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志玩忽职守案刑事裁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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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志玩忽职守案刑事裁定书

南宫志玩忽职守案刑事裁定书

文号:

(2009)安刑终字第297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南宫志,男,1943年9月15日出生。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南宫志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作出(2009)滑刑再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

以原审被告人南宫志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原审被告人南宫志不服,以“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刑再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越

                                                  审  判  员    魏  亮

                                                  代理审判员    王  宾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晓敏

南宫志玩忽职守一案

文号:

(2009)滑刑再初字第02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南宫志,男,1943年9月15日出生。

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04年10月11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本院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申诉人南宫志犯滥用职权罪一案,本院于2004年11月12日作出(2004)滑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诉人南宫志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07年7月2日作出(2007)滑刑监字第42号刑事裁定,裁定本院进行再审。

本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2007)滑刑再初字第42号刑事裁定,裁定维持滑县人民法院(2004)滑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

申诉人南宫志不服,以“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为由,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日作出(2008)安刑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7)滑刑再初字第42号刑事裁定,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院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2008)滑刑再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申诉人南宫志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申诉人南宫志仍不服,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8)安刑终字第406号刑事裁定,撤销(2008)滑刑再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发回我院重新审判。

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彦生出庭履行职务,申诉人南宫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

1998年3月份,被告人南宫志在任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兼城关镇建筑公司经理期间,为明知没有资质,无法签订合同的城关镇一街建筑队的张振鹏拿去的合同上签字盖章,致使张振鹏违法承建滑县经贸一条街西五套楼房工程。

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南宫志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其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致使工程质量低劣,该工程1—3号房因质量问题,经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中心鉴定,存在严重建筑质量问题。

2004年6月20日,该房三楼檐口粘贴的曲面瓦连同基层水泥珍珠岩块脱落约有九米长,造成砸死二人的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x、张xx、刘xx、韩xx的证言,滑县城关建筑公司有关情况说明,城关镇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城关镇建筑业管理的规定,证人郭xx、臧xx、刘xx申请整修房屋的意见,土产街“6.20”物体打击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被害人陈xx、张x的死亡证明,省质检中心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原审认为:

被告人南宫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核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证据来源形式合法,适用法律条款正确,予以支持。

被告人南宫志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酌情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南宫志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申诉人南宫志申诉称:

原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

一、混淆是非界限,把合法承建的工程认定为违法承建的工程。

1998年8月份,城关镇一街村建筑工程队张守亮、张振鹏父子俩经营的个体施工队承揽了经贸一条街西五套楼房工程,我在土产公司与城关镇建筑公司达成的建筑工程合同上签了字,会计盖了章。

该项工程是县社基建科同意,报县城建局审核资料后批准承建工程,法院认定致使张振鹏违法承建经贸一条街西五套楼房工程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二、认定我滥用职权是不实之词,城关镇建筑公司、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是两块牌子一个办公室,是城关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设立的机构,我任办公室主任,兼任建筑公司经理,既有党委的任职通知书,又有在滑县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还有施工叁级的资质证书,一街村建筑队隶属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管理,施工队没有资质证,我以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一街建筑队拿去的建筑公司与土产公司达成的建筑工程合同上签字并无不当,我的行为是履行职责,法院认定我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违犯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是不实之词;三、证人证言有误,判决书写有“张xx、刘xx、韩xx”的证明材料。

这三个人在该项工程中从未与他们接触过,也不认识他们,他们为什么能证明我的行为?

判决书中写到有郭xx、臧xx、刘xx的申请整修房屋的意见。

我既没有接触过他们的申请,也不认识他们,是向何人何单位提出的申请,出现在我的案卷中显然让人不可思议,在案卷中还有两份停工通知,这通知是何人提供,有无我的签收,我到现在就不知道,为此,对以上三个方面的证言,我认为有误;四、认定罪名与实际不符,判决认定申请人“致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核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对其认定的罪行性质与我的行为实际不相符合。

《滑县土产街“6.20”物体打击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中已经查明,土产公司已向城建局质检站交纳了质检费,这就说明滑县城建局质检站已经接受委托,质检站就是该项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单位。

工程低劣的责任应由滑县城建局质检站来负。

《调查报告》中对发生了事故的原因已查明:

“土产街1#—5#楼楼房檐口基层与面层结合不牢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作为充实材料的珍珠岩上用水泥砂浆找平后粘贴曲瓦,不具备防水功能,由于长期渗水雨雪冻融涨裂,造成面层与基层逐渐脱离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这种设计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城建部门没有拿出可靠的依据”。

