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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复习资料

环境法学名词解释:

【环境的法学意义】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开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公平原那么的涵义】环境公平原那么,是指对环境问题所涉及的相关主体,如开发者,污染者,受益者以及主管者等,在使用环境资源或对环境资源造成污染和破坏时,应当按照环境正义精神,公平分配相关利益及其负担,以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保护环境资源和维持生态平衡。

【代内公平概念】是指所有的当代人,无论其国籍、种族、性别、贫富、文化水平,都平等地享有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清洁、良好环境的权利。

【代际公平概念】是指人类在世代延续的过程中既要保证当代人满足或实现自己的需要,还要保证后代人也能够由机会满足他们的利益需要。

【环境利益公平享有概念】是指所有的当代与后人都享有平等地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环境责任的公平负担概念】是指环境责任必须得到公平的分配。

【环境民主原那么的涵义】环境民主原那么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

之上。

2.传统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多为故意对人身或财环境权益遭受侵害、损害或有遭受损害之虞时,通过司法途径实现侵害的排除或损害的填补等。

(3)可持续开展的根本原那么是人类的自身开展。

关系得以实现,或者说自然作为人类生存的基

础和劳动的对象,对与社会关系的形式并不是完全没有意义的。

事实上,环境法上的主体间关系也是确实是因为人与自然关系而形成的。

3境法是“沟通与协调”的法律规那么。

从外表看来,是传统法律的缺乏导致了环境法的产生

【环境法产生的法律原因包括】传统基本法的缺乏、传统民法的问题和缺陷、传统行政法的问题和缺陷、传统刑法的问题和缺陷

【传统基本法的缺乏包括11.传统宪法未将环境权利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确认,使得公民的环境权不能成为法定权利,更得不到充分的法律保障。

2.传统宪法未明确国家或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或职责,与环境保护所需要的集中、统一的环境管理权由较大差距。

【传统民法的问题和缺陷包括】1.传统民法的所由权理论无法保护环境。

2.传统民法的契约自由原那么不利于保护环境。

3.传统民法的过失责任原那么缺乏以保护环境。

【传统行政法的问题和缺陷包括】1.传统行政法以约束或控制政府权利为核心,对行政机关环的自由裁量权做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2.传统行政以权力行使作为基本的行为方式,单方面干预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且对相对人具有拘束力。

3.传统行政法手段被大量运用于维护国家平安和社会秩序领域,一般是在发生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他人人身、财产平安的后果时才对相对人施以管制,其不主动介入相对人相互之间的民法法律关系。

【传统刑法的问题和缺陷包括】传统刑法制度在环境保护方面也存在明显的缺乏:

1.传统刑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或宗旨是对人身或财产权的保护,且这种保护立足于经济性判断之上。

2.传统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多为故意对人身或财产的直接侵害,而环境污染或破坏那么主要不是针对具体的个人或财产进行。

3.传统刑法所规定的刑罚多以人身形为刑罚手段。

【环境法的社会法属性包括】可见,环境罚自产生之处,便以防止和克服人类活动所引起的不利环境影响为己任,其目的在于保护人类与环境的协调开展。

【环境法的本质包括】L环境法德社会法属性。

2,社会利益本位规范。

3.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调整方法。

4.可持续开展的价值目标。

【可持续开展的价值目标包括11.可持续开展为理解环境理论提供认识与方法论。

(1)突破理论瓶颈的动力与路径。

(2)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伦理支持。

(3)理论与实践创新的方法论指导。

2,环境法在促进可持续开展方面的特殊功能。

(1)一方面,它具备法的一般属性,能够使国家调节环境社会关系的活动遵循客观规律,并具有普通的效力,能够影响和引导被调节主体的环境决策和行动,使之符合环境法的价值目标;另一方面,也使国家在法定范围内依法定程序调节环境保护秩序,保证其调节的社会利益取向,防止国家利益侵害社会利益。

(1)环境法不仅具有一般法的稳定性属性,更具有其他法不突出的灵活性。

(3)环境法通过独特的调整方法来促进可持续开展。

(4)环境法与基础法部门共同构成一个完整、有序的法体系。

【环境法的基本原那么包括】风险预防、环境公平、环境民主。

【环境法德基本原那么概述】从环境法独有的特征与品性出发,我们将贯穿与整个环境法理念与制度,最能反映环境法自身特质的环境法基本原那么概括为风险预防原那么、环境公平原那么、环境民主原那么.其中,风险预防原那么处于根本地位。

