐矿区,夯实安全生产技术,从而实现向管理要效益,向装备要安全、实施科技兴企,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的战略目标,根据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文件指令,结合本矿矿井实际情况,经领导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生产技术工作是矿井实现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工作,全体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第三条矿总工程师是矿井技术工作的总负责人,对总经理(矿长)负责;矿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分管各专业的技术管理工作并对总工程师负责;矿总工程师审定的技术方案、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由分管各专业副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为做好矿井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加强现场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指导服务、检查、监督施工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工程质量标准和工作效率,并建立检查考核体系。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制度。

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矿井采掘布局、采掘接续、开拓延深、采掘生产计划和重点工程、矿井单产单进、矿井采掘机械化水平、矿井小型施工设计与作业规程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管理、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与施工现场技术管理工作等,每季度必须对矿井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高效、合理集中、以风定产、系统配套的原则,必须坚持技术进步、工艺先进、设计先行、施工严谨、动态达标、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作业规程管理制度

第一节作业规程的编制

第七条为了规范煤矿作业规程的编制和实施,加强煤矿采掘工程的技术基础工作,促进安全生产,提高作业规程的编制质量、审核、贯彻、落实,使作业规程能真正发挥规程的超前技术指导作用,特编制《煤矿作业规程管理制度》。

第八条作业规程的编制原则:

(一)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做到层次分明、内容精练、用语准确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齐全、图文清晰、文图一致,不得模棱两可、照抄照搬、随意涂改。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手段,提高经济效益。

(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之前,必须严格按照“一工程,一规程”的原则编制作业规程,不得沿用套用作业规程,严禁无规程组织施工。

第九条必须建立健全煤矿作业规程编制和实施的责任制度。

煤矿生产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组织,做好煤矿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十条作业规程的编制应有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副职负责。

要做到:

内容齐全、语言简明、准确、规范;图表满足施工需要,采用规范图例,内容和标注齐全,比例恰当、图面清晰、按章节顺序编号;采用计算机编制。

第十一条煤矿作业规程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

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分办法》中的规定。

作业规程的编制格式应按照《煤矿作业规程编制指南》中的样本进行编制,编制煤矿作业规程,由生产科根据矿井接替计划和生产作业情况,提前半个月给相关施工单位安全技术副职安排,并书面(或口头)通知有关业务部门提供编制作业规程必需具备的文件资料,图纸资料应在接通知后5天内提交至施工单位安全技术副职,必须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一)由生产科提供已批准的规划方案、巷道布置、施工设计(采区、综采工作面、基建工程等设计)的有关设计文件、资料和同一煤层或邻近工作面的矿压观测的有关数据;

(二)由地测防治水科提供已经过批准的地质说明书、预想剖面图、水害防治措施及施工现场地质条件变化的勘探资料等;

(三)由通风科部门提供的通风资料、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瓦斯等级和煤尘的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等资料;

(四)由机电科提供的供电系统、运输系统、机电设备资料、供风、供水系统图和相关资料;

(五)《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工作面交接班制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巷道维修制度、机电设备维修保养制度、通风安全仪表使用维修制度等。

如没有按规定时间内提供的,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各罚款50元,每超一天多罚款20元。

第十二条作业规程编制相关细则

(一)所有字体均采用仿宋-GB2312字体。

(二)一级标题采用二号加粗字体,二级标题采用小二加粗字体,三级标题采用三号加粗字体,图、表题采用小三加粗字体,正文采用四号字体,页眉、页脚采用五号字体。

(三)封面、签字栏、目录、贯彻记录均按设计作业规程模板执行,见附件一。

(签字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四)编号:

NPC-201301意义为南翼普采2013年第一份作业规程;

BPJ-201301意义为北翼普掘2013年第一份作业规程;

SZC-201301意义为三水平综采2013年第一份作业规程。

(五)各类附表、附图的相关规定:

表1—1:

意义为第一章第一个表格,以次顺序类推;附1-1图:

意义第一章第一个附图,以此顺序类推,附图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比例尺必须标清,附图纸张最大为A3,折后装订。