由此可见,造成曲瓦脱落是珍珠岩上用水泥砂浆找平后粘贴曲瓦设计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造成的。

由此而发生的事故应由设计单位负责,在调查报告中没有施工单位不听从质检站对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和违背图纸设计施工的行为,而法院认定我“致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核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其是张冠李戴,与法不合。

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我无罪。

原公诉机关的意见为:

原判并无不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另查明,城关镇建筑公司管理章程上载明:

“本公司是由韩xx、王xx、冯xx、芦xx、管xx、张振鹏、闫xx等七个建筑施工队的建筑设备入股的联合经营建筑工程的集体企业。

”张振鹏的城关镇一街建筑队没有资质。

城关镇建筑公司负责为七个建筑队签订合同书,提取相应的管理费、办公经费。

再审中,申诉人南宫志提交的:

滑县城关镇党委1995年9月11日滑城(1995)42号“关于南宫志同志任职的通知”文件;滑县城关镇建筑公司B410526023205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滑县城关镇建筑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关镇建筑公司管理章程;2008年1月3日城关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本院予以采信。

申诉人南宫志提交的:

2008年4月2日滑县招标办证明复印件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因申诉人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对复印件无法认定;证人刘xx、安xx、张xx的书面证言,因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证,且证人与申诉人存在利害关系,故对其证言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城关镇建筑公司、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是两块牌子一个办公室,是城关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设立的机构,申诉人南宫志任办公室主任,兼任建筑公司经理。

一街村建筑队由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管理,施工队没有资质证,南宫志以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一街建筑队拿去的建筑公司与土产公司达成的建筑工程合同上签字并无不当,其行为是履行职责。

但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应负责对城关镇建筑业进行全面的管理、监督、协调、服务,南宫志系城关镇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其作为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和城关镇建筑公司经理,在村建筑队以城关镇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建的工程施工期间,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而是疏于监管,致使一街建筑队实际施工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酿成死亡两人重大事故的发生,本案事实清楚,南宫志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但综合整个案件情况看,南宫志的犯罪行为与设立机构的体制有关,因此南宫志的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南宫志申诉要求改判其无罪,因没有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4)滑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

二、申诉人南宫志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蒋跃峰

                                                  审  判  员  吕万众

                                                  人民陪审员  张秀玉

                                                  二OO九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聂世辉

南宫志滥用职权一案

文号:

(2010)滑刑初字第021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南宫志,男,1943年9月15日出生,1994年至1999年任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城关镇建筑公司经理,于1999年8月退休。

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04年10月11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南宫志犯滥用职权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4年11月2日作出(2004)滑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南宫志犯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南宫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被告人南宫志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07年7月2日作出(2007)滑刑监字第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2007)滑刑再初字第42号刑事裁定,裁定维持滑县人民法院(2004)滑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南宫志不服,以“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为由,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日作出(2008)安刑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7)滑刑再初字第42号刑事裁定,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院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2008)滑刑再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南宫志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南宫志仍不服,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8)安刑终字第406号刑事裁定,撤销(2008)滑刑再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发回我院重新审判。

本院于2009年8月7日作出(2009)滑刑再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南宫志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南宫志仍不服,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9)安刑终字第297号刑事裁定,撤销(2009)滑刑再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发回我院重新审判。

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彦生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南宫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998年3月份,被告人南宫志任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城关建筑公司经理时,滑县城关镇一街村建筑队的张XX为自己承揽工程,因该建筑队没有资质,无法签订合同找到被告人南宫志,南宫志在张XX拿去的合同上签字盖章,致使张振鹏违法承建,滑县土产经贸一条街南关路西五套楼房,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南宫志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其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致使质量低劣,该房1-3号房主因买卖房屋质量纠纷起诉后,经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鉴定,存在严重建筑质量问题,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拆除重建。

2004年6月20日该房三楼檐口粘贴的曲面瓦脱落约有9米长,砸死一位老人、一个儿童,造成死亡二人的严重后果。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南宫志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南宫志辩称:

1、城关镇建筑公司、建筑办公室是两块牌子一个办公室,是城关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设立的机构,我任职有党委的任职通知,又有县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法人代表营业执照,还有施工三级资质证书。

张XX的施工队是城关镇建筑公司下属七个施工队的其中之一,该工程是按照申报程序经城建局批准承建的工程,城关镇建筑公司的企业资质证书就是该施工队已取得进入建筑市场施工资格和承建建筑工程范围的凭证。

不属违法承建工程。

我以公司名义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一街建筑队拿去的建筑公司与土产公司达成的建筑工程合同上签字、盖章并无不当。

2、证人证言有误。

“张XX、刘XX、韩XX”三人的证明材料,我在该项施工中从未与他们接触,也不认识他们,他们为什么能证明我的行为?