【风险预防原那么包括】风险预防原那么的提出、风险预防原那么的法律适用

【风险预防原那么的提出包括】风险预防原那么最早滥殛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

第二届国际北海保护会议接受了这以建议,会后发表的

《伦敦宣言》第一次明确、系统地论述了风险预防原那么。

【风险预防原那么的法律适用包括11.阈值确实定,其作用主要是解决适用依据问题,同时也防止风险预防原那么的滥用。

一般认为:

在风险引起的危害大于收益的领域,如污染防治领域,适用预防原那么的阈值较低;而在可能带来大的收益的领域,风险预防原那么适用的阈值较高以些。

风险预防原那么在适用前,必须满足以定的值,即所谓的门槛。

2.利益的平衡,事实上,合理的和能被接受的风险预防原那么也必须纳入本钱、效益等考虑因素。

3.适当预防措施的采用。

【环境公平原那么的法律适用】1.现实环境利益的公平享有:

(1)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

(2)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制度。

(3)积极探索实现后代人环境权的制度安排。

2,实现环境责任的公平负担:

(1)污染者负担制度。

(2)开发者养护制度。

(3)受益者补偿制度。

(4)主管者负债制度。

【环境法的公平原那么包括两个方面的具体内容】1.环境利益公平享有。

2.环境责任的公平负担。

⑴在经济学外部性理论的指引下,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开展组织环境委员会首次提出了环境责任分担的基础性原那么一污染者负担原那么。

尽管“污染者负担原那么”明确了环境污染者所承当的环境责任,但其忽视了生态环境破坏者的环境责任承当问题,这是不全面的。

⑵环境责任的公平负担从根本上说,实际上是相关费用的公平承当问题。

一般而言,治理污染费用、环境恢复费用、预防费用。

损害赔偿费用构成了环境责任的全部,应由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企业或个人承当。

但是,环境污染侵害具有累积极性和多元参与性,一项污染往往是多个污染者常年累积的结果,如果由所有的污染者承当责任,常常会出现旧污染者难以认定的问题;而如果强令由个别或现有的污染者承当历年累积的环境侵害责任,那么很容易由与污染者赔偿能力的缺乏而无法实现,同时也与公平观念相悖。

因此,此时需要国家出资,与污染者共同承担环境责任。

在国家承当的范围上,

“如果以国家补偿的方法来进行全面、悉数的损害填补不妥当,毕竟,这仍然是花人民的钱。

理想的方法是:

国家以人民的税收出资一局部,另外由现行的污染者与可得知的旧污染者负责一局部,如此共同来赔偿二

【环境民主原那么包括】1.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环境保护先进国家在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同时,相续引入了公众参与机制,并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程序作出了规定。

2.境民主原那么的涵义环境民主原那么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

获得信息为前提条件,公众参与为主要手段,而司法救济那么是有力保障。

3.在我国,公众参与于机制于20世纪90年代引入。

1991年,我国实施了一个由亚洲开发银行提供资助的环境影响评价培训工程,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首次提出公众参与问题。

2006年2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方法》2004年4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了《环境信息公开方法(实行)》

【环境民主原那么的法律使用(保障环境民主原那么的制度化措施至少包括的内容)11.参与于包

括两种形式,即制度内的参与和制度外的参与。

前者指陈情、情愿、听证、提供意见等;后者指静坐、抗议、堵厂及各种暴力行为等。

广泛而有效地公众参与才是推动环保可持续开展的根本力量与核心着力点,其不仅可以构成对环境违法以及环保执法中“权力寻租”的遏制行力量。

(1)确立公民环境权。

(2)制度有关公众参与的专门法律。

(3)建立完善的环境诉讼机制。

(4)开展民间环境资源保护社会团体。

2.度

【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污染控制立法、生态保护立法

【污染控制立法包括11.以环境污染物为标准的立法。

2,以环境平安为标准的立法。

【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L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

2,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

3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法律关系的客体。

【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L都将环境法律环关系主体分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

这种分类法并无错误,但存在缺陷。

一是难以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区别;二是不能较好地表达环境法律关系主体自身的特征。

2.由于环境法依调整对象不同,可分为生态环境保护法和污染防治法两大法。

3.生态环境保护法的主体可以分成两类,即代表国家队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和在经济社会活动中接受国家资源与环境管理的主体。

