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东北天然气井钻井井控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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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东北天然气井钻井井控管理实施细则

 

川东北天然气井钻井井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强化天然气钻井全过程的井控安全管理,严防井喷失控、H2S等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现、保护和利用油气资源,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和企业标准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管理规定》等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制定。

第三条 井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井位选址、地质与工程设计、设备配套、安装维修、生产组织、技术管理、现场管理等各项工作,需要计划、财务、设计、地质、生产、工程、装备、监督、培训、安全等部门单位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井控工作。

第四条 钻井井控是指天然气井钻井全过程的控制与管理,包括钻井、录井、测井、中途测试、完井等各工作环节。

第五条“三高”是指具有高产、高压、高含H2S特征的井。

其中,“高产”是指天然气无阻流量达100×104m3/d及以上;“高压”是指地层压力达70MPa及以上;“高含H2S”是指地层气体介质H2S含量达1000ppm及以上。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内川东北地区(包括重庆和鄂西地区)天然气井钻井井控管理工作,同时适用于南方其他地区的海相天然气钻井井控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井控管理基本制度

第七条井控分级管理制度。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工程项目管理部(以下简称天然气项目部)、甲乙方各级主管单位及基层单位均应成立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井控工作。

(二)甲乙方各级主管单位均应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安全、工程、地质、生产、设备、计划、财务、人事、教育培训、设计和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井控监督和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单位井控工作。

(三)从事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固井、定向井、钻井液、气体钻井、欠平衡等工作的基层队伍,应成立以第一负责人为组长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

交叉(联合)作业现场,应成立以井控主体责任单位为组长,相关单位参加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井控工作责任制度。

井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部门均负有井控工作责任,各级井控监督、管理部门均应设置井控专职岗位,确保井控责任制的落实。

(一)天然气项目部井控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及企业井控安全标准与管理制度,督促建立健全井控管理机构。

2、组织川东北各单位召开井控安全工作会议,对井控工作进行督导。

3、根据井控工作需要,组织制(修)订川东北地区井控标准和管理制度。

4、参加集团公司井控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井控管理的主要问题。

5、组织或参与重点区域(井)井控技术方案论证及有关设计审查。

6、及时向集团公司井控监督管理办公室汇报川东北井控工作,提出工作方案及安排意见。

7、参加钻开海相油气层和试气开工前的检查与验收工作。

8、发生井控突发事件,指导和协调有关单位进行处置。

9、组织或参加井喷和H2S泄露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二)业主单位井控职责

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石油行业与企业井控安全标准、集团公司井控管理规定及技术要求,健全井控监督和管理机构并落实专职人员。

2、根据井控工作需要,负责审定有关井控管理规定、制度和技术规范。

3、每半年组织1次井控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井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每半年组织召开1次井控工作例会,听取井控技术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汇报,安排井控工作计划,部署井控工作,研究解决井控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5、负责组织编写钻井地质和工程设计及有关审查工作,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

6、负责实施钻井各次开钻和钻开油气层的检查验收工作。

7、发生井控突发事件、事故时,及时启动井控应急预案并组织抢险。

(三)施工作业单位职责

1、专业化公司(项目部)职责

(1)专业化公司(项目部)是所施工项目井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各自承担的井控工作负责;联合或交叉作业时各施工单位应密切配合,服从第一责任主体单位的统一指挥。

(2)建立健全各级井控工作管理机构,组织各部门、基层队做好井控工作。

(3)负责按标准、规范、规定、工程设计要求配齐井控装置及相关辅助工具,组织基层单位做好安装、试压工作。

(4)每季度组织一次井控检查,召开一次井控工作会议,对井控工作检查和考核,组织落实隐患整改。

(5)组织编写工程施工设计和内审,提交业主单位审查,督促完成技术交底工作。

(6)制定并落实公司(项目部)井控应急预案,组织审批单井应急预案。

(7)组织各次开钻和钻开油气层内部验收,向业主单位申报正式检查验收。

(8)负责组织员工井控知识培训,确保员工持证上岗。

(9)负责井控事件、事故处理过程中人员、设备、物资材料等的组织工作,提出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2、基层施工作业队伍职责

