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天津武清开发区蒸汽供需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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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天津武清开发区蒸汽供需合同
(合同知识)天津武清开发区蒸汽供需合同
天津武清开发区
蒸汽供需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天津武清开发乙方:
区热力公司
(盖章)(盖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基本帐号: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天津武清开发区
为明确热力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天津武清开发区良好的蒸汽供需秩序,保证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蒸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武清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且严格遵守履行。
第1条:
供汽位置及标准
1.1供汽位置:
1.2用汽性质:
1.3合同用量:
吨/时。
1.4乙方使用压力:
Mpa(以蒸汽入企业红线处
压力表压力为准)。
1.5用汽起始日期:
年月日。
第2条:
收费标准及付款
2.1蒸汽收费标准执行《天津武清开发区供热收费标准》有关规定。
2.2根据本合同签订时的《天津武清开发区供热收费标准》,甲方为乙方供汽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如下:
(一)热力增容费(贴费):
热力贴费根据本合同用量确定。
乙方应支付的热力贴费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
元。
本合同签署时,上述热力贴费:
已交付收据号码:
(二)计量费和热损费:
计量蒸汽费和供汽损失费于供汽期间根据乙方实际用汽量和本合同用量按下述标准收取:
计量蒸汽费:
元人民币/吨;
供汽损失费:
元人民币/吨/月。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2.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天津武清开发区调整能源费用标准,按关联文件规定的调整日期和标准执行。
2.4计量费和热损费按月收取,乙方应于每月15日之前按其蒸汽计量仪表显示的月用量或本合同约定用量向甲方付清上月费用。
付款采用:
□乙方同意付款银行凭甲方签发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将款项划转甲方,手续费由乙方支付。
于此种方式下,如乙方银行户名或开户帐号有变动的,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按规定日期将支票送至甲方。
2.5乙方延期支付上述费用的,每延期壹日,按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计付违约金;迟延超过十五天的,违约金加倍收取,迟延超过三十日的,甲方除有权继续追收欠费本金及违约金外,且有权停止向乙方供汽。
乙方延期支付本合同下的其他费用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3条:
供汽系统
3.1双方产权划分:
甲乙双方供汽系统的产权划分以接口点为界,接口点之上管线和设施归属甲方,接口点及以下管线和设施归属乙方。
3.2双方管理权限划分:
甲乙双方的管理分界点为计量仪表以下的第壹道截门,管理点及之上设施由甲方管理,管理点以下由乙方管理。
3.3用户的用汽设施,须经甲方确认是否符合和甲方蒸汽管网的对接条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汽。
3.4乙方使用压力等于或低于0.5MP(表压)时,需于计量系统后自做减压。
第4条:
计量
4.1甲方每月8日到乙方查表,乙方核对无误应于“蒸汽收费通知单”回执上签署确认。
如乙方对使用量有异议,需先按表数交费。
如经双方进步核查,确属甲方原因多收费的,甲方应向乙方退仍多收的费用。
4.2蒸汽表按照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进行定期校验,校验由国家认定资质的校验部门进行,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3乙方用汽期间,如遇校验计量仪表,则校验期间的月用汽量按校验之前的三个月的平均用汽量计算;如遇仪表损坏,则损坏期间的第壹个月的月用汽量按损坏之前的三个月的平均用量计算,第壹个月之后的月用汽量,按照损坏之前的年份的最高月用汽量计算。
4.4甲乙双方任何壹方提出蒸汽表计量有误的,需向对方提供充足证据;或由提出方向国家认定资质的计量鉴定部门申请鉴定。
如果蒸汽表确实存于计量问题,签定费用由甲方支付;如无误,由乙方支付。
第5条:
用热管理
5.1蒸汽只能用于生产过程,不得用于其它用途,如确有需要,须经甲方同意且于本合同中注明。
5.2乙方应保证其蒸汽回水不受污染且自行建造回水装置用以回水。
如回水中含有化学污染物质、杂质或因工艺需要而不能回水,则乙方应于蒸汽计量价格基础上增加%作为补偿。
5.3乙方应如实申报使用量,如乙方每月的实际用量累计低于合同量的40%的,则按合同用量的40%计收计量蒸汽费(最低使用量=合同用量×本月日历天数×24×40%)。
使用期间如遇乙方停产检修,其最低使用量需依据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书面文件按天数核减。
5.4当乙方的实际用汽量高于合同用量或蒸汽瞬时流量超过计量仪表的量程时,乙方应于壹个月内办理增容手续且更换计量仪表,于更换计量仪表之前的第壹个月的用汽量按仪表最高量程的倍计收,壹个月后,按仪表最高量程的倍计收。
5.5甲方检修供汽设施,需暂停供汽的,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计划检修提前7天、故障检修提前3天,乙方于接到通知后应做好相应安排以避免损失。
5.6如甲方供汽系统发生紧急故障需临时停止供汽,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不能提前通知乙方时,应于停汽后立即通知乙方。
5.7乙方因自身原因需停止使用蒸汽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于小时内派人到乙方处关闭进户阀门。
于关闭进户阀门前,乙方只能于计量表后放空消压,以保证甲方系统的正常运行,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8甲、乙双方均应保证其产权范围内的供汽设施完好,如发生损坏或故障,应及时修复,于此期间发生的热能损失,由供汽设施发生故障的壹方承担。
5.9由于甲方责任事故,造成供汽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甲方应减收或者退仍给乙方实际未达到供汽质量标准部分的蒸汽费。
5.10有下述情形,造成供汽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中断供汽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擅自拆改蒸汽设施的或用户内部蒸汽系统存于问题的;
(2)停水、停电造成供汽中断的;
(3)蒸汽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汽,使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11乙方不得于供汽设备上截取热能,或对供汽设施拆改或做其他变动,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供汽,且严格按照《天津武清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6条:
附则
6.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于合同封页签字且加盖公章后生效。
6.2本合同于甲、乙双方蒸汽供需关系存续期间始终有效。
甲、乙双方经协商壹致,能够对本合同做出书面修改和补充。
6.3甲方向乙方发出催收欠款通知书及其它关联文件,只要按照本合同封页所列地址寄出,即视为送达给乙方。
乙方变更联系地址的,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新地址甲方不予确认。
6.4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6.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未达成补充协议的,依照《天津武清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合同壹式俩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第八条:
合同附件:
附《天津武清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壹份。
用户需提供资料明细:
1.供热申请表□
2.蒸汽用量核算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