前者可简称为管理主体。

4•污染防治法的主体也分成两类,即代表国家队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和在防治环境和其他公害方面接受国家管理的主体。

前者可简称为管理主体,后者可简称为污染防治主体。

【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11.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2.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是最重要的主体。

3.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

【环境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抽象和概括如下11.环境管理主体的权利。

(1)环境管理规范定权。

(2)环境行政处理权。

(3)处分强制性。

(4)物权。

(5)环境司法权。

2.环境管理主体的义务。

(1)管理性义务。

(2)服务性义务。

(3)接受监督的义务。

【接受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接受主体的权利。

(1)参加环境管理权。

(2)环境使用权。

(3)保障权。

(4)受益权。

(5)申诉和控诉权。

2.受控主体的义务。

(1)遵守和维护环境法律秩序的义务。

(2)服从国家环境管理的义务。

(1)服从制裁的义务。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特征】1.此外,主体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还表现为管理主体与受制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2.实际上,环境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不均衡正是环境法进行环境保护所需要的,因为不可能出现由平权者的一方来引导和管理另一方。

3.环境法在对同一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倾斜性。

【(将环境法的客体范围确定为两类)11,环境资源。

环境资源不同于一般的财产,起环境效能或生态效益是无法用金钱来表示的。

2.环境行为。

【环境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1.作为环境法律关系客体的环境资源具有强烈的生态性,而非经济性。

2.环境行为时环境法律关系的经常客体。

【立法与司法实践】1.立法实践2.司法实践。

【环境权的语义】比拟明显的两种认识是:

一种将其理解为环境的权利(可以将其理解为环境的权利),另一种将其理解为对环境的权利

(即人类对环境的权利)

【环境权的人权属性11.环境权是法律上的权利。

2.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3.环境权时独立的人权。

4,环境权是确定的权利。

【环境权是法律上的权利11.在传统行政法上,以法的宗旨或目的为依据,区分法律保护的利益和反射性利益,并以此作为判断国民是否有排除违法行政请求权的根据。

2,反射性利益与法律上保护的法律利益的区分,是根据对法的宗旨的理解来决定的。

【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人权法上关于人权的基本意义,可以概括为5个方面:

1.人权是人人都享有的权利。

2.人权的客体也像那些一般权利一样具有重要意义,它作为一种绝对权利,起客体一般也具有最重要的意义,在发生利益冲突时,人权优于其他权利。

3.人权的实施范围可能比公民权利更受限制,它必须是法律所明文规定的权利。

4.与人权相关联的义务是具有强势与弱势两种,强势人权制约的是所有其他人,弱势人权制约的是人类的某个具体的组成局部。

5.人权的正当性表现为国内法以及区域性国际法和全球性国际法,从根本上看,人权来自于通过理性分析认为应该坚持的原那么,即“天赋人权二

1.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为一系列国内和国际法文件所肯定。

2,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核心是生存权。

3.公民环境权具有作为人权的本质属性:

(1)整体性与个性的统一o

(2)长运利益和眼前利益的统一(3)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

(4)权利实现方式的多元性。

环境问题的特点:

是污染和破坏容易,治理与恢复困难,有些环境污染与破坏如矿藏资源枯竭

【环境权时独立的人权】以此作为否认环境权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的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

1环境权时以环境危机为背景而产生和开展起来的一项权利,它源于人类对自己与环境关系的重新认识。

2.环境权既是其他人权的基础,更是对其他人权的控制。

3.已有的某些人权不能成为阻碍新的人权产生的理由。

【环境权是确定的权利】在法理学上,权利包括五种主要成分权利拥有者(权利的主体)可以根据某些具体原那么理由(权利的正当性),通过发表声明、提出要求、享有或强制性实施等手段(权利的实施),向某些个人或团体(相关义务的承当者)要求某种事物(权利的客体)。

而环境权是具备了这些基本成分的。

L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

2环境权对象是人类环境整体。

3环境权的实施方式也是多样化。

4.环境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5,环境权的正当性来自环境保护对于人类生存和开展的需要。