(1)基层施工作业队伍是作业现场井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各自所施工项目的井控工作负责,其中钻井队为钻完井作业的第一责任主体;在出现井控风险时,其它配合队伍应服从钻井队的统一指挥,做好各自相关的井控工作。

(2)建立健全井控工作管理机构,履行各自井控职责。

钻井现场应成立以钻井队平台经理(队长)为组长,各专业现场施工队伍负责人为成员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现场井控工作。

(3)每月组织一次井控检查,召开一次井控例会;含H2S井每周组织一次井控检查。

(4)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及地质、工程设计和技术安全指令等。

(5)细化落实十七项井控管理基本制度。

重点落实好干部值班带班、坐岗观察、井控工作检查、井控持证上岗、井控及H2S防护演习、井控装置现场安装、调试与维护、开钻及钻开油气层准备、细化井控技术措施。

(6)对各级各次检查提出的问题和隐患全面做好整改工作。

(7)编写单井应急预案,报送上级有关单位及地方政府备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8)负责井控事件、事故的现场处置,配合各级井控事故调查组工作,提供真实材料。

第九条井控工作检查制度。

油田企业局级单位由局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带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技术专家参加,检查时间为每半年一次;二级单位由主管井控安全工作领导带队,检查时间为每季度一次;基层施工作业队伍由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岗位人员参加,检查时间为每月一次,其中含H2S井为每周一次。

第十条 井控工作例会制度。

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井控工作例会,落实上级井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分析和总结井控监督和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安排和部署下一阶段井控工作,将井控工作总结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

其中:

油田企业局级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二级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基层单位每月组织一次。

第十一条 井控持证上岗制度。

各级主管领导、管理人员和相关岗位操作人员应接受井控技术和H2S防护技术培训,并取得“井控培训合格证”和“H2S防护技术培训证书”。

(一)“井控培训合格证”持证岗位

1、天然气项目部领导及管理人员:

主任,主管生产、技术、安全和环保工作的副主任及相关领导;生产、技术、安全环保等部门负责人以及与井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

2、油田企业领导及管理人员:

行政正职,主管勘探、开发、生产、技术、安全等工作的相关领导;勘探、开发、钻井、生产、技术、安全、设计、监督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在部门内从事现场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环保管理的工作人员。

3、二级单位(项目部)领导及管理人员:

正职,主管生产、技术和安全工作的副职,正副总工程师;工程技术、生产管理和安全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参与井控管理的人员。

4、基层单位

(1)钻井队(平台):

平台经理、正副队长、指导员、钻井工程师(技术员)、安全员、钻井技师、大班司钻、泥浆工程师、司机长、正副司钻、井架工。

(2)井下作业队(平台):

平台经理、正副队长、作业工程师(技术员)、安全员、作业技师、大班司钻、正副司钻和井架工。

(3)测井队与录井队:

正副队长、现场施工人员。

5、其他人员

(1)工程和地质设计人员,现场监督人员。

(2)井控专业检验维修机构技术人员和现场服务人员。

(3)从事欠平衡钻井、测试、钻井液、取心、定向、侧钻等钻井专业服务的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

(二)“H2S防护技术培训证书”持证岗位

1、机关人员:

在含H2S区域从事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的相关领导及管理人员。

2、现场人员:

在含H2S区域从事油气勘探开发的现场作业及服务人员。

(三)培训及复审要求

1、业主单位应对施工单位人员取(换)证培训单位进行确认。

2、培训机构和培训教师应取得集团公司相应资质,培训地点应有整套井控装置和专用工具、仪器、仪表、井控模拟装置、有毒有害气体监测防护器具等。

3、初次参加井控取证培训时间不少于80学时,其中井控专职岗位人员和基层单位第一负责人及技术人员不少于120学时。

4、井控和H2S防护理论考试实行100分制,达8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十二条 井控设计管理制度