第十三条煤矿作业规程编制之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组织本单位的跟班队长、班组长和有经验的工人代表,对开工地点及采面内邻近煤层进行勘察。

检查现场的施工条件,预测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讨论制定有针对的安全措施,明确施工程序和任务,为煤矿作业规程编制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煤矿作业规程由各基层单位安全技术副职负责编制完成之后,应先征求单位负责人的意见,获得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上报生产科负责技术管理人员的初审。

对作业规程编制质量差责令返工重写的对安全技术副职给予100元处罚,对单位负责人给予50元的处罚。

第二节作业规程的编制概要

第十五条每一个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开采前,按照顺序、时间和要求,编制作业规程;不得沿用、套用作业规程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掘进作业规程按章节附图表,并按顺序编号。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技术操作规程》、上级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且又属于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执行的条文,只需在作业规程中写上该条文的条、款号,在学习作业规程时一并贯彻其条文内容;未明确规定的,而在作业规程中需要规定的内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要求。

(一)当掘进工作面预计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编写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过程中突然遇到地质构造,过较大的断层、褶曲构造、老空,瓦斯异常、透水等;遇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冒顶区,应力集中区;施工过程中遇松软的煤、岩层或流沙性地层;在火区附近、注浆采区下分层威胁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地质条件、施工方法、支护方式发生变化,与作业规程不符;作业规程有关规定不具体或未包括的内容;其他可能受到危害或威胁的施工现场。

(二)编写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预见性、针对性、可行性。

编制前,编写人员必须先到现场勘察工作面的实际情况,掌握现场施工条件;要使安全技术专项措施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规定。

(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根据施工现场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写。

安全技术专项措施编制的内容。

包括施工方法、工艺、工序安排等;支护方式和支护材料;生产系统与原规程不同的,在措施中说明;工程的规格尺寸等,要有附图;其他与措施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巷道贯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一)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二)工序安排,在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只准从一个掘进工作面向前贯通,另一个工作面必须停止作业等。

(三)工作面加强顶板支护的支护方式。

(四)贯通前长探短掘,明确探眼的位置、角度、深度、数量,附三视图。

(五)制定爆破制度,设定警戒位置,对有关设施采取保护措施。

(六)水、火瓦斯及有害气体的检查和处理办法。

(七)贯通前通风,贯通后调风的方法,附贯通前后通风示意图。

(八)有水患的巷道贯通,制定探水、放水、排水的办法。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重新编写作业规程。

(一)地质条件和围岩有较大变化。

(二)改变了原巷道支护规格和支护形式。

(三)改变了原施工工艺和主要工序安排。

(四)原作业规程与现场情况不符,失去可操作性。

第二十条每一个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开采前,按照一定顺序、时间和要求,编制工作面作业规程。

第二十一条规程一般应具备下列图纸。

(一)工作面地层综合柱状图。

(二)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开切眼素描图。

(三)工作面及巷道布置平面图。

(四)采煤方式示意图(采煤机进刀示意图或炮眼布置图等)。

(五)工作面设备布置示意图。

(六)工作面开切眼、运输巷、回风巷及端头支护示意图(平面、剖面图)。

(七)通风系统示意图、运输系统示意图、防尘系统示意图、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布置示意图、避灾路线示意图。

(八)工作面供电系统示意图。

(九)工作面正规循环作业图表。

第二十二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按章节附图表,并按顺序编号。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技术操作规程》、上级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且又属于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执行的条文只需在作业规程中写上该条文的条、款号,在学习作业规程时一并贯彻其条文内容;未明确规定的而在作业规程中需要规定的内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采用对拉、顺拉等方式布置采煤工作面时,应视作同一个采煤工作面编制作业规程,必须明确规定相关内容。

特殊开采、“三下”开采,以及开采有冲击地压的煤层,必须编制专门开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四条采煤工作面在以下情况下必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一)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过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

(二)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

(三)采煤工作面进行安装、撤面。

(四)试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五)《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中要求的其他需要编制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五条采煤工作面在以下情况下需对原作业规程选行修改和补充。

