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的各省高考加分政策及调整汇总.docx
《最全的各省高考加分政策及调整汇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全的各省高考加分政策及调整汇总.docx(3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全的各省高考加分政策及调整汇总
更多高考政策信息
天天象上高考季:
最全的2016年各省高考加分政策及调整汇总
高考加分政策是高考中的特长生加分政策,主要为了弥补高校招生制度的某些缺陷而制定的。
教育部出台的高考加分政策,有“增加20分投档”、“增加10分投档”和“优先录取”3种加分形式。
参加高考的学生拥有体育、文艺等方面的专长,又经过了专业部门的测试,在考试成绩之外给予一定的加分,是在目前应试教育体制下,鼓励学生注重全面素质提高的一项措施。
各省加分形式汇总
一.增加20分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有下面几类: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和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获前六名以及参加上述比赛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均须经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全省统一认定。
二.增加10分
考生包括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及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以及烈士子女。
三.优先录取
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以及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录取。
加分政策还对退役军人的加分投档作了明确规定:
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
各省加分政策汇总
山东省
加
分
投
档
加
分
投
档
1、烈士子女,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20分以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省属高校调档分数线5分之内的,可以向省属高校投档,由省属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获
奖
加
分
1、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受省、市人民政府表彰或受省综治委表彰的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见义勇为的应届毕业生,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5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见义勇为考生的认定以政府颁发的证书为准。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参加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测试项目仅限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等8项)达到相应标准的应届毕业生考生,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获省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劳模青年,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5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优
先
录
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3、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河北省
加
分
投
档
1、烈士子女考生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
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5、台湾省籍考生
优
先
录
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考生须凭其档案接收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退出现役证》原件,到当地教育考试机构登记。
3、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人民警察考生须提供《伤残人民警察证》;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考生需提供《伤残人民警察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考生须提供《因公牺牲证明书》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
考生须携带上述证件、证明到当地教育考试机构登记。
4、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由考生在报名时提出申请,直接根据身份证相关信息进行采集。
广西省
全
国
加
分
投
档
1、对烈士子女考生,总分加20分。
2、在全区范围内(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区外),对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总分加20分。
3、对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资源、凌云、西林、防城港市防城区、东兴市、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德保、扶绥、崇左市江州区、天等、上思等28个民族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县)和边境县(含享受边境县同等待遇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20分。
4、对融安、灌阳、蒙山、百色市市辖区(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市辖区(金城江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宜州、忻城、象州、武宣、上林、隆安、马山等22个山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10分。
5、除上述50个县(市、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外,区内其他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7分。
6、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5分。
7、符合我区普高报名条件,户口未迁入我区的外来人员,除持有我区有效期内的经我区设区市(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即人才居住证)的之外,属于少数民族的,总分加5分。
8、对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总分加10分。
9、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总分加10分。
10、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总分加20分。
全
省
加
分
投
档
1、对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资源、凌云、西林、防城港市防城区、东兴市、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德保、扶绥、崇左市江州区、天等、上思等28个山区和边境县(含享受边境县同等待遇县)的考生,总分加20分。
2、对融安、灌阳、蒙山、百色市市辖区(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市辖区(金城江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宜州、忻城、象州、武宣、上林、隆安、马山、防城港市港口区等23个山区和边境县(含享受边境县同等待遇县)的考生,总分加10分。
3、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总分加10分。
获
奖
加
分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以下奖项者:
(1)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
(2)下列全国竞赛一、二等奖者:
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
②“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
③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
(3)下列国际竞赛获奖者:
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
②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
2、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的考生。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
吉林省
优
先
录
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3、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投档加分
5分
1、经市(州)和省侨办终审确认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2、省台联终审确认的台湾省籍考生。
3、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一州三县,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伊通满族自治县)不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本民族考生。
投档加分
10分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2、在高考文化课考试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
投档加分
20分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烈士子女。
安徽省
投
档
加
分
1、全国性加分项目4项。
即烈士子女(10分),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10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20分)。
2、地方性加分项目2项。
即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5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我省享受高考政策加分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名单详见《实施方案》)(5分)。
3、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取得以下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应届考生,仍具有加分资格,加分分值为5分。
(1)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
包括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
(2)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
包括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
(3)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
包括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