(一)从事钻井工程设计单位应持有相应级别设计资质;从事“三高”井工程设计应持有乙级以上设计资质。

(二)设计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承担“三高”井工程设计人员应拥有相关专业3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和高级工程师以上任职资格。

(三)工程设计和施工设计均应设立《井控专篇》。

《井控专篇》应以井控安全和防H2S等有毒有害气体伤害为主要内容。

(四)所有设计均应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不准施工;“三高”油气井应由企业分管领导审批。

如因未预见因素需变更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按程序进行,出具设计变更单并通知施工单位。

组织工程设计与地质设计及施工设计审查时,应有安全部门人员参与审查《井控专篇》。

第十三条 甲方监督管理制度

(一)所有钻井施工应由甲方派出现场监督人员,含H2S井、预探井和其它重点井应实行驻井监督工作制。

一般开发井可实行“一般工序巡回监督,关键工序现场监督”工作制。

(二)现场监督人员除应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外,应同时负责监督井控和HSE工作。

(三)对钻井监督人员实行资质管理;含H2S井和预探井的监督人员应持有总部颁发的监督证书。

第十四条井控和H2S防护演习制度

(一)基层队从安装封井器之日起至拆除封井器完井止应做好井控防喷演习。

钻井井控演习应分正常钻井、起下钻杆、起下钻铤和空井等4种工况。

常规井演习应做到每班每月每种工况不少于1次,钻开油气层前需另行组织一次,至少做1次利用远程控制台直接实施关井的防喷演习;含硫地区的井每月每个钻井班至少做1次戴正压式呼吸器的防H2S、防喷演习。

钻开含H2S气层100m前应按预案程序组织1次以H2S防护为主要目的全员井控演习。

演习后由指挥人根据演习情况进行评分和讲评,并填写防喷演习记录。

(二)含H2S井钻至油气层前100m,应将可能钻遇H2S层位的时间、危害、安全事项、撤离程序等告知1.5km范围内人员和政府主管部门及村组负责人。

(三)防喷演习的时间要求(从发出溢流报警信号,到关闭液动节流阀前的平板阀的时间):

常规演习:

空井小于3min、钻进小于3min、起下钻杆小于4min、起下钻铤小于5min。

(四)钻开油气层前,必须进行防喷演习,演习不合格不得钻开油气层。

第十五条 井控设备管理制度

(一)油田企业应明确井控设备管理机构,制定设备管理、检查维修和定期检验制度,并建立设备档案。

(二)所有井控装备及配件购置,必须是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认可的供应商生产的合格产品。

(三)井控设备管理机构、基层队应建立井控设备管理制度,分工到人,职责分明。

(四)实行井控设备定期报废制度。

防喷器报废年限为13年,控制装置报废年限为15年,管汇及阀组报废年限为13年。

延期使用须经第三方专业检验合格,且延期年限不超过3年。

用于高含H2S气井的井控设备,累计使用时间不宜超过7年,超过7年应加密检测并监控使用。

(五)“三高”井循环压井后,应对井控装置进行及时检查、试压,必要时更换相应闸板胶芯和液动节流阀及常用通道各闸阀。

第十六条 专业检验维修机构管理制度

(一)施工单位应建立或指定井控设备专业检验维修机构;井控设备专业检验维修机构应以检验维修点为基本单位取得独立资质,未取得资质不得从事相应级别的井控检验维修工作。

(二)专业检验维修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检验维修质量保证体系,检验维修应严格执行SY/T6160《防喷器的检查与修理》等相关标准、制度。

