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注册软件企业申办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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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注册软件企业申办流程

上海市注册软件企业申办流程:

1、申请企业下载“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并安装;

2、申请企业填写“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具体操作可参考申报系统的帮助菜单;

3、导出申报表系统中的数据(格式为.zip的数据包),以email方式发送给受理部门联系人;

4、如果申报表填写符合要求,受理部门将通知申请企业提交书面材料;如果申报表填写不符合要求,受理部门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申请企业,申请企业据此重新填写申报表至符合要求;

5、受理部门针对各申请企业提出受理意见,提交给上海市软件产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6、上海市软件产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通过审核的软件产品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7、上海市软件产业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市信息委网站公告认定企业名单,申请企业可到相应受理部门领取认定软件企业证书。

办理时限:

1.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

)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3.准备并提交材料。

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组织审查与认定

  

(1)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

  

(2)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6.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复审: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书同附2),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办法和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办法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

1.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

)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3.准备并提交材料。

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组织审查与认定

  

(1)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

  

(2)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6.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复审: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书同附2),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认定标准

一、软件开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

2.软件开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财软联盟,全新资讯

3.从事软件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

二、软件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其中,《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文件对“开始获利年度”做如下的解释:

“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

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减免税年度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2.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3.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1)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根据财税[2000]25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上述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0]25号)

其中,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文章转自

3)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税[2000]25号)

5.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下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应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

2)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的商品;

3)不包括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

6.所得税减半优惠

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

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办流程:

1、申请企业下载“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并安装;

2、申请企业填写“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具体操作可参考申报系统的帮助菜单;

3、导出申报表系统中的数据(格式为.zip的数据包),以email方式发送给受理部门联系人;

4、如果申报表填写符合要求,受理部门将通知申请企业提交书面材料;如果申报表填写不符合要求,受理部门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申请企业,申请企业据此重新填写申报表至符合要求;

5、受理部门针对各申请企业提出受理意见,提交给上海市软件产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6、上海市软件产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通过审核的软件产品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7、上海市软件产业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市信息委网站公告认定企业名单,申请企业可到相应受理部门领取认定软件企业证书。

办理时限:

1.审批周期:

每月一批;

2.时间节点:

每月20截止当月材料受理,次月10日前公布审批结果,并发放企业认定证书。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在我市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

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正式实施,该法对企业所得税税率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做了新的规定。

1.企业所得税计算方式

内资企业所得税有2种计算方式,一种是查账征收,一种是核定征收(带征)

(1)查账征收:

按企业净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核定征收:

按企业开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税务局核定税率征收)。

2.企业所得税税率

(1)新注册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

2009年注册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按新税率执行,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原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的政策调整

原享受地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其中:

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元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3)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的政策调整

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随手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元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大陆各省市委招商引资,对于注册在本区域的企业推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主要以税收返还为主,即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后,再把一部分企业所得税返还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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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逸路15号A幢1208室复旦软件园电话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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