(一)现场地质条件与提供的地质说明书不符。

(二)现场需要采用与作业规程规定不同的工艺。

(三)采煤工作面以及运输巷、回风巷加强支护的支护方式、支护强度需要进行变更。

(四)发现作业规程有遗漏。

(五)《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的其他需要修改、补充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重新编写作业规程。

(一)地质条件和围岩有较大变化。

(二)改变了原采煤工艺和主要工序安排。

(三)原作业规程与现场不符,失去可操作性。

第三节作业规程的审批

第二十七条作业规程审批程序:

(一)安全技术副职编制作业规程之后,经生产科初审,安全技术副职根据初审意见对作业规程进行补充、完善后,由生产科与总工程师沟通,确定作业规程会审具体时间。

(二)作业规程的审批由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牵头组织进行集中审批,由生产科提前一天通知矿领导、各分管副总、相关部门及施工队负责人和安全技术副职参加会审;通知人员并做好通知记录,参加会审人员要按时到会。

分管副总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由总工程师批准后,可以委托副科长代理参加;具体由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及生产、调度、安全、通风、地测防治水、机电科等相关专业副总工程师及施工单位安全技术副职和施工单位负责人集体会审。

各部门对本部门相关专业资料内容负责,并对整个作业规程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字,由总工程师填写审批意见,最后由矿长审批并签字,有重大意义的作业规程必须报国投河南分公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集中会审时,编制人员向与会人员汇报作业规程的主要内容,对重点问题必须详细阐述。

(一)工程概况及地质情况;

(二)施工工艺及主要技术参数;

(三)施工相关的生产系统简述;

(四)劳动循环组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五)涉及本工程的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九条为了明确作业规程的审批责任,分工把关,各相关科室分别对作业规程的以下内容着重审查:

(一)安全技术副职对作业规程的编制的(包括现场情况的掌握,资料的收集等),作业规程内容、编制质量、格式、作业规程中设计计算、图纸、标注、数据的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作业规程的整体内容审查负责。

(三)调度室对作业规程中劳动组织、循环作业图表及相关内容负责。

(四)安监科对作业规程中安全技术措施内容负责。

(五)地测防治水科对作业规程中水文地质、防治水、井上下相对位置关系等相关内容负责。

(六)机电科对作业规程中本专业提供内容负责。

(七)通风科对作业规程中“一通三防”的内容负责。

(八)生产科对作业规程的编制质量、规范完整负责。

第三十条作业规程审批结束后,由相关区队安全技术副职按照会审的相关要求和提出的问题进行补充完善,安全技术副职必须保留会审原件,将会审记录复印后和会审原件订在一起;按照会审原件对作业规程电子版进行修改,将修改完善后的作业规程和原会审记录订在一起,修改完善后的作业规程和会审记录复印若干份后,将复印件下发到各个监督、检查部门、相关管理科室和本单位,并由各单位接收人签字存档。

修改完善后的作业规程贯彻考试后将贯彻记录、成绩单和开工通知单装订在一起,同本规程原件、考试卷和下发接收单一并送交生产科备查。

安全技术副职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及时送交或下发的,对安全技术副职给予每次50元的经济处罚。

第四节作业规程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一条每项工程开工前,所有参与工程施工的人员和施工地点范围的管理人员必须进行作业规程的贯彻学习和考试。

第三十二条作业规程被贯彻人员包括:

安全员、技术员、瓦检员、放炮员、通风员、跟班队长、施工单位相关施工人员(含管理人员)进行贯彻学习,并履行签字手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要求相关人员熟悉有关规定的要求,避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三十三条在贯彻作业规程之前,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副职将需要参加贯彻的人员通知给各相关业务科室,各科室负责人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安排人员参加贯彻,对无故不按时、按地点参加贯彻的,安全技术副职可将不参加贯彻人员名单报给生产科,由生产科通知相关科室负责人安排没有参加贯彻的人员再次进行贯彻,如若仍不参加作业规程贯彻的人员每人罚款50元。

