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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名词

第十章

1、解釋名詞

存款銀行depositarybanking

十九世紀初期,隨著政府收回通貨發行權及信用貨幣的使用再加上產業革命使經濟發展腳步加快,銀行逐漸以發行活期存款方式來吸收資金並放款給資金需要者。

支票的使用,在此時期開始發展並替代通貨在交易的過程中充當支付工具,人們也開始熟悉存款轉帳的方式來運用資金。

是故,銀行更可利用存款的資金來源去取得放款資產,這也奠定了現代銀行的主要業務基礎。

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mpany,FDIC

美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的執行機構,於1933年方才建立。

溯及FDIC成立以前,平均每年有600家銀行倒閉,在1930~1933年大蕭條時期,平均每年有超過2000家銀行倒閉。

到FDIC成立後至1981年為止,每年銀行倒閉家數不超過15家。

但在1980年代後期,由於FDIC在控制銀行倒閉個案上無法有效處理,所以在1989年,全美有205家銀行倒閉。

到1991年,也有104家銀行倒閉。

因此,FDIC遂於1993年元月開始實施風險費率制,使要保機構倒閉家數銳減並完成銀行保險基金之重建。

單一銀行制unitbankingsystem

所謂單一銀行制,是指銀行成立後,只限一個經營處所,不得有其他分支機構的銀行設立制度,是美國地區特有的設計。

目的是要避免銀行規模過於龐大,形成全國壟斷而妨害產業競爭之公平性及資金交易之合理性。

但此一制度,亦有相當程度影響美國銀行機構在國際市場之競爭性。

如,八十年代中期,世界十大銀行排名中,美國僅有花旗銀行上榜甚至敬陪末座。

分支銀行制branchbankingsystem

分支銀行制相對於單一制,有較多之分支機構,且為多數國所採用。

銀行一經設立後,經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獲得許可,即可增設分支據點,擴大服務範圍。

分行制之系統,一般由總行管理各分行之經營,所有權屬單一董事會掌理。

衡諸其優點,有:

(一)分行遍佈全國而有較高知名度。

(二)分行家數眾多,有助於資本設備之使用效率且資金之運用較為靈活。

(三)人員升遷管道多且培訓機會充實。

聯行制correspondentbankingsystem

由於單一銀行制度有上述缺點,美國銀行為了擴大吸收存款及資金融通的功能,於1863年國家銀行法案(NationalBankingAct)實施時,便逐漸發展出聯行制度。

所謂聯行制是利用銀行間的互存行為,而產生合作關係。

在單一銀行制的系統裡,城、鄉銀行可透過互存關係而成合作網絡。

城市銀行可利用聯行往來,取得鄉村銀行之資金存入,又可增加資金運用之空間及範圍,提昇資金融通之效率。

鄉村銀行,則可因聯行關係,取得利用城市銀行的設備與人員訓練,最重要的,是在季節性資金供需失調時,取得足夠之緩衝。

雙軌銀行制dualbankingsystem

雙軌銀行制是指銀行設立的制度而言,亦為美國所採用。

銀行之設立,可向中央或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謂之雙軌制。

美國之銀行機構可分為國家級銀行和州銀行。

所謂國家級銀行(nationalbanking),是指銀行設立時,向聯邦政府所屬之貨幣監管局(OfficeoftheComptrolleroftheCurrency,OCC)申請而取得設立許可者之謂。

投資銀行investmentbanking

美國所謂的投資銀行,在英國稱之為商人銀行,在我國則與經營證券經紀、自營及承銷的綜合證券商相近似。

由於工業革命的發展使企業規模快速壯大,企業擴展所需資金亦與日俱增,在十九世紀末及二十世紀初的美國即興起一種以提供企業籌資為主要業務經營之銀行,稱之為投資銀行。

投資銀行之業務範圍除了傳統的存放款外,尚包括外匯業務及協助企業在金融市場籌資,其他如承銷企業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基金資產管理等證券業務。

另外,資產信託、企業理財、保管銀行及企業清算重整等服務業務亦在其經營之範圍。

金融防火牆financialfirewall

美國在一九三三年通過的葛-塞法案(TheGlass-SteagallAct)禁止投資銀行經營商業銀行業務,從此在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之間建立起一道金融防火牆(firewall),一九四○年的投資公司法(InvestmentCompanyAct)又限制投資銀行直接運用信託資產。

