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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制度4第2页

继续支付流程。

对于专户管理的项目资金的支付,必须在支付单中注明该专户的信息,使出纳人员可以根据要求在专户中进行支付。

第XX条上市募集的专项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上市募集的资金。

第XX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章资金理财管理

第XX条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升结余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经母公司财务总监批准,财务中心可向金融机构购买一定金额的理财产品。

利用闲置资金进行理财的审批流程为:

资金科申请→财务总监审核→母公司财务总监审批。

第XX条购买的理财产品仅限于高利率大额定期存单、保本付息产品、银行代理的国家债劵等低风险品种,严禁购买证劵、期货等高风险金融工具。

第XX条购买的理财产品,预期效益应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产品结构应相对简单,合作银行应优先选择规模较大、综合实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的银行。

第XX条购买期限在3个月内的理财产品或大额定期存单,则不限金额;购买超过3个月的理财产品,总金额须控制在人民币2500万元以内;

第XX条大额定期存款利率为同期存款利率上浮50%以上(含50%),大额定期存单可用于为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融资作质押物。

第XX条资金科负责设立理财资金的专门台账,并指定专人管理财产品存续期,跟踪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等。

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财务总监报告,以便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司损失。

第XX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对资金理财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主要负责审查资金理财活动的审批流程、实际操作、资金使用及盈亏情况等方面,并督促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一章筹融资管理

第XX条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及年度财务预算,资金科负责确定公司各期所需资金,提出适合公司生产需要的,资金成本低、收益大的筹资方案,并制订下一年度的融资及还款计划,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月度的融资及还款计划,报财务总监批准后执行。

第XX条融资的品种主要为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进口押汇、进口开证、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

第XX条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后,由资金科负责办理本公司及子公司向中行、农行、工行、建行等金融机构申请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等金融产品的授信等相关手续。

与融资相关的具体事项主要有:

(1)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动产及不动产作为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抵押物;

(2)关联企业为我司提供担保;

(3)按双方融资合同条款的比率存入保证金;

(4)通过银行开立融资、履约、预付款等保函;

第XX条融资及授信申请等事项的审批流程为:

资金科申请→财务总监审核→董事会审批。

第XX条资金科负责设立融资资金的专门台账,详细登记借款银行、借款日期、借款利率、还款日期、收款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指定专人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

负责支付借款利息及融资款项的到期偿还等。

第十二章财务印章管理

第XX条银行预留印鉴应当由财务人名章和财务专用章构成,银行预留印鉴不得少于两枚。

第XX条银行预留印鉴应由两名以上专人分别保管,严禁一人同时保管可以支付款项的所有印鉴。

第XX条银行预留印鉴在工作时间内可放入抽屉保管,非工作时间应放入保险柜存放保管,防止遗失和被盗用。

第XX条财务专用章如因公司规定、机构变动等原因停止使用时,各级公司或财务总监应及时停止原印章的使用及授权,并将原印章按照申领登记数量交回总经办封存或归档,不得私存或私自销毁。

第XX条公司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更换、离任时,财务中心须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原财务人名章的上缴、换发等手续,并及时办理银行预留印鉴的变更。

第XX条银行预留印鉴因丢失、磨损严重、因故停止使用等需重新制发,财务中心应按照公司相关印章制度的规定提交申请,并办理原印章交回手续,经审批后重新制发。

第XX条出纳人员因岗位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必须移交本人保管的银行预留印鉴、网银UK等,并在完成正式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岗或离职手续。

第十三章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XX条经办部门的申请人及审批人在申请支付等事项时,都必须对该事项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若发现任何弄虚作假的单据,造成公司多支付款项或造成其他损失时,将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同时追究审批领导的管理责任。

第XX条若财务复核人员及出纳人员未认真审核付款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或发现问题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资金损失的,将追究相应责任,同时追究其直接领导的管理责任。

第XX条分、子公司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分、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以及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第XX条财务中心未严格按照管理流程予以办理,或由于推诿、拖延等渎职行为,不及时审核、审批、支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按公司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四章附则

第XX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XX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最新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最新的

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最高管理层审批。

第XX条本制度由财务中心负责制定、修订、解释;一经修订,原《资金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XX条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标题:

资金管理制度

呈送:

财务分管副总、总经理

分发:

集团各中心

抄送:

董事会

存档:

财务中心、总经办

资金管理制度4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控制和管理,保证公司货币资金安全,优化资金配置、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货币资金》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货币资金是指我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各种货币资金,主要包括:

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部门及岗位工作职责

第XX条财务中心是货币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按制度建立相关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及工作审批流程,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XX条内部审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关注大额货币资金收支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同时还应重点关注货币资金的账实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XX条本公司、各分子公司及其人员在涉及到货币资金事项时,均执行本制度。

第XX条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挑选、配备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定期对相关岗位进行轮换。

