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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B1048A99装甲车辆柴油发动机曲轴钢锻件规范精品文档1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

课本、报刊杂志中的成语、名言警句等俯首皆是,但学生写作文运用到文章中的甚少,即使运用也很难做到恰如其分。

为什么?

还是没有彻底“记死”的缘故。

要解决这个问题,方法很简单,每天花3-5分钟左右的时间记一条成语、一则名言警句即可。

可以写在后黑板的“积累专栏”上每日一换,可以在每天课前的3分钟让学生轮流讲解,也可让学生个人搜集,每天往笔记本上抄写,教师定期检查等等。

这样,一年就可记300多条成语、300多则名言警句,日积月累,终究会成为一笔不小的财富。

这些成语典故“贮藏”在学生脑中,自然会出口成章,写作时便会随心所欲地“提取”出来,使文章增色添辉。

FL9570GJB1048A-99

死记硬背是一种传统的教学方式,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

但随着素质教育的开展,死记硬背被作为一种僵化的、阻碍学生能力发展的教学方式,渐渐为人们所摒弃;而另一方面,老师们又为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煞费苦心。

其实,只要应用得当,“死记硬背”与提高学生素质并不矛盾。

相反,它恰是提高学生语文水平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装甲车辆柴油发动机曲轴

课本、报刊杂志中的成语、名言警句等俯首皆是,但学生写作文运用到文章中的甚少,即使运用也很难做到恰如其分。

为什么?

还是没有彻底“记死”的缘故。

要解决这个问题,方法很简单,每天花3-5分钟左右的时间记一条成语、一则名言警句即可。

可以写在后黑板的“积累专栏”上每日一换,可以在每天课前的3分钟让学生轮流讲解,也可让学生个人搜集,每天往笔记本上抄写,教师定期检查等等。

这样,一年就可记300多条成语、300多则名言警句,日积月累,终究会成为一笔不小的财富。

这些成语典故“贮藏”在学生脑中,自然会出口成章,写作时便会随心所欲地“提取”出来,使文章增色添辉。

钢锻件规范

Specificationforcrankshaftsteelforgings

fordieselenginesofarmouredvehicle

2019-03-24发布2019-09-01实施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

GJB1048A-99

装甲车辆柴油发动机曲轴

代替GJB1048-90

钢锻件规范

Specificationforcrankshaftsteelforgings

fordieselenginesofarmouredvehicle

1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装甲车辆柴油发动机曲轴钢锻件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和交货准备等。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18Cr2Ni4WA钢生产的装甲车辆柴油发动机曲轴钢锻件(以下简称锻件)。

2引用文件

GB226-91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检验法

GB228-87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GB/T229-94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GB231-84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

GB1814-79钢材断口检验法

GB4340-84金属维氏硬度试验方法

GB6397-86金属拉伸试验试样

GB11354-89钢铁零件渗氮层深度测定和金相组织检验

GB12361-90钢质模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GB12362-90钢质模锻件公差及机械加工余量

GB/T12363-90锻件功能分类

GJB931-90装甲车辆柴油发动机曲轴用方钢

WJ2350-95装甲车辆水冷发动机曲轴钢锻件磁粉探伤评定方法

3要求

3.1首件

当合同或订单中有规定时,应进行首件检验。

3.2材料

锻件所用的钢材应符合GJB931的规定。

需经调质处理的锻件所用的钢,其磷含量(熔炼分析)应不大于0.015%,钨应控制在中下限。

原材料必须经过入厂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3.3工艺

3.3.1锻造

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注明该锻件为GB/T12363中规定的I类锻件。

锻件不允许过烧。

通过工艺控制使锻件的金属流线方向符合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且不出现穿流和严重的涡流等疵病。

3.3.2热处理

锻件应进行正火加高温回火,并在粗加工后进行最终热处理。

3.3.3校直

3.3.3.1锻件正火加高温回火后,应逐件进行热校直。

热校直过程中,锻件的温度不得低于0℃。

3.3.3.2锻件在淬火过程中应进行热校直。

3.3.3.3经氮化处理的曲轴应按有关技术文件进行热校直。

3.4力学性能

3.4.1硬度

3.4.1.1正火加高温回火态

锻件正火加高温回火后,按有关技术文件中规定的测点位置要求,在锻件上三点测得的布氏硬度值均应不高于269HBS(压痕直径d≥3.7mm)。

3.4.1.2淬火加低温回火或调质态

锻件淬火加低温回火或调质后,硬度应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按有关技术文件中规定的测点位置要求,在锻件上三点测得的布氏硬度压痕直径之差不得超过0.1mm。