至此,美國的投資銀行在業務經營上較接近證券業型態。

國際銀行機構InternationalBankingFacilities,IBFs

國際銀行機構(InternationalBankingFacilities,IBF),則是設立於本土,卻經營國際銀行業務的單位。

其業務為提供境內非居住民(non-residents)存、放款及企業理財等金融服務。

一般IBF所吸收之資金具有免稅、無給付利息上限且無需提列存款準備金之必要。

在台灣,我們稱之為境外金融中心(Off-shoreBankingUnit,OBU)。

綜合銀行universalbanking

二十世紀興起之綜合銀行乃為傳統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及國際銀行的結合,其業務在同時提供客戶存、放款資金運用外亦為提供企業戶之融資需要的證券業務及信託理財的服務業務與前述的國際銀行業務。

綜合銀行又稱「百貨銀行」,也就是銀行可以同時滿足客戶在存放款業務、外匯業務、證券業務與保險業務的需要,而且可以在一家百貨銀行內一次購足(one-stopshopping)所有的金融商品。

2、依我國銀行法之規定,設立銀行之程序及手續為何?

又銀行之分類為何?

試說明之。

在我國,則可依銀行法第二條規定之定義。

即,本法所稱銀行,謂依本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在此定義中說明,法有明文規定,所謂銀行者,須以滿足以下之條件:

一為組織登記,次為規範之業務經營項目。

前者所謂依銀行法組織登記可依銀行法第52、53及54條之規定說明,我國銀行之組織為法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銀行法修正施行前經專案核准者外,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銀行法第52條)。

所以排除獨資、合夥經營型態可能產生之負責人干預專業經營事務而產生之風險。

另外,我國銀行之設立乃採申請許可制方式(銀行法第53條),主要考量係為管制參與家數,以維持銀行適度之競爭及經營效率又可維持經營團隊之素質。

而為使銀行經營時有較充足之資金,在銀行法第54條中亦規定,銀行經許可設立後,須依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並須收足資本全額,即採實收資本制之方式,以確保銀行一但發生意外虧損時,可有足夠之緩衝並可承擔可能之損失,以保障存款人之存款安全。

而後者所謂經營銀行業務,則依銀行法第3條規定,銀行經營之業務如一、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其他各種存款。

三、受託經理信託資金。

四、發行金融債券。

五、辦理放款。

六、辦理票據貼現。

七、投資有價證券。

八、直接投資生產事業。

九、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

十、辦理國內外匯兌。

十一、辦理商業匯票匯兌。

十二、簽發信用狀。

十三、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十四、代理收付款項。

十五、承銷及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

十六、辦理債券發行之經理及顧問事項。

十七、擔任股票及債券發行簽證人。

十八、受託經理各種財產。

十九、辦理證券投資信託有關業務。

二十、買賣金銀及外國貨幣。

二一、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二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以上二十二項業務,乃主管機關規範銀行機構所能經營之項目,目的在防止銀行以自外吸收之存款資金,不當收購其他企業或炒作房地產市場價格。

亦即為維持產業競爭之公平性而作之限制。

根據銀行法第20條對我國銀行機構之種類分為一、商業銀行。

二、專業銀行。

三、信託投資公司。

3、試定義銀行。

另論者謂現代化商業銀行是作百貨公司式的發展試說明其義。

銀行乃基於信用因素,以他人存入資金或對外借款或自行創造之存款,以此總資金供應需要資金者為主要業務的金融機構。

這是以銀行所經營之業務來定義,說明銀行之存在,係憑藉本身之信用條件,如高額的資本、專業經營者及負責人之聲望、或經營團隊過去之經驗等。

而設立經營之後,其主要資金來源乃自存戶存入資金,即存款;次則為對外之借款,如金融同業拆款、貨幣市場發票籌資或向央行貼現融通等;另外如承作放款業務經存款轉帳手續所增加之資金;當然,銀行本身所籌集之資本或盈餘公績等,亦是銀行資金之屏障。

而銀行資金運用即以貸放資金給需要資金者,也就是放款為主要方式。

由此定義吾人即可觀知銀行之所以成立及其主要經營內容。

二十世紀興起之綜合銀行乃為傳統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及國際銀行的結合,其業務在同時提供客戶存、放款資金運用外亦為提供企業戶之融資需要的證券業務及信託理財的服務業務與前述的國際銀行業務。

綜合銀行又稱「百貨銀行」,也就是銀行可以同時滿足客戶在存放款業務、外匯業務、證券業務與保險業務的需要,而且可以在一家百貨銀行內一次購足(one-stopshopping)所有的金融商品。

在八十年代興起之金融自由化風潮後,主要國家銀行之發展乃朝全方位銀行方向進行,即銀行百貨化方式發展,以提供客戶更周全的服務範圍。

4、何謂存款保險制度?