证人“郭XX、臧XX、刘XX”根本没有写过整修房屋的意见,侦查卷中“韩XX”的证言材料系伪证,根本没有此人。

3、被害人陈XX、张XX二人的死是被檐口粘贴的曲面瓦脱落砸死的,而并非是施工方的质量问题,其责任应由设计部门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建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4、要求改判无罪。

并向法庭提供了证人张朝江XX、刘XX、安XX的证明材料、被告人南宫志任职通知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城关镇党委政府(1993)4号、(1994)6号文件、城关镇建筑公司管理章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县政府“6.20”事故协调组协议书、退休证明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993年3月至1994年元月滑县城关镇党委、政府为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理顺建筑业务关系,提高建筑质量,促进建筑业的发展,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关镇建筑业管理的规定》注册成立了城关镇建筑公司、建筑业管理办公室,隶属镇政府对建筑业统一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要求对本镇隶属建筑公司管理的各村建筑施工队的建筑、建材等业务进行全面地管理、监督、协调服务。

严格实施“程序检验、质量把关、科学、文明施工”。

并按镇政府6号文件规定收取管理费。

1998年3月,被告人南宫志在时任滑县城关镇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兼城关镇建筑公司经理期间,为隶属城关镇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管理的不具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城关镇一街村个体建筑队张振鹏所持其与县土产水果公司签定的经贸一条街西五套楼房工程合同上签字、盖章,在张XX所承建的楼房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人南宫志违反职责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不对该施工队施工质量进行全面严格的管理、监督、检查,致使工程质量低劣的楼房于同年8月份竣工后,没有对该楼房最终验收即交付购房户使用。

1998年12月,1-3号楼购房户发现墙体出现裂缝、倾斜、钢筋断裂,房屋有质量问题,即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查明情况,尽快处理。

县城建局即委托安阳市城建局质检站对该楼房进行检测,其鉴定意见:

本工程属于质量方面有问题的工程,但不属于危房工程,应认真加固处理后,还是可以安全使用的工程。

此结论购房户不服,要求聘请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对该房重新质量检测。

后经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鉴定:

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其结论是:

1、混凝土构建的推定强度低于20MPa;2、实测砌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约大于砌体设计抗压强度标准值2.68MPa;3、所测部分墙体垂直度偏差超过《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建议:

对未达到混凝土设计强度要求的构件进行加固;对垂直度偏差超过15mm的砌体进行处理。

2004年6月20日,该楼房三楼檐口粘贴的曲面瓦连同基层水泥珍珠岩块脱落约九米长,造成滑县留固镇营业所退休干部陈XX和该楼摩托配件门市部张XX之子张XX二人被砸死的严重后果。

根据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质量检测结论,滑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4日作出判决拆除重建的判决。

(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执结)

另查明,城关镇建筑公司管理章程上载明:

“本公司是由韩XX、王XX、冯XX、芦XX、管XX、张XX、闫XX等七个建筑施工队的建筑设备入股的联合经营建筑工程的集体企业。

”张XX的城关镇一街建筑队没有资质。

城关镇建筑公司负责为七个建筑队签订合同书,提取相应的管理费。

滑县人民政府关于《滑县土产街“6.20”物体打击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的处理意见:

此事故不属生产事故范畴。

1、城关镇建筑公司承建的土产街1-5号楼房因檐口基层与面层结合不牢,存在质量问题,发生檐口基层与三曲瓦脱落,对此事故负直接责任。

2、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存在质量问题均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此事故也应负相应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南宫志的供述。

城关镇建筑公司实际不是一个实体,其起源是镇政府企业办弄了一个建筑资质证,不具备组织施工能力。

办公室和公司是一回事、是一体的,就我们几个人,在政府管理、指导下运作,其实质是为增加镇政府预算外收入而成立的一个机构。

我们就以公司的名义为他们签合同,收取管理费。

帮城关辖区内的建筑队签合同,镇政府定的任务是每年交3-5万。

城关镇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是城关镇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管理城关施工队的建筑活动,协调外地建筑队在城关辖区内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收取管理费。

滑县土产经贸一条街南头西1-5号门面房这个工程是城关一街的张XX揽的活,张振鹏与土产公司签好合同后,拿着合同到办公室找我叫我盖章咧,我就在合同上签上字,让张朝江盖上章,他拿走了。

