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执法集体议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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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执法集体议案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
[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消防监督执法集体议案
附件一:
消防监督执法集体议案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消防行政案件集体议案工作,加强内部执法监督,有效预防和减少执法问题,确保严格、公正、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根据公安部令第40号《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集体议案工作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究,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议案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行政办案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集体议案:
(一)作出符合听证范围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
(二)作出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决定,以及未按本地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量罚的;
(三)疑难复杂、办案人员对定性量罚等没有把握的;
(四)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集体议案:
(一)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
(二)现行国家标准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确有困难,需要提请专家评审或者需要进行性能化消防设计的;
(三)技术复核人员与承办人员意见有明显分歧的。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集体议案: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标准强制性要求的问题且经审核合格的;
(二)技术复核人员与承办人员意见有明显分歧的。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集体议案:
(一)认定重大火灾隐患或者重大火灾隐患经整改销案的;
(二)作出临时查封(即时查封除外)和强制清除(拆除)决定的;
(三)涉及其他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
第七条火灾调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集体议案:
(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较大及以上火灾、涉及多方当事人利益的火灾,以及危害后果达到“两罪”刑事责任追究标准的火灾的认定;
(二)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件;
(三)“两罪”刑事案件的立案、移送起诉等事项;
(四)案情疑难、复杂,难以认定的案件。
第八条其他需要提请集体议案的情形:
(一)认定存在严重执法过错的;
(二)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集体议案的;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议案的。
第九条对符合集体议案范围的,主责承办人(含与承办人有明显意见分歧的技术复核人员,下同)应当提请集体议案。
未经集体议案,不得提交法律审核(技术复核)或者作出处理决定。
主责承办人应当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汇总需要讨论的疑难问题或争议,收集整理有关证据、文书材料等,做好集体议案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集体议案采取会议形式,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相关工作的负责人主持。
集体议案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负责人,法制部门、承办部门负责人,承办人等相关执法岗位人员。
参加集体议案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集体议案的主要内容是: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拟作出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四)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二条集体议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核实参会人员,介绍集体议案内容;
(二)主责承办人介绍案情,提出证据、法律依据和拟处理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讨论的疑难问题或争议;
(三)参会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适用和拟处理意见等进行讨论,逐一陈述个人意见;
(四)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和参会人员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民主集中,作出明确的议案结论并向参会人员宣布。
第十三条经集体议案的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集体议案形成结论性处理意见的,按规定经法律审核或技术复核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查清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三)案件定性不准、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不完备或者未能形成结论性处理意见的,退回办案部门依法处理。
属于集体议案范围的案件,应当在集体议案后依法履行告知程序。
第十四条集体议案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式样见附件)。
对案件讨论中的不同意见或者未形成结论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集体议案记录的内容包括议案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姓名及职务、职称,案件基本情况,议案的主要内容,参加人员意见,集体议案结论等,经主持人、参加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入卷,作为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
第十五条对应当集体议案而未集体议案的,对主责承办人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执法过错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经集体议案的案件存在执法过错的,集体议案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并视情追究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集体议案应当纳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执法流程管理。
集体议案记录台帐按年度归档或者建立电子台帐。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总队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消防监督执法集体议案记录
编号:
×公(消)议字[]第号
事由
时间
地点
参加人员姓名及职务、职称
主持人
汇报人
记录人
其他
参加
人员
案件
基本
情况
处理意见及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
参加
人员
意见
结论
参加
人员
签名
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存根统一建台帐归档。
消防监督执法集体议案记录
编号:
连公(消)议字[2011]第0001号
事由
××公司××综合楼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时间
2011年3月9日
地点
支队三楼会议室
参加人员姓名及职务、职称
主持人
XXX
连云港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XX
汇报人
XXX
连云港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XX科XX
记录人
XXX
连云港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XX科XX
其他
参加
人员
XXX
连云港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
XXX
连云港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
XXX
连云港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XX科XX
案件
基本
情况
被处罚人基本情况:
××公司,地址:
××市××街××号,法定代表人:
×××
简要案情:
2011年1月28日,我支队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公司涉嫌××综合楼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该案现已调查终结,主要证据有:
[2011]第00001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11]第00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公(消)验[2011]第0001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王××和宋××的询问笔录、反映××综合楼正在使用的现场照片等。
处理意见及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连云港市消防行政处罚量罚标准》第×条第×款的规定,拟给予××公司责令停止使用××综合楼并处罚款人民币X万元整的处罚。
该处罚属于集体议案范围。
参加
人员
意见
×××:
该公司违反《消防法》规定的禁止性义务,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综合楼依法应予责令停止使用,给予X万元罚款处罚符合我市消防行政处罚量罚标准的规定。
×××: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量罚合理,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
从案卷材料和各位的意见看,本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量罚合理,同意承办人提出的处罚意见。
×××:
案件承办人在此次办案及调查取证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定程序,下发法律文书规范、办案程序合法,经过大家的讨论我同意处罚意见。
请案件承办人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制作处罚审批表,报支队领导审批。
结论
经过集体议案,一致认为应依法给予××公司责令停止使用××综合楼并处罚款人民币X万元整的处罚。
参加
人员
签名
×××××××××××××××
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存根统一建台帐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