若两次通知都不到会,延误工程正常施工的,对相关责任人每人罚款100元,并对单位负责人每次罚款50元。

情节严重的除经济处罚外,上报相关分管副矿长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作业规程的贯彻学习必须在工作面开工之前完成;由施工队单位负责人组织参加施工的人员学习,由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副职负责贯彻讲解,要结合实际、图文并茂地向被贯彻人员贯彻清楚,切忌照本宣科和匆忙草率从事,要有重点地进行详细讲解,可以分次贯彻。

第三十五条作业规程贯彻完毕后,由安全技术副职负责对贯彻后的作业规程进行考试,并对考试试卷进行评分考核,考试合格人员的成绩应登记在本规程的学习考试记录表上并签名;未经贯彻学习或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要重新贯彻经过补考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生产科和安监科有权对作业规程的贯彻、学习、考试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按本规定的程序执行的可对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技术副职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煤矿作业规程应由矿长签字并组织执行,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具体实施,所有现场工作人员和相关的现场管理人员都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进行作业和操作。

对考试合格的试卷和贯彻记录一同交生产科存档。

第三十六条作业规程审批、贯彻结束后,生产科根据贯彻情况及时对施工单位下发开工通知单,工程可开工,同时并由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副职拿开工通知单找相关科室和矿领导签字,然后交生产科存档备查,对施工单位无作业规程或、无贯彻、无贯彻记录或经考试未合格上岗的,对单位负责人和安全技术副职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每处每次罚款100元。

第三十七条对煤矿作业规程的实施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重点抓好下列工作。

各施工单位安全技术副职负责对本单位施工现场作业规程的技术指导、落实、修改和补充工作。

第三十八岁条时效超过2月的作业规程每月必须传达一次,对停工时间超过15天的作业规程进行重新贯彻、学习,并将贯彻记录及时送交生产科备查,对没有及时送交贯彻记录的区队安全技术副职给予每次5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生产系统科室相关人员可下井对井下各施工地点的作业规程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时抽查,生产科负责技术软件的管理检查,若抽查发现作业规程、开工通知单、贯彻记录未签字有漏项的或抽查出作业规程未按要求贯彻不到位的,对该单位安全技术副职每处罚款30元,代替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每次罚款100元。

由安监科和矿级领导对井下现场施工人员不会或对应知应会的的技术知识回答不出来,可有权对抽查不合格人员要求安全技术副职对其重新贯彻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条安监科参加所有作业规程的审批,对作业规程的传达、贯彻、落实与执行负有监督、落实的责任;调度室对作业规程规定的劳动组织、循环作业图表、工程质量、技术管理相关内容的执行情况负责;生产科对作业规程的编制质量、规范完整负责,若因作业规程编制质量或不规范、不完整,被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出有缺陷,存在重大技术管理问题的对相关单位安全技术副职处每次200元的经济处罚外,对生产科管理技术的人员和分管负责人每次罚款100元;因相关业务科室分管和提供的文件资料有误,对其相关责任人每处每次罚款100元外,并对单位负责人每次罚款50元。

第四十一条所有管理人员都是现场落实作业规程的责任者,跟班队长、班组长对作业规程落实负主要责任;安全技术副职负次要责任,单位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安全技术副职对作业规程的编制质量、技术管理负主要责任。

单位负责人和生产科对作业规程的编制质量和技术管理负次要责任。

第四十二条如果是因为作业规程的编制不当、内容不全影响安全生产或造成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或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将追其刑事责任。

第五节作业规程的修改与完善

第四十三条各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副职对作业规程的修改完善负直接责任。

发现生产现场不按规程要求施工,应责令及时整改,按要求施工。

如有规程不满足现场需要的情况或作业规程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工作面的地质、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责令其安全技术副职及时补充修改,并履行审批和贯彻程序;若因安全技术副职无及时对作业规程进行补充修改或者补充修改滞后,造成作业规程与现场施工不符,不能及时指导现场施工作业的,对安全技术副职每次罚款50元。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发生地质变化时,班组长及时向跟班队长和队委反映,跟班队长和队委应及时通知本单位安全技术副职到现场查看实际情况与班组长讨论研究可行性方案后升井,及时修改补充。

