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专用车管理办法十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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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专用车管理办法十篇

公务专用车管理办法十篇

(篇一)

为加强本单位车辆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车辆的使用效率,压缩经费开支,确保公务用车的“规范、安全、节约”,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为保障单位主要领导随时开展工作和处理紧急事务,实行专车专用。

专用车辆相对固定,由主要领导负责日常管理和调派,指定专门人员驾驶,服从单位领导因紧急需要临时派遣。

其他人员不再配备固定用车和专职驾驶员,按照“先急后缓、统筹兼顾”的原则予以保证。

2、公务车辆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

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因私使用车辆。

如遇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单位的,应提前向行政办说明原因。

3、车辆因公事去旗外,须经镇主要领导批准。

4、车辆保养、维修和零部件更换需由驾驶员填写专门表格,经行政办主任核对登记后,经镇长审核批准,由行政办主任和驾驶员去维修。

维修保养必须到指定维修单位,由财政所统一结算。

5、专车按车况核定油耗,经会议商定后执行。

6、长途出车的,要凭《派车通知单》和相关正式发票报销。

7、驾驶员要经常检查车况,安全驾驶,违章的罚款由自己负责。

8、专车司机不得将公务用车交给非专职驾驶人员,若交给其他人员发生事故的,由专车驾驶人员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9、法定节假日期间,车辆必须统一集中停放于公车停放点,严禁公车私用、乱停乱放。

(篇二)

一、机关车辆使用管理

(一)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集中管理。

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公务车辆管理,具体负责机关公务车辆调度、维修、保险、检验、报废、更新、车辆档案管理等工作,组织驾驶员就安全知识、保密知识、安全行车、文明行车等进行学习教育。

(二)实行车辆安全行车记录、油料、维修等台帐制度,作为对驾驶员行车安全奖、节油奖和年终综合考评依据。

(三)局机关工作用车实行派车制度。

所有公务用车须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机关其余人员不得私自调遣公务用车。

车辆运行范围超出城区范围的,用车股室须填写派车单,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由办公室安排车辆。

(四)除工作需要及特殊情况外,局领导上下班一律不予接送;上班八小时以外、双休日、节假日公务车辆未经领导同意驾驶员私自使用公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责任自付。

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的,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能使用。

(五)局机关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工作需外借的,经办公室主任请示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外派。

(六)长途用车返回后,驾驶员须向办公室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车辆维修管理

(一)车辆日常维护、保养、检修、保险、用油等具体事项由车管人员负责,并经常督促检查。

机关公务车辆必须始终保持卫生清洁,性能良好。

(二)局机关车辆必须在中石化、中石油加油站加油,凭加油发票报办公室初审、局长签批后报销。

(三)局机关所有车辆实行统一投保。

车辆保险由办公室按“择优价廉”和“同一类型、同一标准”原则比选确定保险公司后,进行统一定点投保。

(四)局机关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办公室按“择优价廉”原则比选确定维修企业,统一定点维修。

(五)确需维修的车辆应由驾驶员事前填写报修单,经办公室预检,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由局分管领导审签后维修;维修费用在1001至**元的,由局主要领导审签后维修;维修费用超过**元以上的,由车辆维修点提出维修方案,办公室车管人员现场核实,办公室、财务审计股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后才能维修(报帐时附维修清单)。

车辆大修,须提交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才能送厂维修。

换下的汽车零部件由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统一作价处理。

车辆在出车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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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故障,应及时向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汇报,经同意后可就近修理,返回后补办有关报批手续。

(六)车辆费用报销审批程序。

1、一般费用如加油费、停车费、过杆费、行车补贴、差旅费等每月由驾驶员填报《费用报销单》,经局办公室、财务审计股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

2、车辆保险费、车辆安全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由办公室车管人员办理,办公室、财务审计股审核,分管领导审查,送局长审批。

3、洗车实行包干制,每车每月**0元,定点洗车。

(七)随车工具、器件、证件应妥善保管和爱护。

车上需购置工具、器件等物品须经车管人员核实,报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购置。

(八)局机关聘用驾驶员年龄限制在50周岁,年满50周岁的原则上不再续聘。

特殊情况需报局党组审批。

(九)局机关聘用驾驶员在聘用期内的工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单位部分由聘用单位支付。

四、驾驶员管理

(一)驾驶员考评。

局机关所有驾驶员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考评,并按季考评,年终综合评定。

局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驾驶员行车安全知识学习教育。

局机关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遵守各项规定;对因公因事未参加学习的驾驶员,要进行补课。

(二)驾驶员守则

1、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热情服务,保持局机关驾驶员的礼仪形象;

2、严守纪律,服从调度,不得擅自借出、私自使用车辆;

3、遵守职业道德和住建规则,文明驾驶,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严禁驾驶过程中打电话、发信息,严禁疲劳驾驶,确保安全行车;

4、加强车辆维护保养,严禁车内吸烟,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卫生;

5、严格执行车辆例行保养规定,爱岗敬业,坚持出车前、途中、收车后的“三检”工作,准确报修,消除安全隐患。

6、遵守工作保密制度,严守单位秘密;

7、不得以住建局或领导的名义向下属单位、服务对象等“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礼金,也不得代替领导收受礼品、礼金。

(三)绩效考核

1、根据沐川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沐川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会议费、行车补助开支规定》的通知(沐财发[2002]39号)文件规定,结合沐川住建局工作实际,按以下标准执行:

(1)行车补贴

①驾驶员当月无违章行为,无责任事故,遵守劳动纪律,全月安全行车(不碰、不撞、不挂),按0.10元/公里发放行车补助和安全奖**0元。

②汽车驾驶员出车到外地住宿,停驶一天以上者,可按出差人员补助标准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