(三)防喷器组检验维修后,应按井场联接形式组装后进行低压和额定工作压力试压;用于“三高”井的防喷器组应做等压气密封检验。

(四)专业检验维修机构应按照逐台、逐项的原则,建立防喷器、控制系统、阀组、管汇等使用维修档案。

(五)井控车间应将防喷器、控制系统、阀组、管汇等使用维修档案复印件提供现场一份。

(六)井控装备现场安装时,井控车间应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井控装置现场安装、调试与维护制度

(一)基层队应按设计和标准安装使用井口设备、井控装备,安装完毕或更换部件后均应进行密封试压;条件具备时应对井口设施、井控装置现场做等压气密封检验,并认真做好日常检验维护和记录填写。

(二)在用防喷器除日常维护保养外,应定期进行检查,定期检查分3月期检查、1年期检查和3年期检查3类,检查方式和检查项点应执行SY/T6160《防喷器的检查和维修》。

(三)井控设备现场试压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按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试压合格后出具试压合格单,经试压服务方、井队、甲方监督三方签字认可。

(四)各类H2S检测仪、可燃气体检测仪、大功率声响报警器等气防器具,现场安装后应进行可靠性检测,声光报警、数值显示等达到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开钻检查验收制度

(一)各次开钻前均应检查验收;含H2S气井和探井需经甲方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合格后应下达“开钻批准书”同意开钻,检查验收不合格不得开钻。

(二)“三高”井钻开海相主要气层前的开钻检查验收,应经施工企业自行组织的检查验收合格后,再由甲方企业组织正式开钻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应由企业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带队,并由工程、生产、设备、安全、环保等部门人员参加,天然气项目部对检查验收进行督查。

第十九条 钻开油气层检查验收审批制度

(一)以下情况下需经业主单位组织检查验收审批。

――钻开第一套气层100m前。

――获准1个月未能钻开。

――“三高”井若包括多个差异较大的主要油气层,则每钻开一层须检查验收1次。

(二)检查验收组织和审批程序

1、施工单位须在甲方单位验收之前进行内部检查验收,合格后至少提前12h向甲方单位申请正式检查验收,并附检查验收书。

2、检查验收应由主管部门牵头,工程、安全、环保、监督、消防等部门人员参加。

3、“三高”井钻开主要气层的检查验收,检查组由油田企业副总师及以上领导带队,生产、工程、地质、安全、环保、监理等部门人员、技术专家组成,天然气项目部对检查验收进行督查。

4、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检查验收组组长签署钻开油气层批准书同意后,方可钻开油气层。

如检查验收不合格,应将存在问题记录于验收书中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和时限,钻井队按要求整改。

完成整改项目经指定复查人现场核查,报检查验收组组长签署钻开油气层批准书同意后,方可钻开油气层。

第二十条 干部值班带班制度

(一)钻井施工应实行干部24h值班制度。

一般开发井从钻开产层前100m,含H2S开发井和探井从安装防喷器到完井期间,钻井队均应有干部带班作业。

(二)钻开主要油气层钻井公司(项目部、工作部)技术人员应驻现场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严重漏失层的压井堵漏、应急压井,业主前线单位、施工单位的业务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进驻现场指挥处置,直至险情解除;天然气项目部前线人员现场进行督导。

(四)压井过程中套压较长时间超过套管抗内压强度的60%且24h内仍不能基本建立井筒液柱平衡时,施工单位技术领导、甲方分管领导到现场指挥处置,直至险情解除;天然气项目部前线负责人现场进行督导。

(五)工作现场出现重大井控安全风险,施工单位和甲方主要领导、天然气项目部分管领导应到现场指挥处置,直至险情解除。

第二十一条 坐岗观察制度

(一)一般开发井从进入油气层前100m,含H2S开发井和探井从安装防喷器到完井,均应安排专人24h坐岗观察溢流。

(二)坐岗观察由钻井、钻井液和地质录井三方施工人员负责,坐岗人员上岗前应通过钻井队技术人员进行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三)坐岗人员至少15min计量一次,特殊情况应加密监测,并认真填写坐岗观察记录。