對於問題銀行的善後,如何透過存保制度來解決?

試說明之。

其次,隨著銀行規模日益擴大,存保制度是否足以保護存戶存款安全及維持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試提出你的看法並說明理由。

為維持貨幣經濟之穩定,必先保護存款人在銀行存款的安全。

近代各國在保護存款安全上,有相當之努力。

在早期,主管機關以存款準備率規定方式,要求銀行提撥法定準備金以保持其資金流動性;但在金融恐慌時期,卻發現儘管保持足夠之準備金,在面臨整體社會對金融體系信心不足時,依存款比例提撥之準備金亦無法滿足存戶提領之需要。

加之以金融機構在發生非預期的嚴重虧損時,準備金之部位,並無法供應擠兌所需之資金。

所以才有存款保險之措施產生。

存款保險主要係延伸保險之觀念,集合市場多數經營者之力量,共同分攤經營上可能發生之危險。

包括歐美等多數國家在內,皆已採行此一制度來確保存款之安全性。

一般而言,FDIC之善後處理方式包括賠付存款(directdepositpayoff),也就是對不良銀行的存戶存款直接給予理賠的方式,通常這種方法會再其他方式都無法有效處理時,所採取的最後手段。

因為存款保險保障的理賠額度是十萬美元,所以這種直接賠付的方式對於高額存戶而言,相當的不公平。

尤其是非營利的公益團體或教育機構之存款,更可能因這樣的損失而影響其正常運作。

安排由其他健全銀行承購(purchase&assumption),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透過尋求其他銀行承購的方式來解決不良銀行的財務困境,這種方法較被鼓勵採用。

因為在解決不良銀行之存款債務理賠上,可以較低成本且較小傷害的方式,快速解決問題。

直接援助(directassistance,Toobigtofailpolicy,Tomakeadirectloantobigbank),主要是由存保公司提供低利貸款的方式,援助不良銀行以使其解決財務困境,這個策略最先在1984年中被用於依利諾大陸銀行的破產宣示處理,當時FDIC採取對銀行存戶存款提供擔保且提供資金挹注給該銀行的方式,解決該銀行的困難。

由於存保公司傾向於對規模較大的不良銀行,採取這種方式,所以被稱為是「太大而不能倒閉」政策。

它引起很大的批評,因為對於這種獨厚於大銀行的善後舉措,嚴重忽略了小銀行高額存款戶的權益,也就是違反公平正義原則。

就另一方面來說,這個策略極容易產生道德的風險問題,它可能使大銀行積極進行高風險的投資,而存戶或投資人則鬆懈他們對銀行應有的監督。

暫時接管(indirectpayoff),一般是由存保公司接管繼續經營稱為過渡性銀行(bridgebank),時間通常不超過兩年,到期後可能改為新銀行或尋求合併。

5、何謂存款保險?

試就民國八十八年元月新修訂實施之存保條例與修法前之規定比較其差異並說明新法之優點。

為維持貨幣經濟之穩定,必先保護存款人在銀行存款的安全。

近代各國在保護存款安全上,有相當之努力。

在早期,主管機關以存款準備率規定方式,要求銀行提撥法定準備金以保持其資金流動性;但在金融恐慌時期,卻發現儘管保持足夠之準備金,在面臨整體社會對金融體系信心不足時,依存款比例提撥之準備金亦無法滿足存戶提領之需要。

