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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讲课资料

94年国地税分设后,由国税局征收的税种主要有: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资源税等等。

其中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成立的时间不同,分别由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

那么国税局征收的范围是:

2002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对2009年以后成立的企业,如果主营业务缴纳的税种由地税局征收,那么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也由地税局征收。

(举例)其他仍由国税局征收。

第一部分增值税总体相关规定

2009年1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经开始实施了。

也就是从09年起我们国家开始实行了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

就是我们常说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09年以前固定资产负担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是计入商品成本的,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04年我们辽宁实行优惠政策仅限于八大行业,以前执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促进企业发展,国外发达国家大部分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所以我就增值税条例和细则的内容向大家介绍一下。

1增值税纳税人概念

增值税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税率、征收率

增值税,从计税原理上讲是以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依据征收的一种税,是价外税,有增值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准确计算增值额,所以我国也采用国际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

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

税率分三档:

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0税率

征收率3%。

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的简易办法。

具体: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可以看出实行低税率的货物都是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2009年以前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工业6%、商业4%,2009年新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工业商业、统一降低为3%征收率。

(五)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增值税纳税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细则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二)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4、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一般纳税人: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5、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变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2号令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一)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门槛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

工业由100万降为50万元,商业由180万降为80万元。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二)强制认定与选择认定相结合

1、小规模纳税人未超标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和新办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除此之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取消个体经营者需由省局认定的规定。

5、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6、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三)调整“会计核算健全”的判定标准

原细则: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修订后: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更加靠近了财务会计制度,对企业的要求更高了。

6、减免税变化

免税项目调整,取消“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优惠。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已使用过的物品。

除上面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7、调整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

调整废旧物资免税政策

清理归并部分简易征收货物征税政策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如何征税)

清理归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取得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在180天内认证抵扣)(举例)

调整农产品增值税征免政策(预期)

8、增值税纳税期限条例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日常执行的都是按月。

纳税人以1个月,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申报期由原来的10天延长至15天(一定注意申报期限,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资料的,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部分销项税额部分

一、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销售行为

细则第五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的征税:

视企业类型,判定是否征税

特例:

1、对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征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2、运输企业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服务的,应一并缴纳增值税。

细则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如何征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非固定资产物品如何征税?

销售旧货如何征税?

1、一般纳税人:

(1)转型前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使用后再销售,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转型后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使用后再销售:

专用于条例第十条所规定的不允许抵扣项目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否则,按适用税率征税(17%)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适用税率征税

(3)销售旧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放牧)

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征收率征税

(3)销售旧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其他个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三、如何把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细则第三十八条又进一步做了明确: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四、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总分支机构间移送货物如何征税?

判定征税的两个条件:

1、机构间跨县(市)移送

2、移送目的—用于销售

是否用于销售

收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但总机构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设立账户,向购货方直接收取款项,并开具发票的行为,仍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

五、企业的下脚料及时计提销项税额。

第三部分进项税额抵扣部分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的进项税额的变化是核心部分

一、准予抵扣的项目条例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二、准予抵扣项目的变化

1、将农产品和运费抵扣现行规定补充到条例细则

关于农产品抵扣(13%),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关于运费抵扣(7%),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2、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三、明确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种类和抵扣条件

1、抵扣凭证的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抵扣条件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条例第十条规定)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第

(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五、不得抵扣项目的变化

1、剔除固定资产项目——为增值税转型扫清障碍,也为转型提供法律保障。

但要说明的是现行增值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转型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

不动产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2、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明确了,混用的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额。

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修改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解释,增加不动产定义。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超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财税【2009】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有关通知中明确

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帐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

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4、调整“非正常损失”的范围。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5、增加对个人消费的解释和纳税人自用的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明确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运输费用的范围。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重新明确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分劈方法。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

1、有收入的项目,按收入比例法计算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无收入的项目,按当前实际成本计算划分

七、运输发票认证抵扣注意问题

1、运输发票的填开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逻辑关系;对汇总填开的运输发票是否附清单,清单是否符合规定。

2、运输发票所涉及的货物流、运输流、资金流三流要相互匹配。

第四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

国税发【2006】156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国税发【2007】18号《补充通知》

一、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 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二、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三、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

发票联、抵扣联和记帐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帐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帐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四、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五、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七、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八、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九、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帐;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举例)

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十一、《申请单》一式两联:

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十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十三、《通知单》一式三联:

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十四、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总局从2008年10月起将红字发票通知单正式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并从2009年1月起,调整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设置了“红字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栏次(第21栏)。

因此需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红字发票通知单”进项税转出的正确处理流程为:

(1)购方企业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

(2)次月申报时应将上月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中涉及的“进项合计税额”填写在“附表二第21栏”中,并做进项税额转出;(3)收到销方企业开具的对应红字发票后不需认证,与留存的红字发票通知单一并作为记帐凭证。

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帐凭证。

十五、补充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六、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举例)

十七、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十八、因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卡、软盘。

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帐联原件或者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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