(四)坐岗人员发现溢流、井漏及油气显示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司钻岗位操作人员,做到发现溢流1m3报警、2m3关井。

(五)应配备泥浆罐液面监测与报警装置,准确显示泥浆罐液量的变化,并应在液量超过预调范围时报警。

坐岗用观察泥浆罐液面高度的标尺刻度,宜根据罐结构尺寸换算成立方米体积单位标注,以便快速直读。

(六)基层施工作业队伍负责人应对每班坐岗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确认。

第二十二条 井喷应急管理制度

(一)钻井施工应编制工程和安全综合应急预案。

安全应急预案应包括防井喷失控、防H2S泄漏和防油气火灾爆炸3个子预案。

(二)井喷失控和防H2S泄漏应急预案,除满足规定编制要素外,还应明确规定双方应急责权、点火条件和弃井点火决策等。

(三)钻井队是应急责任主体,所有配合施工作业和后勤服务的队伍,其应急预案均应服从责任主体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服从应急指挥。

(四)安全应急预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报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三条 井喷事故管理制度

(一)根据事故严重程度,井喷事故由大到小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Ⅰ级井喷事故:

发生井喷失控造成H2S等有毒有害气体溢散,或窜出地表、窜入地下矿产采掘坑道、伴有油气爆炸着火、危及现场及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2、Ⅱ级井喷事故:

发生井喷失控,或虽未失控但导致H2S等有毒有害气体喷出,对人员存在伤害可能,或对江河湖泊和环境造成较大污染。

3、Ⅲ级井喷事故:

发生井喷事故,24h内仍未建立井筒压力平衡,且短时间难以处理。

4、Ⅳ级井喷事故:

发生一般性井喷,企业在24h内重新建立了井筒压力平衡。

(二)发生井喷、井喷失控或H2S泄漏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上报并迅速启动预案。

Ⅰ级和Ⅱ级井喷事故应在2h内报至集团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办公厅总值班室,并同时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Ⅲ级井喷事故应24h内报集团公司进行应急预警。

(三)发生井喷事故或H2S泄漏事故,均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

其中,Ⅰ级井喷事故和Ⅱ级井喷事故由集团公司直接调查处理;Ⅲ级井喷事故原则上由油田企业调查处理;Ⅳ级事故原则上由专业化公司或油气生产单位调查处理。

第三章 钻井井控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钻前工程基本要求

钻前工程设计及施工应满足井控安全的要求。

进入井场道路不允许从后场进入;放喷池应满足放喷管线的安装和放喷需要;方井内应修集液坑;含H2S地区井场布局应考虑H2S安全防护的需要。

井场实施封闭式管理,井场内不允许有乡道通过,同时应考虑水源的供水量和供水距离。

第二十五条 钻井地质基本要求

(一)对井场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厂矿(包括开采地下资源的矿业单位)、国防设施、通讯光缆、高压电线和水资源情况以及风向变化等进行勘察和调查,并在地质设计中绘图标注说明3km范围内人口分布情况。

特别应标注清楚诸如煤矿等采掘矿井坑道的分布、走向、长度和离地表深度。

其他要求应符合Q/SH0033—2009的规定。

(二)提供井口地理位置及井口坐标、井口海拔高度数据;选择井口位置应距离高压线及其它永久性设施不小于75m;距民宅不小于100m;距铁路、高速公路不小于200m;距学校、医院、油库、河流、水库、人口密集及高危场所等不小于500m。

提供3km范围人员数据及分布情况。

(三)在可能含H2S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地区钻井,地质设计应依据邻区、邻井层位、埋藏深度及含量对本井进行预测。

第二十六条 井身结构基本要求

科学优化井身结构,充分利用钻井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提高钻井施工安全,降低钻井施工井控风险。