【环境权的内容】L环境资源利用权。

环境权的核心在于保障人类现在和将来世世代代对环境的利用,以获得满足人类生存需要和经济、社会开展的必要条件。

2.环境状况知情权,3.环境事务参与权。

4.环境侵害请求权。

是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

它既包括对国家环境行政机关主张权利,又包括向司法机关要求保护权利。

【环境事务参与权具体包括】

(1)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即参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计划以及各种环境规划的制定,参与环境管理机关的管理活动。

(2)参与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过程以及环境保护制定实施过程。

(3)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

获得信息为前提条件,公众参与为主要手段,而司法救济那么是有力保障。

【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环境法律关系是指环境法主体,根据环境法德规定,在参与环境有关的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保护环境的权利义务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概念】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环境权利的享有者和环境义务的承当者,或者说,是参加环境法律关系,享受环境权利、承当环境义务的当事人。

【环境法的概念】我们将环境法定义为:

环境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环境权的一般定义】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环境权的法律保障概念】是指为环境权不受侵犯和破坏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制度,它既包括权利未受侵犯或破坏之前就存在的各种措施和制度保障,也包括权利受到侵犯、破坏之后而存在的权利救济。

【环境管理的概念】是指在人类开展的一切过程中,始终重视对参与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示范和推广等。

(4)组成环境保护团体,参与环境保护的宣称和实施公益性环境保护行为。

(5)参与环境纠纷的调解。

【环境权涵义的分散组合】1.重构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2.重构私法与公法的关系。

3重构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一【环境权的逻辑构成及其类型11.对环境权的

全面认识。

(1)环境权时新型人权。

(2)环境权是复合性权利。

(3)环境权时体系化的权利。

2.环境权的逻辑构成。

⑴价值层面的环境权。

(2)宪法层面的环境权。

(3)具体制度层面的环境权

3.环境权的类型。

⑴个人面向的环境权。

⑵集体面向的环境权

【权利保障的一般涵义】1.通常讲权利保障,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指权利实现是的无阻碍性保障,二是指权利实现出现障碍时的司法救济性保障。

2.无阻却性保障又包括双重涵义:

一方面是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处于权利人的合乎法律规范的意志支配之下,权利或被行使或被放弃或被转让,都不得受到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义务人的阻止或干预;另一方面是权利的实现必须依靠国家的帮助行为,表现在我国不仅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各种物质条件上,还有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社会保障上。

3.从环境权的性质和特征出发,环境权的法律保障应表达现实度公平、社会利益、环境平安等基本价值目标。

为了实现这些价值目标,最为重要的就是实行对环境权的全面保护原那么,即改变传统私法指保护平权主体利益、传统公法只保护国家利益的做法,而对环境权进行网络状保护。

构建从公法手段到私法手段、从程序法到实体法的全方位保护机制。

4.事实上,对于人权范畴的环境权,单从某一方面提供保护是不够得。

环境资源的公共属性决定了对环境权的保护必须采取集体行动,并通过设置公共权力机构来实现。

同时,环境资源的价值多元性又决定了对环境权的保护必须采取权利个体化方式,并通过公民个人的行为来实现。

以立法的形式建立环境权利体系、赋予公民个人以私法上的环境权利、规定公民参与国家环境管理和保护个人环境权益的方式和步骤等。

【环境权的民法保护与传统民事权利的关系】环境权时在公法与私法的互动和相互参透中得以产生和开展的新型权利体系。

环境问题是科学技术开展的副产物,同时也是市场失灵的结果一外部性问题是公权手段必须介入环境保护领域以及提供公法保护的原因。

虽然公法形式的保护比私法的保护更为直接、有利。

L环境权的产生和目的与财产权、人身权不同。

2.环境权是一项有限度的权利。

3.环境权是“社会性”私权,而传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纯粹的“个人”私权。

【环境权民法保护的动因11.在物质基础方面,公法与资源的第二次分配相适应。

它所维持的是一种由国家主持的超经济的社会财富分配方式。

由此决定了在公法运行中以国家利益为中心,冷淡经济运行规律,即忽视资源配置的效率。

2.在运行方式方面,公法的突出优点在于其直接管制的强制命令性,其缺点在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对立关系、僵硬死板的程序以及主体的有限,难以充分发挥相对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而环境问题的产生于开展源与社会经济生活过程本身,在广泛而复杂的环境问题面前,仅有公法机制是不能完成对其的全面控制或全过程控制的。