加之以金融機構在發生非預期的嚴重虧損時,準備金之部位,並無法供應擠兌所需之資金。

所以才有存款保險之措施產生。

存款保險主要係延伸保險之觀念,集合市場多數經營者之力量,共同分攤經營上可能發生之危險。

包括歐美等多數國家在內,皆已採行此一制度來確保存款之安全性。

民國八十八年公佈實施修正後之存保條例。

在該次修法中,主要目的,在於如何提昇本國金融業經營之安全性。

尤其在經歷彰化四信擠兌風波及國內金融問題層出不窮的事件後,如何在處理金融機構經營問題及保障存戶存款安全的考量,皆是存保制度施行的重要課題。

誠如存保制度成立之宗旨所述,存保成立宗旨:

在保護存款安全、維護信用秩序及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存保一﹚。

故在此次修法中,特別賦予存保公司在處理不良銀行的善後問題上,增列概括承受、給予合併機構優惠措施等;其次,在違規處理上並以加重罰責方式,懲處違規之機構;另外,在投保方式上,並將實施多年的自願投保改變為強制投保方式,但為顧全公平性原則,亦將保費由統一費率,改為差別費率制的方式。

並且由存保公司建立一套對銀行經營評等的制度,藉以作為差別收費之依據,又有預警監督的效果。

6、何謂專業銀行?

依我國銀行法規定我國專業銀行可分幾類?

其主要任務為何?

試說明之。

依銀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所謂專業銀行,是指為便利專業信用之供給,中央主管機關得許可設立專業銀行,或指定現有銀行,擔任該項信用之供給。

其中所謂專業信用,另依銀行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可分為工業信用,農業信用,輸出入信用,中小企業信用,不動產信用及地方性信用等六類。

至於其經營業務範圍,則由主管機關依其主要任務並參酌經濟發展需要後,以銀行法第三條所定範圍為限(銀行法第八十九條)。

目前專業銀行之設立主要是指定現有銀行來擔任,如農業信用的中國農民銀行;輸出入信用的中國輸出銀行及各外匯指定銀行;中小企業信用則由各地區中小企業銀行及合作金庫來擔任;不動產信用主要是由土地銀行;至於地方性信用,並無實際指定作業之銀行負責,但地方基層金融中,地區之信用合作社,應可提供此項資金之融通。

工業信用之供給在早期主要是由交通銀行擔任,但在台灣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工業恰如經濟發展的火車頭般,扮演相當重要之地位,加之近年來產業發展類型逐漸轉移至以高科技業為主,工業信用之需要日益增加,因此有開放工業銀行開放設立之必要。

然前有商業銀行因開放過多而造成競爭過度使獲利下降之經驗,主管機關在核准工業銀行設立許可時,即採審慎之態度並限制開設家數。

故現行之經營者包括由中華開發信託投資公司改制轉型之中華開發工業銀行外,尚有台灣工業銀行之成立。

另外,復考慮工業信用融通之資金額度龐大,亦限定工業銀行成立之資本為實收新台幣二百億元。

7、何謂單一銀行制?

試說明其義。

並說明該制度之缺失與困難應如何彌補?

所謂單一銀行制,是指銀行成立後,只限一個經營處所,不得有其他分支機構的銀行設立制度,是美國地區特有的設計。

目的是要避免銀行規模過於龐大,形成全國壟斷而妨害產業競爭之公平性及資金交易之合理性。

但此一制度,亦有相當程度影響美國銀行機構在國際市場之競爭性。

如,八十年代中期,世界十大銀行排名中,美國僅有花旗銀行上榜甚至敬陪末座。

早期之單一銀行制,可稱為絕對單一制,因其嚴格限制銀行只限當州經營且僅有一個經營單位。

後來有些州將之改為有限單一制,即原則上,銀行不准跨州經營但可於設立所在之區域內,經許可而設立少許分行。

近年,則再放寬限制為准許於設立所在州及附近幾個州內,經許可而設立分行,故可稱為不完全單一制。

衡諸單一制,其最大優點在於:

(一)可有效防範金融獨占或壟斷。

(二)銀行經營者多出身於當地,對於地區經濟發展需要,較能充分掌握。

(三)增加地方就業機會。

另外,在缺點方面有:

(一)銀行規模通常較小且擴大不易,使經營效率可能下降。

(二)易受限於地區之發展,資金運用調節較為困難。

(三)人才培訓升遷管道有限,素質不易提昇。

為化解此一窘境,美國銀行家採取幾個應對之道,以提昇本身之競爭力。

如,發展聯行往來,透過銀行互存關係,以提高彼此間的合作,有效地調節資金;或者,透過跨州合作網路的架構,提昇資金流通效率;再者,透過銀行握股公司的方式,即以合併來提昇經營效率。

8、近來國內銀行的合併案相當盛行,試從銀行的立場說明銀行合併的理由及目的何在?