第XX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付、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公司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XX条出纳人员的主要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严格遵守现金开支范围,非现金结算范围不得用现金收付;现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日结,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每日下班前应核对,发现问题,应当进一步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也要及时核对,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2)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公司相关流程规定,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业务,要严格审核有关原始凭证,例如是否大小写金额相等,是否已完成本部门及财务中心的审核等;收付款项办理完毕后,必须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及出纳人员的名章,再根据收付业务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

每月编制货币资金收支情况月报表。

(3)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和结汇、购汇制度的规定及有关程序办理外汇出纳业务。

根据公司业务需求,进行外汇的收付及结汇。

(4)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为其它单位办理结算;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使用和管理支票和银行账户。

(5)妥善保管库存现金,保证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债券、股票等)的安全与完整。

如发生短缺,属于出纳人员责任的要依法进行赔偿。

(6)保管相关的网上银行U盾、财务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交由出纳人员保管的出纳印章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各种票据要办理领用和注销手续。

(7)在日常工作开展中,若发生异常问题,例如:

实际付款人与付款单上人员不符,收、付款金额发生错误等事项时,出纳人员必须立即上报至财务副总监,使公司可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控制事态恶化。

否则,因主观拖延、推诿等行为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出纳人员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XX条出纳人员因工作调动或者因故辞职的,必须按照国家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办理交接工作,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随意调动或者离职。

(1)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账薄、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2)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薄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薄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原因;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并经调节后确保相符;

(4)出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财务副总监监交。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在移交清单上注明交接日期、需要说明的问题、意见等;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原则

第XX条财务中心是公司货币资金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货币资金实行计划管理。

公司所有业务部门,凡是对外签署了涉及款项收付的合同或协议,必须在签署后的一周内提交财务中心一份副本,确保财务中心可以对资金提前进行筹划及税务应对。

第XX条各业务部门在申请款项支付时,必须附上相关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做为支付的依据,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XX条业务部门领导,财务部门复核人、审批人,高管层,都必须依据公司《财务审批管理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资金收付的审核、审批,不得超越审批职责权限。

第XX条严禁XX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开保管,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XX条出纳和会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操守,不得窜通一起挪用公款、侵占公司货币资产。

一经发现,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按劳动法相关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支付及结算管理

第XX条业务部门或员工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本部门的审批人提交领用支票审批单、支付证明单、借款单、差旅费报销单等相关用款申请单据,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

付方式、是否在预算内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XX条业务部门的审批领导,须根据其职责、权限范围对相关支付申请进行仔细核实、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第XX条资金科根据公司相关的财务制度规定,对用款申请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复核,主要复核内容包括:

审批权限范围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证明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与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将相关资料提交出纳人员。

第XX条出纳人员核实无误后,根据用款要求及资金预算计划办理支付。

第XX条为加强财务部门对资金支付的控制与管理,凡是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用款申请,审批流程为:

业务部门经办人→业务部门负责人→资金科复核人→出纳;50万元-500万元的用款申请,在上述流程中增加财务副总监审批;超过500万元以上,必须由财务总监审批;

第XX条基于关联公司之间的投资、上交利润所得、购买货物等款项的收付,应根据相关材料或者用款申请及时划拨,关联方借款应由借款方提交借款申请单。

第五章现金管理

第XX条本制度中的现金是指存放于企业并由出纳人员保管的现钞,包括库存的人民币和各种外币。

财务中心资金科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加强现金支出的管理,属于现金开支范围以外的,要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能直接支付现金。

属于现金开支范围以内的,尽量通过报销等手续冲抵,减少现金的收支。

第XX条库存现金如超过规定的现金限额(盛泰公司10万元,其余公司5万元),出纳人员应将超过部分及时送存银行。

除工作时间需要的现金可放置于出纳人员抽屉内,其余现金一律放在保险箱里,不得随意存放。

第XX条一切现金收入都应开具发票或者收款收据,并加盖“现金收讫”戳记,交给付款人,以明确经济责任。

第XX条一切现金支出都要有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名,有关人员审核,各级审批人员签批后,交由出纳付款。

出纳在付款后,须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并妥善保管。

第XX条公司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

严禁为其他企业或个人套取现金,严禁以私人名义或其他名义存入公司现金。

第XX条借支、备用金的经办人员必须及时报账,报账期限如下:

(1)长期周转使用的备用金,每年年末到财务中心办理续借手续;

(2)业务招待费备用金,收到款项后的三天内办理报销手续;

(3)差旅费借支,出差回来后的一周以内办理报销手续;

(4)其他借支或备用金,按约定还款时间办理还款或报销手续;

同时涉及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经办人员,有任意一项未按规定时间办理销账手续的,不能再办理其他借支或备用金的申请手续。

