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5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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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51页

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其它工程类服务招标等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如下:

(一)管理权限

1.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行业监管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承担普通国省干道公路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的监督指导,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高速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招投标活动实施现场监督。

2.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普通国省干道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工作。

3.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工程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工作。

(二)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2.对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招标工作报告、合同签订情况等进行备案。

3.依法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依法指导、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并处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

省政府或市(州)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开、评标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进入省、市、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将相关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组织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对于国家和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在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前开展前期工作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可以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形;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不进行招标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

农村公路的路基改建和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一十条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一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准招标事项;

(二)核准为委托招标的,按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发布公告并备案招标文件;

(五)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六)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七)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八)确定中标人;

(九)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一)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公告合同签订主要情况。

第一十二条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以及我省公路工程招标文件编制要求,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项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一十三条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将招标文件核心条款送对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征求行业指导建议意见。

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招标文件核心条款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行业指导建议意见。

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行业指导建议意见。

招标文件核心条款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1。

招标人自行审定招标文件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将招标文件报送具体负责监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发布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送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表格式详见附件2。

第一十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应当在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网站提供免费匿名下载。

提供公开下载的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清除地形图等涉密资料。

开标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投标报名或资格审查环节。

第一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少于60天,其余招标不得少于20天。

第一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负责监督该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异议和投诉受理机构的名称、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

第一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标段,应按土建工程(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景观绿化工程等)、交通工程(含通信、监控、收费三大系统,隧道通风、照明、供配电、消防等系统,机电预留工程、外场供电工程、房建工程)分类招标。

土建工程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宜40~60公里为一个标段;交通工程宜以一个项目为一个标段;同一类工程的初步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单独划分标段,也可包含在同一标段内。

但同一类工程、同一阶段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包含在同一标段内。

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招标。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各标段规模宜按4-8亿元控制,独立特大桥或独立特长隧道等特殊项目除外。

公路工程的交通安全设施、机电、绿化、房建等其他附属工程可分别划分独立标段。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标段划分高速公路宜以长度不超过50公里或造价在35亿元以内为标准。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按土建工程(含路基、桥涵、隧道、路面、交通安全设施、房建、绿化工程等)、机电工程(如有)分类招标。

原则上,土建工程以30~50公里或以建安费15~35亿元为一个标段,机电工程以一个项目为一个标段。

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参照以上分类和标准划分标段。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将同一区域范围内多个项目一并打捆招标。

第一十九条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

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签订阶段确定。

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拟投入的主要人员。

本细则所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勘察设计及监理招标,招标人可参照原国家颁布收费标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但应控制在同口径批复概算(或估算)内。

施工招标,招标人应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为基础,按标段分别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并以此计算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同口径批复预算。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总承包费用包含施工图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缺陷责任期维修费、保险费等。

总承包采用总价合同,除应当由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外,总承包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招标人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概算范围内确定最高投标限价。

接受委托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专业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最高投标限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应当由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出具。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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