另從主管機關的立場說明其對銀行合併案的看法。

另國內多起合併案多為商銀合併信合社如誠泰銀行合併新竹二信與台中八信華僑銀行合併北港信合社試依銀行穩健經營與地區發展便利之觀點說明你的看法。

銀行合併之理由,通常是為:

(一)擴大營業範圍,可產生規模經濟及互補效果。

合併後使得經營據點數的增加,對銀行的市場涵蓋面而言,有規模經濟之效果。

尤其是在單一銀行制的美國而言,藉由合併可避開分行設立之限制,也可擴張經營之範圍,直接使銀行競爭力提昇。

地區性銀行,亦可藉由此方式達到市場範圍擴張的好處。

如,在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剛改制的聯信銀行,即是由台中市第六信用合作社與屏東縣第一信用合作社合併。

在合併後,該銀行之市場涵蓋範圍,即同時跨及台中地區和屏東地區。

另一方面,合併可以產生業務互補效果,如東京三菱銀行的合併,就可同時經營國內與國外的金融市場而花旗銀行與旅行家集團合併後,即可同時經營銀行、保險與證券業務,亦產生業務互補性。

所以,合併後若無法取得此種互補的效果,那麼對合併的結果便無太大意義。

如,在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由財政部居間撮合宣佈之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及中央信託局的三合一合併案。

其合併之成效,即令外界質疑其合併之成效,而不看好該合併案。

(二)降低管理成本提升競爭力。

銀行合併後,隨著經營規模的擴增,又可使資產設備的使用與管理成本降低,在網路銀行發展日益提昇的時代,應可有效降低成本及提昇競爭力。

此外,藉由合併使資本提升,對合併雙方而言,這是一種資金與技術的結合。

合併使得經營者有更充足的資產購買能力及較優的經營管理技術,對於市場之競爭力的提昇有相當之助益。

(三)改善經營体質。

銀行合併案的考量,亦有著重於財務不良的改善及管理能力的改善,此為銀行合併的消極目的。

小規模的銀行合併或經營不善的銀行尋求合併,通常是為了經營體質提昇的考量,藉由吸收外來資金或經驗來強化本身之條件,以達到脫胎換骨之效。

如,在南韓的金融危機事件中,南韓政府及極力促成外資銀行與韓國銀行之結合,藉以充實營運資金並可引進國外先進之管理經驗,冀望在最短時間改善該國之銀行問題。

二、合併的類型:

在銀行合併的類型中,可依其規模大小加以區分。

(一)大+大=超大,如美國花旗銀行與旅行家集團的合併及日本東京銀行與三菱銀行的合併。

這類銀行合併後,往往形成超大銀行並產生規模經濟與互補效果,並常另成立控股公司方式來管理合併後的銀行經營。

所謂數大即美,隨著銀行綜合化及網路銀行的流行,通常在合併後,即可以龐大之規模佔有一席之地。

(二)大+小=大,例如,大多數的銀行與證券公司的合併或華僑銀行合併北港信合社。

前者合併目的為互補效果,後者為大、小銀行間的合併。

小銀行為被消滅公司而大銀行則為存續公司,對大銀行而言,合併通常是為增加經營據點;小銀行多半是為了要改善本身的財務結構或者是希望能藉此提昇經營體質。

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腳步加速,國內金融業者再考量市場對外開放的時間趨近時,藉與外資的合併來提昇本身的競爭力,亦屬當務之急。

例如進行策略聯盟的花旗集團與富邦集團,即屬此例。

(三)小+小=中,如台中六信合併屏東一信。

這類銀行的合併,主要是以資金的增加及競爭力的提升為考量。

另外,隨著合併使營業範圍的擴增,又可使知名度向上提昇。

在國內,基層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併即屬此例。

為使合併後,市場的定位更加明顯,這類銀行若以服務地區為業務經營重點,則更能取得市場競爭地位。

三、限制合併的因素

主管機關在審核銀行合併案之申請時,須以全民福祉為考量,而非僅關注於合併本身之利益。

因此,在審核之過程,通常以下列五點作為考量之依據:

(一)是否造成獨占。

合併後之金融機構,會否因超大之規模,而形成一金融巨獸。

為避免市場獨占而對弱勢的交易大眾造成不利的衝擊,如,過高的融資成本或服務品質的下降等,主管機關須防範任何可能危害公平交易之金融合併案發生。

(二)是否減低自由競爭。

大型行庫的合併所形成之超大營運體,雖有助於服務項目的多元發展,但主管機關則應提防這類金融巨獸成形後,對市場自由競爭所可能造成的衝擊。

尤其是對地區性中小型行庫的營運空間,是否會產生擠壓的狀況。

(三)是否減低對社區服務之便利性。

基於營運效率的考量,合併後之行庫多半會開始進行一連串的去蕪存菁改造計劃,則偏遠地區或商業機能較差之據點,可能在績效的考量下,面臨被裁撤的命運。

主管機關須以大眾利益為要,限制行庫在合併後的裁減據點數量,以有利於偏遠地區民眾的需要。

(四)參與併購之金融機構本身的財務狀況是否健全。

合併所需之資金從何而來,對合併者而言,其本身是否有足夠之財力以進行併購。

另外則須考量,其對被合併者所持有之債務或虧損,是否能夠負擔而不至於拖垮本身之經營品質。

(五)參與併購之金融機構本身的管理能力是否足夠。

合併後所造成規模之擴大,不論是在客戶服務量或本身人員數之增加,皆須管理者花費相當之努力與經驗的提供。

超大行庫合併後其服務量或經辦人員可能是合併前的倍數,故主管機關亦須先行審核其本身原有之營運經驗及技術,以確保合併後之營運品質不致於荒腔走板。

合併之成效

行庫聯姻後,是否如童話故事中所言,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呢?

由於

(一)企業文化的衝擊,常在合併後發生適應不良的狀況,而無法產生預期的成效。

主要是因為,合併後的組織劃分不良或是人員編制上的問題,使經理人或者是經辦人員認為他們的權力範圍縮水了或福利水準便差了,因此而心生不滿甚而工作士氣也下降了。

(二)合併後之競爭力不必然提升,由於合併前不一定能完全掌握對方實際的營運績效,往往在合併後才發現自己所託非人或者是找到一個爛蘋果,如此都可能使本身的財務狀況增加負面的影響。

例如中興銀行的財務虧損,有一部分的原因即是來自合併台中第四信用合作社所產生的。

9、何謂綜合銀行(universalbanking)?

試說明其義。

目前綜合銀行之發展乃為國際潮流試說明其主要發展方式及在經營時可能衍生之缺失與風險。

二十世紀興起之綜合銀行乃為傳統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及國際銀行的結合,其業務在同時提供客戶存、放款資金運用外亦為提供企業戶之融資需要的證券業務及信託理財的服務業務與前述的國際銀行業務。

綜合銀行又稱「百貨銀行」,也就是銀行可以同時滿足客戶在存放款業務、外匯業務、證券業務與保險業務的需要,而且可以在一家百貨銀行內一次購足(one-stopshopping)所有的金融商品。

在八十年代興起之金融自由化風潮後,主要國家銀行之發展乃朝全方位銀行方向進行,即銀行百貨化方式發展,以提供客戶更周全的服務範圍。

然隨著商業銀行擴展其營業項目而將觸角伸至企業直接金融的投資銀行與國際銀行之領域時,銀行經營風險亦隨之提高,亦即增加經營投資銀行的市場價格風險與經營國際銀行的匯率風險。

因為傳統商業銀行之資金來源主要為大眾存入之資金,故其資金安全性要求實為最重要考量。

但投資銀行業務乃在協助企業直接於金融市場發行債券或股票方式籌集資金,然此等有價證券通常因市場價格波動幅度頗大而有較高之市場價格風險,對傳統商業銀行經營之安定恐造成傷害。

故多數國家在綜合銀行之發展上便有多種類型,而主要之管理方式乃在考量如何維持存放款業務穩健經營又可擴大企業融資服務,故一般即有防火牆之設計。

所謂金融防火牆(Financialfirewall),可分為內在與外在防火牆。

外在防火牆之設計,主要是用來區隔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之業務,以避免個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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