第XX条财务中心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现金,建立和健全账目,做到日清月结。

必须安排财务中心稽核人员不定期盘点库存现金,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六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XX条本公司及相关下属公司要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及授信、贴现业务需要开立基本账户及一般银行账户,如果一般账户超过6个月未使用的,须办理销户手续。

开户及销户的相关手续由资金科负责办理,必须经财务总监审批,严禁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不准出借、出租银行账户。

办理开户及销户手续的审批流程为:

资金科提出申请→财务副总监审核→财务总监审批。

第XX条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第XX条财务中心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对银行账户实施集中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已经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公司的财务软件。

第XX条财务中心应当设立专门的资金池账户,尽可能通过资金池账户开展各种金融活动。

公司的各项存款应当存入资金池账户,资金集中度(月末、日均)不得低于80%,以发挥整体的资金效益。

第XX条出纳人员对每日银行存款收付的金额进行登记,以便及时掌握资金支付和银行存款余额的情况。

第XX条使用网银的计算机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专机专用,禁止在公共计算机上使用网银;网银U盾、密钥等重要工具的保管及安全使用责任,必须落实到具体使用人,不得随意外借。

第XX条财务中心须指定专人至少每月核对一次银行账户,采用银行对账单、网上银行余额、财务软件中银行账户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等多重交叉核对验证的方式进行对账。

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于调节后仍不符的或长期未达账项等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XX条财务中心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期进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年检工作,确保货币资产正常运行。

第七章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第XX条其他货币资金包括日常业务结算中使用的银行票据(包括电汇、信汇、委托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等)、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等。

第XX条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中进口原材料、进口设备及备件等相关业务,开立国内信用证及国际信用证,并且按照信用证使用的相关规定开展经济业务。

第XX条从银行购领支票后,应及时进行支票购领登记。

出纳人员应将领购的日期和所有支票号码顺序填入《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支票使用登记簿》,且必须采用订本式。

登记簿封面需写明单位名称、所属账套、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XX条支票签发人必须根据审批无误的原始凭证序号签发支票,不得跳号。

支票签发前,资金科经办人员必须查明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

必要时,还需查询银行实际数额,防止超出存款余额而签发空头支票。

第XX条签发支票记载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和准确,记载内容必须包括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金额大小写、款项用途、银行预留印鉴等,并按约定使用支付密码。

支票存根

必须记载日期、账号、金额、用途、签发人及领取人签名等。

支票的信息与支票存根的信息应确保一致。

第XX条支票签发时,要使用打印机打印或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

支票一经签发,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或改变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应交回财务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XX条签发的支票必须同时盖有财务专用章、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个人印鉴才能生效,未办理签批手续的支票不准预先盖印。

第XX条错填支票须加盖“作废”戳记,并经剪角后上交会计人员附于凭证之后。

第XX条支票签发人填制支票时,应同步填写《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登记项目应包括时间、金额、用途、签发人等,不得遗漏登记项目。

支票领取人核对支票信息无误后,在支票存根和《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中签名领取支票。

支票使用之后,应及时放入保险箱,不得随意放置。

第XX条销户时应将支票上交银行,无法回收的剪角作废后上交会计人员。

第XX条收取支票、汇票时,要审核支票、汇票的真实性、可承兑性,确属可承兑的方可受理。

第XX条为了控制银行承兑汇票的兑付风险,不得收取财务公司及村镇银行的承兑汇票(总经理特批除外),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按规定收取贴现利息。

第XX条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票据时,必须进行分类明细账的建立,将汇票中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按银行相关规定进行贴现、承兑等相关工作。

第XX条其他货币资金业务办理的相关审批流程为:

经办部门申请→资金科审核→财务副总监或财务总监审批。

第八章外汇资金管理

第XX条外汇资金的收支,必须逐笔登记,妥善保管,办理的手续必须齐备。

坚持货币计量原则,合理确定记账本位币,正确设置外币项目,实行双重计价制。

凡是发生的外币业务,除按记账本位币统一记录外,还应按实际收付的外币在相应的外币账目中进行记录。

第XX条外汇资金应合理选用折合汇率。

外币业务发生时,为增加核算的准确性,选用外币业务发生当月1号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作为折合汇率。

第XX条期末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的金额,若与账面金额存在差异,即为汇兑损益。

另外,由于汇率变化造成记账本位币与账面产生差额,或者期末编制会计报表而出现的折合差额,均作为汇兑损益处理,计入财务费用;若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予以资本化。

第九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XX条根据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按申请项目的下拨专项资金、国家研发专项基金、上市募集专项资金等,进行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XX条对于要求开立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财务中心必须按规定开立新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归集及支付,该账户的收支审核及账务处理必须有专人进行管理。

第XX条对于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该项目经批准的使用计划。

在专项资金支付时,需要在支付单中注明“项目号”,提交给财务中心进行专人审核,经批准后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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