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协议书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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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协议书剖析

工程施工协议书

发包人(工程总承包人):

承包人(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工程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施工图所述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变更内容。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养护期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包括节假日及恶劣天气)

第四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第五条、合同价款

1.暂定合同总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第六条、双方代表及其他

1、甲方驻工地代表:

联系电话:

2、乙方驻工地代表:

联系电话:

3、双方驻工地代表具有签署往来文件的权利,全面负责现场施工管理;经甲方同意,乙方驻工地代表可书面授权他人代行部分职责,但不能免除乙方驻工地代表的责任。

第七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开工前5天协助乙方请建设方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开工前协助乙方请建设方完成临时水源、电源供应和保证施工道路畅通;

3、开工前协助乙方请建设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开工前协助乙方请建设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

5、开工前5天协助乙方请建设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2套,及时交付应供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等;

6、实施对工程质量、作业进度、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

7、负责工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

8、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乙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9、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负责与建设单位、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八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甲方与建设单位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域市园林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作业,对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和建设单位负责。

2、乙方根据施工组织及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25日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甲方要求提交月、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

4、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与工程质量、验收、移交等有关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5、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6、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7、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建设单位及工程师的指令;

8、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乙方应承担并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与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9、本合同签署前,充分勘察现场,保证对现场情况、作业范围和内容全面熟悉和了解,因了解不全面、深度不够等造成乙方认识错误或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0、乙方应与其自有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依法缴纳各项保险,并自行处理与其自有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包括索赔等);乙方应保证及时、足额支付自有人员报酬,每月向甲方提交用工花名册和报酬支付记录,不得以工程款支付不及时、未结算等事由拖延支付,施工过程中,甲方代乙方支付上述费用的,有权从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不得要求、组织或纵容其自有人员在施工现场、甲方或业主办公区域等围堵、闹事。

11、乙方未完成上述任何工作.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产生的费用从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

12、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禁止超载,避免对现场周围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损坏,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13、乙方向甲方承诺避免因乙方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甲方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的情况发生。

第九条、工程质量及验收

1、乙方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符合施工图纸、施工样板、做法说明、图纸会审记录、甲方与建设单位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最高者为准;

2、乙方应及时联系甲方请建设方对己完成施工作业进行检验,对建设方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无条件整改。

3、乙方须在隐蔽工程隐蔽前自检,自检合格后联系甲方请建设方进行验收。

建设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4、乙方施工完毕,应请甲方向建设方提交完工报告,请建设方验收;

5、全部工程竣工(包括乙方完成工作在内)虽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乙方对其承包作业的施工质量仍应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一年质量保修责任;

6、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甲方按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乙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

7、乙方按约定完成作业,必须由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或确保乙方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甲方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合同价款及支付

l、本合同项下合同价款以建设单位确认价为最终价款;

2、合同外项目价款按照下述原则确定:

2.1本合同有适用于合同外项目的价格,按照已有的价格确定;只有类似于合同外项目的价格,参照该价格确定;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合同外项目的价格,由建设方确定;

3、本合同工程变更调整的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价款,应与结算价款一起支付;

4、双方同意使用现金付款方式付款;

5、每次付款时,甲方在建设方付款额中扣除12%(含税费、管理费、财务成本费等一切费用)作为乙方上缴费用,余下88%的款项甲方应在建没方资金拨付到账后的15日内及时支付给乙方。

乙方须提前提供足额、合法发票,且发票开具单位及收款账户名称应与乙方名称一致,否则甲方将暂停支付,造成延期付款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施工变更

1、以建设方确认的变更为准,甲方项目经理应提前1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2、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由建设方承担(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十二、结算

l、结算价款:

以建设方确认的最终结算价扣除12%焉傲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价款;

第十三条、索赔

1、甲方根据总承包合同向建设单位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收集、保留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甲方能履行总承包合同;

2、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3、甲方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乙方可向甲方索赔,但不得因此停止施工作业;

4、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向乙方索赔;

5、双方对施工质量产生争议时,双方共同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产生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6、发生下列情形,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赔:

(1)不可抗力的发生造成的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

(2)短时期停水停电造成的损失;

(3)各种交叉施工引致的短期停工损失;

(4)非甲方原因造成的自有人员的伤亡损失和财产损失;

(5)乙方原因引致的损失。

7、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罢工、严重火灾、洪水、泥石流、台风、暴雨、地震筹自然灾害及其他双方一致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

8、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但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9、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甲方项目经理认为乙方应当暂停工作,乙方应暂停工作。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乙方应向甲方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不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双方协商解决;

(2)甲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按暂定总价向甲方支付每日0.5%的违约金;

(2)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进行返工并承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乙方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如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甲方违约的,乙方不得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双方共同努力促使建设单位履行合同或向建设单位索赔;

第十五条、合同解除和终止

l、如在乙方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承包合同终止,甲方应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

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扬,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

2、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如因乙方原因致使施工质量、安全性与工期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6、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作业成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7、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否则,乙方将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廉洁条款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

2、前述商业贿赂是指乙方或其人员为促成交易或从甲方取得比他人更多的商业利益或更特殊的商业待遇而给予甲方经办部门或个人的回扣、退佣、购物折扣、礼品券、优惠券、置业、礼品、馈赠、借款或担保、游览或旅游、娱乐、招待、报销票据等不正当利益;

3、若甲方人员要求乙方或其人员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乙方应向甲方相关监察部门举报。

甲方依据乙方提供信息和相关证据查实后将及时公正处理;甲方将为乙方的举报严格保密,并视情况给予奖励;

4、如乙方系甲方人员亲属,乙方应事先向甲方项目负责人说明,经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工程项目部公章方可履行合同;

5、如乙方或其人员违反以上禁止商业贿赂规定,或乙方对其涉及甲方人员亲属关系未主动说明,经甲方查实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终止与乙方全部既有合作,并将乙方及乙方关联方列入甲方禁止合作名录。

甲方认为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支付所有应付账款,通过诉讼等方式向乙方索赔,并移交司法机关按刑事案件处理。

第十七条、安全施工与检查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3、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4、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由乙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5、乙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乙方自行提供,另有约定除外;

6、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甲方,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7、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8、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9、保险事故发生时,双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己完工作成果:

(l)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第十九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2、合同订立地点:

株洲市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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