3.4.1.3氮化处理态

经氮化处理后的曲轴,其维氏硬度应不小于600HV5。

3.4.2拉伸和冲击性能

3.4.2.1锻件经淬火加低温回火后,其拉伸和冲击性能应符合表1中A组或B组的规定。

表1

淬火加低温

回火态

力学性能

抗拉强度

σb

MPa

屈服强度

σs

MPa

断后伸长率

δ5

%

断面收缩率

Ψ

%

冲击吸收功

AKU

J

硬度值HBS(压痕直径mm)

不小于

A组

1175

885

10

45

78

375~311

B组

1130

835

11

50

94

(3.15~3.45)

3.4.2.2锻件经调质处理后,其试样拉伸和冲击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调质态

力学性能

抗拉强度

σb

MPa

屈服强度

σs

MPa

断后伸长率

δ5

%

断面收缩率

Ψ

%

冲击吸收功

AKU

J

硬度值HBS

(压痕直径mm)

不小于

主轴颈

直径

<100mm

1080

737

10

45

74

364~302

≥100mm

1030

735

10

45

68

﹙3.2~3.5﹚

注:

主轴颈直径不小于100mm的锻件的一组数据为设计指标。

3.4.2.3当锻件试样的拉伸和冲击性能不符合表1和表2要求,但满足下列规定时允许交验:

a.试样的抗拉强度σb值在A、B组之间时,其所对应的冲击功AKU应不小于用间推法确定的最小值;

b.冲击吸收功AKU不符合表1和表2时,可计算两个试样的平均值,当平均值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时为合格;但单个试样的最小值应不小于71J(A组)、86J(B组)和当主轴颈直径小于100mm时应不小于67J(调质);

c.当冲击吸收功AKU不小于94J时,B组的抗拉强度σb应不小于1080MPa,屈服强度σs应不小干800MPa。

3.5断口

锻件经热处理后,其断口上不应有肉眼可见的缩孔、气泡、白点、裂纹、非金属夹杂等缺陷。

断口按附录A(补充件)进行评级,各组的合格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一组:

一、二、三级;第二组:

一、二级;第三组:

一、二级。

3.6磁粉检验

经最终机械加工后的曲轴应进行磁粉检验,其结果应符合WJ2350的规定。

3.7氮化层深度及脆性

经氮化处理后的曲轴,其氮化层深度应为0.25~0.40mm,脆性应不大于GB11354中2级的规定。

3.8解剖检验

曲轴应定期进行解剖检验,并应符合附录B(补充件)的规定。

3.9尺寸和公差

3.9.1锻件的几何形状、尺寸及公差应符合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3.9.2锻件的未注尺寸公差、加工余量应符合GB12362的规定。

3.10直线度和全跳动

锻件毛坯经校直后其全长上的直线度应不大于2mm。

锻件淬火加低温回火或调质处理后,主轴颈的全跳动在轴的全长上应不大于2mm。

3.1.1外观质量

锻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GB12361的有关规定,锻件表面氧化皮应予清理。

锻件表面存在折叠、裂纹时,应打磨清除,打磨深度不应大于GB12362所规定的数值。

3.12产品标志

锻件应在指定部位打上产品标志,包括熔炼炉号及锻件号等,产品标志应清晰明确。

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除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

必要时,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规范所述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

4.1.1合格责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

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

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

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

4.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首件检验;

b.质量一致性检验。

4.3首件检验

4.3.1检验项目

除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首件检验应包括本规范规定的质量一致性检验的所有项目,还应进行金属流线检验和解剖检验。

4.3.2样件及数量

首件样件的制备及数量要求由承制方与订购方协商确定。

4.3.3合格判定

首件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均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要求,若有任一项目不符合时,则判定首件检验为不合格,应重新提交首件检验,直至合格为止,承制方方可投入生产