对修改和补充后的安全技术措施履行审批和贯彻程序,将复印件送至相关的业务管理部门,接收部门根据接收情况在发放通知单上签字,发放完毕后安全技术副职将发放通知单复印,复件保留。

补充措施、贯彻记录、发放通知单的原件交生产技术科,对没有及时报送的对安全技术副职每次罚款30元。

第四十四条矿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要不定期监督检查作业规程执行情况,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安全技术副职要根据各业务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及时的修改补充,确保作业规程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十五条工程结束后,应写出作业规程的执行总结,送交生产科,存档的作业规程文本、电子文档不得修改,应保存三年以上。

第四十六条为了规范作业规程的管理和现场的执行情况,生产科技术负责人每月对作业规程的补充、修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复查一次,检查结果纳入月度目标考核中。

根据复查情况写出复查意见,并将复查意见报总工程师审批。

第六节作业规程的检查

第四十七条生产科和安监科将不定期对各施工单位的作业规程的贯彻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作业修改完善情况,会审情况、贯彻签字情况,作业规程的考试人员名单、考试成绩单、不及格人员名单、复训人员名单、抽查不合格的人员名单、贯彻记录及贯彻记录填写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对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对安全技术副职每处每次罚款30元。

第四十八条生产科把作业规程的编制与贯彻执行情况作为技术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每月不定时对作业规程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提出作业规程落实整改意见,对作业规程落实情况由生产科负责对各相关区队进行目标考核中的技术管理项进行考核。

第四十九条考核内容

(一)不按照规定内容、时间提交作业规程的单位,每推迟一天对该单位安全技术副职罚款50元。

(二)在作业规程的编制过程中,在没有相关业务科室的同意下,私自更改设计的,对跟班队长、现场班组长、安全技术副职、单位负责人、技术员各罚款100元/次,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工程事故的对以上人员的罚款翻倍,并根据责任大小对直接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除以上罚款处理外,对其作出停班10天写出检查,在安全例会上做出检查后方可上班,扣除该单位目标考核中的技术管理项考核分数一次扣3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扣除该单位目标考核中的技术管理项分数考核分数每次5分。

(三)各施工单位安全技术副职不认真检查、校对作业规程导致下发或在检查过程中出现错别字、漏字、语句不通、内容不全或存在乱涂乱画现象,发现一处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副职罚款30元,情节严重的扣除该单位目标考核中的技术管理项分数考核分数一处0.5分。

(四)作业规程集中会审时,不按照通知时间参加作业规程会审的单位,按照有关会议制度执行,无故不参加者一次罚款100元,由施工单位安全技术副职拿作业规程在规定时间找相关单位负责人会审签字。

(五)施工单位安全技术副职未能及时贯彻作业规程或未能及时命题进行考试,导致施工时间推迟的,对该单位安全技术副职每延误一天进行100元的经济处罚,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50元的经济处罚。

(六)对没有参加作业规程贯彻的轮休或请假人员必须进行补充贯彻和考试,检查过程中发现缺考、施工现场人数与考试人数不符,对没有及时贯彻到位的人员,每少一人对安全技术副职罚款50元,并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元。

检查中如发现施工现场不按作业规程作业或作业规程在现场执行情况滞后的时,对跟班队长、现场班组长按违章指挥处理,并根据造成的后果,对安全技术副职和单位负责人分别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各施工单位单项开工三天后必须对各施工地点的各种牌板(包括:

三图一书、避灾路线、巷标、物料管理牌等)进行挂牌管理,否则对该单位安全技术副职和相关负责人每人每天3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章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第一节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

第五十一条根据其采、掘、修的工程量和施工的难易程度确定,工程量大于80米,难度系数大,施工困难大的编制作业规程;工程量小于80米,难度系数小,施工简单的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依据施工现场的地质情况和《依据煤矿技术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进行编制,原则上可根据各采、掘、修的施工质量和要求提出为保证施工质量必须做到的技术要求,保证设备和人身安全必须禁止的行为,措施内容要少而精,突出重点,要做到有超前性、针对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便于施工人员操作执行和监督检查部门检查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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