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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继续医学(含中医学、药学)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及《吉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继续教育统一实行学分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全员参加(不含乡村医生),分级管理。

第三条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四条全省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将通过吉林卫生科技教育综合管理网络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学分分类

第五条继续教育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第六条I类学分

(一)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4、省级以上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人才培养专项。

(三)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第七条II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科研立项、获奖,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第三章学分要求

第八条中、高级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每年取得至少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和三级医院的中、高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获得国家级I类学分不得低于2学分。

I类和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第九条初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者除外),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乡镇卫生院的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低于15学分。

I类

类学分可兼得。

第四章学分授予标准

第十条I类学分

(一)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

参加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不超过10学分。

(二)省级继续教育项目。

参加省级继续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每学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不超过10学分。

(三)专项培训。

参加省级以上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期在6个月以上者,每年授予25学分;培训教师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每年授予25学分。

不足6个月按每月4学分计算。

(四)国家级远程继续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不超过5学分。

(五)省级远程继续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不超过2学分。

该类项目需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认可方可授予学分。

第十一条II类学分

(一)自学。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制定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自学笔记或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此类学分每年不超过5学分。

(二)论文。

在刊物上(有书刊号)发表论文和综述,按第1至第3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学分。

国外学术刊物10-8学分,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6-4学分,省级刊物5-3学分,地(市)级刊物4-2学分,内部刊物2-1学分。

学术会议论文集,按国家、省、市级学术会议分别授予3、2、1学分(同一篇文章按最高级别授分,不重复计分)。

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2学分。

(三)科技成果奖。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州(厅、局)级科技成果奖的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按获奖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依次递减1学分。

国家级一等奖25-21学分,二等奖20-16学分,三等奖15-11学分,四等奖10-6学分。

省部级一等奖20-16学分,二等奖15-11学分,三等奖10-6学分。

市州(厅、局)级一等奖7-3学分,二等奖6-2学分,三等奖5-1学分。

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奖项授予相应学分,不重复计分。

(四)科研立项。

已批准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州(厅、局级)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按课题组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依次递减1学分。

国家级课题12-8学分,省、部级课题7-3学分,市、州(厅、局)级课题5-1学分。

(五)出版医学著作。

当年出版的著作、教材(有书刊号),大于1000千字的按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授予25、20、10学分;500~1000千字的按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授予20、15、8学分;小于500千字的按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授予15、10、5学分。

主编为2人及以上的,除第一主编外,其余主编按副主编授予相应学分。

(六)院级活动。

单位按计划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

全年不超过10学分。

(七)院内活动。

科室按计划组织的业务学习,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

全年不超过10学分。

(八)市级项目。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卫生社团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主讲人每次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所学科目要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方可授予学分),全年不超过10学分。

(九)学术会议。

参加国家、省、市级学术会议(需提供佐证材料)分别授予3、2、1学分。

全年不超过10学分。

(十)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II类学分项目。

每项0.5学分,全年不超过3学分。

该类项目需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认可方可授予学分。

(十一)其它形式的学习。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认可的报刊、杂志及其他形式的学习,全年不超过5学分。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学分计算方法

(一)进修。

凡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培训(含出国),参加援外,如出国、支农、支边(援藏、援疆)等工作,累计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不足6个月按每月4学分计算(记为II类学分)。

(二)医学学历(学位)教育。

经单位批准,在职人员参加有明确学制规定的脱产学历(学位)教育,当年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考核合格,视为完成25学分。

(需向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提供入学通知书、学生证、成绩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产假。

持有产假证明,全年完成5学分。

(四)继续药学教育。

具有中、高级职称的药学(中医药)专业人员每年参加继续药学教育至少要取得25学分。

其中

类学分5-10学分,

类学分15-20学分。

参加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其授权机构举办的继续药学教育培训,所获得的15学分,经所在单位职能部门审核确认,记为

类学分5分,

类学分10分。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年内工作时间满6个月以上,完成15学分,聘任制人员参照执行。

第五章学分证书的印发和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级和省级继续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全国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指定社团组织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学分证书。

第十四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I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及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发给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学分证书。

第十五条外省(市)来我省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两周将有关资料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或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认可并备案。

第十六条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省通报、停办2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个人取消当年继续教育学分等处罚。

第六章学分登记与审核

第十七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学分授予的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至12月。

各单位进行年度学分审核确认、登记录入等工作应在翌年2月末结束。

第十八条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个人档案和学分登记管理制度,每年定期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和取得的学分进行审核、登记并存档。

第二十条学分登记的有效凭证为各级继续教育项目及活动的学分证明、自学综述、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科研立项、成果奖励证明等。

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记录、进修证明、培训合格证、考试成绩单、援外证明等原始材料。

第二十一条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都应将本人当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真实、有效凭证,按单位有关学分登记管理的要求,报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并存档。

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辖区的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情况进行年度审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全省继续教育的政策要求,加大力度,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全省卫生系统做好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一)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的学分审验工作分别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和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二)北华大学、延边大学、吉林医药学院的附属医院学分审验工作,由所在地市、州卫生局负责。

(三)吉林大学所属各医院的学分审验工作由吉林大学医务处负责。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学分年度审验工作,应在翌年4月30日前完成。

5月15日前将审验结果报省卫生厅科教处及省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将定期组织检查与评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印发的《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及《吉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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