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期末考试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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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期末考试范围
2012-2013学年刑法2期末考试复习范围
一、间谍罪:
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指使用防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五、破环交通工具罪:
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的行为。
六、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七、劫持航空器罪:
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
八、劫持船只、汽车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九、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十、重大飞行事故罪:
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十一、交通肇事罪:
(一)概念:
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专指陆路、水路)
(二)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十二、危险驾驶罪:
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罪只限于在陆路交通领域内构成犯罪的规定。
十三、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十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十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数额犯、自然人/单位)
十六、生产、销售假药罪:
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行为犯、自然人/单位)
十七、生产、销售劣药罪:
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实害犯、自然人/单位)
十八、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危险犯、自然人/单位)
十九、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犯、自然人/单位)
二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危险犯、自然人/单位)
二十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实害犯、自然人/单位)
二十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罪(实害犯、自然人/单位)
三十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实害犯、自然人/单位)
三十四、走私假币罪:
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国境的行为。
(自然人/单位)
三十五、关于走私罪的若干问题
(一)间接走私: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的合法证明。
(二)武装走私: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抗拒缉私: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走私共犯: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三十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只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与收受他人财物两个要素同时具备,才能成立本罪的既遂)
三十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三十八、伪造货币罪:
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仿造货币的形状等外部特征,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三十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四十、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指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数量较大的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或者持有他人数量较大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
四十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十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十三、洗钱罪
(一)概念:
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
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
行为人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3.主体:
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具有掩饰、隐藏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并使之合法化的目的。
5.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四十四、集资诈骗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四十五、信用卡诈骗罪:
(一)概念: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
复杂客体,即国家正常的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
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骗取财物的数额较大。
(1)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骗取财物的数额较大。
(表现为下列情形: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④恶意透支的。
)
(2)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
3.主体:
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
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四十六、保险诈骗罪:
指行为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四十七、逃税罪:
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四十八、骗取出口退税罪:
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四十九、假冒注册商标罪:
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十、侵犯著作权罪:
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用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而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五十一、侵犯商业秘密罪:
指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对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五十二、虚假广告罪:
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十三、合同诈骗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五十四、非法经营罪:
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十五、强迫交易罪:
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易,或者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有下列行为:
①强买强卖商品的。
②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③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④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⑤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
五十六、强奸罪:
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五十七、非法拘禁罪:
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五十八、绑架罪:
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五十九、拐卖妇女、儿童罪:
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六十、诬告陷害罪:
指捏造犯罪事实诬陷他人,意图使让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六十一、强迫劳动罪:
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六十二、侮辱罪:
指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六十三、诽谤罪:
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毁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与诽谤罪的界限P483)
六十四、刑讯逼供罪:
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六十五、暴力取证罪:
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的界限P485)
六十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指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六十七、重婚罪:
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六十八、破坏军婚罪:
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六十九、虐待罪:
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予治疗、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经常性、持续性、一贯性的特点)
七十、遗弃罪:
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扶养义务:
扶养义务、赡养义务、抚养义务)
七十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
七十二、抢劫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司财务的行为。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P50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转化抢劫: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十三、盗窃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七十四、诈骗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七十五、抢夺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七十六、侵占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七十八、职务侵占罪:
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七十九、挪用资金罪:
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贷款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八十、敲诈勒索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但未达到数额较大程度的行为。
八十一、妨害公务罪:
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际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
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公务)
八十二、招摇撞骗罪:
指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八十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或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八十四、聚众斗殴罪:
指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八十五、寻衅滋事罪:
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八十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经济特征: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行为特征: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危害性特征: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八十七、伪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八十八、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八十九、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包庇罪与为证罪的界限
区别
包庇罪
伪证罪
行为对象不同
已决犯和未决犯
未决犯
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
刑诉开始之前、之中和之后
刑诉过程中
行为方式不同
为犯罪人作假证明
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或翻译
主体不同
一般主体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行为人故意内容不同
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
即可是前者也可是陷害他人使其受到刑事追究
九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九十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指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九十二、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九十三、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九十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加以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九十五、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客体:
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二)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三)主体:
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5.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四)主观方面:
故意。
九十六、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区别
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
次要客体不同
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受益权
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
限于公款(法定包括特定款物)
公款、其他公共财物
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
挪用公款罪概念
贪污罪概念
主体范围不同
国家工作人员
还包括受国有单位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主观目的不同
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为目的
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九十七、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受贿罪
客体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包含两种形式:
1.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基本特征:
所要行为的主动性和交付行为的被动性。
2.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实施、实现)—基本特征:
给付财物的主动性、自愿性和收受财物行为的被动性。
3.经济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主体
特殊主体,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主观方面
故意(1.具有索取或收受贿赂的意图。
2.认识到其行为是在与对方进行权钱交易。
3.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
)
斡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接受他人请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必须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九十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九十九、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一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而本人又不能说明(1.拒不说明2.无法说明3.所说财产来源经查证不属实4.无法查证,但排除存在来源的合法的可能性与合理性)来源合法的行为。
一百零一、滥用职权罪: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过职权,违反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百零二、玩忽职守罪: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百零三、徇情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