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减免税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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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减免税备案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减免税备案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的增值税免税项目包括: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副本》;

   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主表)1份;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实→政策法规部门核准。

 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免税备案

一、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生产销售农膜、农药、化肥、农机等生产资料,以及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具体的免税产品如下: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氮肥(包括尿素)、磷肥、磷酸二铵、有机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副本》;

   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主表)1份;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实→政策法规部门核准。

   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免税备案

一、业务概述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

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

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

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

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副本》;

   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3、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三、办税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实→政策法规部门核准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减免审批

 一、业务概述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是指纳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鼓励扶持范围,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政策的产品及劳务。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是指按国家规定,纳税人生产源综合利用产品或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享受的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审批单》

(四)纳税人书面申请

  (五)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文件规定需报送的资料

1、再生水

(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胶粉

(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翻新轮胎

(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特定建材产品 

(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污水处理劳务

(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6、建筑砂石骨料

(1)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请立项,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自2010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5)污水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过程中未排放污水,或虽排放污水的,但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7、垃圾、污泥处理

(1)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请立项,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自2010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5)污水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过程中未排放污水,或虽排放污水的,但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8、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电力、热力、燃料

1.优惠政策

(1)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以垃圾为燃料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2)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

(二)项(即上述第

(1)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的规定,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

(3)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4)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上述涉及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要求,并且生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5)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申请享受上述

(1)、

(2)项增值税优惠的需提交如下资料:

(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享受上述(3)、(4)、(5)项增值税优惠的需提交如下资料:

(1)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请立项,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自2010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5)污水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过程中未排放污水,或虽排放污水的,但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10、页岩油

(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再生沥青混凝土

(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2、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3、油料

(1)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请立项,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自2010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5)污水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过程中未排放污水,或虽排放污水的,但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14、农林剩余物

(1)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请立项,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自2010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5)污水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过程中未排放污水,或虽排放污水的,但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15、电力、热力

(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不需要此项资料。

16、涂料硝化棉粉

(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7、脱硫副产品

(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8、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9、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20、氧化铝、活性硅酸钙

(1)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请立项,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自2010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5)污水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过程中未排放污水,或虽排放污水的,但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21、微生物蛋白

(1)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请立项,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自2010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5)污水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过程中未排放污水,或虽排放污水的,但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22、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

(1)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请立项,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自2010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5)污水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过程中未排放污水,或虽排放污水的,但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23、金属

(1)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请立项,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自2010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5)污水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过程中未排放污水,或虽排放污水的,但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6)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还需提供《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4、再生制品

(1)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请立项,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自2010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5)污水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过程中未排放污水,或虽排放污水的,但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25、纤维制品

(1)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请立项,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自2010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5)污水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过程中未排放污水,或虽排放污水的,但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26、石墨

(1)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请立项,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自2010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5)污水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过程中未排放污水,或虽排放污水的,但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三、办税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实→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分管局长审批→收入核算科退税。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减免报批

一、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安置安置残疾人就业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二)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和复印件;

   (三)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四)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五)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残疾人证书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办税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实→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分管局长审批→收入核算科退税。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

一、业务概述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二)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局长审批→收入核算科退税。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购置自用或生产销售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第九条:

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4.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规定。

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减)税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受理,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免(减)税优惠政策。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车辆价格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固定装置设在外部的,提供正前方斜45度角照片和横面照片各一张,固定装置设在内部的,提供车辆内观照片和外观正前方斜45度角照片各一张;

5、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办税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政策法规部门审批。

车辆购置税退税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如果发生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或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或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等情形需要退税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核实,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批手续。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2份;

(二)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三)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四)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完税证明正本;

(五)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当地国库办理退税必需的其他资料。

三、办税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分管局长审批→收入核算科退税。

 

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申请减免税情况

生产经营地址

办税人员

联系电话

登记注册类型

开业日期

生产经营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生产经营范围

已享受减免税优惠情况

首次获利年度

减免方式

减免所属期起

减免所属期止

减免幅(额)度

减免理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

纳税人公章

减免原因

减免方式

减免依据

减免幅(额)度

减免属期起

减免属期止

税种

减免种类

适用税率

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税源管理部门意见:

 

调查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法规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主管局长意见:

 

局长签字: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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