(4)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
限获市级以上表彰见义勇为者。
江苏省
投
档
加
分
烈士子女,少数民族考生,台湾省籍考生,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
广东省
保留加分
项目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2.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4.烈士子女。
加分分值
调整
从2015年起,高考加分项目的分值,除了烈士子女仍然保留20分以外,其它项目加分分值统一调整为5分。
取消地方性加分项目
1、少数民族聚居区汉族考生加分
2、因公牺牲及立个人一等功以上的军人、人民警察的子女加分
3、扶贫开发重点县考生
青海省
全
省
加
分
投
档
1、对连续在牧区(六州)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全过程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增加10分投档。
其中,在玉树州、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增加20分。
此项加分适用省内外所有高校。
2、对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民考汉”考生,小学、初中、高中全过程一直在当地就读、与当地的汉族学生接受了同类教育、参加了同类试题的高考,选报省内院校的,在享受原照顾加分条件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全
国
加
分
投
档
1、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档。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5、少数民族考生在向省内外院校投档时,增加20分。
其中在向全国省属院校投档时,再给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增加15分,累计为35分。
加分政策
调整
2016年青海高考逐步取消的加分项目
1、公安系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增加10分的项目,自2016年起,每年递减2分,2020年取消该加分项目。
2、农牧民独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增加10分的项目,自2016年起,每年递减2分,2020年取消该加分项目。
贵州省
全
国
加
分
投
档
1、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增加10分。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
3、烈士子女增加20分。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增加10分。
5、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
加
分
政
策
调
整
2015年贵州省高考加分政策调整,奥赛、科技创新大赛、国际科学与工程大赛等鼓励性加分分值由20分降至5分,体育特长加分由10分降到5分,烈士子女、少数民族、侨眷等照顾性加分政策不变。
(一)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
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下列4项全国性加分项目。
对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获得相关加分资格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采取过渡办法,加分项目暂时予以保留,加分分值降为5分,2018年起全部取消。
具体为: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六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六名的。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经省教育厅专项资格认定合格的。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
(三)取消和调整我省地方性加分项目
我省地方性加分项目有3项,分别是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侨眷高知子女。
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侨眷高知子女加分项目和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保留农村独生子女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不变,加分范围只适用于我省省内高校招生。
具体为:
1、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增加10分。
2、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3、侨眷高知子女,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因此项加分为省人大立法,待相关法律程序办理后执行。
四川省
加
分
投
档
1、普通类专业录取时,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含本科提前批执行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本科院校,以下简称本一批院校)加25分,报考其他院校加50分
2、其汉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院校加10分,报考其他院校加25分。
3、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院校加10分,报考其他院校加25分
4、其汉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院校加5分,报考其他院校加10分。
重庆市
加
分
投
档
1、烈士子女,加1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伍军人,加10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归国藏胞、归国藏胞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4、边境县所属边境乡镇农牧民子女,加10分;
5、执行汉族录取分数线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
6、在区内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地市所在地县及乡镇基层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现仍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正式教师、农牧科技人员、医务工作者或从以上岗位退休的正式职工子女,加10分;
7、门巴族、珞巴族、僜人、夏尔巴人,加10分。
8、进藏干部、职工在藏工作每满一年(截止时间为7月31日),其子女报考普通高校加1分投档。
父母双方在藏工作,以工龄较长一方为准。
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
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在西藏民族大学、驻内地办事处(格尔木办事处除外)工作时间不计入加分。
9、自治区级“先进双联户”家庭中参加次年高考的考生,加10分。
如果考生符合第
(一)条规定加分投档条件的,同时又符合自治区级“先进双联户”高考加分条件,两项加分可累加,但其增加的分数不得超过20分。
10、生源不足时,报考农业、牧业、林业、水利、水文、地矿等艰苦行业的考生降低20分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优
先
录
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3、驻边疆国境县、国家确认的三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福建省
加分分值
调整
2016年福建省高考加分分四档,分别是:
加10分、加5分、加3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其中,加10分的都属于“身份加分”,如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取消加分
项目
在2015年1月1日后,在高中阶段获得学科奥赛全国一、二、三等奖,省优秀学生等,将无法获得高考加分,2015年1月1日以前获得的,还可被加分。
湖北省
加
分
政
策
调
整
1、2016年高考湖北农村独女加分政策分值降低
2、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全国共95项地方性加分项目,鼓励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
3、农村独女加分政策为湖北省唯一地方性加分项目,已申请继续保留,按照教育部批复要求,农村独女报考省属院校加分分值,将从原来的10分调整为5分。
加分对象为父母和本人均为农村户口,且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独生女考生。
4、2016年高考湖北散居地少数民族考生不再享受加分
2015年,少数民族考生加分范围被缩小,加分对象仅限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散居地少数民族考生不再享受加分政策,与其他民族考生同等条件时,可优先录取。
5、体育特长生、部分市县当地考生加分投档政策被取消
2016年,体育特长生加分政策被取消;恩施州、十堰市、宜昌市五峰县和长阳县考生报考当地省属院校,神农架林区考生报考恩施州、宜昌市和十堰市省属院校,在文化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的政策也被取消。
北京市
提档加分
20分
1、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毕业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的应届毕业生。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通过全市统一测试的应届毕业生,统测项目限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健美操、跆拳道10项。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5、烈士子女。
6、经有关中学推荐,市教委核准,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毕业生以及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区(县)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考生。
提档加分
10分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2、台湾省籍考生。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考生。
4、获得下列奖项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毕业生。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
黑龙江省
加
分
政
策
调
整
(一)保留和完善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
1、保留“烈士子女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保留“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保留“经省台办审核确认的台湾省籍考生和经省侨办审核确认的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调整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和经省民委审核确认的户籍在自治县、民族区、民族乡镇且学籍在户籍所在县的高级中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二)调整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其他少数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