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上海食品安全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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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上海食品安全网

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公告

(20170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俞立新、顾红梅、张凡、李大伟、田改丽、任东运、徐侠、李金春、李磊9人列入本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现予以公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7日

 

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

序号

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名称

营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严重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情况

公布期限

(起止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编号

1

上海市金山区阿凡弟小吃店

金山区漕泾镇民兴路30号

张凡

在制作熟食的过程中向汤汁内加入罂粟壳,并将含有罂粟成分的熟食销售获利。

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2016.6.30—

2021.6.29

金市监案处字[2016]第280201640073号、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市监案处字【2016】第280201640073号

2

上海市金山区欣悦小吃店

金山区漕泾镇蒋庄村15组1289号

李磊

在烹制卤鸭的过程中向汤汁中加入罂粟壳,并将含有罂粟成分的卤鸭销售获利。

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2016.6.30---2021.6.29

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沪0116刑初801号、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市监案处字【2016】第280201640072号

 

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相关责任人员:

序号

相关责任人员姓名

工作单位和职务

性别

身份证号码(隐匿7-14位号码)

严重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情况

公布期限

(起止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编号

1

俞立新

上海市金山区阿凡弟小吃店员工

310228*****

***3615

在制作熟食的过程中向汤汁内加入罂粟壳,并将含有罂粟成分的熟食销售获利。

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6.4.7—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沪0116刑初526号

2

顾红梅

上海市金山区阿凡弟小吃店员工

310228********3645

在制作熟食的过程中向汤汁内加入罂粟壳,并将含有罂粟成分的熟食销售获利。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6.4.7—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沪0116刑初526号

3

张凡

上海市金山区阿凡弟小吃店法人

310228****

****3615

在制作熟食的过程中向汤汁内加入罂粟壳,并将含有罂粟成分的熟食销售获利。

所经营的上海市金山区阿凡弟小吃店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2016.6.30-2021.6.29)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市监案处字【2016】第280201640073号

4

李大伟

/

411122********473X

在烹制熟食过程中向汤汁内加入罂粟壳,并将含有罂粟成分的熟食销售获利。

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6.4.28—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沪0116刑初812号

5

田改丽

/

411122********4526

在烹制熟食过程中向汤汁内加入罂粟壳,并将含有罂粟成分的熟食销售获利。

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6.4.28—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沪0116刑初812号

6

任东运

皖北牛肉汤店负责人

340621********507X 

在制作牛肉汤的过程中向汤汁内加入罂粟壳,并将含有罂粟成分的牛肉汤销售获利。

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6.3.1—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沪0116刑初422号

7

徐侠

金山区欣悦小吃店

341226********1368

在烹制卤鸭的过程中向汤汁中加入罂粟壳,并将含有罂粟成分的卤鸭销售获利。

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千元。

2016.3.31—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沪0116刑初801号

8

李金春

金山区欣悦小吃店/

342128********4759

在烹制卤鸭的过程中向汤汁中加入罂粟壳,并将含有罂粟成分的卤鸭销售获利。

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千元

2016.3.31—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沪0116刑初801号

9

李磊

金山区欣悦小吃店

341226********1316

在烹制卤鸭的过程中向汤汁中加入罂粟壳,并将含有罂粟成分的卤鸭销售获利。

所经营的上海市金山区欣悦小吃店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2016.6.30----2021.6.29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市监案处字【2016】第280201640072号

附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一、俞立新、顾红梅、张凡案

2016年4月7日,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金山区漕泾镇民兴路30号的“阿凡弟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对该店经营的卤料汤底和素鸡底料进行快速检测,结果均显示吗啡阳性,随即对上述两种物品进行了抽样,并送至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进行了检测。

经检测,两种物品均检出含有非法添加物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符合《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卫生部整顿办函[2011]1号)要求。

经调查,上海市金山区阿凡弟小吃店系一家从事餐饮服务的小吃店,登记经营者为张凡。

自2000年后,张凡委托其亲戚顾红梅、俞立新代为经营。

从2016年1月中旬至案发,为增加鲜味、吸引顾客,顾红梅、俞立新二人将晒干的罂粟壳添加到素鸡底料和卤料汤底中,用于生产经营使用。

2016年6月6日,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俞立新、顾红梅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俞立新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3万元。

顾红梅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3万元。

2016年6月30日,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金山区阿凡弟小吃店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作出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俞立新等3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

俞立新、顾红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张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李大伟、田改丽案

2016年4月28日,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金山区亭林镇亭东村六塔8008号的“大伟饭店”(无证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查获罂粟壳一袋,该店烹制的汤料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含有吗啡等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符合《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卫生部整顿办函[2011]1号)要求。

经调查,2016年2月底至同年4月28日期间,李大伟、田改丽在烹制熟食过程中向熟食汤汁内加入罂粟壳,后将熟食销售获利。

2016年8月11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李大伟、田改丽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大伟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万元。

田改丽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万元。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李大伟、田改丽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任东运案

2016年3月1日,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金山区山阳镇卫昌路182号的“皖北牛肉汤店”(无证经营)进行监督检查并抽样送检,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检验,牛肉汤检测出含有罂粟碱、吗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符合《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卫生部整顿办函[2011]1号)要求。

经调查,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1日期间,任东运在金山区山阳镇卫昌路182号经营皖北牛肉汤店,其在制作牛肉汤的过程中向汤汁内加入罂粟壳用已提味,并将含有罂粟成分的牛肉汤用以提味,并从中获利。

2016年5月12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任东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任东运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徐侠、李金春、李磊案

2016年3月31日,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金山区漕泾镇蒋庄村15组1289号的“金山区欣悦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对该店经营所用的鸭肉制品卤料和调味品进行快速检测,结果均显示吗啡阳性,随即对上述两种物品进行了抽样,并送至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进行了检测。

经检测,上述两种物品均检出含有非法添加物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符合《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卫生部整顿办函[2011]1号)要求。

经调查,上海市金山区欣悦小吃店系一家从事餐饮服务的小吃店,登记经营者为李磊。

2016年4月开业后,李磊一直委托其父亲李金春和母亲徐侠负责小吃店经营运转。

2016年2月,为增加鲜味、吸引顾客,李金春、徐侠二人将罂粟壳添加到鸭肉制品卤料中,用于生产经营使用。

2016年8月11日,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李金春、徐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金春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7千元。

徐侠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罚金7千元。

2016年6月30日,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金山区欣悦小吃店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作出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徐侠等3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

徐侠、李金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李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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