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保护(下)-2011-09-28.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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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ALIS三期建设咨询服务项目知识产权保护(下)CopyRightCALIS三期建设咨询服务项目2011-2012年年信息素养-培训课件2版权声明p尊重知识产权、遵守学术道德p版权归制作人及所在单位所有pCALIS三期建设项目享有复制、编辑、推广、宣传等使用权CopyRightCALIS三期建设咨询服务项目2011-2012年年信息素养-培训课件3培训目标p了解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行政保护、司法保护、解决的途径选择。

p适用于高年级本科生或研究生CopyRightCALIS三期建设咨询服务项目2011-2012年年信息素养-培训课件4内容提纲p第一节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p第二节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p第三节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p第四节知识产权的解决的途径选择CopyRightCALIS三期建设咨询服务项目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途径选择CopyRightCALIS三期建设咨询服务项目2011-2012年年信息素养-培训课件6第四节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途径选择p一、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选择p二、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其他途径CopyRightCALIS三期建设咨询服务项目2011-2012年年信息素养-培训课件7一、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选择-1p一般认为,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有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刑事保护三种方式。

n但就提供保护的主体而言,主要还是通过司法和行政两条但就提供保护的主体而言,主要还是通过司法和行政两条途径来实现。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采取了行政执法与司法途径来实现。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采取了行政执法与司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本是一种的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本是一种私权,知识产权纠纷亦属于民事纠纷,但是,因为知识产私权,知识产权纠纷亦属于民事纠纷,但是,因为知识产权特殊性的存在,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私权特殊性的存在,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私人利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侵害了国家、社会人利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侵害了国家、社会与公众的利益,便有必要通过行政与司法两种途径对知识与公众的利益,便有必要通过行政与司法两种途径对知识产权予以保护。

产权予以保护。

n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个渠道,使权利人在被侵权时,既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个渠道,使权利人在被侵权时,既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申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申诉。

诉。

CopyRightCALIS三期建设咨询服务项目2011-2012年年信息素养-培训课件8一、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选择-2n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

实践证明,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并用、协调运作,可实践证明,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并用、协调运作,可以多渠道地加强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切实维护知识产权以多渠道地加强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抑制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司法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抑制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比各有优缺点,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保护与行政保护相比各有优缺点,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是选择行政保护还是司法保护,首先要弄清两者的利弊。

是选择行政保护还是司法保护,首先要弄清两者的利弊。

p

(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利弊p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利弊p(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选择CopyRightCALIS三期建设咨询服务项目2011-2012年年信息素养-培训课件9

(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利弊-1p1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优势n

(1)行政保护的主动性。

行政保护的主动性。

行政权具有主动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一方面可以应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进行处理,另一方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行政执法措施,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相对于被动的司法保护而言,行政保护更充分、及时和有效。

n

(2)行政保护的程序相对经济、简便和迅捷。

行政保护的程序相对经济、简便和迅捷。

行政执法相对于繁琐复杂的司法程序而言,其程序相对简单。

只要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他人侵权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然后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就可以快速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这可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以较小的成本获得最有效、及时的保护。

比如打假,工商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做出查封、扣押、没收决定,马上就可端掉一个售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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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利弊-2n(3)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专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

业优势。

知识产权纠纷往往涉及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则具有相对专门化和专业化的知识。

这种专业优势可以更加充分有效地提供知识产权的保护。

p2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弊端n

(1)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程序不健全。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程序不健全。

因长期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不健全。

行政专断、效率低下等问题在知识产权执法中容易出现,不利于切实充分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n

(2)行政执法力度不够。

行政执法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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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利弊-3一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假冒伪劣案件时,多实行经济制裁,且处罚太轻,难以起到打击和威慑违法犯罪分子的作用。

并且,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手段极其有限。

如我国专利法第60条规定,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只能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有规定其他诸如暂扣、吊销、查封、没收侵权产品等行政处罚。

n(3)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不强。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不强。

由于没有统一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执法主体涉及公安、专利、工商、新闻出版、海关等部门,实际操作中易产生执法依据、执法主体等法律规定的模糊而导致行政机关互相推诿、扯皮等问题。

另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分散管理,导致各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力和物力分散,也影响执法效果。

n(4)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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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利弊-4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一些地方政府的管理部门受自身利益驱动,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积极性不高;有些地方知识产权执法部门不仅未能严格履行其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反而把盗版、生产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等作为重要财源,纵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越权办案,偏袒本地本部门、干预执法、对外地机关来本地办案不支持、不配合、不合作等故意刁难行为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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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利弊-1p1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优势n

(1)立法相对全面,实施效果明显。

立法相对全面,实施效果明显。

我国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除了规定有民事救济的程序外,对严重的侵权行为还规定了刑事制裁程序。

对于民事侵权行为,人民法院除可以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对侵权人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制裁。

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的刑法单列了“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规定了侵犯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犯罪,并根据犯罪情节分别处以7年以下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n

(2)机构设置有保障,审判专业化。

机构设置有保障,审判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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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利弊-2多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为执行知识产权法律而不懈努力。

在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等十几个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一批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有些地处高科技开发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也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和技术合同案件;未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地区法院也逐步将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集中在一个审判庭。

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已经走上了专业化的道路。

n(3)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公平性和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公平性和效力的终极性,以及注重赔偿等优点。

力的终极性,以及注重赔偿等优点。

p2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弊端n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被动性;诉讼程序复杂,时间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被动性;诉讼程序复杂,时间长,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成本高、风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成本高、风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存在执行难问题,不能充分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护中存在执行难问题,不能充分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CopyRightCALIS三期建设咨询服务项目2011-2012年年信息素养-培训课件15(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选择-1p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已经进入或者经过行政执法程序后的同一案件,仍有管辖权。

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围问题的解释第第3条规定:

条规定: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请求处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请求处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n第第10条规定:

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

人民事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

”CopyRightCALIS三期建设咨询服务项目2011-2012年年信息素养-培训课件16(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选择-2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干规定第第25条规定:

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已经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做出侵权或者不侵权认案件,已经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做出侵权或者不侵权认定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

定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

”n但我国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知识产权但我国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上的规定隐含了冲突的可能性。

我国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上的规定隐含了冲突的可能性。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双轨制冲突,主要体现为三种情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双轨制冲突,主要体现为三种情形:

形:

(1)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等知识产权行政复审机构的裁决和法院民事诉讼裁判的矛盾。

包括两种可能性:

包括两种可能性:

CopyRightCALIS三期建设咨询服务项目2011-2012年年信息素养-培训课件17(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选择-3知识产权行政复审机构裁决专利权、商标权有效,而人民法院判决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比如法院认为被告使用的技术虽然和原告专利技术一致,但属于公知技术,则事实上否定了专利的有效性;行政复审机构裁定专利权、商标权无效,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侵权成立,被告侵权成立当然以专利权、商标权有效为前提条件。

(2)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商标局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裁决和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判决的矛盾。

即对同一侵权纠纷,行政执法部门和法院做出了构成侵权和不构成侵权的相反判决。

(3)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裁决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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