2、责任事故

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补罚款,单位不予报销,造成责任事故,要视期情节轻重和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给予驾驶员适当处分和经济赔偿。

①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费(车辆损失和赔偿费),由驾驶员负担百分之十,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并扣除安全奖励,扣发全年奖金。

②双方负共同责任的事故,损失费由驾驶员赔偿百分之五,但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500元,扣除安全奖励,扣发半年奖金。

③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事故,损失费由驾驶员赔偿百分之三,但最高不超过**0元,并扣除安全奖励。

3、驾驶员必须按规定停放车辆。

出差到外地,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有存放条件的地点,如发生被盗自行负责。

(四)行车记录

局机关驾驶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行车记录,并按月向办公室车管人员上报下列情况,作为对驾驶员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适时予以汇总公布。

1、每月行车公里数;

2、每月维修费用;

3、每月用油量;

4、每月违章、违纪等情况;

5、每月长途出车情况;

6、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情况;

7、车辆按规定停放情况;

8、其他有关情况。

(五)奖罚措施:

驾驶员全年保持安全行车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年终目标奖金。

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被聘用驾驶员直至解除协议,予以辞退;在职正式人员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1、驾驶员擅自出车,或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或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的;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一切损失由驾驶员和肇事者自负,并扣除驾驶员全年奖金;

2、不服从调度,无故不出车的,扣发当月行车补贴和安全奖;

3、夜间车辆不按规定停放,私自出车的,扣发当月行车补贴;

4、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罚款单据不予报销;

6、出车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名誉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7、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篇三)

**市公车改革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切实降低公务车辆管理使用费用,提高使用效率,确保公务用车顺利进行,结合实际,现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公务车辆由临海市殡葬执法监察大队负责管理,由单位领导安排派车使用。

二、公务用车每次出车必须实行登记,明确出车事由,地点等事项,

三、公务用车实行定人定车专职负责驾驶,其他人员不得兼任驾驶员,如有特殊情况向单位领导汇报同意,方可驾驶出车。

四、公务用车采用油卡加油,不得用现金加油,遇特殊情况需报单位领导同意,方可加油。

五、公务用车,完成出车任务后(含节假日、双休日)必须将车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因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停放造成后果的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六、公务用车车辆修理(保养)要在市财政部门定点的修理厂进行修理,车辆需修理(保养)时,由驾驶员填写维修(保养)内容及清单,经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同意后进行维修(保养)。

七、公车驾驶员自觉遵守单位公车管理制度,不得公车擅自外借,不得自行出车,不得私自驾驶公车,要做好车辆日常保养工作,保持车辆整洁,车况良好,车辆维修(保养)提前报告,要做好厉行节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降低车辆费用。

八、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职业道德,做互文明行车,不酒后开车,不带故障出车,确保行车安全,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六个不得”和相关纪律的要求,确保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节约、高效。

九、本办法自**年10月8日起执行。

(篇四)

**镇人民政府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市、区纪委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用车,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办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镇纪委办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严格公务用车管理。

公务用车原则上由专职驾驶人员驾驶。

除驾驶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驾驶公务车辆。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人自行承担。

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

党政办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

党政办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认真登记好公务用车使用部门、人员、事由、去向等信息。

第八条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停放制度。

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本单位。

普通双休日和工作日下班期间,定点停放点非本单位的车辆可在定点场所停放,其余公务用车必须严格停放在本单位。

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公申请该车的镇分管领导同意后并向党政办报备,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驶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镇分管领导承担相应责任。

除因公申请使用的值班应急和特殊岗位车辆外,公务用车在传统或法定节假日期间,必须停驶封存在本单位停车场。

第九条严禁公务用车私用私驾。

禁止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驾驶人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不准违规搞变相使用公务用车,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私驾公务用车。

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泉洛委办﹝**﹞65号)文件规定。

第三章调度与使用

第十条公务用车由镇党政办统一调度安排。

非党政办日常管理的特殊岗位用车原则上需经由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向党政办报备使用情况,做好出车登记。

党政办工作人员统一登记调度、合理安排,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登记车辆安排情况。

遇重大会议活动或特殊情况时,机关所有公务用车由党政办统一调度安排,驾驶人员必须服从安排。

第十一条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1.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要节约公务用车运行成本,尽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办事需要用车的必须有至少2人及以上方可向镇分管领导申请安排公务用车。

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时间提前申请安排用车,除特殊情况不得连续2天安排同一车辆。

2.外调车辆管理

外调车辆是指在机关全部公务用车已派出或车辆无法满足公务需求的时候,因公务需要急需安排用车的情况。

为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外调车辆。

因特殊情况确需外调车辆的,需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申请,并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外调车辆。

3.应急(执法)用车管理

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开展紧急行政执法行动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用车。

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间的应急用车由党政办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车辆轮流值班制度。

每辆车值班周期为7天,值班时间为非上班时间,节假日值班时间为全天。

值班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值班期间,驾驶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与其他驾驶员调换值班时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值班时间的,应提前告知党政办。

第四章车辆维修、保养及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驾驶人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同时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车辆管理人员每月或每季度统一结算一次;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办理,经驾驶员、党政办经办人员、分管领导、财政所、镇主要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十五条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报销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月,并及时经党政办经办人员、分管领导、财政所、镇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六条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

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

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

7.车辆管理人员、驾驶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驾驶人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

休假期间,须将车辆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十七条驾驶人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十八条驾驶人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临时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

区委办,区纪委办,区府办,区行政科,镇党政、人大领导成员,存档

(二)。

泉州市洛江区**镇人民政府**年7月15日印发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 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

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

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

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

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

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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