4.4质量一致性检验

4.4.1检验项目

质量一致性检验项目、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检验项目

要求的章条号

检查或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硬度

3.4.1

4.5.2.1

拉伸和冲击

3.4.2

4.5.2.2,4.5.2.3

断口

3.5

4.5.3

续表3

检验项目

要求的章条号

检查或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磁粉检验

3.6

4.5.4

氮化层深度及脆性

3.7

4.5.5

尺寸和公差

3.9

4.5.7

直线度和全跳动

3.10

4.5.8

外观质量

3.11

4.5.9

产品标志

3.12

4.5.10

4.4.2抽样方案

4.4.2.1组批规则

质量一致性检验的检验批,由同一零件号、同一熔炼炉号、同一热处理炉次生产的锻件组成。

4.4.2.2抽样数量

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按表4规定进行。

表4

检验项目

检验批的抽样数量

正火加高温回火态

淬火加低温回火或调质态

硬度

10%

100%

拉伸和冲击性能

100%

断口

100%

磁粉检验

100%

氮化层深度及脆性

100%

尺寸和公差

按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直线度

100%

全跳动

100%

外观质量

100%

100%

产品标志

100%

100%

4.4.3试样数量

试样数量为:

拉伸试样1个,冲击试样2个,硬度试样2个,氮化试样3个,断口试样1个。

4.4.4取样

4.4.4.1力学性能

锻件经粗加工后,在延长部位制取筒形力学性能试块.随锻件进行同炉热处理,在热处理后的试块上切取拉伸、冲击纵向试样(硬度、氮化试样),试样的中心应位于二分之一壁厚处。

4.4.4.2断口

在锻件易于过热端切取。

4.4.5判定与复验规则

锻件经质量一致性检验,所有项目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锻件准予验收。

若有任一项目不符合要求时,则按下列情况复验或拒收。

4.4.5.1力学性能

锻件毛坯抽检硬度不合格时,该批锻件应百分之百进行硬度检查。

硬度不合格的锻件判为不合格。

拉伸和冲击性能试验结果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在该锻件上选取双倍数量试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有任意一项不合格时,该锻件判为不合格。

力学性能不合格的锻件,若确定为热处理原因,可重新热处理,热处理后按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重新进行力学性能或硬度检查,但重复热处理次数不得超过2次。

若因试样制作质量问题或试验操作和试验仪器误差而造成试验结果不合格,经订购方同意,可用同样数量的试样,重复检验那些首次试验不合格的项目。

4.4.5.2断口

当按附录A(补充件)第二组评定断口结果为三级时,允许重新对锻件进行正火加高温回火,并按本规范4.4条的规定重新检验;合格后,准予交货。

重新正火加高温回火次数不得超过2次。

4.4.5.3磁粉检验

磁粉检验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锻件报废。

4.4.5.4氮化层深度及脆性

氮化层深度及脆性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允许重新进行氮化处理,合格后准予交货,重新氮化处理次数不得超过2次。

4.4.5.5尺寸及公差

尺寸及公差抽检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该批锻件应百分之百进行检查。

若存在不可修复的缺陷,则该锻件报废。

4.4.5.6直线度和全跳动

直线度和全跳动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允许进行重复热处理并校直,重复热处理次数不得超过2次。

4.4.5.7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若存在不可修复的缺陷,则该锻件报废。

4.4.6不合格

当缎件有任一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则应停止产品验收和交付。

承制方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合格鉴定单位。

在采取纠正措施之后,应根据合格签定单位的意见,重新进行全部试验或检验,或只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试验或检验。

若试验仍不合格,则应将不合格的情况通知合格鉴定单位。

4.5检验方法

4.5.1金属流线

金属流线试样按GB226的规定制取,检验方法按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4.5.2力学性能

4.5.2.1硬度

布氏硬度试验方法按GB231的规定;维氏硬度试验方法按GB4340的规定。

4.5.2.2拉伸

拉伸试样按GB6397的规定制取。

试验方法按GB228的规定。

4.5.2.3冲击

冲击试样制取和试验方法按GB/T229的规定。

4.5.3断口

断口试验方法按GB1814的规定,并按附录A(补充件)进行评级。

4.5.4磁粉检验

磁粉检验方法按WJ2350的规定。

4.5.5氮化层深度及脆性

氮化层深度及脆性检验方法按GB11354的规定。

4.5.6解剖检验

解剖检验的方法按附录B(补充件)的规定。

4.5.7尺寸和公差

尺寸和公差应用直尺、卡尺等量具进行检查。

4.5.8直线度和全跳动

直线度和全跳动应用专用量具进行检查。

4.5.9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用目测的方法检查。

4.5.10产品标志

产品标志用目测的方法检查。

5交货准备

5.1贮存和运输

贮存和运输应符合合同的要求。

5.2质量合格证书

每批锻件都应有质量检验部门签发的质量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内容应包括:

a.生产厂名称;

b.生产日期;

c.零件号;

d.零件名称;

e.材料牌号;

f.熔炼炉号及数量;

g.供货状态;

h.化学成份;

i.质量一致性检验项目的数据和结论;

j.其它。

6说明事项

6.1订货文件内容

合同或订单中应载明下列内容:

a.本规范的名称和编号;

b.产品图样及技术条件的名称;

c.数量;

d.其它。

附录A

锻件断口评级图及评级规定

﹙补充件﹚

A1锻件断口评级图及评级规定分为三组:

a.第一组:

断口总的结构;

b.第二组:

加热与锻造缺陷;

c.第三组:

光亮线条缺陷规定。

A1.1第一组评级图

第一组的评级图见图A1~图A5。

非纤维状或稍呈纤维状断口

图A1第一组一级

纤维状断口

图A2第一组二级

纤维状稍呈木状断口

图A3第一组三级

木状断口

图A4第一组四级

粗木状断口

图A5第一组五级

A1.2第二组评级图

第二组的评级图见A6~图A9。

纤维状断口

图A6第二组一级

纤维状基体上有分散的细颗粒过热特征

纤维状基体上有堆集的细颗粒过热特征

图A7第二组二级

纤维状基体上有较粗颗粒过热特征

图A8第二组三级

分布在整个断面的粗颗粒石状过热特征

图A9第二组四级

A1.3第三组评级规定

A1.3.1断口光亮线条缺陷按其大小、数量共分为五级:

a.第一级:

断口上有一个长为1~3mm或2~3个长为1~2mm的光亮线条;

b.第二级:

断口上有4~5个长为3~5mm或6~7个长为2~3mm或8~10个长为1~2mm的光亮线条;

c.第三级:

断口上有一个或数个相近,宽为1~3mm的光亮线条;

d.第四级:

断口上有一个或数个相近,宽为3~8mm的光亮线条;

e.第五级:

断口上有宽度大于8mm的光亮线条。

A1.3.2光亮线特征图片见图A10。

图A10光亮线条特征

附录B

解剖检验

(补充件)

B1要求

B1.1力学性能应符合表B1或表B2的规定。

表B1

热处理

状态

抗拉强度

σb

MPa

断后伸长率

δ5

MPa

断面收缩率

Ψ

%

冲击吸收功

AKU

J

布氏硬度

硬度值

HBS

压痕直径

mm

不小于

轴的

两端

A组

1175

10

45

78

375~311

3.15~3.45

B组

1130

11

50

94

A组

1175

10

45

63

B组

1130

11

50

71

曲柄

沿

A组

1175

10

40

55

B组

1130

11

45

55

A组

1060

5

25

39

B组

1015

5.5

30

47

表B2

抗拉强度

σb

MPa

断后伸长率

δ5

MPa

断面收缩率

Ψ

%

冲击吸收功

AKU

J

布氏硬度

硬度值

HBS

压痕直径

mm

不小于

轴的

两端

 

<100

1080

10

45

74

364~302

3.2~3.5

≥100

1030

10

45

68

<100

1080

10

45

59

≥100

1030

10

45

59

曲柄

沿

<100

1080

1130

10

10

40

40

47

47

≥100

<100

960

960

5

5

25

25

31

31

≥100

B1.2断口应符合本规范第3.5条的要求。

B1.3在纵向低倍试样上,应按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金属流线检查。

B1.4淬火加低温回火的曲轴,应按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疲劳试验。

B2抽样及检验

B2.1淬火加低温回火的曲轴,每1500件随机抽取一件合格品进行解剖检验,每6个月不少于一次;如年产量少于1000件,允许每年抽取一次。

经调质处理的曲轴,每1000件随机抽取一件合格品进行解剖检验;每6个月不少于一次;如年产量少于500件,允许每年抽取一次。

B2.2检验项目、试样数量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B3的规定。

表B3

检验项目

试样数量

检验方法

拉伸

14

按GB228规定

冲击

14

按GB/T229规定

断口

3

按GB1814规定

纵向低倍

1

按GB226规定

疲劳性能

按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B2.3试样取样位置按图B1所示。

图B1解剖取样示意图

B2.4试样的加工、制备方法均应符合本规范中第4章的规定。

B3复验

B3.1当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取双倍数量的曲轴进行复验。

B3.2当复验结果仍不符合要求时,由订购方与承制方协商解决生产及验收的有关问题。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规范由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规范由国营第六一七厂、国营第六一六厂、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六一六厂军事代表室、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六一七厂军事代表室、北满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缪文民、许彪、谢学明、闫平、陈京生、李树秀、杜文泽、王红军。

计划项目代号:

5BQ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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