根据地层孔隙压力梯度、地层破裂压力梯度、岩性剖面及保护油气层的需要,设计合理的井身结构;同一裸眼井段中原则上不应有两个以上压力梯度相差大的油、气、水层。

套管程序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表层套管下深应能满足井控装置安装和封固浅水层、疏松层、砾石层需要,且坐入稳固岩层应不小于10m;山区“三高”气井表层套管下深应不少于700m;固井水泥应返至地面。

(二)探井、超深井、复杂井、新区块第一口预探井的井身结构应充分考虑不可预测因素,套管设计要留有余地,至少备用一层套管。

(三)套管下深应考虑下部钻井最高钻井液密度和溢流关井时井口安全关井余量。

(四)含H2S、CO2等酸性气井的技术套管、油层套管,要考虑防硫需要,特殊层段应使用厚壁套管、合金套管;选用气密封螺纹丝扣;且固井水泥浆必须返到地面。

第二十七条 钻井液基本要求

(一)在平衡压力钻井中,主要以地层孔隙压力当量钻井液密度为基数,再增加一个安全附加值来确定钻井液的密度。

具体选择附加值时应综合考虑地层孔隙压力预测精度、气水层埋藏深度、地层油气水中H2S含量、地应力、地层破裂压力和井控装备配套等因素。

附加值由下列方法之一确定:

――密度附加值:

气井为0.07g/cm3-0.15g/cm3;

――压力附加值:

气井为3.0MPa-5.0MPa;

――含H2S等有害气体的气层钻井液密度设计,其安全附加值或安全附加压力值应取最大值。

(二)钻含H2S气层时钻井液中应添加除硫剂、缓蚀剂,控制钻井液PH值在9.5以上。

(三)探井现场应储备高于钻进时最高密度0.2g/cm3以上的高密度钻井液,上部陆相大尺寸井眼的高密度钻井液储备量不少于本次开钻最大井眼容积的1.5倍,以下井段高密度钻井液储备量应不少于井筒容积的2倍,并储备加重剂不少于500t。

开发井重浆可按井筒容积1倍储备。

对易漏失井应储备同性能的钻井液及堵漏材料,钻井液储备量应是井筒容积的1倍,堵漏材料应储备2次用量以上。

储备钻井液应按规定循环、维护。

第二十八条 钻井井控装备选择要求

(一)井口装置、防喷器的防腐要求应与地层含腐蚀性流体情况相匹配,新区第一口探井根据邻区参考井中含腐蚀性流体的最高情况选择相应抗腐蚀级别。

(二)防喷器压力等级选择应根据所钻地层最高地层压力,选用高于该压力等级的液压防喷器;对于地层压力高于105MPa的地区,井控装置可根据最大关井井口压力选择。

(三)新区第一口探井和具有特殊井控风险的井应安装双节流管汇、双液气分离器。

(四)区域探井、高压及含H2S气井钻井施工,从技术套管固井后至完井,均应安装剪切闸板防喷器。

进行一次剪切作业后应及时更换剪切闸板,使用后的剪切闸板严禁再次使用。

(五)“三高”井应使用双四通、放喷管线不少于四条。

(六)“三高”井钻井液加重处理装置应配备两套,对钻井液加重、配堵漏浆能同时进行,加重能力不低于设计加重密度的要求,并配套使用自动下灰加重装置。

第二十九条 井控装备安装前检查主要内容

(一)井控装备运送到现场后,钻井队负责验收,现场监督进行督查验收。

(二)井控装备及配件的型号、规格、压力级别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三)井口组合中的防喷器、钻井四通、转换四通及配套使用的转换法兰、双法兰短节和转换短节等的额定工作压力与公称通径系列,法兰及密封垫环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SY/T5127规定和满足钻井设计的要求。

(四)环形防喷器、闸板防喷器的钢圈槽应完好。

(五)应有井控车间的试压检验报告。

第三十条 井口装置和防喷器安装要求

(一)井口装置、防喷器安装必须平正,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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