我只知道有个30万元合同,工程的承揽建设、工程款的结算我都没有参与。

房的方位我都不知道。

我们办公室没有对该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应该监督,对建筑我们几个都是外行,领导安排我们是收取管理费,就是去监督我们也不懂。

这五套房的竣工验收我们没有参加,有一次他的技术员往城建局报质检资料到办公室找我签过一回字。

城关镇一街张XX建筑队不是城关镇建筑公司的工程队,张XX的建筑队因没有资质,无法与土产公司签合同才找镇建筑公司盖章的。

只要是城关辖区的建筑队揽工程,建筑公司都为他们在合同上盖章,用公司的名义履行手续,收取管理费。

2、证人张XX的证言。

城关建筑管理办公室是镇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协调城关辖区建筑方面的事,收取管理费。

1995年城关镇政府从企业办抽出几个人成立了建筑管理办公室,并把城关镇建筑公司从企业办划出来归建筑管理办公室负责,当时南宫志是办公室主任兼建筑公司经理,我是会计,还有两个副主任,实际上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土产公司经贸一条街西1-5号门面房是以我们公司的名义建的,我们公司实际上只有一个资质证,无设备、无资金、无技术人员,只有我们几个管理人员,对外不承揽业务,别的建筑队揽住活以后,因没有资质证,不能签订合同,就以我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我们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该工程是城关镇一街张XX揽的活,他找到南宫志,南宫志签完字叫我把公司的章盖上了。

张XX的建筑队没有资质,有设备、有资金、工程技术人员是雇的。

该合同是张振鹏和土产公司谈好的,把合同弄完后到我们公司盖的章,自始至终我们没有参与合同谈判。

土产街西1-5号房出现质量问题,房主告土产公司时,我把土产经理陈XX和房主的代理人领到张XX的父亲张XX那说,具体啥样,也没有人给我说过。

张XX不是我们公司的人,但是城关的建筑队,只要是城关辖区的建筑队,公司都盖章,主要为收个管理费。

土产街西1-5号房门市房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对其进行监督、指导、管理,我们几个都不懂。

3、证人张XX的证言。

1998年3月,由城关镇建筑公司建西一排南5套时,副经理王XX抓基建,我是负责业务。

建好后我没有参加验收。

这5套房用户使用后发现墙壁圈梁裂缝等质量问题。

他们到处反映,我知道的就这些。

4、证人刘XX证言。

土产一条街南边西5套,是1998年春天开始建的,10月份建成的,该工程与城关建筑公司签了合同,城关建筑公司又找一街建筑队具体施工的。

图纸是我们公司提供的,施工中工程监理没有前书面合同。

但工程立项必须通过城建局,立项时就向质监站交了质监费。

施工过程中质监站的人也常去,县社基建科科长陈建峰等人也常去。

我们公司的建房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施工中现场监督,没有现场监理。

建筑队对钢筋、预制板、红砖都送检了。

工程竣工验收了。

该工程验收过以后,随交付使用了。

房屋交付使用后,过罢年第一家老郭的房出现质量问题。

我们公司把质监站的杨九宁叫去看,结论是有质量问题,不属危房。

用户不服,由土产公司出来出钱联系安阳质监站专家来检测,得出结论有质量问题,不属危房,需加固,并设计了加固方案,用房户对加固方案不服,要求拆除重建。

用房户去郑州鉴定时,我已经不任职了。

5、证人韩XX(系瓦岗寨乡教办室退休职工)的证言。

房子是1998年3月份开始建,8月份交的钥匙,交钥匙后三个月发现质量问题。

后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结果是建议对该工程全面加固或拆除重建。

我们与公司协商不成,经法院判决拆除重建。

至今法院也没有执行。

6、郭XX、臧XX、刘XX两次申请报告。

申请土产公司对房屋质量出现的问题提出整修处理意见。

7、滑县建设局关于滑县城关镇建筑公司的有关情况说明。

该企业所承担的滑县土产街再就业市场南五户工程不超其企业施工资质范围。

8、城关镇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城关镇建筑业管理规定和收管理费标准。

城关镇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是镇政府对建筑业统一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是对全镇建筑、建材、安装等业务进行全面的管理、监督、协调、服务,为建筑业顺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对全镇建筑企业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实施“程序查验、质量把关、科学施工、文明施工”的宏观管理措施。

办公室将协助县承建部门加强镇辖区内建筑市场管理,并对建设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9、滑县土产公司施工资料。

对于低于图纸规定标号,已施工的部分全部翻工。

10、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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