3.在动力来源方面,公法的利益内容是公共性的、起力量源泉在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这是一种道义发动机制,仅借助于公法手段保护环境,主耍依赖于人们的责任道德观。

【民法原那么的环境保护内涵】民法在本质上是一个开放的权利体系,否那么,它绝对不会有永久的生命力。

因此,民法除了要确认既有的权利体系之外,也有为成认、接纳新的权利留下缺口和空间。

其实,民法本身已经为此提供了机制,这就是“老实信用”与“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基本原那么的普通确立。

【民法原那么的环境保护内涵包括】L老实信用的环境保护意义。

(1)自由平安在法的诸价值中可以说是一组对应的概念。

(2)由于诚信原那么的实施在本质上是当事人双方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问题,涉及当事人以及法官对于这些利益的衡量及判断,而判断是需要标准的。

贯彻诚信原那么一方面要对当事人的老实、善意的内容提出要求,另一方面那么需要时法官明确利益衡量的原那么以及平安价值的内涵。

(3)在传统的民法中,环境保障以及生态平安并未成为人们民事行为的内在要求,更没有成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价值标准。

将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生态平安价值纳入诚信原那么是必然也是必须的。

2.公序良俗的环境保护意义。

从现代社会经济开展的角度看,环境平安当然是交易平安以及经济平安的基础,如果不将其纳入民事活动的价值判断,环境保护也是无法实现的。

环境平安又称为“绿色平安”或“生态平安”,它是指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的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基础(特别是可更新资源)处于良好的状况或不遭受不可恢复的破坏的状态。

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全球平安态势的变化以及全球环境问题口趋紧迫,对环境平安”的探讨也越来越多。

我认为应在立法上反映这一涉及法价值的根本观念,并将其确立为诚信原那么的一个内容:

(1)一系列全球性环境问题构成了对环境平安以及经济平安的主要威胁。

(2)环境平安是整个交易平安与经济安全问题中的基本问题

【公序良俗的环境保护意义】1可持续开展已成为当代的社会公序。

2.环境道的以成为当代社会新的良俗。

【环境管理包括】国家环境管理和社会环境管理两个方面及其环境管理的特点。

P120

【环境管理的对象包括】一切环境要素,涉及生产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范围包括国家的各部门、社会的各组成部门,手段综合了经济、技术、行政、法律、教育等措施,因而具有高度的综合性;环境管理的主体有国际社会、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个人。

从而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环境管理以生态学及环境科学为基础。

【环境管理的内容包括】一是环境质量管理,二是资源管理。

环境管理两方面的内容都要求国家环境管理与社会环境管理的结合。

【国家环境管理与社会环境管理的关系(把握环境的国家管理与社会管理的关系)11.国家环境管理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是一种组织活动。

根据国家的一般理论。

首先,从主体方面来看,国家管理机关师依组织建立的。

非国家机关的其他管理主体那么是根据结社法、企业法、环境保护法等建立的。

国家环境管理机关的组成由自己特殊的条件、法律依据和组建程序。

其他管理主体不是像国家行政机关那样严格地按照组织法建立,但它们可以根据国家环境行政机关的委托,承当国家环境管理的任务。

其次,在手段方面,由于国家在环境管理中的特殊地位和国家管理行政的特殊性质,它在实行管理时,可以运用法律允许的特殊方式、方法。

最后,在目地方面,任何管理活动都有一定的目的,服从于特定的利益,国家的环境管理职能是为了全体人民的健康和民族的生存开展;而其他管理主体那么是在不违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拥有其他利益,如个人、团体的利用或者局部的公共利益。

2.国家环境管理主要通过环境行政实施,而环境行政是一种直接的经常地国家职能,它具有行为方式的直接性和时间上的连续性和不可中断性,首先,从国家政权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来看,国家环境行政活动具有直接性,各级环境保护机构直接代表国家实施法律规定的职能,对相对人行权利的法定条件、法定资格、法律行为进行审查、确认、认可或监督,其他管理主体都不能具备这样的资格。

其次。

国家的生产活动和人民的不可中断性决定了国家环境管理活动的不可中断性,其他管理主体的管理活动那么可以是不联续的或不全面的。

【环境行政立法分类】L依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分为职权性立法和授权性立法。

环境行政主体直接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环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是职权性立法行为。

2,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分为中央环境行政立法和地方环境行政立法。

国务院制定环境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环境行政规章的行为为中央环境行政立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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